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

司法機構小組建議 律師可打高院官司

我同很多同學都很擔心,我自己認為對就真係對young bar有很大影響。人地d大行,肥水不留別人田,自己一條龍食哂佢,好過分俾人啦!對資深同有名氣的當然沒有影響,大case唔找你找邊個wor....
今日同tutor傾計,得出的結論是...除非係可以做到最top,否則都幾難survive....
唉..看來..我的夢想....
不過如果想做都可以遲些多些經驗先call bar,沒有收入,不打緊...但要一開始俾很多$出去,就不是甘易...

司法機構小組建議 律師可打高院官司 2007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事務律師爭取多年的較高級法院發言權(right of audience,下稱發言權),終於獲司法機構接納,法律界多年來由大律師壟斷高級法院公開聆訊的傳統,極可能在不久將來結束。司法機構「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昨日發表報告,建議讓執業5年,兼且有足夠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律師會會長黃嘉純估計,將來高等法院的訴訟可以由一間律師行包辦而毋須另聘大律師,訟費有可能下調。

司法機構於2004年6月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擴大事務律師的出庭發言權。由於律師目前已經能夠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的內庭聆訊中發言,因此小組研究擴充的範圍,主要是高等法院或上級法院的公開聆訊或上訴。

須執業5年 有足夠訴訟經驗

工作小組在報告書中指出,擴充律師的發言權,增加達水平的出庭代訟人數目符合公眾利益,但同時亦要保持庭上的訟辯水平不變,亦不會對大律師行業的繼續運作造成威脅。小組建議,有意申請「發言權」的事務律師,必須執業滿5年,兼且有足夠的訴訟經驗,律師會理事會接受申請後,連同建議交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審批(見表)。

律師會會長黃嘉純對建議表示歡迎。他表示,擴大律師發言權後能否減省律師費,須視乎個別案件的複雜度,不過,由於減省轉聘程序,相信律師費開支有機會減省。

他說,暫時無法估計行內有多少律師會申請成為較高級法院的代訟人,但相信對同業及有意參與訴訟工作的法律學生有吸引力,而目前已有不少跨國律師行的外界律師,在英國已擁有代訟人資格,有足夠能力代表客戶出庭發言。

李國能已接納小組建議

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亦歡迎小組建議。他說,知道行內年輕大律師對擴大律師發言權有憂慮,認為會被對方「搶生意」,但他認為實際情未如想像中惡劣,而訟費亦未必出現大幅度下調(見另稿)。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已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已將報告書交予律政司長,由行政機關考慮和做立法工作。

大律師公會主席﹕未必會影響生計 2007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表示,了解行內年輕大律師擔心一旦律師的發言權得以擴充至高等法院,客戶可能減少聘用大律師,影響大律師生計。對此憂慮,袁國強認為是「心理因素多於實際因素」,他引述英國的例子,指當地年前擴充律師發言權後,並無出現律師與大律師爭生意的情形,相信擴充律師發言權未必會影響大律師生計。

擴發言權未必會減低訟費

袁國強表示,不少跨國律師行的外國律師,於海外都擁有代訟人資格,「技巧好過許多年輕大律師」,相信他們能夠勝任在較高級法院發言。他又說,即使擴充律師的發言權,亦未必會減低訟費,「一個律師即使再出眾,都不可能兼顧預備文件及訟辯的工作,始終都要獨立請一個律師負責訟辯,以一宗簡單的高等法院聆訊為例,請一個超過5年經驗的律師,未必便宜過一個有3至4年經驗的大律師」。

袁國強指出,雖然建議中的考核方法理想,但律師由於毋須遵守大律師的「不得拒聘原則」(cab-rank rule),他們的獨立程度可能不如大律師,「若你要告一間大公司,即使它不是律師樓的客戶,但律師們都會想在將來接它的生意,未必會肯接你的案件,若全部律師與大律師融合,大律師獨有的獨立性就不能夠維持」。

事務律師爭取多年 律師會100周年贈興 2007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事務律師爭取發言權多年,終於得到司法機構正面回應,適逢今年是香港律師會成立100周年紀念,擴充發言權可說是給律師會「贈興」。律師會會長黃嘉純笑言,司法機構今次的宣布,事前並無跟律師會「夾定」。

事實上,事務律師能否在較高級法院發言,律師會已爭取多年,每年法律年度的開啟儀式,律師會會長在發言時都必然重提,英國在2000年推出《2000年較高法院資格規例》,擴充當地事務律師的發言權之後,律師會的要求更加強烈。支持者認為增加代訟人數可以減輕訴訟費用,反對者則擔心增加人數會影響大律師行業的存在,亦會降低法庭的訟辯水平。直至2004年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此事。

執業律師5799人 大律師1028人

至今年8月,本地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有5799人,執業大律師則有10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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