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未夠11點練琴俾人投訴有冇犯法?

練琴- 24 hrs 可 以complaint 章: 400 標題: 噪音管制條例 條: 5 條文標題: 任何時間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煩擾”(annoyance) 指合理的人不會容忍的煩擾),即屬犯罪─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5)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十一點後就..... 章: 400 標題: 噪音管制條例 條: 4 條文標題: 夜間或公眾假日的噪音 第Ⅱ部 噪音活動的管制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2)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