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星期六

陪審員缺席阻審訊囚三周

其實都幾慘,甘就要坐監同留案底,之不過現在都有很多人用唔同的理由去唔做juror。不過都是最衰d香港僱主,你唔出現就炒你,雖然佢用其他借口。很多人真係手停就口停,遇到d要審成個月d case都幾麻煩....
之前year 1時都寫過一篇jury system的article的,有沒有需要變呢?

 陪 審 員 缺 席 阻 審 訊 囚 三 周
訛 稱 扭 傷 未 能 返 港 認 藐 視 法 庭 首 例 判 監 2007 年12 月21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在 內 地 任 職 經理 的 男 子 上 月 初 被 選 為 種 金 案 的 陪 審 員 , 其 間 在 內 地 打 籃 球 扭 傷 足 踝 , 自 此 以 腳 痛未 能 返 港 作 藉 口 , 多 次 缺 席 聆 訊 , 卻 被 發 現 曾 返 港 辦 理 私 人 事 務 。 陪 審 員 昨 承 認 藐視 法 庭 罪 , 法 官 指 摘 被 告 行 為 有 可 能 導 致 案 件 須 重 審 , 嚴 重 影 響 陪 審 員 制 度 , 判 他即 時 入 獄3 星 期 , 成 為 首 宗 陪 審 員 因 藐 視 法 庭 而 入 獄 的 案 件 。

被 判 即 時 入 獄的 何 錦 偉(41 歲) , 昨 出 庭 期 間 一 直 低 下 頭 , 聞 判 時 亦 不 敢 抬 頭 望 向 法 官 。 其 代 表 大律 師 稱 , 暫 沒 有 收 到 任 何 要 上 訴 的 指 示 , 何 已 接 受 被 判 監 的 事 實 , 他 亦 明 白 法 官 提出 的 關 注 。

大 律 師 指 判 刑 重

立 法 會 議 員 兼 資 深 大 律 師 梁 家 傑 指 出 ,該 陪 審 員 的 行 為 浪 費 公 帑 , 相 信 法 官 考 慮 到 阻 嚇 作 用 , 希 望 市 民 嚴 肅 面 對 陪 審 員 的制 度 和 責 任 。 曾 任 檢 控 官 的 大 律 師 潘 展 平 表 示 , 陪 審 員 被 判 入 獄 在 本 港 相 當 罕 見 ,故 他 認 為3 星 期 的 刑 期 「 都 幾 重 」 , 但 相 信 法 官 認 為 該 陪 審 員 並 非 一 時 衝 動 , 而 是故 意 及 經 過 安 排 。

何 的 代 表 大 律 師 透 露 , 何 承 認 在 得 知 自 己 缺 席 下 , 案 件仍 繼 續 審 訊 , 故 相 信 自 己 的 角 色 不 重 要 , 沒 意 識 到 缺 席 聆 訊 的 後 果 和 嚴 重 性 , 而 過去 兩 星 期 其 案 件 押 後 期 間 , 他 已 感 到 非 常 困 擾 。 何 在 江 門 一 間 紡 織 廠 任 職 生 產 經 理, 其 妻 子 亦 居 於 東 莞 , 他 每 天 審 訊 後 都 要 返 內 地 工 作 或 探 望 妻 子 。

剩5 名 陪 審 員 險 致 案 件 重 審

法 官 韋 毅 志 在 判 刑 時 指 出 , 在 遴 選 陪 審 員 時 已 清 楚 指 出 , 擔 任 陪 審 員 是 一 個 非 常 重要 及 不 能 任 意 拒 絕 的 公 民 責 任 , 但 被 告 刻 意 向 法 庭 說 謊 誤 導 法 庭 , 其 行 為 不 單 拖 延了 案 件 審 訊 , 更 浪 費 公 帑 。

事 實 上 , 案 件 開 審 第3 天 已 有 一 名 外 籍 陪 審 員 因家 庭 問 題 申 請 退 席 , 結 果 陪 審 團 只 剩 下6 人 , 而 被 告 缺 席 令 整 個 陪 審 團 最 終 只 剩 下法 定 最 低 要 求 的5 人 , 若 再 有 其 中 一 人 在 審 訊 後 期 因 事 要 退 出 , 或5 人 最 後 未 能 取 得一 致 裁 決 , 整 宗 案 件 便 要 重 審 , 故 韋 毅 志 認 為 何 的 行 為 加 重 了 餘 下5 人 的 負 擔 。

官 ﹕ 削 弱 陪 審 員 制 度 不 可 容 忍

他 續 指 出 , 陪 審 團 制 度 是 本 港 刑 事 審 訊 程 序 的 重 要 基 石 , 陪 審 員 不 能 隨 意 選 揀 是 否參 與 , 否 則 制 度 會 難 以 維 持 , 而 被 告 的 行 為 削 弱 陪 審 員 制 度 , 不 可 容 忍 。

韋 毅 志 又 指 出 , 被 告 最 初 向 法 庭 請 假 , 指 自 己 在 內 地 遇 上 意 外 正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但 他 出 示 的 醫 療 紀 錄 顯 示 , 他 根 本 沒 有 住 院 , 而 所 謂 的 意 外 亦 只 因 打 籃 球 而 扭 傷 足踝 , 紀 錄 上 亦 沒 有 說 明 被 告 不 可 出 庭 或 遠 行 。 法 官 考 慮 到 不 可 能 無 了 期 等 待 被 告 出現 , 衡 量 過 後 決 定 案 件 在 只 剩5 名 陪 審 員 之 下 繼 續 審 訊 。

此 外 , 何 某 曾 於11 月25 日 返 港 , 顯 示 如 果 他 願 意 , 即 使 感 到 不 適 仍 能 返 港 。 惟 被 告 在 得 悉 案 件 在 其 缺席 後 仍 然 繼 續 審 訊 , 遂 去 信 法 庭 說 謊 , 指 自 己 因 腳 傷 未 能 返 港 , 要 求 撤 銷 其 陪 審 員職 務 , 韋 毅 志 認 為 兩 件 事 並 非 巧 合 , 是 被 告 刻 意 誤 導 法 庭 。

過 往 法 庭 亦 發生 陪 審 團 「 闖 禍 」 事 件 , 例 如2000 年 一 宗 謀 殺 案 中 , 一 名 男 陪 審 員 於 證 人 作 供 時 入睡 , 法 官 最 後 決 定 解 散 陪 審 團 , 但 該 陪 審 員 並 無 被 追 究 。 同 年 在 一 宗 謀 殺 女 童 案 中, 一 名25 歲 男 教 師 被 選 為 陪 審 員 後 , 突 然 向 辯 方 大 律 師 伸 出 舌 頭 扮 鬼 臉 , 教 師 當 時解 釋 扮 鬼 臉 是 為 了 抒 發 感 情 , 法 官 最 後 亦 接 納 , 不 予 追 究 。

 釘 官 韋 毅 志 狠 辣 見 稱  2007 年12 月21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這 次 下 令 將 缺陪 審 員 即 時 收 監 的 , 乃 有 「 釘 官 」 之 稱 的 法 官 韋 毅 志 。 韋 毅 志 於 英 國 出 生 , 在 南 非修 讀 法 律 ,88 年 在 港 獲 委 任 為 裁 判 官 ,98 年 獲 擢 升 為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 去 年11 月 獲 任命 為 高 院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

韋 毅 志 曾 處 理 多 宗 重 大 刑 事 案 。02 年 程 介 南 被 控公 職 人 員 行 為 失 當 及 收 受 利 益 , 韋 毅 志 判 程 入 獄18 個 月 ; 同 年 韋 毅 志 擔 任 高 院 暫 委法 官 , 判 處 強 姦3 名 女 生 並 拍 下 犯 案 過 程 的 「 攝 錄 色 魔 」 張 禮 文 終 身 監 禁 , 張 其 後上 訴 減 刑 至24 年 。

韋 毅 志 去 年 審 理 毛 玉 萍 做 市 案 初 期 , 辯 方 以 毛 玉 萍 病 情欠 佳 , 不 能 確 定 出 院 日 期 , 未 能 出 席 審 訊 , 但 韋 毅 志 立 即 下 令 撤 銷 毛 的 保 釋 , 將 她扣 押 在 瑪 麗 醫 院 羈 留 病 房 。

 隨 機 抽 選 不 能 隨 意 免 役  2007 年12 月21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陪 審 團 是 本 港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基 石 , 此 制 度 是 由 合 資 格 的 社 會 人 士 去 決 定 被 告 是 否 有 罪 。 市 民 獲挑 選 為 陪 審 員 後 , 除 極 特 殊 的 理 由 外 , 一 般 都 不 能 「 免 役 」 。 有 大 律 師 指 出 , 曾 見過 外 國 有 市 長 被 選 為 陪 審 員 後 , 以 上 班 等 由 表 示 不 願 擔 任 , 一 般 法 官 都 不 會 接 納 ,但 通 常 陪 審 員 亦 會 遵 從 法 官 指 示 , 相 信 今 次 僅 屬 個 別 事 件 。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稱 , 除 了 懷 孕 、 長 期 病 患 或 出 示 證 據 如 機 票 等 原 因 , 法 官 一 般 都 不 會 同 意 「 放 走 」 獲 選 為 陪 審 員 的 市 民 。

