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明報的律玫司專輯<3>

法 律 政 策 科 高 級 律 師 曾 強 : 爭 拗 日 增 證 基 本 法 活 力 2006 年11 月6 日 【 明 報 專 訊 】 市 民 對 律 政 司 法 律 政 策 科 這 個 名 字 或 會 感 到 陌 生 , 但 其 職 責 其 實 與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曾 強 在 部 門 工 作8 年 來 , 處 理 過 牽 涉 《 基 本 法 》 的 案 件 , 又 與 內 地 法 律 部 門 合 作 商 討 法 律 政 策 , 他 認 為 近 年 有 關 《 基 本 法 》 的 法 律 爭 拗 增 加 , 乃 因 香 港 是 個 多 元 社 會 , 正 好 突 顯 《 基 本 法 》 是 一 部 「 活 的 文 件 」 。 曾 強 於 大 學 修 讀 政 治 及 歷 史 系 , 畢 業 後 加 入 廉 政 公 署 負 責 社 區 關 係 工 作 , 接 到 市 民 查 詢 便 向 律 政 部 門 索 取 法 律 意 見 , 這 工 作 亦 成 為 他 接 觸 法 律 的 門 檻 , 與 廉 署 的 合 約 完 結 後 , 他 選 擇 修 讀 法 律 , 先 後 在 英 國 及 香 港 取 得 法 律 學 位 。 之 後6 年 , 曾 強 先 後 加 入 機 管 局 及 律 師 行 工 作 , 但 一 天 他 頓 悟 既 然 要 花 大 量 精 力 和 時 間 放 在 工 作 上 , 為 何 不 選 擇 放 在 更 有 價 值 的 事 上 ? 於 是 他 加 入 了 律 政 司 , 成 為 法 律 政 策 科 一 員 , 時 為1998 年 。 法 律 政 策 科 負 責 向 各 政 府 部 門 就 立 法 或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 基 本 法 》 提 供 意 見 , 如 在2002 至03 年 , 他 曾 就 一 宗 政 府 收 地 案 件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當 時 政 府 不 滿 土 地 審 裁 處 裁 定 的 賠 償 額 計 算 方 法 , 遂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 終 審 法 院 最 終 裁 定 , 《 基 本 法 》 內 有 關 私 人 財 產 的 實 際 價 值 補 償 額 , 不 包 含 投 機 性 或 日 後 發 展 潛 力 的 價 值 。 法 律 政 策 科 政 府 基 本 法 顧 問 曾 說 ,97 年 前 憲 制 上 沒 有 相 類 條 款 , 是 《 基 本 法 》 實 施 後 才 有 , 這 次 裁 決 是 香 港 法 院 唯 一 一 次 解 釋 何 謂 「 實 際 價 值 」 , 影 響 深 遠 。 他 解 釋 , 若 官 司 輸 了 , 政 府 日 後 徵 收 私 人 財 產 時 用 來 支 付 賠 償 的 財 政 負 擔 將 大 幅 增 加 。 曾 強 坦 言 , 每 次 工 作 都 「 誠 惶 誠 恐 」 , 因 為 所 有 事 都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關 。 話 雖 如 此 , 這 份 工 作 卻 一 次 過 滿 足 了 「 有 價 值 」 及 「 有 所 學 」 兩 個 願 望 , 他 說 《 基 本 法 》 是 新 且 長 遠 的 事 物 , 需 要 摸 索 如 何 使 用 , 亦 必 須 參 考 背 景 資 料 或 相 關 的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及 憲 制 安 排 , 他 很 高 興 可 以 邊 做 邊 學 、 邊 學 邊 用 , 獲 益 良 多 。 對 於 回 歸 以 來 不 時 有 關 於 《 基 本 法 》 的 爭 拗 , 他 認 為 , 「 咁 大 舊  , 在 香 港 有 凌 駕 性 地 位 , 保 護 權 利 多 、 涉 及 面 闊 , 不 同 意 見 在 多 元 社 會 好 正 常 , 不 覺 得 出 現 有 關 它 的 訴 訟 不 健 康 … … 就 算 如 美 國 、 澳 洲 等 成 熟 國 家 , 有 關 憲 法 的 爭 拗 仍 是 無 日 無 之 , 憲 法 多 人 用 才 是 『 活 的 文 件 』 。 」 明 報 記 者 何 穎 珊 於 律 政 司 法 律 政 策 科 任 職8 年 的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曾 強 指 香 港 是 多 元 社 會 , 《 基 本 法 》 的 爭 拗 正 好 突 顯 這 是 一 份 「 活 的 文 件 」 。 ( 秦 偉 攝 ) 明報新聞網   另 一 得 意 之 作 : 中 港 互 認 民 事 判 決 2006 年11 月6 日 【 明 報 專 訊 】 曾 強 在 訪 問 中 還 滔 滔 不 絕 大 談 另 一 次 「 得 意 之 作 」 , 那 是 香 港 與 內 地 今 年 簽 訂 的 協 議 , 互 相 承 認 民 事 案 件 的 判 決 。 他 指 這 是 他 與 同 事 跟 內 地 部 門 商 談4 年 才 取 得 的 成 果 , 「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法 律 及 法 院 制 度 大 不 同 , 過 程 中 要 解 決 很 多 問 題 , 但 雙 方 互 相 尊 重 , 終 於 談 合 攏 」 。 目 標 一 致 便 能 做 好 事 情 曾 說 , 自 行 政 署 於02 年 初 開 始 公 眾 諮 詢 , 直 至 今 年7 月 與 內 地 政 府 簽 訂 協 議 ,4 年 間 他 與 同 事 共 草 擬 了26 份 文 件 及 與 內 地 法 律 部 門 見 面7 次 , 待 立 法 後 便 可 執 行 。 將 來 港 商 與 內 地 商 人 可 以 在 合 約 中 , 訂 明 選 擇 內 地 或 香 港 法 院 去 解 決 金 錢 糾 紛 , 判 決 可 獲 兩 地 認 可 和 執 行 , 解 決 過 往 債 主 要 花 大 量 時 間 、 金 錢 到 債 仔 資 產 所 在 地 訴 訟 的 苦  。 兩 地 法 律 交 往 愈 趨 頻 繁 , 這 個 例 子 , 顯 示 只 要 雙 方 以 追 求 共 同 目 標 為 依 歸 , 便 能 將 事 情 做 好 。 曾 強 指 , 商 討 過 程 中 , 內 地 希 望 協 議 可 以 包 括 婚 姻 及 勞 動 的 官 司 , 而 本 港 有 商 業 團 體 則 擔 心 內 地 法 律 水 平 不 足 , 因 此 他 需 要 中 國 法 律 組 及 國 際 法 律 組 同 事 的 專 業 意 見 , 然 後 向 各 方 解 釋 及 游 說 。 曾 強 在 這 幾 年 間 與 內 地 代 表 熟 悉 起 來 , 又 加 深 認 識 了 內 地 的 法 律 及 制 度 。 除 了 上 述 項 目 , 法 律 政 策 科 近 年 協 助 本 港 律 師 爭 取 在CEPA(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下 在 內 地 謀 求 營 商 機 會 , 又 為 內 地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法 律 培 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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