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究竟陪審團制度公平嗎?

星期日看到明報的一篇有關「陪審團制度」的報導關於這個制度是否公平。

發覺原來自己初初讀Legal system and method都寫個這個topic的。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最主要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 缺乏真正代表社區的代表
Prof. Tyler referred to the pool as being comprised of expatriate business people and the upper class local Chinese. Accordingly the general native Cantonese-speaking population, who may be poor and with a work class background, are excluded from jury service.Professor Tyler, Faculty of Law,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Meeting with the Victoria Law Reform Committee, 14 July 1995, p.5.] [
同時,他們和被告的背景有很大的不同。because the bulk of defendants before the criminal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mostly young, male, working-class Chinese, with low levels of education, and little understanding of English.[Duff, P., Findlay, M., Howarth, C. & Tsang-fai, C., Juries: A Hong Kong Perspective,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Law Ser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2. p. 123]

2. 陪審團不能完全理解律師的問題
Although there is an English language requirement discussed above, sometimes jurors may still have difficulties in understanding each of the counsel’s address. This is because different counsels havedifferent types of accent which are difficult for the local ear to comprehend. [Mr. Derry Wo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Faculty of Law,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Meeting with the Victoria Law Reform Committee, 14 July 1995, p.8[1] Findlay Op Cit., p.71]
另外很多陪審員沒有自己的意見,只是單單聽取別的陪審員意見。If the foreman is a successful business person, the jurors prefer to follow the view from him rather than have prolonged debates with other individuals
3. 陪審團對一些複雜的審訊很難理解
Prof. Wesley-Smith stated that the evidence may be too complicated and it was hard for ordinary people to understand. [Wesley-Smith, P., (1993)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ong Kong Legal System.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95]
These factors include the similarity of witnesses’ evidence; lengthy, repetitive cross-examination; delays and interruption as a result of the interpretation process; and more generally, tiredness and boredom.
如果陪審團不能完全理解,他們多數會傾向定罪。
4. 陪審團對自己的工作不理解
他們的工作是fact finder而不是law finder。法律的是與否是法官的責任不是陪審團的。你們看看下面明報訪問的強姦案其中的陪審員Janet。她自行跑到法院圖書館,找出與案相關的法律資料供其他陪審員參考。其實佢已經做錯了。就算佢看了很多案例,但她沒有受過正式的法律教學,有一些觀點可能不完全理解。為了這一點所以陪審團的工作是決定一件案的fact是真實與否,法律的是否就交給法官決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個法律系學生你就不用當陪審員。雖然沒有明文說不能,但因為你讀過法律,你對案件可能已經有既定的立場。如果你俾選中做陪審團的candidate,雙方的律師都會反對,因為你可能對案件存有bias。
5. 另外陪審團是十分time consuming同costly的
Lord Denning pointed out that some accused people, who qualify for legal aid, exploit the delay arising from opting for jury trial. This can give them many months to dispose of any assets before they are convicted, while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recollection of the relevant events will be weaker. [Denning, A. (1979) What next in the Law. London: Butterworths (p.119)]
相關文章:(明報一月七日的報導)

公義是這樣煉成的 2007年1月7日

【明報專訊】關上門,7個人開始馬拉松式討論,話題只有一個——門外那個被稱為defendant或accused的人,是有罪,還是無罪。他們的討論內容,無人能夠在旁聆聽,就算是法官、律師,都只能跟犯人欄內的被告一樣,乾等。

這就是我們信賴800年的陪審團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其中一塊基石。由於陪審團毋須要為裁決解釋,律師及法官又不可以向他們查詢判決理由,他們憑什麼將被告定罪,或者讓被告甩身,永遠是個謎。我們相信這制度是司法公義的基石,但這片基石到底是堅實的,還是脆弱的,我們就不得而知,不過,就算它堅實如花崗岩,中間亦必然會存在小洞、罅隙。

