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星期六

陪審員缺席阻審訊囚三周

其實都幾慘,甘就要坐監同留案底,之不過現在都有很多人用唔同的理由去唔做juror。不過都是最衰d香港僱主,你唔出現就炒你,雖然佢用其他借口。很多人真係手停就口停,遇到d要審成個月d case都幾麻煩....
之前year 1時都寫過一篇jury system的article的,有沒有需要變呢?

 陪 審 員 缺 席 阻 審 訊 囚 三 周
訛 稱 扭 傷 未 能 返 港 認 藐 視 法 庭 首 例 判 監 2007 年12 月21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在 內 地 任 職 經理 的 男 子 上 月 初 被 選 為 種 金 案 的 陪 審 員 , 其 間 在 內 地 打 籃 球 扭 傷 足 踝 , 自 此 以 腳 痛未 能 返 港 作 藉 口 , 多 次 缺 席 聆 訊 , 卻 被 發 現 曾 返 港 辦 理 私 人 事 務 。 陪 審 員 昨 承 認 藐視 法 庭 罪 , 法 官 指 摘 被 告 行 為 有 可 能 導 致 案 件 須 重 審 , 嚴 重 影 響 陪 審 員 制 度 , 判 他即 時 入 獄3 星 期 , 成 為 首 宗 陪 審 員 因 藐 視 法 庭 而 入 獄 的 案 件 。

被 判 即 時 入 獄的 何 錦 偉(41 歲) , 昨 出 庭 期 間 一 直 低 下 頭 , 聞 判 時 亦 不 敢 抬 頭 望 向 法 官 。 其 代 表 大律 師 稱 , 暫 沒 有 收 到 任 何 要 上 訴 的 指 示 , 何 已 接 受 被 判 監 的 事 實 , 他 亦 明 白 法 官 提出 的 關 注 。

大 律 師 指 判 刑 重

立 法 會 議 員 兼 資 深 大 律 師 梁 家 傑 指 出 ,該 陪 審 員 的 行 為 浪 費 公 帑 , 相 信 法 官 考 慮 到 阻 嚇 作 用 , 希 望 市 民 嚴 肅 面 對 陪 審 員 的制 度 和 責 任 。 曾 任 檢 控 官 的 大 律 師 潘 展 平 表 示 , 陪 審 員 被 判 入 獄 在 本 港 相 當 罕 見 ,故 他 認 為3 星 期 的 刑 期 「 都 幾 重 」 , 但 相 信 法 官 認 為 該 陪 審 員 並 非 一 時 衝 動 , 而 是故 意 及 經 過 安 排 。

何 的 代 表 大 律 師 透 露 , 何 承 認 在 得 知 自 己 缺 席 下 , 案 件仍 繼 續 審 訊 , 故 相 信 自 己 的 角 色 不 重 要 , 沒 意 識 到 缺 席 聆 訊 的 後 果 和 嚴 重 性 , 而 過去 兩 星 期 其 案 件 押 後 期 間 , 他 已 感 到 非 常 困 擾 。 何 在 江 門 一 間 紡 織 廠 任 職 生 產 經 理, 其 妻 子 亦 居 於 東 莞 , 他 每 天 審 訊 後 都 要 返 內 地 工 作 或 探 望 妻 子 。

剩5 名 陪 審 員 險 致 案 件 重 審

法 官 韋 毅 志 在 判 刑 時 指 出 , 在 遴 選 陪 審 員 時 已 清 楚 指 出 , 擔 任 陪 審 員 是 一 個 非 常 重要 及 不 能 任 意 拒 絕 的 公 民 責 任 , 但 被 告 刻 意 向 法 庭 說 謊 誤 導 法 庭 , 其 行 為 不 單 拖 延了 案 件 審 訊 , 更 浪 費 公 帑 。