大 律 師 潘 展 平 以 往 曾 接 手 處 理 審 訊 長 達4 個 月 的 案 件 , 依 其 觀 察 , 大 部 分 陪 審 員 都 表 現 盡 責 , 留 心 聽 取 證 供 , 相 信 今 次 僅 屬 個 別 案 件 。

曾 出 任 擔 陪 審 員 的 高 小 姐 , 獲 悉 有 陪 審 員 因 藐 視 法 庭 判 監 而 大 表 驚 訝 : 「 咁 都 要 坐監 ? 」 她 憶 述 自 己 當 陪 審 員 時 , 初 時 也 有 成 員 表 現 不 情 願 , 但 到 了 正 式 審 訊 , 各 人都 因 為 對 案 件 感 到 很 新 奇 , 認 真 參 與 聆 訊 。

現 時 本 港 最 嚴 重 的 刑 事 案 件 包括 謀 殺 、 誤 殺 和 強 姦 等 , 均 由 一 名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和7 名 陪 審 員 聆 訊 , 若 案 中 被 告 數目 較 多 , 法 官 可 酌 情 把 陪 審 員 人 數 增 至9 名 。 另 外 , 死 因 研 訊 和 部 分 民 事 案 如 誹 謗, 也 會 選 陪 審 團 審 理 。

任 何21 至65 歲 、 精 神 健 全 、 品 格 良 好 及 熟 悉 中 文 或英 文 的 香 港 居 民 , 均 有 資 格 出 任 陪 審 員 , 但 行 政 會 議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 法 律 界 人 士 、紀 律 部 隊 、 感 化 主 任 、 醫 生 、 記 者 、 神 職 人 員 則 可 獲 豁 免 。

高 院 每 星 期 會以 隨 機 抽 選 的 方 式 , 從 陪 審 員 名 單 內 抽 出 若 干 數 目 的 市 民 , 法 庭 會 以 掛 號 郵 遞 把 傳票 寄 給 他 們 , 收 到 傳 票 的 市 民 要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往 高 院 或 死 因 庭 , 當 日 若 有 案 件 開 審, 法 庭 書 記 會 以 抽 籤 方 式 , 從 被 傳 召 出 席 的 市 民 中 選 出 正 式 陪 審 員 。 陪 審 員 可 獲 發津 貼 每 天280 元 , 法 官 可 酌 情 增 加 。

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

有touch screen的eeepc

有touch screen的eeepc你地見過未?
看來勁好用呀!emotion
http://www.youtube.com/v/3VaerIGpO5Q

另外香港都有用改到touch screen, 最終都只是用了(EPC2998元 + HUB59元 + 觸屏全套180元+ 電線2.5元+ 2GBRAM 460元= 我部機值3700元)

2007年12月20日星期四

真實版我的野蠻女友

個女仔真係好勁...hahahahahaa
如果聽唔到佢地談什麼, 下一頁有解釋...

http://www.youtube.com/v/WQhpTsj1l9o&rel=1

男主角被指經常打PSP遊戲機疑因此觸怒女友結果女友把他推埋課室一角毆打。從短片可 見 女生以領呔鞭打男友 之後猛然出手掌摑男友摑完左邊摑右邊男生只是左右閃避,沒有還手後來男生舉手抵擋,女 生即按下男友,然後向男友小腹位置連踢兩腳。這時訓導老師進入課室,女生回頭一望,但 最後還要摑多一巴才收手

2007年12月17日星期一

唔知拖肥會唔會甘....

不知我不在家時,拖肥會唔會............都係甘的...
http://www.youtube.com/v/ERLdCgWUa6s&rel=1
不過, 佢俾人X多d....哈哈

2007年12月6日星期四

Fwd: Leadership的洗腦course

我自己就沒有上過這些course,不過有很多friend講返佢地d experience...有個朋友個老婆上完同佢離婚..以我所知,很多人上完都會性格大變的..
"先給沒聽過的人打個預防針, 給聽過而且再考慮是否參與的人,一個警告! "

  "這兩天開始研究一個新學問! " 就是 mass marathon training, Lifespring,
EST, Landmark Education, 也就是某種 型態的催眠(洗腦)。
ps.催眠與洗腦純粹描述這種行為,沒有任何正負面評價之意。

  這種學問發源自70年代美國史丹佛大學所進行的研究,針對IBM業務員所設計的一套訓練課程。亞洲行Asia Work、香港Life Dynamic、大陸匯才等是針對亞洲人的傳統所改良設計的課程。亞洲TIME雜誌給這類課程作了一個註解:
"Whether they are good or bad, they are playing with your mind."
(不管這個課程是好還是壞,至少確定的是它們是操控玩弄你的意志的) ---應該是這樣翻的吧?

 
所以如果您不是業務員,是否適合您去參加,值得大家多做思考!

  這種課程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稱為基礎課程約4-5天,第二階段中級課程5天,第三階段菁英(領導)課程為期三個月的隔週末,第四階段6-9個月。

  第一個階段,稱為認知。作法是打破既有的價值觀,在建立一套新的價值觀,他的價值是:誠實、信任、選擇(決心)、責任感、自設的限制、有效溝通、企圖心、誠信、信守承諾。 (參考asia work亞洲行基本課程須知)
  個人觀感:這個價值觀基本上是一個還不差的價值觀,因此若你是想要在這幾個項目上獲的改善,確實可以嘗試一番。
  第二階段,稱為實行。打擊你進入極度的情緒低潮之中建立起一個新的思考模式-我快樂最重要!
  個人觀感:他也許真的可以讓你的家庭、人際、事業關係獲得改善,但他都是以「我快樂」為出發點。而且似乎有些人對於此階段的打擊而產生後遺症。
  在這兩個階段之中,由於課程中反覆讓情緒高潮低潮,加上燈光及音響效果的催眠影響,讓人陷入很high的情緒,而當課程結束時自然的會想進入下一階段課程(除非沒錢)。

  第一階段:其實看到他們在裡面做的事情,明眼人就知道那是一種集體催眠的模式,前幾天以極為正確的價值觀導引方式讓你慢慢走入/認同他的想法,進而相信他,他們營造一個舒適的環境,昏暗的燈光、柔和的音樂,甚至我懷疑有某種氣體的狀況中,(標準催眠環境)再用言語的逼迫把你推到谷底強迫把你的心打開,接著再以一些唱歌跳舞的方式把你的情緒拉起來,這樣反覆的情緒起伏,都是正常人一般無法體驗的經歷,因此會令人亢奮甚至終身難忘。
  他們拼命的故意的挖你,壓你把你的內心挖出來,讓你覺得說出來了很舒服,讓你認為你永遠都該這麼做。但他們卻沒給你一個金錢的價值觀,你可能覺得得到這些東西不是金錢所能衡量的。他們要求保密他們的課程內容,就是不希望外界知道他們是一種催眠行為,他以高學費的主要目的,個人判斷是因為其實參加過前兩三天活動,一般人就會知道這是種催眠行為,而與他們當初參與這活動的動機迥異,很多人可能就不願意繼續參與,但又因為不願意浪費錢,(要完全上完所有的課程才能退費,請參考AW報名表),就繼續的參與讓他們催眠,而達到他們的目的。
  完成五天催眠課程之後,他會有一個半小時的面談,其實他就是評估你繼續參與的可能以及更希望你能參加。結業式可帶親友參加,也就是希望能招募更多學員。
  ps.進行催眠之前沒有告知這是種催眠行為,我不相信這是合法的!

  很多全部修業完畢的義工說,他們第二次參加的收穫比第一次更多,這是一定的,他們利用環境及壓力的方式,讓人進入一個極易被讀寫的狀態,第一次上課時,你尚未全然的被催眠,處在半信半疑且感受不強的階段,當你上完全套之後,你已經變成一片CD-RW了,任你燒,當然覺得收穫更多。

  第二階段是以打擊你作為開端,導師率先開使用一針見血的字眼徹底的把你給看穿,用極盡難聽的髒話但又精準的把你一刀刀的刺進去,並開始讓學員輪流的分別被同儕去批評,讓你毫無自尊可言的度過第一天。這一天是以其他人對你的看法作為打擊你的工具!第二天,用一個沈船的遊戲,遊戲中大家輪流發表我要活下去的理由,最後由投票決定生存下去的人。這是一種讓你立即看到現世報的體認方式,讓你立即自省以往的作法是否真誠,表裡不 一。
  這個遊戲肯定會造成價值觀的改變,看到得以生存的人活下去,而自己卻被遺棄的那種情緒低潮,我想這輩子可能一般人也無法體會。而能活下去的人,都是率真講出自己的價值,博取大家的認同,讓大家有不要虛偽的價值觀!
  這天用的是自省的力量打擊自己!

  因此這兩天的課程,簡單說就是如同讓你的人生逢巨變一般,逢巨變而造成認知改變、價值觀的改變是常有的事。
  摧毀的工作完成了,開始進行重建。重建的方法就是給你一些難以辦到的事以團隊方式去達成,讓你深切的體會到,他們所提供給你的價值觀可貴之處。在團隊的合作之中學習信任、承諾等等的價值觀。而這些活動會讓你覺得你的潛能被發揮到極限!!

