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星期二

余若薇﹕《成報》案和謝霆鋒案的啟示

 2007年1月9日
  
【明報專訊】02年,藝人謝霆鋒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較同案另一被告劉志偉判監6個月為輕。律政司要求裁判官衛以寬覆核判刑,結果,法官維持原判,而律政司沒有上訴。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1)條,裁判官作出裁決後,控辯任何一方可在14整天內要求覆核。覆核時,裁判官可重新聆訊,錄取證供,推翻、更改或維持原判。

《成報》拖欠員工薪金而被檢控,主審裁判官杜浩成於上周三輕判《成報》罰款4200元,輿論嘩然,經濟發展及勞工局長葉澍聲言會徵詢律政司意見而提出上訴。翌日,杜浩成主動提出覆核,迅速於周五開庭,他要求控辯雙方提供更多相關資料,協助他本月中旬重新量刑。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5)條,裁判官亦可在作出裁決後14整天內,主動決定覆核。這情較為罕見,法官既然中立,沒理由不同意本身的決定,除非在 14天內自覺有重大不公義或犯了法律上的錯誤,例如量刑超出其法定權力或法例上限。裁判官認為量刑太輕,而主動提出覆核,記憶中好像從未發生過。

上述兩宗訴訟帶出同一個問題。普通法制下的法官審理案件後,不能翻案,法律上稱之為functus officio(拉丁文意思是完成其任務),細心想想,便可明白箇中道理。不服者不可要求同一位法官或同一級法院重新考慮,只可上訴到較高一級法院,直至終審法院。唯獨裁判法院,因為有第104條覆核條文,可再來一次。

兩高官評《成報》案 令人納悶

香港人普遍尊重法官公正地判案,相信法官不受輿論或任何壓力影響。謝霆鋒案中,律政司爭取重新量刑,理由是原判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但裁判官維持原判後,律政司便打退堂鼓,半途而廢,損害了本身的公信力。縱使刑事檢控專員發表近2000字的聲明,闡述律政司為何最終認同裁判官的裁決,但公眾的滿腹疑團未解﹕律政司不直接上訴,反而要求原審法官推翻自己的裁決,是否最恰當的做法?法官可會願意推翻自己的原判?

《成報》案的原判4200元罰款引起社會各界一面倒的負面批評,裁判官迅速覆核判刑,他的理由是原審時控辯雙方提供的參考資料不足,可是,公眾對這宗案件和原判種下了成見,自然懷疑法官急轉彎是輿論壓力,甚或是被行政部門施壓所致。難怪有議員批評這做法不妥當,損害司法形象。日後司法或行政部門決定引用第104條覆核條文前,不容忽略其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兩位政府高官對《成報》4200元罰款的評論亦令人納悶。經濟發展及勞工局長葉澍高調批評法官的裁決「不是一個很重的判罰,可能沒阻嚇作用」,常任秘書長張建宗說如果不滿意裁判官的覆核結果,便會提出上訴,這話有點施壓味兒。

香港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地方,當法庭作出一個判決後,公眾和傳媒從多角度評論,無可厚非,但政府高官必須慎言,何必逞一時口舌之快,惹來行政干預司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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