事 實 上 , 案 件 開 審 第3 天 已 有 一 名 外 籍 陪 審 員 因家 庭 問 題 申 請 退 席 , 結 果 陪 審 團 只 剩 下6 人 , 而 被 告 缺 席 令 整 個 陪 審 團 最 終 只 剩 下法 定 最 低 要 求 的5 人 , 若 再 有 其 中 一 人 在 審 訊 後 期 因 事 要 退 出 , 或5 人 最 後 未 能 取 得一 致 裁 決 , 整 宗 案 件 便 要 重 審 , 故 韋 毅 志 認 為 何 的 行 為 加 重 了 餘 下5 人 的 負 擔 。

官 ﹕ 削 弱 陪 審 員 制 度 不 可 容 忍

他 續 指 出 , 陪 審 團 制 度 是 本 港 刑 事 審 訊 程 序 的 重 要 基 石 , 陪 審 員 不 能 隨 意 選 揀 是 否參 與 , 否 則 制 度 會 難 以 維 持 , 而 被 告 的 行 為 削 弱 陪 審 員 制 度 , 不 可 容 忍 。

韋 毅 志 又 指 出 , 被 告 最 初 向 法 庭 請 假 , 指 自 己 在 內 地 遇 上 意 外 正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但 他 出 示 的 醫 療 紀 錄 顯 示 , 他 根 本 沒 有 住 院 , 而 所 謂 的 意 外 亦 只 因 打 籃 球 而 扭 傷 足踝 , 紀 錄 上 亦 沒 有 說 明 被 告 不 可 出 庭 或 遠 行 。 法 官 考 慮 到 不 可 能 無 了 期 等 待 被 告 出現 , 衡 量 過 後 決 定 案 件 在 只 剩5 名 陪 審 員 之 下 繼 續 審 訊 。

此 外 , 何 某 曾 於11 月25 日 返 港 , 顯 示 如 果 他 願 意 , 即 使 感 到 不 適 仍 能 返 港 。 惟 被 告 在 得 悉 案 件 在 其 缺席 後 仍 然 繼 續 審 訊 , 遂 去 信 法 庭 說 謊 , 指 自 己 因 腳 傷 未 能 返 港 , 要 求 撤 銷 其 陪 審 員職 務 , 韋 毅 志 認 為 兩 件 事 並 非 巧 合 , 是 被 告 刻 意 誤 導 法 庭 。

過 往 法 庭 亦 發生 陪 審 團 「 闖 禍 」 事 件 , 例 如2000 年 一 宗 謀 殺 案 中 , 一 名 男 陪 審 員 於 證 人 作 供 時 入睡 , 法 官 最 後 決 定 解 散 陪 審 團 , 但 該 陪 審 員 並 無 被 追 究 。 同 年 在 一 宗 謀 殺 女 童 案 中, 一 名25 歲 男 教 師 被 選 為 陪 審 員 後 , 突 然 向 辯 方 大 律 師 伸 出 舌 頭 扮 鬼 臉 , 教 師 當 時解 釋 扮 鬼 臉 是 為 了 抒 發 感 情 , 法 官 最 後 亦 接 納 , 不 予 追 究 。

 釘 官 韋 毅 志 狠 辣 見 稱  2007 年12 月21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這 次 下 令 將 缺陪 審 員 即 時 收 監 的 , 乃 有 「 釘 官 」 之 稱 的 法 官 韋 毅 志 。 韋 毅 志 於 英 國 出 生 , 在 南 非修 讀 法 律 ,88 年 在 港 獲 委 任 為 裁 判 官 ,98 年 獲 擢 升 為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 去 年11 月 獲 任命 為 高 院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

韋 毅 志 曾 處 理 多 宗 重 大 刑 事 案 。02 年 程 介 南 被 控公 職 人 員 行 為 失 當 及 收 受 利 益 , 韋 毅 志 判 程 入 獄18 個 月 ; 同 年 韋 毅 志 擔 任 高 院 暫 委法 官 , 判 處 強 姦3 名 女 生 並 拍 下 犯 案 過 程 的 「 攝 錄 色 魔 」 張 禮 文 終 身 監 禁 , 張 其 後上 訴 減 刑 至24 年 。