  但是這個部分的問題在哪裡?
  用一針見血且難聽的字眼攻擊他人,確實可以讓你對自己有更多的認識,也能知道別人怎麼看你。但一般人的想法應該是瞭解了別人對我的看法及缺點之後,應該是改善缺點增顯優點才是,但這堂課的目的卻不是!他把你罵罵罵罵到麻痺之後,讓你覺得別人怎麼看你,一點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是否過的快樂?
  這也就是造成「你的死個性一點也不會改變,但你會過的更快樂」的原因!
  我的參考資料當中有提到這個現象,而我也從兩個參與過AW的朋友中,得到相同的結論。這會造成嚴重的以自我中心的現象。他掏心掏肺的是他的同路人,不是我們。很明顯的例子,就是他們相互之間可以用很直接的話語批評對方,但是我們如果很直接的批評他,他們卻不能接受!因為價值觀不同!!因為體驗不同!或甚至是他們是先進的,我們是原始的!
  這個階段的互相謾罵有一個附加的價值,就是看人的能力,由於大家都想努力的罵出精準的字眼,無形間增強了認人的能力!也從老師的罵人之中,學習到如何一針見血的致人於死地受你擺佈!(說服的藝術)

  經過這個階段的人有個很明顯的現象,髒話輕易的掛在嘴邊;不在乎別人用怎樣的眼光看他們!上過這個階段的課程後,其實被塑造出來的人格特質就很清晰了,他們的思考模式都統一了!他們已經被改造了!

  每一個人都是不同的,有不同的個性、不同的價值觀,這造就了我們多元的社會,也造成團體合作的困難,而這堂課程中把每個人的價值觀統一了,因此互助合作變的相當有效,因為大家互助信任、通力合作,沒有私心。就像是螞蟻雄兵一樣,大家有著一樣的意念,一致的行為。在課程中,你會以為你的潛能被激發了,讓你覺得只要我願意我可做到任何事情!讓自信心增強,甚至到超過他的能力!但由於他已經不在乎別人怎樣看他了,因此他的自信心永不減弱!
  但回到現實社會,由於人人的價值觀不同,這些狀況無法實現。導致漸漸的會與學員感情越來越密切,而疏離原本的朋友,因為學員們有著相同的價值觀,相同的認知,溝通精確快速,默契十足,但其他真實社會上的人卻不能。
  工作場所中,由於自信超強,認為很多自己做不到的事都能做,如果他的能力很好那其實不錯,可能真的因此而改善自信而受到賞識,升官發財。但另一種人,自信超過能力的人,會面臨很慘的命運! 會認為全天下的人都不認 
同他,而漸漸進入憤世嫉俗、自以為是的許純美狀態.......
  一個活在自己世界裡的狀態!

  上完這個階段的課程後,相信你一定可以明確的感受到他們的改變,「像瘋子」是我參加AW的朋友自己說的,雖說是開玩笑的講法,但我很認同他的形容.........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璩美鳳」這部片?喔!不對,是這個人?
  大家還記不記得這部片的導演是誰?就是他一起參與阿梵達心靈課程而成為密友的郭玉玲。

  http://www.rickross.com/reference/asiaworks/asiaworks4.html
  這是我看到批評AW的第一篇,在此之前,看到的都是正面的評價。也是引起我開始研究AW最主要轉捩點。
  這篇文章看完後,他裡面所描述的狀況,跟我感覺到參加AW朋友的狀況一模一樣,
這讓我聞到了蹊蹺,決定要挖出裡面到底在搞什麼!
  我不想問他們,這樣會讓他們破壞他的承諾,於是我自己上網找,果真讓我找到了! 


  我閱讀過有關催眠減肥的方法,他的方法就是讓你在一個舒適、溫馨的環境之中,開始搜尋你的記憶,找到一次印象深刻的吃著美食的回憶,而且漸漸的深入、投入的喚起那個記憶。
  想著他的味道,想著吃他時的美妙心情。突然間,他指令一轉,要你開始想著另你討厭、噁心的東西,同樣的越想越深刻,最後便讓你恢復清醒。以後當你吃到美味或有吃美食的感覺時,討厭、噁心的感覺就會隨之而來。

  而亞洲行呢?當你在深層的回憶起你與父母、親朋好友的不愉快時,突然的唱歌跳舞很快樂,你就會忘記你的不愉快。就像是把資料從資料庫中搜尋出來,竄改資料再寫回去。回家之後,你的不愉快已經忘記,自然的就會與他們重修舊好....而且是自願的。
  但是,你和他們的問題解決了嗎?
  不過,如果有些問題是一輩子無法解決的事,那忘記他也許也是個解決的辦法.......

  基本上,我認為催眠確實是一種不錯的精神治療方式,但無論催眠是對還是錯,未經告知當事人及經過當事人同意,這就是一種騙術!

  金光黨詐財他也從未拿著刀拿著槍指著你叫你掏錢,他就是營造了一個環境讓你信以為
真,心甘情願的把錢拿出來。當你醒了回過神來發現那是騙局才跑去報案。這是合法的嗎?
  只可惜參加AW很可能沒有醒過來的一天!

  ps.看到這邊,你可能會想去跟你的AW朋友求證本文的真實性,儘管去求證,沒關係,但是如果你認同我的看法,而想要去戳破他的美夢,請三思而後行,因為我們完全不知道他脫離催眠狀態之後會是什麼樣的狀況,而且基本上,你要喚醒他們也是一個超高難度的行為,畢竟那是個近三十年演進的催眠課程,不是這麼容易就讓你動搖的。

  所以本文的目的,就是先給沒聽過的人打個預防針,給聽過而且再考慮是否參與的人,一個警告!
  希望不要再有人跌進去,一腳踏進去,就不知道要怎麼安然無恙的走出來了!
  他們會用一句無敵的話來吸引你「你不相信AW的課程,你也應該相信我」!
  我想這一句話就打死很多人了!
  他們都會當場的叫你簽下報名表,並且隨身攜帶刷卡單或刷卡機給你刷卡,或是付定金,不給你任何考慮的機會!他們拿回刷卡單之後,就會立刻用快遞或專員收走,你後悔也來不及了!你不去就錢給他,你去了就錢給他腦也給他!請大家多多留意!


  ps.找朋友來上課是第三階段課程的作業,所以平常時候不會很積極......不必太擔憂!而且他們也是被利用的人,他們絕對是真心誠意的希望你好而要求你加入,因此不必太苛責他們.......

 

  這麼精闢的介紹,我想大家看完應該也夾了一個冷筍吧!簡直就是恐怖至極!!

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

終於都可以同鼻敏感say no~~

自己一向都有鼻敏感的,我想很大程度是附近的裝修發出的有害物質。鼻敏感很辛苦的,不但咳,而且還留眼淚...之後,最慘是全身十分之累,會想睡..
之前幾日,終於頂唔順,去了買了一部空氣清新機。想都想唔到出來的效果仲快過食葯,看來現在都應該沒有事了。

不過大家有沒有發覺,從前真的沒有甘容易敏感的。現在周圍都用太多加工的化學物質,這情況是我返來香港之後特別覺的。很多人話,如果沒有敏感,在加拿大特別容易敏感的。我所知很多人在加拿大時都有花粉敏感,但我就反而沒有,係之後回來先有的。不過我自己都是只有附近裝修先會發作的,很難受。
現在希望買了個空氣清新機返來,真的可以幫到我啦! 

2007年12月1日星期六

Eeepc~~

買了都有一個月,最主要都是用來返學時take notes,同埋唔哂再帶個甘重的IBM T60返學。用了一個月,總括來說都十分之滿意佢既表現。上網的setting,一按就得。同T60比,IBM上網真的比較麻煩。記得summer時,拿T60去chamber,幾日都set唔到上網...

不過自己可能遲些得閒會將佢由Linux轉到Window XP,始終唔太滿意個open office,我自己有些excel同words d format都有些變了。overall,都是ok的。
記得一開始買返來人人都問我是什麼來的,個個都估要10K+先買到...但都是$2998。如果屋企有desktop同其他notebook,這部eeepc就真係十分fit哂你的需要。現在pccw到處都是wifi,還有大學生現在是可以免費用pccw的wifi的,所以出街用真的很方便。自己又唔打機的,不過聽聞玩winning都得wor~~
http://www.youtube.com/v/g13wYPq8xlk
以下是一些可以修改eepc的網址:

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

司法機構小組建議 律師可打高院官司

我同很多同學都很擔心,我自己認為對就真係對young bar有很大影響。人地d大行,肥水不留別人田,自己一條龍食哂佢,好過分俾人啦!對資深同有名氣的當然沒有影響,大case唔找你找邊個wor....
今日同tutor傾計,得出的結論是...除非係可以做到最top,否則都幾難survive....
唉..看來..我的夢想....
不過如果想做都可以遲些多些經驗先call bar,沒有收入,不打緊...但要一開始俾很多$出去,就不是甘易...

