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9日星期三

終院確認非法性交女方免責

對 兒 童 猥 褻   男 女 都 有 罪 香 港 律 師 會 理 事 熊 運 信 表 示 , 現 行 法 例 中 , 任 何 男 子 與 未 成 年 少 女 發 生 性 行 為 , 只 有 男 方 要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女 方 並 無 違 法 。 「 呢 係 歷 史 留 落 做 法 , 因 為 一 般 認 為 女 仔 容 易 被 騙 , 所 以 法 律 上 都 淨 係 保 障 女 方 , 條 文 寫 得 好 清 楚 , 任 何 男 子 與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的女 童 性 交 , 或 與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性 交 先 構 成 罪 行 , 女 仔 冇 責 任 要 負 。 」 兩者 罰 則 也 不 同 。 不 過 , 他 亦 補 充 說 ,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146 條 , 有 關 向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猥 褻 行 為 的 條 文 , 則 適 用 於 所 有 人 , 「 即 係 話 一 個 成 年 女 人 同 一 個 未成 年 男 仔 發 生 性 行 為 , 就 觸 犯 呢 條 條 例 。 」 美 國 上 月 就 揭 發 一 宗 個 案 , 紐 約 一 名 女教 師 過 去 八 年 性 侵 犯 兩 名 分 別 只 有 12 及 13 歲 學 生 , 因 而 被 控 81 項 罪 名 。 運 輸 工 指 法 例 只 控 男 方 不 公 平 上 訴 終 院 確 認 非 法 性 交 女 方 免 責 【本 報 訊 】 因 與 未 成 年 少 女 發 生 性 行 為 被 定 罪 的 年 輕 運 輸 工 人 , 不 服 現 行 法 例 不 賦 予他 「 真 心 相 信 她 已 成 年 」 為 抗 辯 理 由 , 又 認 為 法 例 只 控 男 方 而 女 方 免 受 刑 責 , 並 不公 平 , 違 反 《 基 本 法 》 及 《 人 權 法 》 , 遂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 惟 終 院 昨 日 裁 定 , 有 關法 例 沒 有 違 憲 , 遂 駁 回 上 訴 。 按 現 行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任 何 男 子 與 未 滿 16 歲 以 下 少 女 發 生 性 行 為 , 均 屬 違 法 , 被 控 人 士 也 不 能 以 真 心 相 信 對 方 已 年 滿 16 歲作 為 抗 辯 理 由 , 屬 「 絕 對 責 任 」 罪 行 。 保 護 少 女 最 重 要 終 院 常 任 法 官 包 致 金 與 陳 兆 愷 認 為 , 立 法 機 關 立 法 時 已 考慮 多 方 因 素 , 包 括 少 女 懷 孕 、 社 會 對 性 道 德 規 範 、 通 常 是 否 男 方 作 主 動 以 及 女 方 會否 舉 報 等 , 基 於 保 護 年 輕 少 女 最 重 要 , 故 法 例 對 待 男 女 不 一 致 屬 合 理 及 適 當 。 現年 29 歲 的 上 訴 人 蘇 偉 倫 於 02 年 7 月 透 過 「 玩 line 」 認 識 當 時 只 得 13 歲 的 女 事 主, 同 日 她 跟 蘇 返 寓 所 性 交 。 原 審 時 , 蘇 辯 稱 真 心 相 信 女 事 主 已 成 年 , 獲 判 脫 罪 。 上 訴 庭 改 判 蘇 有 罪 , 下 令 發 還 裁 判 法 院 , 蘇 被 判 監 四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 遂 上 訴 終 院 。 案 件 編 號 : FACC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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