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領事館入面是否行所屬國家既法律?

國際法"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的概念,係假設領事館是“領土的延伸”,外交使節雖身在香港境內,但在國際法上推定仍在其本國。因此,外交使節和其住所及領事館都免受香港法律的管轄。從這個觀點來說,館內是行所屬國家既法律。

但中國法學界並不接受這個概念,認為這是帝國主義對弱小國家的欺凌,清末西方列強在中國土地上的治外法權用來蝦蝦霸霸令中國反感,中國接受的觀點是外交特權只附於職務需要。

1963年中國簽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1條規定了領事館不得被侵犯的規則及第55條規定領事館亦要尊重當地法律,香港法例第2402及2403章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這是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區:

第4條 使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的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探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損害。
使館的館舍、設備及館舍內其他財產和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第25條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一) 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二) 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
(三) 不得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業或者商業活動;
(四) 不得將使館館舍和使館工作人員寓所充作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

從實際角度去看的話, 如果有任何爭議出現,香港會根據2402和2403章去處理,至於係咪行所屬國家既法律會變成一個頗為學術性(academic)的問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