司法機構小組建議 律師可打高院官司 2007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事務律師爭取多年的較高級法院發言權(right of audience,下稱發言權),終於獲司法機構接納,法律界多年來由大律師壟斷高級法院公開聆訊的傳統,極可能在不久將來結束。司法機構「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昨日發表報告,建議讓執業5年,兼且有足夠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律師會會長黃嘉純估計,將來高等法院的訴訟可以由一間律師行包辦而毋須另聘大律師,訟費有可能下調。

司法機構於2004年6月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擴大事務律師的出庭發言權。由於律師目前已經能夠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的內庭聆訊中發言,因此小組研究擴充的範圍,主要是高等法院或上級法院的公開聆訊或上訴。

須執業5年 有足夠訴訟經驗

工作小組在報告書中指出,擴充律師的發言權,增加達水平的出庭代訟人數目符合公眾利益,但同時亦要保持庭上的訟辯水平不變,亦不會對大律師行業的繼續運作造成威脅。小組建議,有意申請「發言權」的事務律師,必須執業滿5年,兼且有足夠的訴訟經驗,律師會理事會接受申請後,連同建議交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審批(見表)。

律師會會長黃嘉純對建議表示歡迎。他表示,擴大律師發言權後能否減省律師費,須視乎個別案件的複雜度,不過,由於減省轉聘程序,相信律師費開支有機會減省。

他說,暫時無法估計行內有多少律師會申請成為較高級法院的代訟人,但相信對同業及有意參與訴訟工作的法律學生有吸引力,而目前已有不少跨國律師行的外界律師,在英國已擁有代訟人資格,有足夠能力代表客戶出庭發言。

李國能已接納小組建議

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亦歡迎小組建議。他說,知道行內年輕大律師對擴大律師發言權有憂慮,認為會被對方「搶生意」,但他認為實際情未如想像中惡劣,而訟費亦未必出現大幅度下調(見另稿)。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已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已將報告書交予律政司長,由行政機關考慮和做立法工作。

大律師公會主席﹕未必會影響生計 2007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表示,了解行內年輕大律師擔心一旦律師的發言權得以擴充至高等法院,客戶可能減少聘用大律師,影響大律師生計。對此憂慮,袁國強認為是「心理因素多於實際因素」,他引述英國的例子,指當地年前擴充律師發言權後,並無出現律師與大律師爭生意的情形,相信擴充律師發言權未必會影響大律師生計。

擴發言權未必會減低訟費

袁國強表示,不少跨國律師行的外國律師,於海外都擁有代訟人資格,「技巧好過許多年輕大律師」,相信他們能夠勝任在較高級法院發言。他又說,即使擴充律師的發言權,亦未必會減低訟費,「一個律師即使再出眾,都不可能兼顧預備文件及訟辯的工作,始終都要獨立請一個律師負責訟辯,以一宗簡單的高等法院聆訊為例,請一個超過5年經驗的律師,未必便宜過一個有3至4年經驗的大律師」。

袁國強指出,雖然建議中的考核方法理想,但律師由於毋須遵守大律師的「不得拒聘原則」(cab-rank rule),他們的獨立程度可能不如大律師,「若你要告一間大公司,即使它不是律師樓的客戶,但律師們都會想在將來接它的生意,未必會肯接你的案件,若全部律師與大律師融合,大律師獨有的獨立性就不能夠維持」。

事務律師爭取多年 律師會100周年贈興 2007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事務律師爭取發言權多年,終於得到司法機構正面回應,適逢今年是香港律師會成立100周年紀念,擴充發言權可說是給律師會「贈興」。律師會會長黃嘉純笑言,司法機構今次的宣布,事前並無跟律師會「夾定」。

事實上,事務律師能否在較高級法院發言,律師會已爭取多年,每年法律年度的開啟儀式,律師會會長在發言時都必然重提,英國在2000年推出《2000年較高法院資格規例》,擴充當地事務律師的發言權之後,律師會的要求更加強烈。支持者認為增加代訟人數可以減輕訴訟費用,反對者則擔心增加人數會影響大律師行業的存在,亦會降低法庭的訟辯水平。直至2004年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此事。

執業律師5799人 大律師1028人

至今年8月,本地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有5799人,執業大律師則有1028人。

幾可亂真............

大家看一看以下的相,係唔係好靚呢?
認唔認得係邊度呢?
但大家留心d,就會發現....
這是灣仔街市,對我真的是十分之有感情。因為我mama是住對面的,日日都可以望到..不過佢而家已經...emotion
其實所有都是模型來的,現在在太古妨展覽,不過到星期五。所以要看,就要快了...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中學生模擬法庭大賽

考試將近,但上星期都去了一間中學去幫那裡的學生參加由香港善道會同保良局合辦的模擬法庭大賽。當然唔係我去教上庭技巧,自己都沒有經驗同資格教。是由一位裁判官去教的,雖然佢目的是去教中學生, 但我真的很懷疑佢地吸收到幾多。可能佢地唔知道機會是幾甘難得,佢地連筆記都沒有drop低。之後主辨機構既社工想我send返organise好的筆記俾佢地,真的有些皇帝唔急,太監急的感覺。不過對於一些中三四的學生都係無謂要求太多,自己都做過中三四,當時的我都是差不多....
以下是一些裁判官教的技巧..對於律師,可能只是皮毛,但對於我都有很大的幫助...

主控開始
法官閣下,這宗是一宗普通襲擊的案件
法官閣下,係容許的情況下,控方想傳召控方第一証人李文龍先生作供
主控主問控方第一証人
宣誓
有宗教背景, XXX, 謹以真誠發誓,誓章所載,一概是真
有宗教背景, XXX, 以全能(上帝/天主發誓,誓章所載,一概是真
背景,職業
李先生,請問你現在的地址是否同証人傳票的地址一樣
你的職業是什麼?
李先生,請問你記返起20071027,你在那裡?
等一等,你唔好講得甘快,法官閣下要先寫低你的每一句說話
如果你再見返這個男子,你認唔認得佢?
如果認得,你可唔可以指佢出來
打那裡?大唔大力?打完之後,有什麼感覺? (集中控罪的主旨)
左面的那裡?可唔可以指出來?
打了幾多拳?
佢打了你四五拳,有沒有打中?
打在那裡?
你覺得如何?
=> 請証人你留低,接受辯方的盤問
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証人
你頭先話被告打了你四拳,打係面上,覺得很腫?
你是否看醫生?
你是否將你的傷勢講俾醫生聽?
=> 盡量將辯方的故事,說俾法官聽
我向你指出當時的情況是…….你同唔同意?
主控覆問控方第一証人
之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証人
(要定立專家証人的身份)
- X醫生,請問你以家是否在急診室註診?
- X醫生,請問你的專業資格是什麼?
法官閣下,請你批准這証人以專家証人的身份作供?
(法官之後會問辯方有沒有反對這証人的專業資格?)
(控方不要問太多,只要問是否在什麼時候檢查過控方証人 -> 現在我手上有你的醫療報告,是否你所寫你願唔願意將這份醫療報告呈堂法官閣下,我懇請批准這份醫療報告呈堂)
醫療報告 -> 証物P1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証人
- X醫生病人向你指出什麼傷勢你都有記錄低?
=> 法官裁定表面証供成立
辯方傳召被告答辯
=> 盡量將辯方的故事,說俾法官聽
之後控方盤問被告
辯方覆問被告
法官閣下,辯方已經傳召了所有証人,這就是辯方的案情
結案
控方結案
控方傳召了兩位証人,分別是XXX, XXX。第一証人係主要証人,佢所講係可信,加上態度誠懇。
同醫療報告吻合
辯方都傳召了兩位証人,但証供唔可信,被告多次迴避問題,前言不對後語
懇請法官閣下,控方已經亳無合理疑點低下証明了被告普通襲擊的控罪
辯方結案
希望法官閣下信被告的說話
如果唔信,舉証的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要亳無合理疑點下証明了被告普通襲擊的控罪

2007年11月13日星期二

PCLL的第十個星期

有時真的很討厭自己,第十個星期的應該第十個星期寫,現在又delay了...
其實今個星期,自己感到很累,不過考試就快來了,但好像什麼都沒有做過。要知道如果要考得好,用的effort真的要很多。不但要深入去看那些reading,還要做pass papers。現在唯有short-cut,都沒有辦法。同同學傾過,PCLL唔係難,而是要我地做很多無聊又唔計分既野。自己覺得有很多tutorials要prepare,但好像有些問題是重複甘問。好像Civil Procedure,幾條題目都是問discovery,問少一兩條,workload就沒有甘重。
不過今個星期,最有意義的事,就是我LLB畢業了。
回看這四年,真的很辛苦。我想讀完法律之後,我會有一段時間休息一下,或者找一些沒有甘harsh的野讀和考。 

今個星期,我想最無聊就是上negotiation的tutorial。5個hrs俾我地自由發揮,但又沒有教我們怎樣negotiate。可能同個tutor有關,自己心目中的negotiator不是商業上那些negotiation,那些唔好玩的,而是那些幫警察的談判專家。什麼時候講什麼野,有一個check list就可以知道對方想什麼。
我recommend Samuel L. Jackson的Negotiator,很好看同很緊張的!
今個星期六就要做這個assessment,都要prepare下先得了。

內地兩稅合一最快元旦實施外資料紛轉港註冊享低稅率

專研內地兩稅合一法例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展偉表示,兩稅合一新法實施細則料於短期內通過和公布,明年1 月1 日實施,這新法對港資企業影響很大,因許多香港的貿易企業過去是用英屬處女島或百慕達等「稅務天堂」作公司註冊地,在新例下可被視為內地納稅居民企業,貿易所得利潤或須全部徵稅,港資企業應積極考慮趕在今年底前將公司轉移至香港註冊,藉以享有香港與內地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的保護。

