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

公平競爭法

一篇很好的文章... 我認為香港應該儘快下實公平競爭法 ..昨晚看三色台的娛樂直播訪問成龍..我看到主持人一手拿住TVB同TVB娛樂台的mic去做訪問..這些就是不公平競爭..用TVB強大的資源去打d細台... 公平競爭法第一樣要做的就是阻止TVB去壟斷香港大部份的藝人...藝人接受有線的訪問不用再講普通話, 同TVB公平競爭.. 林 平 ﹕ 競 爭 法 利 遠 大 於 弊 2006 年6 月30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作 者 為 嶺 南 大 學 經 濟 系 教 授 競 爭 法 是 市 場 經 濟 的 「 遊 戲 規 則 」 , 競 爭 法 的 建 立 和 實 施 並 不 等 於 政 府 干 預 市 場 。 相 反 , 競 爭 法 的 目 標 是 為 了 保 證 市 場 機 制 正 常 運 行 、 保 證 企 業 和 消 費 者 不 受 「 違 規 行 為 」 傷 害 。 現 在 有 大 約10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經 建 立 競 爭 法 。 新 加 坡 去 年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競 爭 法 , 中 國 國 務 院 也 已 在 近 期 原 則 上 通 過 了 中 國 大 陸 《 反 壟 斷 法 草 案 》 , 並 將 交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 香 港 當 然 應 當 珍 惜 其 全 球 最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的 地 位 , 但 與 一 些 人 想 像 的 不 同 , 競 爭 法 的 建 立 其 實 並 不 會 降 低 傳 統 基 金 會(Heritage Foundation) 對 香 港 的 有 關 「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 的 評 分 。 競 爭 法 的 建 立 不 但 不 會 損 害 反 而 有 助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 與 傳 統 基 金 會 「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 評 比 平 行 的 是 世 界 經 濟 論 壇(World Economic Forum) 所 做 的 「 競 爭 力 排 名 」 。 根 據 這 一 評 比 , 香 港 在05 年 的117 個 經 濟 體 系 中 排 名 只 有28 , 大 大 低 於 第5 位 的 新 加 坡 。 香 港04 年 排 在 第21 位( 不 知 是 何 原 因 , 香 港 對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的 排 名 談 論 的 很 少) 。 香 港 得 分 如 此 低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 就 是 所 謂 的 「 官 商 勾 結 」(government favoritism in policy-making) 現 象 的 存 在 。 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香 港 在 一 些 領 域 內 存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情  。 建 立 競 爭 法 , 有 利 於 消 除 人 們 對 「 官 商 勾 結 」 的 疑 惑 。 競 爭 法 的 建 立 是 所 有( 大 、 中 、 小) 企 業 公 平 和 有 效 競 爭 的 前 提 。 競 爭 法 不 是 針 對 大 公 司 , 更 不 會 無 故 「 分 拆 」 大 公 司 。 對 於 具 有 自 然 壟 斷 屬 性 的 行 業( 如 電 力 、 煤 氣 、 供 水 等 等) , 政 府 可 通 過 對 價 格 或 資 本 收 益 率 方 面 的 管 制 , 而 不 是 用 競 爭 法 的 辦 法 來 達 到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與 消 費 者 利 益 的 平 衡 。 作 為 一 個 「 城 市 經 濟 體 」 , 規 模 經 濟 對 香 港 非 常 重 要 ,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香 港 不 需 要 競 爭 法 。 規 模 經 濟 對 社 會 有 好 處 , 同 時 也 可 能 會 削 弱 競 爭 , 從 而 對 社 會 不 利 。 有 些 反 競 爭 行 為( 比 如 價 格 串 謀) 並 不 帶 來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 限 制 這 種 行 為 對 香 港 只 會 有 好 處 , 不 會 有 任 何 害 處 。 有 人 擔 心 一 項 新 的 法 律 建 立 會 增 加 企 業 經 營 的 限 制 條 件 。 這 種 擔 憂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但 整 體 來 講 , 競 爭 法 的 建 立 不 會 增 加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本 。 通 過 防 止 其 他 經 營 者 的 「 違 規 行 為 」 , 包 括 上 游 供 應 商 或 下 游 企 業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 競 爭 法 的 實 施 還 會 減 低 守 法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本 。 同 時 , 在 更 加 公 平 的 市 場 環 境 下 , 企 業 之 間 的 競 爭 會 加 劇 , 從 而 使 從 商 所 需 的 各 種 投 入( 土 地 、 能 源 、 原 材 料 等) 的 價 格 水 平 下 降 , 最 終 提 高 香 港 企 業 的 競 爭 能 力 。 香 港 現 有 以 行 業 為 基 點 的 競 爭 政 策 有 兩 大 弊 端 ﹕ 第 一 , 把 行 業 分 成 「 需 要 競 爭 法 」 和 「 不 需 要 競 爭 法 」 兩 類 的 做 法 本 身 就 不 公 平 , 同 時 也 容 易 給 人 一 種 歧 視 一 類 行 業 和 偏 袒 另 一 類 行 業 的 印 象 。 難 怪 有 人 把 最 近 政 府 對 燃 油 行 業 的 調 查 解 讀 成 針 對 外 資 企 業 。 燃 油 企 業 對 建 立 跨 行 業 競 爭 法 的 呼 籲 , 就 包 含 了 對 政 府 歧 視 做 法 的 不 滿 , 政 府 也 是 有 口 難 辯 。 第 二 , 在 目 前 的 政 策 框 架 下 , 行 業 執 法 機 構 既 是 競 爭 政 策 的 執 行 者 , 同 時 又 具 有 其 他 的 傳 統 管 制 者(regulator) 的 功 能 , 比 如 組 織 招 標 投 標 、 發 牌 照 、 價 格 管 制 等 。 這 種 「 雙 重 身 分 」 的 存 在 , 會 影 響 執 法 過 程 的 透 明 度 , 不 利 於 執 法 的 獨 立 性 。 另 外 , 就 像 體 育 比 賽 中 裁 判 與 球 隊 不 能 太 熟 悉 一 樣 , 競 爭 法 的 執 法 機 關 與 具 體 企 業 最 好 要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 一 個 「 超 然 」 於 具 體 行 業 之 上 的 執 法 機 構 , 既 有 利 於 不 同 行 業 之 間 執 法 的 一 致 , 又 有 利 於 保 證 執 法 的 獨 立 和 公 正 。 通 過 借 鑑 其 他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經 驗 和 教 訓 , 香 港 的 競 爭 法 體 系 可 以 做 到 不 出 現 美 國 那 樣 的 「 過 分 訴 訟 」 現 象 。 在 保 證 其 功 能 和 獨 立 的 前 提 下 , 競 爭 法 的 執 法 機 構 可 以 設 立 得 不 至 於 大 而 臃 腫( 到 目 前 為 止 , 新 加 坡 競 爭 委 員 會 的 人 員 數 目 不 超 過30) 。 不 管 怎 樣 , 對 香 港 這 樣 一 個 富 庶 的 信 奉 公 平 競 爭 的 經 濟 體 來 言 , 執 法 成 本 不 應 成 為 建 立 有 市 場 經 濟 憲 法 之 稱 的 競 爭 法 的 障 礙 。 香 港 應 通 過 建 立 自 己 的 競 爭 法 , 來 向 全 世 界 展 示 它 對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的 信 仰 和 理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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