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星期四

陳文敏﹕拒發出世紙 違《基本法》?

關於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法律問題。 陳文敏﹕拒發出世紙 違《基本法》? 2006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若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後沒有繳付醫療費,港府拒絕向其嬰兒發出世紙,有否違反人權? 首先,不發出世紙予這些嬰兒並不違反人權。我們沒有「人權」去取得一些文件。出世紙是一份證明文件,對於領取這種文件作出一些限制是合理的,若要使用香港的服務,要付出一定的費用,是合理的。正如你做了樓宇按揭,在未清還所有款項時,也不會獲發回屋契。這做法並沒有違反人權,即使這裏存在一個限制,這限制也是合理的,是一個正常的費用。 ●若拒絕內地孕婦來港,是否違反人權? 這要分開兩個情來看,視乎她與香港有沒有關係。 若孕婦的丈夫並非香港人,孕婦又沒有香港居留權,拒絕她入境是正常的,每個國家都有其入境限制,這不會有違反人權法的問題。 若孕婦的丈夫是香港人,就會涉及家庭團聚的問題,也會涉及其丈夫希望其妻子在香港分娩,希望嬰孩在香港出生。但家庭團聚是否代表你有權選擇一處你希望的地方誕下嬰兒?似乎沒有。其丈夫要回內地協助嬰孩出生是完全沒有困難的,因此,即使該孕婦有家庭團聚的權利,並不代表她有權選擇在哪裏誕下嬰孩。 80 年代歐洲人權法庭曾有案例,當年英國女性若其丈夫是印度或巴基斯坦籍,英國並不容許其入境,有人控告英國政府這政策違反國民家庭團聚的權利。結果歐洲人權法庭裁定,家庭團聚的權利並不包括選擇在哪裏作為其家庭居所的權利,而英國沒有禁止國民到印度與巴基斯坦與配偶團聚,因此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不過當年這政策最終亦被裁定違反人權,原來英國容許男性國民申請妻子到英國居留,但不容許女性國民這樣做,結果因性別歧視而被判違反人權,與家庭團聚無關。 ●根據《莊豐源案》,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即使其父母均沒有香港居留權,根據《基本法》亦自動享有居港權。若因父母沒有繳付醫療費而不獲發出世紙,會否違反《基本法》? 出世紙只是一份文件,即使這些嬰孩不獲發出世紙,只要嬰孩是在香港出生,就沒有影響其居留權,嬰孩仍然擁有居港權。而港府不發出證明文件的理由,只是因為其父母沒有清繳費用,這是一個合理的限制。雖然可以說,我們需要這份文件才可證明嬰孩的身分,但一來並不一定只有出世紙才可證明,另外,要取得這張出世紙並不困難,只要付款即可。我們很難要求法庭接納,即使我們不付款,政府也要發出世紙。即使這裏有一個限制存在,這也是一個合理的限制,若果所涉及的費用達 100萬,才可以說是不合理。 有人質疑,內地來港孕婦的住院可能動輒數萬元,這數萬元的「限制」又是否合理? 我們要看的不是具體金額,而是是否所有人都收取這費用?如果其他沒有居留權的人,例如英國人,收費只是2000元,但內地人就要10萬,這就不合理。如果所有沒有居留權的人士收費都一樣,這是正常合理的費用。屆時港府是隨時預備給予出世紙,只要付款就立即發出,而這條件是合理條件,只是其父母不合理地延遲交款。 也有人質疑,香港政府因為嬰孩的父母不繳付醫療,而不發出世紙,是阻礙了這嬰孩行使其居港權,因此違反《基本法》,但事實上特區政府沒有阻止其行使居港權,反而是嬰孩的父母阻止其行使居港權。若沒有繳費而說別人阻止嬰孩行使居港權,這是本末倒置。即使不發出世紙是限制了嬰孩的居留權,這限制也是合理的。 不過,問題是現時的數字顯示,並非只有內地來港的孕婦才會拖欠住院費,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後拖欠醫療費的,不到20%,若將矛頭指向內地人並不公平。 【本文由陳文敏教授口述,論壇版編輯伍瑞瑜筆錄,未經陳教授校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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