中港簽避雙重徵稅條約

李展偉接受本報專訪時透露,安永的許多跨國企業客戶,正籌備把中國業務的控股公司註冊地遷移至香港,因為新稅法中有關「預提所得稅」(withholding income tax) 的規定,稅率高達10%,即企業每賺100 元利潤,除按兩稅合一後標準稅率25%繳納25 元所得稅,餘下的75 元還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實際稅率高達32.5%,但若企業在香港、新加坡、瑞士、愛爾蘭、毛里裘斯或巴貝多(Barbedos)這6 個地方之一註冊,並成為註冊地的納稅居民企業,就可按這些地方與內地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把預提所得稅減至5%。

對歐美企業來說,這6 個地方中以香港最具吸引力,因為本港法制與國際接軌,且鄰近內地,在管理上最方便,他預期新稅法實施將促使更多進軍內地的國際企業選擇以香港為亞洲總部,對香港經濟有莫大好處。

海外註冊境外業務也繳稅

不過,新稅法實施對港資企業的衝擊很大,除了標準稅率提至25%和確立預提所得稅外,新例還引入打擊避稅的條文,在內地經營的企業就算在海外註冊,若主要業務在內地,管理人員長居內地,海外註冊地並非實質經營和納稅所在,仍可被視為內地納稅居民企業,其中國境外的業務收入也要繳所得稅。

過去成千上萬的香港企業選擇以百慕達、英屬處女島或開曼群島作公司註冊地,在當地其實沒有營運,也沒有繳納實質的所得稅,將來很可能被納入內地稅網,所有貿易利潤都要交稅。李展偉警告說,這類港企必須改變註冊地,做好預防措施,維持現狀絕對不是可行選擇。

遷冊手續30 天辦妥

他解釋說,港資企業若把控股公司註冊地從英屬處女島轉移至香港,向香港稅局報稅,由於香港稅務法例較寬鬆,源於香港境外的收入一般不用交稅,實際稅務負擔不會比原來增加很多,卻可取得香港納稅居民企業證明,憑這證明便可引用香港與內地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毋須繳交內地所得稅,這是合法的稅務措施,港資企業可積極考慮。至於轉移公司註冊地是否必須趕在今年底前完成,李展偉表示,好些大企業想趕在年底前完成遷冊,是因為現行稅例下公司股份轉移按成本計價,不用按資本增值納稅,明年1 月起公司股份轉讓要按市場價格計算,資本增值部分要納所得稅,但如企業所持資產沒有大幅升值,甚至有負債,便不用趕在年底前遷冊。一般而言,遷冊手續可以在30 天內辦妥。【「兩稅合一」系列之一】

明報駐京記者劉進圖

企業轉移定價受規管 迴避內地稅招數失效 (明報) 11月 09日 星期五 05:10AM

【明報專訊】內地所得稅的新稅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後,現時不少港資和外資企業迴避內地稅的「轉移定價」行為,會逐步受到規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展偉預計,企業於2009年起將要提交「

轉移定價報告」,證明同系公司之間的所有關連交易作價,均符合國際市場標準。

現時港資和外資企業迴避內地所得稅的「殺手騐」稱為「轉移定價」,即內地子公司以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產品或服務予同系境外公司,變相把利潤轉移到境外,內地企業帳面上因並無利潤而不用納稅。

新稅法大企業3方面享稅務優惠

李展偉接受訪問時表示,「轉移定價」的效用將隨新稅法實施而降低,有些企業選擇由境外公司向同系的內地企業徵收技術指導費、管理顧問費等,變相轉移部分利潤到境外,這些做法也會受到一定限制,要維持在合理範圍內,新稅法下大企業最可靠的稅務優惠在以下3方面﹕

一. 高新科技企業——標準稅率僅為15%,且不用交預繳所得稅,是最好的選擇,許多企業近月都在收購內地的科研機構,希望把公司轉變為符合高新科技企業定義。

李展偉指出,實施細則草稿本來規定高新科技企業的收益有60% 源於國家自主知識產權,但遭很多企業反對,指知識產權在海外註冊,故細則定稿修改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60%也變為「一定的比例」,留有彈性,待日後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門頒布指引,再作細緻規定,但相信當局會堅持過半收入源於自主知識產權才符合定義。

二. 環保和基建企業——標準稅率為25%,但可享有「三免三減半」稅務假期,即營運錄得收入起初3年免稅,之後3年減半交稅。基建企業的定義較清楚,指港口、碼頭、公路、鐵路、電廠等資本投資龐大的項目,灰色地帶不多;至於何謂環保企業,主要是指治理環境並須投放大量資金技術的項目,如污水及廢物處理,具體標準將由有關部門定期頒布和更新目錄。

三.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任何行業的企業若投資購買這3類設備,將可享有購買金額的10%的扣稅額,當年用不完可帶到下個稅務年度,最多可帶5年,若在5年內轉售有關設備,則須繳回扣稅款。實施細則不會詳列每項設備的定義,會由有關部門制訂及更新相關目錄。

經濟特區仍保留優惠

而現時投資於深圳    、浦東、廈門、海南和珠海等經濟特區所享稅務優惠會否繼續?李展偉表示,按其理解,特區仍會有一些優惠,以反映對鄧小平    設立經濟特區的尊重,例如特區內的高新科技企業,除可享受15%較低稅率,還可同時享受最多6年的稅務假期優惠。

投資西部地區是否有稅務優惠?他說細則草稿本來說有,許多港商據此計劃遷廠到重慶、成都等相對發達的西部地區,以繼續享受優惠,但細則定稿沒有這一條,將來會否另有規定,還待觀察;至於再投資的所得稅退稅,他的理解是2007年的稅後利潤若不派息再投資,到2008年仍可按舊例享有所得稅退稅。(「兩稅合一」系列之二.完)

明報駐京記者 劉進圖

2007年11月12日星期一

2007年11月4日星期日

PCLL的第九個星期

今個星期十分之有趣,所以留到最後一天先分享比大家,星期六要扮律師去apply一些application,是要計分的。而做judge的,是由出面的律師或者大狀做。
之前lecturer話個judge係唔會問多個兩條題目的,而問的問題都是一些很general的題目...但結果...

做我個judge的係一個資深大律師來的...同時都是眾多「judge」,唯一一個資深大律師。可能佢之前沒有看過個case,("I wonder your Honour has had the opportunity to read through the papers." "Sort of........." {心想...Oh~})
而我又是第一個所以問了很多很多問題,而且十分之難答。
我自己是做Plaintiff的Counsel,要向court apply一個summary judgment關於個Defendant沒有俾錢買一些diamonds。Defendant就argue佢沒有授權個employee去買,所以個issue就是關於authority。
我個structure首先是講下個Bundle,有什麼,之後就是個application,個related test of summary judgment,之後就是d arguments.. 
現在回想起來,有些問題應該是答得好些。最如最後佢問我file唔file witness statements,我應該答佢要file..但...
雖然之前背哂d野,但去到都是要看返個script。
不過今次都有到很好,話我做得good,佢突然問一個我自己沒有prepare的facts,幸好立刻找到在那個paragraph可以答到佢的問題。所以一定要十分之熟個Bundle既野。
由於佢問了我很多問題,所以reply時,我都沒有reply太多points,只是單單回應最緊要的points,甘就沒有了。
不過今次真的是一個很好的experience..如果可以幾個星期不用上其他堂,去prepare advocacy都幾好玩!
下星期三,我畢業了。
雖然是第二次,我都會去畢業典禮的。
Examination Timetable已經出了,十二月十日第一科,考五科,三日考一科。

2007年10月28日星期日

PCLL的第八個星期

今個星期,可以話完全exhausted...考完試什麼都不想做,d tutorials很多都唔想做。今個星期試了tutorial d功課,全group人分開來做,不過效果不是太理想。去到tutorials,因為個answer唔係你做,都有些lost...
星期一上Professional Conduct,發覺原來Bar是不可以隨意張帶了假髮的相在公眾展示,甘mei唔可以在face book上俾朋友看做了Bar的相??不過我留意到一篇自己的舊文
7資深大律師獲委任
人數回歸後最多 2006年5月21日
甘有沒有問題呢?
原來Bar Code
107. A barrister must not provide for publication a photograph of himself in robes except one taken on the occasion of his:
(a) Call to the Bar.
(b) Appointment to Silk.
(c) Taking up a public appointment.
A barrister may agree to a sitting for a photograph for public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his membership of the Bar, provided such sitting does not take place in robes. A barrister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prevent press or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s from taking photographs of him in public on their initiative.
所以除了call to bar果日俾相media,其他時候都唔可以的..