「選陪審員通常靠睇樣」

根據《陪審團條例》,從數十名候選陪審員抽選7人的過程,被告人可以拒絕最多5人審理自己的案件,毋須交代理由,而負責代被告人行使這個權力的,是他們的代表律師。「我們通常會事先傾,問個客有冇特別要求」,資深法律界人士Elton說,選擇陪審員通常靠「睇樣」,除了風化案通常會選男性,一般都相信外籍人士及年輕人思想比較開放(open-minded)。

「看到案情知道好大機會定罪,就會選一些貌似不想審案的,或者看似學歷較差的,博他們無心聽審,因為有心聽的人,好可能會將個客定罪,我們唯有嘗試,看可否『偷雞』。」但他承認,要7個陪審員都無心聽審,機會近乎零,「但你作為辯方律師,唯有寄望打得甩一個得一個」。

大都明白聆訊過程 但間中會出錯

現在私人執業,曾於刑事檢控科出任高級政府律師的大律師潘展平,過去曾負責不少檢控工作。他說,從陪審員的反應,退庭時向法庭提出的問題,大部分陪審員都能夠了解聆訊過程和法官指引。不過,他亦承認陪審團「間中會出錯」,有時會作出「出人意表的裁決」,但陪審團制度總比全由法官裁斷公平,「法官日日審案,面對相同的指控,很容易會有傾向,及不上陪審團感覺清新。」

雖然司法機構近年大力推廣使用中文,但不少聆訊仍是以英文進行。一名現役刑事檢控科律師就表示,陪審員要全程理解英文聆訊,不時出現困難,檢控官唯有盡量遷就,用最平民的字眼解釋複雜的法律概念。「最差是專家證人的口供,像醫生、會計師,連我們律師都不可能一看就明,他們怎可能聽一次就明白?」他說,陪審團最能夠吸收案情的,通常是靠證人在證人台上,以廣東話作供。

最傾向「釘人」的 可能是陪審團

傾向將被告定罪的法官,在法律界會被稱為「釘官」,但若比較三級法院的定罪比率,最傾向「釘人」的,可能是陪審團。該名檢控官就說,各級法院的定罪率已反映,陪審團一般傾向將眼前的被告定罪,但有時裁決結果亦會相當「出人意表」,「很夠『料』時會7比0『甩晒』;唔夠『料』、以為(定罪機會)一半一半,又可能7比0『釘晒』」。由於不能查詢理由,他只能推測箇中原因﹕「可能與他們如何理解beyond reasonable doubt(無合理疑點)有關,若果太在意,什麼事情都覺得好大件事,就會容易『甩』,(陪審員)若一開始就認定一定係佢(被告)做,就一定釘……那就是倚靠perception(觀感)判案。」靠觀感判案,陪審團制度還公平嗎?「那就真的很難講。」

文﹕周淑蘭 謝美琳 羅永聰

圖﹕資料圖片

「到今日我仍不敢肯定」 2007年1月7日

【明報專訊】當陪審團不一定要是大學生,目前的《陪審員條例》對陪審員的學歷沒有特別要求,只要「精神健全」、「品格良好」,以及懂得聆訊採用的語言,明白法律程序,就有資格當上陪審員,而實際運作上,只要中七畢業,身為人事登記處長的入境處長就會將閣下的名字加入陪審員名單,每星期交給司法機構。根據司法機構數字,目前香港約有51.9萬人加入了臨時陪審員名單,司法機構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定期抽出若干數目候選陪審員,到高等法院或死因庭審案。

過去5年,共有3897人被選出擔任陪審員,到高等法院審理555宗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他們代表全港市民作出裁決,為司法公義把關,我們無法走進陪審團休息室,聆聽他們如何作出裁決,衡量司法公義有否彰顯,但在門內的他們作為公眾的一分子,總會有過來人看法。

姓名:Doris、Eva

職業:銀行、管理

審案日期:2003年10月

案件類別:謀殺案

結果: 大比數裁定謀殺罪不成立,誤殺罪成立

3年前,Doris與Eva一同被選為一宗情殺案的陪審員,案件情節頗奇情懸疑,只有環境證供及法醫報告。案中死者被殺害後,屍體被燒至熏黑,懷疑殺人的,是死者的妻子。5女2男的陪審員,在休息室進行了15小時漫長的討論。

