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

德 勤 又 理 財 : 中 港 稅 局 資 料 互 換

德 勤 又 理 財 : 中 港 稅 局 資 料 互 換 在最 近 數 月 , 筆 者 已 於 多 份 報 章 發 表 過 有 關 內 地 與 香 港 正 商 談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安 排 的 文章 。 筆 者 指 出 , 中 港 稅 務 機 關 一 旦 落 實 執 行 這 安 排 , 對 港 商 的 影 響 尤 其 深 遠 。 稅務 局 局 長 劉 麥 懿 明 女 士 於 早 前 宣 布 , 稅 務 局 已 在 3 月 16 日 與 內 地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完成 有 關 全 面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安 排 的 第 二 輪 會 談 , 並 已 草 簽 協 議 。 有 關 安 排 最 快 可 在 一年 內 正 式 簽 署 , 並 可 能 在 2007/08 財 政 年 度 正 式 實 施 。 雖 然 她 沒 有 透 露 有 關 安 排 的具 體 內 容 , 但 表 示 在 新 措 施 下 , 兩 地 政 府 將 無 可 避 免 地 交 換 相 關 訊 息 , 並 指 有 關 安排 將 有 助 打 擊 避 稅 和 逃 稅 。 3 個 問 題 要 關 注 有 關 安 排 下 的 資 料 互 換 , 有 下 列 3 點 值 得 關 注 的 地 方 。 首先 是 獲 得 資 料 的 方 式 。 其 一 方 式 是 由 資 料 互 換 的 其 中 一 方 先 提 出 要 求 , 另 一 方 才 提供 有 關 資 料 ; 另 一 方 式 是 在 沒 有 接 獲 另 一 方 的 要 求 下 , 主 動 地 將 資 料 提 供 給 對 方 。筆 者 認 為 第 一 種 方 式 比 較 合 理 。 此 外 , 有 關 安 排 亦 應 包 括 一 個 監 察 機 制 , 確 保 整 個資 料 互 換 的 過 程 貫 徹 執 行 。 其 次 是 互 換 資 料 的 內 容 。 稅 務 局 局 長 強 調 , 交 換 相 關 訊 息 的 內 容 只 局 限 於 稅 務 層 面 , 這 與 經 合 發 展 組 織 ( OECD ) 和 聯 合 國 的 稅 收 協 定 一 致 。 根據 現 行 的 《 稅 務 條 例 》 , 香 港 稅 務 局 向 納 稅 人 索 取 的 資 料 必 須 與 稅 務 問 題 有 關 。 但是 , 因 應 實 行 中 港 兩 地 免 雙 重 徵 稅 的 安 排 , 這 條 例 也 可 能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改 。 筆者 希 望 有 關 修 改 不 會 引 致 納 稅 人 須 向 香 港 稅 務 局 提 供 與 其 稅 務 問 題 無 關 的 資 料 。 第三 是 雙 方 獲 得 的 資 料 會 否 在 稅 務 層 面 以 外 運 用 。 這 方 面 大 可 參 照 OECD 和 聯 合 國 的稅 收 協 定 。 根 據 該 協 定 , 互 換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 必 須 只 用 作 稅 務 層 面 上 。 雖 然 有 關 安排 的 詳 情 未 明 , 稅 務 局 局 長 已 強 調 , 當 局 亦 將 立 法 保 障 市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 以 防 止 資料 被 濫 用 。 不 知 兩 地 會 否 同 時 立 法 , 確 保 互 換 的 資 料 只 會 運 用 於 稅 務 層 面 上 。 中港 兩 地 資 料 互 換 已 成 事 實 ,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不 少 。 兩 地 免 雙 重 徵 稅 安 排 簽 訂 後 , 中 港的 稅 務 機 關 很 容 易 便 獲 得 兩 地 關 聯 公 司 的 賬 目 以 作 比 較 。 若 發 覺 兩 地 的 賬 目 有 差 異, 稅 務 機 關 會 否 考 慮 到 這 些 差 異 是 由 於 中 港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在 不 同 的 文 化 及 不 同 的 會計 制 度 下 所 編 制 而 產 生 , 並 酌 情 處 理 ? 事 實 上 , 稅 務 局 較 偏 重 於 當 時 產 生 的 正 本 文件 , 筆 者 隱 約 覺 得 , 稅 務 局 已 漸 少 行 使 酌 情 權 , 以 接 納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作 為 有 力 證 據。 隨 「 中 港 安 排 」 協 議 已 草 簽 , 筆 者 估 計 港 澳 兩 地 稅 務 資 料 互 換 亦 快 將 實 施 。 據 了 解 ,很 多 港 商 在 澳 門 亦 有 開 設 公 司 , 若 有 關 公 司 與 在 港 的 關 聯 公 司 有 賬 務 來 往 , 亦 必 須及 早 作 出 準 備 及 調 節 。 關 劍   德 勤 會 計 師 行 稅 務 合 夥 人 林 顯 裕 德 勤 會 計 師 行 稅 務 高 級 經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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