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

三 分 鐘 審 一 妓   賣 淫 案 法 庭 流 水 作 業

港 大 研 究 批 評 司 法 官 僚 三 分 鐘 審 一 妓   賣 淫 案 法 庭 流 水 作 業 【本 報 訊 】 本 港 今 年 頭 五 月 每 天 平 均 有 17 名 內 地 妓 女 被 捕 , 香 港 大 學 的 研 究 發 現 ,她 們 被 捕 後 隨 即 墮 進 「 官 僚 式 」 司 法 程 序 , 往 往 要 與 其 他 被 告 「 合 併 聆 訊 」 ; 每 名被 告 審 訊 時 間 平 均 只 得 3 分 鐘 。 流 水 作 業 的 審 訊 過 程 , 令 部 份 被 告 難 以 在 法 庭 上 反映 其 個 別 情 況 , 有 被 告 認 為 自 己 無 辜 , 但 最 後 惟 有 認 罪 。   記 者 : 雷 子 樂 香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和 社 會 學 系 04 年 成 功 訪 問 了 58 名 因 賣 淫 被 捕 、 正 服 刑 的 內 地 女 子。 部 份 受 訪 者 仍 對 其 控 罪 感 困 惑 。 19 人 被 控 「 唆 使 他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 , 但 當 中 4 人 稱 是 警 察 首 先 要 求 性 交 易 。 5 名 在 街 上 被 捕 的 受 訪 者 稱 , 當 時 根 本 沒 開 工 。 一成 受 訪 者 稱 被 捕 後 , 曾 簽 下 看 不 懂 的 繁 體 字 或 英 文 文 件 。 一 人 更 稱 曾 在 數 張 白 紙 上簽 名 。 當 值 律 師 先 小 組 審 問 研 究 人 員 又 在 05 年 7 月 至 06 年 4 月 , 到 裁 判 處 統 計 賣 淫案 件 的 審 訊 時 間 , 發 現 每 審 結 一 名 獨 立 被 告 的 個 案 , 平 均 只 需 時 3 分 鐘 。 關 注 性 工作 者 組 織 紫 藤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這 短 短 3 分 鐘 內 , 要 以 中 、 英 文 宣 讀 被 告 名 字 、控 罪 、 詢 問 被 告 是 否 認 罪 、 簡 述 案 情 、 由 律 師 作 求 情 、 法 官 判 刑 , 「 淨 係 繙 譯 都 用 分 半 鐘 啦 , 好 多 時 連 求 情 說 話 都 講 唔 切 。 」 法庭 為 加 快 審 訊 速 度 , 多 數 安 排 當 值 律 師 先 向 被 捕 妓 女 提 供 「 小 組 審 問 」 , 再 由 裁 判官 同 時 聽 取 性 質 類 近 的 個 案 。 5 名 曾 經 歷 集 體 審 訊 的 受 訪 者 中 , 兩 人 投 訴 律 師 開 審時 沒 提 及 其 個 別 狀 況 。 另 一 人 堅 持 無 辜 , 但 因 同 組 被 告 認 罪 , 自 己 惟 有 認 罪 。 另 外六 人 不 滿 法 庭 傳 譯 速 度 太 快 , 以 至 不 明 白 審 訊 過 程 。 58 名 受 訪 者 中 , 5 人 初審 時 不 認 罪 , 再 上 庭 卻 改 認 控 罪 , 因 害 怕 不 認 罪 判 刑 會 更 長 。 立 法 會 法 律 界 議 員 吳靄 儀 說 : 「 如 果 有 被 告 係 被 迫 認 罪 , 會 影 響 大 家 對 司 法 制 度 信 心 」 。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涂 謹 申 認 為 , 被 告 不 認 罪 可 被 安 排 繼 續 審 訊 。但 林 依 玲 指 , 首 次 聆 訊 認 罪 多 只 坐 牢 40 天 , 不 認 罪 多 要 排 期 3 至 4 個 月 再 上 庭 ,其 間 多 要 還 柙 , 曾 令 部 份 被 告 「 焗 住 認 罪 」 。 該 項 研 究 認 為 , 政 府 可 考 慮 給 初 犯 者 判 以 緩 刑 , 並 給 予 她 們 時 間 較 充 裕 的 司 法 程 序 。 不 滿 判 決 可 提 出 上 訴 司法 機 構 發 言 人 表 示 , 不 會 就 個 別 案 件 審 訊 所 需 時 間 作 評 論 。 他 續 稱 , 如 在 同 一 案 中有 多 於 一 名 被 告 , 律 政 司 都 會 一 同 進 行 起 訴 。 控 辯 雙 方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作 合 併 或 分 開審 訊 。 訴 訟 任 何 一 方 如 不 滿 法 官 判 決 , 可 提 出 上 訴 。 上 述 研 究 文 章 名 為 「 官僚 司 法 : 內 地 女 士 因 來 港 從 事 性 行 業 而 被 拘 留 」 , 當 時 由 港 大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Carole   Petersen 、 助 理 教 授 Robyn Emerton 及 社 會 學 系 副 教 授 Karen Joe Laidler 進 行 。 (Source: Apple 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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