Civil Procedure教了discovery, dismissal for want of prosecution,不過去得好快同今個week真的唔係好function。
今個星期上了兩晚夜晚堂,一堂是教寫Counsel's Opinion,另一堂就好玩很多是一個由真正的律師做一個demonstration俾我地看看點做一個Order 14 RHC Summary Judgment的Application。其實剛好今個星期已經做過了,不過星期就要又做一個不過是要計分的。自己覺得唔係做得甘好,可能一開始argue個pt已經俾judge reject左,所以都唔係好smooth。不過覺得一路進步中,俾judge interrupt左,都可以去返要講果度,不過覺得唔夠d其他同學的argument有說服力。真正律師的Demonstration,很多人看呀因為下個星期的assessment要計分的同這個差不多,同時發覺同自己做時相差很遠..好像完全都沒有argue on law,只是argue on the facts。那兩個是事務所律師來的,那firm很出名的,現在幫緊風水師打果間..我真的希望我可以做好d..因為要做一個professional,雖然我都是另一個範疇的專業..作為professional,最要緊是什麼?preparation是首要...
所以之後一日day-off同另一個早上都去Disctrict Court看一看真正的律師點做的..不過第一日是before個judge,好像有些問題,adjourn了。不過,竟然給我撞到之前一晚做demonstration的律師,還同佢傾了一陣..哈哈!emotion佢真係好好人呀,問了我很多野,不過都是傾了一陣,佢個case係審緊賣淫場所...現在是97日,expect審120日...emotion...佢叫我聽完之後,去佢到聽下...haha..
Conveyancing今個星期很深,Power of Attorney,Hague Convention,點樣execute個Deeds。什麼時候valid?有排revise....我要努力些..盡力做多些..下個星期的tutorial俾了個land search同一埋title deeds,要看看有沒有missing同要向vendor要求什麼(raise requisition),為什麼要要求這個等?emotion 已經做好了個title diagram,看來是miss了其中一個lot的government lease..還有一些mortgage同discharge of mortgage的文件。
Commercial Law今個星期教draft一些agreement,星期五的tutorial真的做得唔好。我要快些catch up返先得了。
PS: 有正野看,真的笑到...hahahaa
http://www.youtube.com/v/ZM7qsByjwf0
「我讀 Law o架」
「嘩,你真係無知我又真係唔怪你」
以上為精華片段,欲觀賞全程可按此:
黃大仙區議會竹園北選區區選論壇

2007年10月21日星期日

PCLL的第七個星期之四:Legal Writing Mid-term

平時考試三個鐘已經很辛苦,不過legal writing考四個鐘就真的很累了。全個mid-term考兩條:第一條是要寫一封letter of advice俾client,第二條係要寫Defence and Counterclaim。

其實都沒有得prepare,之前看了些書教寫Defence and Counterclaim有很大的幫助。什麼時候admit, not admit同deny...加上一些variance,e.g. "Save that it is admitted that....paragraph 2 is denied."; "Further or alternatively, if, which is denied, the Plaintiffs have suffered loss by reason of matters complained of, they failed to take reasonable steps to mitigate such loss by.."...etc...
Letter of Advice就比我如期花多些時間,不過都大約一早知道寫什麼,所以基本上都沒有問題。
終於考完mid-term了,又要加油prepare下星期的tutorials同advocacy的workshop...今次是去apply summary judgment..........
PS:同女朋友去了一日大嶼山之旅,很開心emotion

2007年10月19日星期五

PCLL的第七個星期之三:Conveyancing Mid-term

Conveyancing在一個很冷的地方考試,就算著了一件很厚的衫都沒想到多大的作用。星期六還要再到那裡考試,有同學話要著件North Face來...
今次有六條題目,第一二題是關於有Formal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第一個surprise就是今次竟然出了之前的tutorial 3而不是tutorial 4,我想人人都只是prepare tutorial 4。不過都唔緊要,其實都是大同少異的。今次個題目是要作為Vendor的Solicitor去draft一份formal agreement,因為在Vendor的角度,有些terms favor Vendor的就要insert入去,但同時要注意不可以同provisional agreement有不同。我想人人都有一份sample的agreement帶入去,如果唔係,要到處抄就唔夠時間。

第三個part就是要draft一封letter去Purchaser的Solicitor關於份drafted agreement的。一看title都有些surprise,因為看來都很空泛,無從入手。我都是做完其他題目,之後返來再做的。我想都是一些procedure野同講講如果大家唔agree份drafted agreement,你要add些terms時點樣,如果完全唔agree,有什麼implied terms...
之後果條,其實有四parts的。不過,都可以話沒有多大的surprise。一條講S14 CPO,關於equitable interest converts to legal interest的。不過要看看個Conditions係1.1.1970前grant,定之後grant。之後grant就要有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還要看看點樣拿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例如個car plot plan有沒有register...
另一條係關於option to renewal,要唔要register,其實這part LLB都已經學過了。另一part就問如果Land Title Ordinance現在operate,兩者的結果有沒有不同。
另一條就是關於Solicitor可不可以act for both Mortgagee (Bank)同Mortgagor,都是一些conflict of interest的問題。
最後一條是關於...差不多都記唔起了...是Stamp Duty..主要問問點計同其時stamp~~
PS: 近日竟然上了兩套律師戲.....
聽聞律政英雄就幾好睇,不過Michael Clayton就唔太好..
木村拓哉飾演的久利生再次返回「東京地方檢察廳城西支部」,與一班舊同僚再度共事,卻馬上遇到前所未有的奇案。
憑著現場一個煙頭,久利生力證男子圭介(波岡一喜飾演)殺害一名叫里山的男子;可是在法庭上,圭介否認控罪,並在日本首席大律師蒲生一臣(松本幸四郎飾) 的辯護下,獲無罪釋放!表面看來是一宗單純的誤殺案,卻被久利生揭發出幕後黑手重重,牽涉到國會議員及韓國罪犯等連串複雜人物,而且在韓國還與精英檢察官 關明宇(李秉憲飾演)合力破案…

2007年10月15日星期一

PCLL的第七個星期之二:Civil Procedure Mid-term

考完返來了,都OK。一條題目,考Request for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其實個重點,除了是問那些(who, where, when, how之外),今次個題目話明個defendant對你的instruction係從來都沒有sign個contract, 佢懷疑是俾佢踢走的director sign的,所以在每一個paragraph,我都會問: State who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 signed the contract...
其實都唔係好明要用什麼wordings去問,copy了幾個precedent d wordings,去到都是變下佢..問來問去都是個agreement係唔係oral, in writing, by conduct...邊一個問,幾時問,什麼地方問...重點是material facts, not evidence...
當然還有format同back sheet, 不過tutor話in practice通常都是用letter.

HCA1356/2XXX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ON NO. OF 2XXX
Between
[ ] Plaintiff
and
[ ] Defendant
REQUEST FOR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
OF THE STATEMENT OF CLAIM

I. Under paragraph 1
Of: “30th October 200X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entered into an oral contract.”
1. (is it a oral or written c?)
a) (oral contract -> who may the oral contract, parties, when made it, where, in whose office? what are terms of oral c?)
b) (written contract -> likely u have the copy of the contract, and signature of the contract -> you have already who sign, terms etc)
2. (you client may not have one contract with the Plaintiff, so need to be specific. E.g. a supplier, series of transaction every day ->specifically what contract? what are goods? What are the products?
Request
(1) Give full particulars of the manner in which it is alleged that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entered into an oral agreement, giving full and proper particulars of the oral conversations alleged to constitute the contract.
(2)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preceding request, in relation to each and every conversation that is alleged to have taken place state:
(i) who took part in those conversation;
(ii) what was said in those conversation.
a) when and where did the conversation take place;
b) who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 had the alleged conversation with the Plaintiff; and
c) who on behalf of the Plaintiff had the alleged conversation with the Defendant.

2007年10月13日星期六

PCLL的第七個星期之一

今個星期mid-term
星期一Civil Procedure考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兩個鐘
星期四Conveyancing考三個鐘應該有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要我地amend佢
星期六Legal Writing and Drafting考寫Letter of Advice同Defence and Counterclaim 

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

PCLL的第六個星期之二

今日上了Advocacy,我做Defendant的Counsel,主要是oppose Plaintiff向Court apply一些specific order去看一些文件。其實今次唔係prepare左太多時間,因為要考mid-term。所以我都會在這裡長話短說。今次都學到很多野,要prepare個case前,要看看個Summon,係唔係draft得太wide。如果太wide,唔夠specific,看看個court可不可以amend.."I apologize to the bad wordings of the summon. Your Honour, what I specifically refer to in this matter is...”還有....

