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6日星期日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三讀通過了

痛心疾首! 惡法「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三讀通過了!!!!!!!!!! 泛民修訂盡墨 截聽例通過 日落條款激辯後被否決 泛民離場抗議 2006年8月6日 【明報專訊】經過4天的馬拉松式會議,立法會要在周二(8日)前,至今晨繼續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作最後辯論,政府明日便會就條例刊登《號外憲報》,警方、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隨即可獲合法確認。逾100項泛民主派提出的修訂,勢將全軍盡墨,「日落條款」修訂由昨晚辯論至今日凌晨2時09分表決,終以32比18被否決,泛民隨即集體離場抗議。條例其後在沒泛民議員的投票下通過三讀,為這史無前例的冗長會議畫上句號。但泛民主派認為,通過漏洞處處的「惡法」,只會為市民帶來更多問號。 《基本法》第30條規定,有關部門除通過法律程序外,不可截取市民通訊,但香港一直未有相關法例,直到早前法庭判決特首曾蔭權發出的截取通訊行政命令違反《基本法》,政府始於今年3月提出條例草案,由於法庭給予港府的最後寬限期至8月8日止,故港府一直強調,不可出現法律真空。立法會通過立法後,填補了回歸9年來的法律真空,但亦會為市民、傳媒、法律界和執法機關,帶來連串影響(見表)。 余若薇激動哽咽 泛民主派形容港府的法例為「惡法」,並指摘港府一直沒有就這影響市民人身自由的法例作諮詢,然後利用立法會內「保皇黨」力量,強行通過法例,是行政霸道的做法。被指為「保皇黨」的議員在審議期間鮮有發言,並指摘泛民主派議員旨在拖延時間,威脅本港治安。在辯論期間,部分議員表現頗為激動,如余若薇在發言時語帶哽咽,而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則形容對泛民議員的表現痛心。不過,無論4天來雙方的辯論是精彩絕倫或是沉悶無比,最終的現實是──涂謹申和吳靄儀提出的所有修訂,全部遭否決。 昨日審議的重點,是在晚上7時開始討論泛民提出法例在兩年後失效的「日落條款」修訂。提出「日落條款」的公民黨吳靄儀指出,這個令法例在期滿後失效的條款,是因為議員對通過這條法例始終耿耿於懷,雖然現在通過法例可解決法律真空問題,但確保兩年後可檢討法例,讓市民不用永遠承受這個充滿問題的法例。 劉江華﹕不能讓泛民破壞治安 泛民議員紛紛批評民建聯等親政府陣營只是「橡皮議員」,不坐在議事堂開會,只聽政府吩咐去否決泛民的修訂。民建聯的劉江華反擊,指泛民是反對派,關注壞人權利,大大削弱執法人員的能力,他說﹕「你叫我保皇黨也好,總之我們就要站在此,寸步不移,一條修訂都不能通過,不能夠讓反對派破壞治安(之目的)得逞。」他又說﹕「在議會什麼都可以玩,香港治安不能玩。如果連治安都玩,反對派議員是罪大惡極。」民主黨李柱銘反駁說﹕「我們幾時玩過香港治安,難道人民自由可以任意踐踏嗎﹖」 李少光承諾2009全面檢討 立法會通過法例後,執法部門可就公共利益或嚴重罪行申請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並設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對條例進行檢討,並接受市民投訴。李少光亦承諾,專員會每年檢討法例實施,港府會在2009年進行全面檢討。 梁國雄申覆核 挑戰范太否決修訂 2006年8月6日 【明報專訊】立法會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進入尾聲之際,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昨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否決民主派議員部分修正案的決定有違《基本法》。有議員擔心,長毛一旦勝訴,即使條例獲立法會通過,其效力也會受到挑戰。 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條(6),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要遵守與《基本法》對議員法案的同等要求,即不能涉及政府的公共開支,但梁國雄不滿這規定,他說﹕「《基本法》只規定議員議案,但立法會議事規則卻限制修正案,自廢武功。」 「長此下去立會將無事可做」 梁國雄多番強調,並非有意拖延審議,只希望取得法庭的聲明,避免日後再有「自廢武功」情出現,「今次范太的裁決太離譜,(公民黨)吳靄儀和(民主黨)涂謹申只提技術性的修訂也被否決。長此下去,立法會還有什麼可做﹖」 勝訴將影響條例合法性 梁國雄舉例,涂謹申提出將監聽由行政授權,改為地區法院授權,以及擴闊違規調查範圍及可賠償予受影響人士等修訂,但范太都以修訂會增加政府開支,否決將修正案納入議程。 曾向梁國雄給予法律意見的李柱銘認為,司法覆核申請不會影響條例審議。但李柱銘指出,若梁勝訴,將令人質疑《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法律效力,認為該條例沒按《基本法》定下的程序立法,受影響人士甚至可挑戰法例的合法性,提出司法覆核。 