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4日星期六

年輕大狀的另一難處

依家做junior bar 真係很難做,一來已經沒有什麼人工又要交燈油火蠟,二來個client入左罪要appeal就賴落個大狀度。要知道做duty lawyer接個case時間很短,要做得好當然唔容易。還有個client對你講的又唔係事實的全部,到出了事就賴落你度。這行名譽很緊要,一個唔好彩有心去幫人反而俾人害....
大狀認睇漏眼 販毒案須重審      2008年6月14日

【明報專訊】從馬來西亞來港的旅客在機場被發現行李箱內藏2.2千克氯胺酮(俗稱K仔),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成,早前他提出上訴,指原審時透過法援聘用的辯方大律師,沒有替他在案中的關鍵問題上提出抗辯,大律師亦承認自己一時「睇漏眼」,結果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下令案件重審。

大狀未就關鍵重點抗辯

上訴人Mustaq Ali Sameer Ahmed,他原審時辯稱來港前在吉隆坡機場遇上友人,友人託他把4盒禮物帶來香港,上訴人遂將該4盒「禮物」放在他的行李箱底部,然後將自己的衣物放在上面,他一直不知道「禮物」原來是毒品。

上訴人於案件開審前,已把上述說法告知代表大律師,但至案件開審時,控方的證供指上訴人把4盒毒品夾在衣物中間,並且有相為證,令陪審團認為上訴人知道該 4 盒「禮物」是毒品,並刻意把毒品藏在衣物中間。惟辯方大律師並沒有就這點提出反對,亦沒有就行李箱內衣物及毒品的擺放方法,盤問控方證人。當上訴人提出上 訴後,上訴庭下令當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就有關問題作解釋,該大律師承認是自己「睇漏眼」。

上訴庭﹕有欠公平 判上訴得直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出,大律師「睇漏眼」,無可避免令上訴人當日出庭自辯時,會被質疑是即場「作古仔」;案中衣物與毒品的擺放方法屬關鍵問題,控方的結案 陳辭及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均有提到這點,若辯方大律師一心希望保護被告的利益,以及確保被告能獲得公平審訊的話,是不可能「睇漏眼」,但大律師一直沒有作任 何修訂。上訴庭認為,辯方大律師「睇漏眼」不單令上訴人不能獲得公平審訊,亦令定罪不穩妥,故裁定上訴人得直,下令案件於4個月內重審。

【案件編號﹕CACC215/06】

倘律師疏忽累坐監 可向公會投訴索償      2008年6月14日

【明報專訊】市民延聘大律師打官司,卻發現代表律師表現不專業,在審訊時疏忽及「漏招」而令自己蒙上不白之冤,可以向大律師公會作出投訴。根據大律師公會 資料,公會收到投訴後會作調查,若有需要,更會展開聆訊,若發現當中涉及行為失當,會就結果向該大律師警告、罰款甚至停牌。

若涉行為失當 大律師或遭停牌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市民若因律師的疏忽而被定罪甚至「坐冤枉監」,可循民事途徑向該名律師追討賠償;由於大部分大律師都有購買保險,故賠償金一般由保險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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