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版權大勝利?定係欺騙無知的市民?

看到明報某專欄,刪除鄭希怡在youtube的《東華》的飛褲片段是版權的大勝利,看到真的有些憤怒!為什麼呢? http://hk.news.yahoo.com/061212/12/1y4q7.html 最討厭有些人蝦d不懂版權法的小市民!版權不是完全禁止市民將片段放上網的。根據版權法S35A(3)(b)(ii), 市民是可以將一段不長於10mins的電視片段放上網的。鄭希怡在《東華》的飛褲片段只是幾分鐘,所以係完全合法可以放上網的。 一開始已經講明版權法是要平衡copyright owner同users的利益,但香港往往是tilted towards the righ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章: 528 標題: 版權條例 憲報編號: L.N. 211 of 2003 條: 35A 條文標題: 電腦程式的複製品或與電腦程式載於同一物品的某些其他作品的複製品並非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版本日期: 28/11/2003 (1) 如本款適用的作品的複製品是在製作它的所在國家、地區或地方合法地製作的,則它並非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2) 如某作品的複製品— (a) 屬電腦程式的複製品;或 (b) 不屬電腦程式的複製品,但與電腦程式的複製品載於同一物品,且並非第(3)或(4)款所規定者, 而假使沒有第(1)款,該複製品便會是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則第(1)款適用於該複製品。 (3) 任何第(2)(b)款所描述的作品的複製品如符合以下說明,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複製品— (a) 該複製品是或實質上是整齣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複製品;或 (b) 如該複製品是某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部分的複製品,則— (i) 該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所有部分(指其複製品載於有關物品的部分)合起來構成或實質上構成整齣該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或 (ii) 該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所有部分(指其複製品載於有關物品的部分)的總計觀看時間(就電影而言)超逾15分鐘,或(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而言)超逾10分鐘, 而在(a)及(b)(i)段中對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提述,就由一集或多於一集劇情組成的電視劇或電視電影而言,即為對該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一集劇情的提述。 (4) 任何第(2)(b)款所描述的作品的複製品如屬— (a) 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複製品(第(3)款適用者除外); (b) 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的複製品;或 (c) 構成電子書的一部分的複製品, (“指明作品複製品”)則在下述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於該複製品:某人在獲取載有該指明作品複製品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時,其目的是為了獲取載於該物品的各指明作品複製品的可能性,大於為了獲取載於該物品的不屬指明作品複製品的各作品的複製品的可能性。 (5) 就第(4)款而言,於考慮獲取某物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載於該物品的某作品的複製品的可能性時,任何電腦程式中如有任何部分的功能是提供方法以進行以下活動,則該等部分的複製品須被視為指明作品複製品的部分— (a) 觀看或收聽載於該物品的指明作品複製品,或(如該作品經編碼處理)就該作品進行解碼,以便能夠觀看或收聽該指明作品複製品;或 (b) 搜索載於該物品的指明作品複製品的任何特定部分。 (6) 在本條中,“電子書”(e-book) 指載於單一物品的作品的複製品的組合,而該組合包含— (a) 以下每項作品的一份或多於一份複製品— (i) 電腦程式;及 (ii) 文學作品(電腦程式除外)、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主要作品”), 而其編排方式令主要作品的複製品以書本、雜誌或期刊的電子版本的形式呈現;及 (b) 一份或多於一份影片或聲音紀錄的複製品(如該複製品或該等複製品是附同主要作品作說明用途的)。 (7) 為免生疑問,在本條(第(6)款除外)中,對作品的複製品的提述,即為對整項作品的複製品或作品的任何實質部分的複製品的提述。 即是話一段不超逾10分鐘的電視片段,市民是可以自由地放上網的。這個section是2003年新加入的,就是認為市民都有權利放10mins電視片段,或15mins的電影片段才決定加入這個section的。不過現時都沒有任何cases可以follow,所以都不知道法庭的最終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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