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4日星期四

專業失當律師或須付訟費

我想會越來越少人做刑事案件的律師或大律師,又驚俾人打,又驚俾人罰,吃力不討好。 專業失當律師或須付訟費 刑事案訟費條例擬增法官權力 2006年8月24日 【明報專訊】上訴庭過去曾屢次批評現行的《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授予法官的權力太窄,法官只能在律師或大律師缺席或遲到的時候,才有權要求有關律師負擔浪費掉的訟費,就算律師專業失當,法庭亦無權懲罰。律政司建議修訂《條例》,增加法官權力,正諮詢兩個律師團體及學術界。 律政司在諮詢文件中建議,若刑事案件的律師或大律師作出不恰當或不合理的行為或遺漏、出現過度延誤、其他專業失當或者缺席聆訊,而被浪費的訟費又不應由當事人承擔,法官有權要求犯錯的律師負責。 保障事主 免無辜多付訟費 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支持有關修訂,指能夠與民事案件的規定看齊,律師若出現專業失當,例如在同一天接辦兩宗案件,導致其中一宗被迫押後,無辜的當事人毋須負擔浪費掉的訟費。他解釋,律政司目前的建議不包括疏忽,與英國新例有別,相信不會導致法官的權力過大。 如提抗辯 訴訟拖長浪費公帑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表示,要先諮詢會員才決定是否支持修訂,但他指出,英國推行有關修訂後,法庭要處罰犯錯律師時,由於有關律師可提出抗辯,訴訟會被迫拖長,變相浪費公帑,故當地法庭亦少有作出懲罰律師訟費的命令。律師會亦將會成立小組研究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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