韋 毅 志 去 年 審 理 毛 玉 萍 做 市 案 初 期 , 辯 方 以 毛 玉 萍 病 情欠 佳 , 不 能 確 定 出 院 日 期 , 未 能 出 席 審 訊 , 但 韋 毅 志 立 即 下 令 撤 銷 毛 的 保 釋 , 將 她扣 押 在 瑪 麗 醫 院 羈 留 病 房 。

 隨 機 抽 選 不 能 隨 意 免 役  2007 年12 月21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陪 審 團 是 本 港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基 石 , 此 制 度 是 由 合 資 格 的 社 會 人 士 去 決 定 被 告 是 否 有 罪 。 市 民 獲挑 選 為 陪 審 員 後 , 除 極 特 殊 的 理 由 外 , 一 般 都 不 能 「 免 役 」 。 有 大 律 師 指 出 , 曾 見過 外 國 有 市 長 被 選 為 陪 審 員 後 , 以 上 班 等 由 表 示 不 願 擔 任 , 一 般 法 官 都 不 會 接 納 ,但 通 常 陪 審 員 亦 會 遵 從 法 官 指 示 , 相 信 今 次 僅 屬 個 別 事 件 。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稱 , 除 了 懷 孕 、 長 期 病 患 或 出 示 證 據 如 機 票 等 原 因 , 法 官 一 般 都 不 會 同 意 「 放 走 」 獲 選 為 陪 審 員 的 市 民 。

大 律 師 潘 展 平 以 往 曾 接 手 處 理 審 訊 長 達4 個 月 的 案 件 , 依 其 觀 察 , 大 部 分 陪 審 員 都 表 現 盡 責 , 留 心 聽 取 證 供 , 相 信 今 次 僅 屬 個 別 案 件 。

曾 出 任 擔 陪 審 員 的 高 小 姐 , 獲 悉 有 陪 審 員 因 藐 視 法 庭 判 監 而 大 表 驚 訝 : 「 咁 都 要 坐監 ? 」 她 憶 述 自 己 當 陪 審 員 時 , 初 時 也 有 成 員 表 現 不 情 願 , 但 到 了 正 式 審 訊 , 各 人都 因 為 對 案 件 感 到 很 新 奇 , 認 真 參 與 聆 訊 。

現 時 本 港 最 嚴 重 的 刑 事 案 件 包括 謀 殺 、 誤 殺 和 強 姦 等 , 均 由 一 名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和7 名 陪 審 員 聆 訊 , 若 案 中 被 告 數目 較 多 , 法 官 可 酌 情 把 陪 審 員 人 數 增 至9 名 。 另 外 , 死 因 研 訊 和 部 分 民 事 案 如 誹 謗, 也 會 選 陪 審 團 審 理 。

任 何21 至65 歲 、 精 神 健 全 、 品 格 良 好 及 熟 悉 中 文 或英 文 的 香 港 居 民 , 均 有 資 格 出 任 陪 審 員 , 但 行 政 會 議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 法 律 界 人 士 、紀 律 部 隊 、 感 化 主 任 、 醫 生 、 記 者 、 神 職 人 員 則 可 獲 豁 免 。

高 院 每 星 期 會以 隨 機 抽 選 的 方 式 , 從 陪 審 員 名 單 內 抽 出 若 干 數 目 的 市 民 , 法 庭 會 以 掛 號 郵 遞 把 傳票 寄 給 他 們 , 收 到 傳 票 的 市 民 要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往 高 院 或 死 因 庭 , 當 日 若 有 案 件 開 審, 法 庭 書 記 會 以 抽 籤 方 式 , 從 被 傳 召 出 席 的 市 民 中 選 出 正 式 陪 審 員 。 陪 審 員 可 獲 發津 貼 每 天280 元 , 法 官 可 酌 情 增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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