就是看看對方的Affirmation有沒有weakness point,係facts定係opinion,係唔係個witness親眼看到,hearsay?weight?
有時如果自己個point weak都要同意對方,但看看可不可以limit個scope,人地拿五年的medical report,你就argue三年就夠。
最後完的時候,可以甘講..”In the circumstance, the Defendant urged the Court to make an order in terms of the Summon set out at Hear Bundle page...."
今次,自己只是prepare了個skeleton,之後跟住來講,沒有script..看來好很多,自然得多,都答到個judge問的野。不過,就沒有script個flow甘好..
看來下一次要go deeper into the facts,多些analysis..go further and have a look..還有print個RHC Order出來..
PS:看到一篇報導關於Duty Lawyer的
裁判官﹕當值律師或未能詳研控罪 (明報) 10月 10日 星期三 05:10AM
【明報專訊】「禮頓」職員涉「製造民意」案,被告早前在當值律師協助下認罪後,自行委聘律師諮詢,昨日突然申請撤銷認罪答辯,改為不認罪。裁判官坦言可能是當值律師時間有限,未能詳細研究控罪。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當值律師人手不足,當局又未能知人善任,即按律師經驗及能力安排人手;部分律師被「錯配」處理不熟悉案件,遂未有足夠時間及能力向需要協助的市民解釋案情。

有法律界人士指現時當值律師人手不足,惟大量市民使用服務令律師不勝負荷。另外,「錯配」案件情普遍,年資不足或不熟悉刑事法的律師,一旦遇上複雜或處理大量案件時,通常未能仔細處理。不過,仍有事務律師為了個人體驗而參加提供有關服務,並未了解事主所需及清楚解釋案情。

他又說,現時當值律師服務,大律師及律師均可自由參與,惟由於日薪不足6000元,酬勞不吸引,未能招攬資深律師參與。

他認為法庭應增加人手,盡量聘用經驗豐富的律師當值,因「新手」未必懂得與事主溝通,或快速地掌握案件要點後上庭。

2007年10月9日星期二

PCLL的第六個星期之一

星期五要做的tutorials包括Civil Procedure, Conveyancing同Commerical Law一早已經做完了。Civil Procedure要做的是draft一個personal injury case的Statement of Claim同Statement of Damages,都是一般的撞車case。不過,始終唔係甘清楚點樣assess PLSA同d multiper, loss of earning點樣計。之前去chamber做summer, barrister俾了兩個case我地看,Tsang Yuen Nam v Hung Yun Metalware Company Limited (HCPI No. 602 of 2001), Ruthanna Lau Sau Yee v Hong Kong Ballet Ltd & Urban Council(HCPI No. 772 of 1997) and Kamal Rana v Aoki Corp (HCPI No. 1404 of 2000),但都係唔係太清楚。

Conveyancing主要的功課是draft Property Schedule,是Sale and Purchase後面描述Property那段Schedule。
Commercial的功課就是關於Share Capital,allotment同reduction等...之前LLB都已經教過了。考完week 7的mid-term就要溫commercial,可能是將新的野modify落舊時的notes同case summary求。
Professional Conduct的功課都在星期日做完,今日就上tutorial,是關於promotion code同fees同一條past exam...原來d答案唔係甘straight fwd的,最記得是個case的client是partnership,所以joint retainer。但其中一個partner走來同你講想dissolve partnership同問一些你的advice,原來由那時候開始,因為conflict of interest,retainer已經terminate了。之後client唔俾$,就可以claim back個bill。還有就是要看看個scope of retainer同個fee是關於profit cost還是disbursement,有很大不同的。在professional guide真係要每一個字都要看清楚,每一個condition都要satisfy先可能breach。今天上堂,原來依然很多人唔知道Professional Guide同Bar Code在可以上網download看到的。
星期三要交Advocacy,是關於specify discovery under Order 24 r7(1),我做defendant要oppose plaintiff的一些要求去disclose一些文件,同時又要向plaintiff要求另外一些文件。要prepare一份skeleton argument,還有是要講什麼...唉,research了一些cases,都未開始點做.....
PS:找到一些好野關於PCLL的,看到很多老師呀! 舊年拍的,看到很多識的人!
http://www.youtube.com/v/siFfvKs12jc

2007年10月5日星期五

PCLL的第五個星期

轉眼就第五個星期,每逢星期四晚同星期五就特別辛苦,因為星期五有三個tutorials要上。我果group已經很好了,有個group今日要上四個tutorials!以前讀LLB都很少prepare tutorials的,多數是上完之後再revise。現在如果唔prepare,俾tutor罵都罵死...

下個星期的tutorials要早些prepare,因為第七個星期有三個mid-terms(civil procedure, conveyancing同legal drafting)。Commercial law同Professional Conduct都沒有好detail甘prepare,唯有留到考完mid-term先。
今日上conveyancing,要amend一些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的term。其實真的對現在的我們有一些難度。又不知什麼時候要根據law去amend..真的是要一個一個字去看的..還有要俾reasons去support...
Civil Procedure做了一些short questions,關於jointer of parties, third party notice等..prepare了,但原來完全錯哂...發覺真的要看white book先得了..原來很多野都是一知半解的..幸好west law有white book...不用留在圖書館看。今日個個已經mostly burnt out..civil procedure人人都有prepare, 但答案都是錯的..想答tutor的questions都唔好意思..
最後的commercial,我都是lunch break先prepare..都差唔多做哂,不過都只是找了section出來,問係上來先apply。不過都沒有點問我..其實很多同學仔都是抄答案的,因為真的要很花時間prepare,不過我依然希望try my best, to prepare by myself...今日都是講directors, directors' duties, breach of duties, ratification...lecturer親自教,佢都知道我只是rely on我以前LLB的野去答佢,未看佢的reading materials..過完mid-term會做好d...
下星期advocacy是關於discovery,份野很厚都唔知要看幾耐... 

2007年10月3日星期三

PCLL的第三,第四個星期

PCLL真的很辛苦,現在上到第四五個星期,最難忘同時最難過的要算是Advocacy。上堂不是難,難就難在上tutorial。第一個星期的tutorial是hea下hea下甘過,但之後就勁辛苦。上個星期的tutorial是要role-play做律師去法庭的三分鐘聆訊去submit一些application。開頭大家以為好像professional conduct hea下hea下,一路discuss一路上tutorial。但第一個group上完就知道大lemon!!要知自己真係好似上court甘用一些formal的language去submit。又要之前做很多research同preparation,一d都唔容易同很大壓力。第一個group就慘,佢地個tutor是以前的magistrate來的,大家都沒有prepare,俾人X都七彩...

同學仔話個官拍哂table罵人,你是apply什麼,什麼ground,是根據Rules of High Court的什麼Rule!之後第一group衰了,立即prepare,都不是太好。一來都唔知講什麼,點樣講。真的有少少企係度的感覺...
今個星期的tutorial是要做interlocutary application,我做plaintiff的counsel去反對defendant向court apply to set aside a default judgment。做Respondent都要講8 mins野,今次好了很多,不過都用了日幾去prepare,很花時間...
"May it please you Master, I appear on behalf of the Respondent in this matter...It if pleases you, Master, may I turn to the Affirmation of Susan Fung, which is on page 13 of the Bundle...Unless I can assist you Master any further, those are my submissions."做Respondent還要臨時加上Applicant's Submission的要點,加以rebut..
不過我覺得tutor唔太好,很多在submission用什麼字眼,點樣去加強語氣去persuade都沒有教到,遲些day-off都要看看人地court d律師點做先得..
十一月的assessment是去apply summary judgment..看來要同對家rehearal一下先得..今日同group的groupmate,有一個女同學很慘,未tutor一開始問了一些問題,之後唔知點continue返,企了係度...講唔出一隻字...
其他courses都很忙,conveyancing教DMC,mid-term就考點樣draft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d Clause如果slience on some points,有什麼是CPO個Schedule imply的.. 今個星期就教S13 CPO,之前summer去chamber做時都research了一個星期on this topic,但原來很多都是一知半解的..現在終於知道什麼是Deed Pol, Sub-DMC, First Assignment with Plan, Government Lease, Condition等等....
Civil Procedure就教Statement of Claim,draft了一份Statement of Claim, Defence & Counterclaim,很多legal letters (letter of advice, retainer letter),還有mid-term會考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其實幸好LLB時sit-in了Civil Procedure,有了個底易明易了解很多...打算遲些print了個practice direction出來,返學校print可以雙面呢!
Legal Drafting都是同Civil Procedure大同少易..draft Statement of Claim同時主要是一些contract case,比較易..之前做chamber又draft過Statement of Claim,不過是personal injury case,不過真的係很好的experience,現在都知道很多了..material facts呀!下星期會draft affirmation/affadavit...不過讀Advocacy見過很多,都應該OK的...mid-term會考四個hrs...letter writing + Pleading....我估多數是Defence & Counterclaim...
Professional Conduct同Commercial Law都沒有prepare much...可能佢地不用mid-term,不過我都要prepare tutorial,而且都很多問題,如果沒有prepare就答唔到..Commercial教得很差,左fly右fly,skip來skip去...都是directors, private company, M&A同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我想得要用LLB的Case summary remodify佢先可以讀得好...
所以讀LLB真的唔好馬虎,因為很多野如land law, company law都會再讀過..有些topic會overlap,有些就在LLB level 的基礎上教深些...
不過PCLL真的很辛苦,但同時依然很enjoy~~~emoticon...另外希望可以寫得多些關於PCLL的事,是很好的回憶來的
(PS:d groupmates很多勁人,有JD之後去Oxford讀Master,有係Cambridge來的,有教英文的,有鬼佬講國語好過我的...) 

2007年9月13日星期四

PCLL的第二個星期

今天day off,終於可以休息一下。PCLL的workload真的很辛苦,將從前要讀一年的野半年內就讀完了。Conveyancing教了新野了,就是學了臨時買賣合約同正式買賣合約裡面的terms。因為臨時買賣合約雖然是臨時,但係有legal effect,之後會bind買賣雙方的,所以如果正式買賣合約有什麼唔同,之後有什麼consequence等...

