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

盜墓案 官質疑人骨非可偷財產

看來是一單幾有趣既case~~~~~~~兩面所講的都有pts,幾interesting~~
盜墓案 官質疑人骨非可偷財產      2008年4月24日

【明報專訊】粉嶺蝴蝶山「盜墓三人組」案,早前承認偷竊及企圖偷竊的年輕麵包師傅(圖),原定昨日判刑,但裁判官質疑人類骸骨是否屬於偷竊罪中所指可被盜取的財產,要求控辯雙方研究是否適合控以偷竊罪名。

裁判官曾健仕暫時擱置被告答辯,暫時列作不認罪。被告獲准保釋等待5月21日再訊,案件將於6月4日開審。

研究偷竊控罪 被告列不認罪

曾健仕判刑前指出,根據普通法,人類骸骨不可視為可被盜的財產,除非該骸骨是經過製作,如被放在博物館展覽或作教學用途,又或者其存在是作某個用途及意義(見另稿)。

但控方指出,中國人傳統上對先人具有特別情感,先人骸骨對他們來說有特別及珍貴的意義,先人死後會舉行祭祀儀式再安葬,故先人的骸骨應被視為後人的財產;再者,被盜墓的後人已報警表示會追究損失。不過,曾健仕質疑中國人對祖先的情感,是否可凌駕於法律之上。

辯方則與控方持相反意見,提出一個1999年的英國案例供法庭參考,該案例是被告在醫學院內偷取一些人體部分,由於這些部分是經過製作,故裁定偷竊罪成立。

曾健仕聽罷控辯雙方的理據後,認為暫不宜作出定論,將案押後至5月21日作審前覆核,讓控辯雙方整理好法律觀點的爭議。他同時將被告葉國榮(21歲)的答辯轉為不認罪,與同案否認控罪的女被告彭康婷一併處理。葉准以1000元擔保外出候審。

粉嶺蝴蝶山「盜墓三人組」涉及3名被告,分別為葉國榮、黃梓榮(22歲)及彭康婷(17歲),3人被控於本年2月在蝴蝶山某墳墓,與另一名不知名者從3個金塔中盜取人類骸骨,而上述物品為彭廖桂妹的財產。早前黃獲撤銷起訴,葉承認偷竊及企圖偷竊兩項罪名,彭則否認兩罪。

【案件編號:FLCC547/08】

案例﹕須經製作或具特殊用途      2008年4月24日

【明報專訊】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即犯盜竊罪。事實上,外國已有案例指人類骸骨不可視為可被盜的財產,除非該骸骨是經過製作,如被放在博物館展覽或作教學用途,又或其存在是作某個用途及意義。

律師﹕放金塔供奉 與子孫有價值

本案控罪指被告從金塔中盜取人類骸骨,有大律師表示,香港沒有相關案例,但他強調案例最終有否約束力,仍要考慮本港地方色彩及背景。大律師認為中國人將先 人骸骨放在金塔內供奉,證明骸骨對其子孫有價值,應可視為可被盜竊的財產。至於會否有其他適合控罪例如刑事眦壞,大律師指要視乎客觀環境,若控以刑事眦 壞,則要考慮偷骨時金塔有否被眦爛等。

不過,律師梁永鏗亦認同裁判官曾健仕的說法,指根據普通法,人骨是不可被盜竊的財產,除非該人骨已變成製成品或標本,故若控方可以證明金塔內的人骨是經過 處理及製作,便可控以偷竊罪;而另一個可能的控罪,是阻礙合法殮葬屍體,因為對方已葬好先人,現在卻在金塔內被盜走,算是一種阻礙行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