Doris 說,最初他們是毫無組織地討論,倉促做了個決定,後來有人發現不太穩妥,索性列下重點,試圖抽絲剝繭。「有些人好似好有邏輯,有些人想什麼傾什麼,後來開始由day 1(審訊第一天)的證供開始分析,在白板寫出所有重點,因為我們自己有take notes(抄筆記)。」

拗得最激烈 謀殺定誤殺

7個人爭拗得最激烈的,是案件到底是謀殺還是誤殺,當時初步結果為3比4,4人認為被告誤殺,「企硬」的Eva認定女被告是謀殺﹕「誤殺根本唔convincing(說服力),看那些案情,怎會是意外咁簡單?」

雖然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已講明被告背後的犯案動機,並非入罪的決定性因素,但Eva當時仍認為案中被告的動機最重要,而證據亦顯示女被告有預謀、有動機將丈夫殺害。另一邊廂,Doris初期亦像Eva一樣,覺得謀殺罪理應成立,「但其他陪審員提出,即使她有心做,但是否代表有計劃呢?後來大家拉鋸一輪」。

Doris 說,當時自己面對法律及常識上的兩難,根據法律定義,被告的作為不能滿足謀殺定義,但從普通人角度想,她的行為明顯是謀殺親夫。經過一日多的討論,最後裁決是5比2,決定性的一票來自Doris。「轉的是我,我最終由謀殺轉為誤殺。」雖然作了決定,但Doris內心仍有無限掙扎。

「全個審訊過程中,被告都沒有作聲,只低下頭,沒有表情,沒有哭,她好像對法庭上發生的任何事、任何人不感興趣,但判刑當日,有報章報道,被告突然面露微笑。當時我想,她那個微笑究竟是否意味,她『過關』,成功呃到陪審團?還是另有其他?」

「當時我看了有點猶豫,雖然定義上我覺得自己決定無錯,但從普通人的角度看,謀殺罪的可能亦很大……其實到今時今日,我仍不敢百分百肯定。」

Doris與Eva同認為,現行陪審員制度,很視乎陪審員的質素及態度,「有些陪審員態度不認真,或水準不夠,就容易影響裁決結果」。Doris則指出,其實陪審員制度有一定危險,若各人專業知識不足,容易錯判,或許由法官裁決來得更穩妥。

「陪審團制度相對公平」 2007年1月7日

【明報專訊】姓名﹕Janet

職業:無業

審案日期:2004年中

案件類別:強姦案

結果:6比1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讀創意媒體的Janet,自言想法「古靈精怪」,而當日退庭商議時,只有她一個人認為被告有罪,立場一直沒有動搖,亦無嘗試說服其他人,而最後她亦投出唯一的「有罪」票。「佢覺得個女仔如果唔想比人搞,一定會反抗同叫救命,雖然個女仔無咁做,但我唔認為女仔比人搞,就有責任要反抗……」談起當日的情形, Janet仍有些激動。

跑到法院圖書館找資料參考

提到控辯雙方的舉證,Janet與其他陪審員都對控方為何不傳召案中一名關鍵證人百思不得其解。「其實不停有好多疑問,但又唔知點好,又無人可以問。」她相信,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很可能不是事實的全部。

Janet記得,審訊期間有一名陪審員自行跑到法院圖書館,找出與案相關的法律資料供其他陪審員參考,她雖然明知陪審員不應看案件以外的資料,但對該名陪審員的做法,亦只能不予理會,亦無想過告訴法庭,十分無奈。

「7人的主觀,可能造成一種客觀」

現在回看陪審團制度,Janet認為它是「相對地公平」,「7個人的主觀,可能會造就成一種客觀」。但對於一個人的命運由7個不認識的人決定,她就覺得有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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