上Advocacy很好玩,role-play講了兩個鐘。個tutorial主要是扮演client, solicitor同barrister的角色,要看看點樣俾advice,點樣問問題。班上的groupmates大部份都是native English speakers,還有兩個外國人,真係可以有很多機會講好d英文。
下一個星期要交legal writing的第一份功課,係要寫一封letter of advice俾client關於一些contract的問題。
有時覺得上堂都很緊張,雖然我都很enjoy,有兩個lecturer的堂一定要prepare好先上堂,因為會上堂點名問的,答不到,沒有prepare會俾人罵的...emoticon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PCLL的第一個星期

說實,一早都知道PCLL是十分辛苦的,但到真係讀時就真係十分之多野做。之不過,雖然辛苦,我都十分之enjoy。老師,很多都很好,很用心教,十分之nice。不過上堂真的要prepare,唔係真係會俾人罵的。

今個semester會讀六科(Professional Conduct, Conveyancing, Commercial Law, Legal Writing, Advocacy同Civil Procedure)。上了一個星期,下星期就要有六個tutorials加一個assignment關於letter of advice要交了。
今年的pcll competition都幾激烈,在我看來很多都是JD入來,之後就是在英國讀LLB或一年的Graduate Diploma in Law(GDL),之後就是一班澳洲返來的同學。自己讀part-time LLB入的唔多,因為大部份一開始都沒有打算讀pcll。不過其中一個較特別的同學是今年的full-time LLB student,要知道因為LLB改制由三改四,今年應該沒有full-time的LLB。但佢竟然可以fast-track真的很勁。
入了pcll,終於有自己的一個study room啦。不用再去TV room附近讀書,雖然要share with other groupmates。
其實讀LLB時真的要努力些,因為很多時PCLL是在LLB所教的基礎上再教深入些的。好像這兩日上的Commercial Law,第一堂就教一些parntership;Conveyancing就教一些Land Law野,好像Land Registration Ordinance, 買賣樓宇的procedure, provisional 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等...
現在要俾心機看埋同做埋legal drafting下星期的功課,唔做就沒有時間了... 

2007年8月28日星期二

HKICPA出埋QC都輸了...

譚香文對HKICPA的司法覆核有judgment了,HKICPA輸了還要俾埋譚香文的legal fee。就算HKICPA出埋QC都輸,佢地真係要找個人出來負責!
成四五百萬wor,而所有的起因都是因為有人工器私用!以前李家祥就幫佢send news letter,但波波輸了立法會唔憤氣就玩東西,完全唔理會會計(連year 1 student都知道的)Cost > Benefit的principle,而去堅持打官司。最白痴以為請個QC用$去嚇人唔打官司,最終都敗北以回...
我想HKICPA上了這次教訓都應該知道什麼叫做legitimate interest!
還有如果佢因為甘而去加membership fee,我一定會罵的!
discuss.com的會計討論區> 

[轉貼自譚香文議員辦事處] 新聞稿 (2007年8月28日)

譚香文歡迎高院判決 盼與公會共同爭取會計師權益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譚香文歡迎高等法院今天就其提出的司法覆核所作出的裁決,香港會計師公會需重新檢視不替她寄發議員通訊給會員的決定。譚議員認為判決 公道、合理,並且確立了功能組別的立法會代表與其業界選民一個公平、透明的溝通機制。她期望公會盡快恢復替她發議員通訊給會員。

譚議員在記者會上表示:「高院的裁決,將有助她重新打開跟公會26,000多名會員溝通的渠道,因為自從公會去年十月決定不再替她寄發議員通訊之後,她一 直要自行逐一搜集會計師的聯絡地址,迄今她只有約5,900名會計師的郵寄地址,亦即她未能跟二萬多名會計師接觸,透過通訊溝通的渠道大受限制。」

她高興地表示,高院的裁決令困擾她多個月的選民溝通問題迎刃而解,尤如「藍天重現」。裁決亦顯示高院接納她的理據,就是公會的決定損害會員跟其立法會代表接觸的權益。

展望未來,譚議員衷心希望能夠與公會冰釋前嫌,共同為業界爭取最大的權益。她亦會一如過往,致力收集業界對重大社會問題和政策的意見,在立法會內向政府反映,並繼續運用她會計的專業知識,監察政府善用公共資源。

譚解釋: 「今年一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對我是一個相當困難的決定。我並非基於任何個人利益或政治考慮,而是顧及整個會計界,以至社會的整體利益,因為公會在 沒有徵詢會員、亦沒有徵詢我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不再替業界的立法會代表寄發議員通訊予選民,這既防礙了立法會代表與選民溝通的渠道,亦剝奪了選民獲取資 訊的權利,有損會計界權益。選民是有權知悉其代表在立法會及業界內的工作情況。」

她強調,尋求司法覆核是她迫不得已的決定,因為自從公會在去年十月公布不再替她寄發通訊後,她至今年一月,一直花了四個多月的時間跟公會理事會斡旋、聯 繫,希望透過協商的方式,可以妥善解決公會拒發通訊的問題,可惜一直不得要領。而公會在過去十多年來,一直有為兩位前任會計界議員黃匡源及李家祥先生寄發 議員通訊。

「因此,為爭取一個跟選民合理、又行之有效的溝通渠道,以及追求社會公義,我不得不冒上敗訴要損失巨額金錢的後果,訴諸法律行動,討回公道。」

她重申:「這不單是我個人的利益問題,而是功能組別的有關專業團體,有責任協助其議會代表跟選民溝通,是一個代議制度上的問題。」她高興今次法院的判決, 為日後可能出現的同類個案確立一個案例,就是功能組別的有關專業團體不應無理限制和剝奪其議會代表跟選民溝通的權利,資訊自由流通對政制的健康發展十分重 要。

譚議員表示,政府應就今次個案,妥善解決功能組別議員與其業界團體及選民的溝通問題。若功能組別仍然存在,政府便應修改有關立法會條例,列明功能組別的專 業團體有責任協助其立法會代表與選民順利溝通,包括寄發議員通訊給業界選民。政府亦應研究修例,訂明議員在有需要時,例如在選舉結束後,仍可利用選民登記 名冊的資料跟選民溝通,例如寄發通訊予選民。


附件:譚香文議員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就寄發通訊事宜的發展經過

(以上新聞稿由譚香文議員辦事處發出)
Mandy Tam Heung-man, the legislator representing the accountancy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welcomes todays judicial review by the High Court of actions undertaken by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KICPA).
The High Court has ruled that the HKICPA should review its decision to stop distributing Mandys newsletters to its members. Mandy, who wishes that the HKICPA resume distributing her newsletters as soon as possible, says: This ruling is fair and reasonable. I trust that the principle asserted by the High Court in its judgment today will mean that communication channels are strengthened between all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legislators and their constituents.
In a press conference held after the verdict was delivered, Mandy emphasized that the High Courts ruling will help her develop her links with the 26,000 plus members of the HKICPA. Her ability to communicate with these members was greatly undermined by the HKICPAs October 2006 decision to cease distributing her newsletter. Mandy says: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the Institute with delivery, there were over 20,000 members of my constituency that I was unable to contact through my newsletter. Todays finding suggests that the High Court accepts my belief that the interests of HKICPA members were not best served by eroding their ability to receive information from their representative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andy is happy that the ruling has helped to address the communications shortcoming and is looking forward to developing a harmonious work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Institute in order to better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She reasserts her commitment to representing the profession, gauging and enunciating to government and the wider community the views of accountants on major policy and social issues. She will also continue to apply her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xpertise to monitor the use of public money.
Resorting to judicial review in January was a very difficult decision for me, and was one I made without personal interest or political consideration. The HKICPAs action was undertaken without consulting either myself or its members. It seriously compromised communication between voters and their LegCo representative, and also deprived my constituents of their right to information, explains Mandy. Voters are entitled to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their representatives work in LegCo. In no way do I believe that the Institutes unilateral action could be said to have benefited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Mandy stresses that she was compelled to resort to judicial review after four months spent negotiating with the HKICPAs Council with a view to finding a feasible solution regarding the distribution of her newsletter. Regrettably no agreement could be reached. For over a decade the HKICPA helped distribute to its members the newsletters of my LegCo predecessors, Peter Wong and Eric Li.
In order to ensure reasonable, useful and practical communication channels with my constituents, it became necessary, as a matter of social justice, for me to pursue this judicial review  at the risk, I would add, of considerable personal financial loss, says Mandy.
I cannot emphasize enough that this is not purely a matter of personal interest, but about the bigger issue of effective 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how a legislator from the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communicates with his or her voters through the assistance of relevant professional bodies.
The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is indispensable to healthy political discourse, and Mandy trusts that the ruling will set a firm precedent that ensures professional bodies within the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cannot unreasonably restrict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ves to communicate with their constituents.
Mandy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dress communication problems between legislators from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and their constituents if the system is to adequately serve society. The government should amend the relevant Ordinance to ensure that professional bodies are obliged to assist LegCo representatives in communicating with their constituents, whether by distributing newsletters or other means.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consider amending the electoral ordinance to allow legislators to use the Registers of Electors to send newsletters to their constituents when appropriate.
Encl.: Chronological order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Mandy Tam and HKICPA regarding its decision to stop distributing Mandys newsletters
(This above press release is issued by the Office of Mandy T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