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自由黨劉健儀也表示,不想見到官司影響條例生效,「若要透過這條例來處理議事規則的問題,香港社會未必付得起這代價」。自由黨田北俊批評梁國雄不尊重立法會,「若對主席裁決有意見,可以內部處理,不用司法『岔隻腳』過來,自己的家事不用找法庭處理」。 律政司長黃仁龍表示,即使梁國雄的司法覆核勝訴,將來《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被挑戰的可能仍不高,因為政府和立法會已就立法工作做了應做的事情,不會因為司法覆核而推翻之前一切,他說﹕「如果是這樣便不得了,這將不止是這條例的問題。」 范太透過發言人回應,任何人包括梁國雄,都有權決定是否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對此表示尊重,現階段看不到有任何事情會影響立法會會議的正常運作。 保安局長李少光認為,司法覆核不會影響條例的法律有效性。 立會禁涉公帑修訂 入指違反基本法 2006年8月6日 【明報專訊】梁國雄昨日早上親身到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他在入稟狀指出,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日前以部分議員提出的修訂牽涉公共開支為由,否決了有關修訂,做法違反了《基本法》。高院接納梁國雄的申請,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將會排期聆訊。 高院接納申請排期聆訊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根據現時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條,議員就政府動議的法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都不能牽涉公共開支。 但根據《基本法》第74條,條例只限制議員提出涉及公共開支的「法例草案」,而沒有限制議員就「法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 戴啟思又指出,上述立法會議事規則,阻撓議員提出涉及增加及減少公共開支的修訂,明顯違反《基本法》73(1)條及74條中,立法會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法定權力,故要求法庭聲明上述規則違憲。 3個被范徐麗泰剔除的修訂動議,分別由涂謹申及吳靄儀提出,包括「秘密監察行為」定義、由區域法院法官批准第二類秘密監察和秘密監察的方式。(見表) 范徐麗泰於8月1日否決上述3項修訂,理由是修訂牽涉增減公共開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規定,牽涉增減公共開支修訂只可由特首或指定官員提出,議員亦只可在特首同意下提出。 【入稟編號﹕HCAL87/06】 處理修正案 港英鬆 回歸嚴 2006年8月6日 【明報專訊】被梁國雄以司法覆核挑戰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條,由港英年代沿用至今,為何今日才有議員向法庭挑戰﹖ 親政府議員﹕早覺條文有問題 昨日與議員談起梁國雄的「突襲」,撇除一些質疑其動機的看法,亦有親政府陣營議員和應,他們心裏早覺得該條文「有問題」,認為一直限制了他們提出修正案的空間。 議事規則第57條早在立法局時代已經存在,回歸期間,立法會曾檢討該條文,並參考《基本法》第74條,政府亦給予法律意見,最終定出這條文內容,規定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不能涉及政府開支。 「涉及少少開支都不放過」 談及這規則多年來如何執行,不少議員都覺得縮減了他們提出修正案的空間,就連自由黨劉健儀也表示,雖然以前已有這條文,但當時的政府較「鬆手」,不會太緊議員修正案的內容,「但特區政府就『得好緊』,少少涉及公共開支的修正案都不肯放過,不希望立法會主席批准」。 自由黨主席田北俊也解釋,當年政府要求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要與《基本法》第74條看齊,其實是想鞏固其行政主導的原則。他更透露,中央亦認同這做法。 倘覆核勝訴政府頭痛 不少議員認為今次司法覆核可能是一個好機會,重新檢視這條議事規則。一旦今次官司勝訴,大家都認為影響非常深遠,政府將會很頭痛。 民主黨李永達舉例﹕「若有議員提出一項與政府部門實施最低工資有關的修正案,相信會得到民主派和工聯會的支持,民建聯也不能說不,政府便很有可能被迫接受。」 明報記者 基本法與立法會議事規則 2006年8月6日 【明報專訊】■《基本法》第7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條﹕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議案或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則該議案或修正案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行政長官、獲委派委員或任何議員,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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