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星期四
人渣!!!!!
有些人真的很衰,唔想養就一早唔好養。養了又唔盡責任,每天困佢係籠度,看見真的很心酸。
全家人都在家,但又唔放佢地出來玩,緊係吠啦!
籠又細,仲要兩隻拖肥狗...唉...
每天見到他們甘辛苦,很可憐..肥肥,你已經很幸福了。
唉...查過法例,現時沒有什麼可以入得到佢的罪。
現在看看條Law如何:
首先看看條比較serious的law, apply or not: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Cap.169) S3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1) 任何人─
(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b)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c) 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d) 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e) 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或動物挑惹用途,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或
(f) 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或
(g)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9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2) 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
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 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Section3(1)(a)要真是打先有用,如果長期住係籠度就沒有用...
再看看另一條: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Cap. 169A) S2
除豬簍以外的任何籃、簍及籠,其大小須足以容許其內的每頭動物朝各個方向自由活動。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 Section 2,要apply個籠就要夠佢地轉身。如果兩隻拖肥狗在一個籠而佢有夠轉身就沒有辦法入佢...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Cap. 169A) S5
所有被關禁的動物均須獲提供足夠遮蓋,以免受日曬或雨淋。
- Section 5要apply就是困佢的地方不會被雨淋。這條都可以有的argue因為佢放個籠在露台度,個籠有機會使動物長期曬倒..但始終不是太strong的case..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Cap. 169A) S6
載有動物的籃、簍及籠須保持清潔並有適當通風。
- 都不能apply,因為個籠是開口的...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Cap. 169A) S8
所有動物均須經常獲供應充足的潔淨清水。
- 這有point很難證明...
- >就算犯了法,最高罰則是什麼呢?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Cap. 169A) S21
第III部
違反規定及罰則
(1) 任何人違反第2至19條,可處罰款$2000,而就持續罪行而言,在罪行持續期間,每天可處罰款$200。
(2) 當任何船隻的船長在其船上時,如有違反第(1)款所述的任何規例的情況發生,則該船長(除實際犯罪者外)須當作犯違反該等規例罪,並可據此被檢控並受懲罰。
唉..就算犯了都不是serious,罰得$200。
我想會試試愛協會不會做些野..例如上門看看,等佢都知道這是唔對的,甘樣對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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