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

先科國際帶來的震撼

近日看到先科國際的news, 對於我這個law學生來講都有一些震撼.因為林炳昌同大律師艾勤賢所俾控告的都是一般人不會犯上的罪.是否作為律師會比其他人較容易犯上官非呢?現實上有很多事都不是非黑即白的,往往存在灰色地帶,一不小心就很容易踩過界.有時我覺得很迷茫,還有少許不安... 稱 艾 勤 賢 不 誠 實   今 聽 取 求 情 官 指 林 炳 昌 拉 傳 媒 落 水 【本 報 訊 】 先 科 國 際 前 主 席 及 兩 名 律 師 等 四 人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案 ,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馮 驊 花了 三 天 時 間 , 終 於 把 150 多 頁 裁 決 理 由 宣 讀 完 , 辯 方 將 於 今 日 求 情 。 雖 然 艾 勤 賢 被裁 定 串 謀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名 不 成 立 , 卻 於 裁 決 中 被 指 並 非 誠 實 的 證 人 , 法 官 亦 接 納翁 靜 晶 供 詞 , 認 為 林 炳 昌 希 望 將 傳 媒 牽 涉 事 件 , 而 《 星 島 》 女 記 者 更 被 指 遭 林 「 如機 器 般 利 用 」 。   記 者 : 黃 詠 鍶 昨日 庭 上 所 見 , 三 名 被 還 柙 的 被 告 林 炳 昌 、 黃 創 光 及 徐 敏 偲 精 神 明 顯 比 前 兩 日 好 , 林亦 較 前 寬 容 , 在 犯 人 檻 內 與 艾 勤 賢 不 時 交 頭 接 耳 。 林 的 兒 子 林 威 辰 昨 再 到 庭 支 持 父親 , 並 在 庭 外 表 示 還 未 有 機 會 到 收 押 所 探 父 , 至 於 上 訴 事 宜 , 他 表 示 已 交 律 師 處 理。 當 被 問 到 他 母 親 有 否 為 林 炳 昌 憂 心 時 , 他 只 說 「 屋 企 個 個 都 擔 心 」 , 不 過 , 他 表示 並 無 與 父 親 的 女 友 周 飛 言 聯 絡 。 法 官 馮 驊 在 判 詞 中 接 納 女 職 員 一 直 自 願 受廉 署 保 護 。 他 續 指 , 難 以 裁 定 艾 勤 賢 是 否 知 道 首 被 告 黃 創 光 才 是 人 身 保 護 令 案 幕 後策 劃 及 受 益 人 , 但 確 定 他 至 少 知 道 黃 及 林 炳 昌 對 事 態 發 展 極 為 關 心 , 惟 因 無 法 肯 定艾 是 否 知 道 為 女 職 員 申 請 人 身 保 護 令 背 後 存 有 欺 詐 陰 謀 , 所 以 裁 定 其 串 謀 妨 礙 司 法公 正 罪 不 成 立 。 法 官 指 根 據 艾 勤 賢 自 辯 時 的 部 份 證 供 , 認 為 他 的 解 釋 難 以 令人 信 服 。 「 我 認 為 這 樣 的 裁 決 很 悲 哀 , 但 第 四 被 告 ( 艾 勤 賢 ) 確 非 一 名 誠 實 證 人 。」 此 時 , 只 見 艾 低 下 頭 , 並 無 特 別 反 應 。 法 官 再 指 , 相 信 《 南 華 早 報 》 前 女 記 者 周燕 玲 的 供 詞 , 相 信 她 在 與 艾 勤 賢 兩 度 交 談 後 , 得 出 女 職 員 為 受 保 護 證 人 的 唯 一 結 論, 故 裁 定 艾 兩 項 企 圖 披 露 受 保 護 證 人 身 份 罪 成 。 記 者 「 如 機 器 般 被 利 用 」 另外 , 法 官 亦 相 信 翁 靜 晶 的 供 詞 , 指 林 曾 表 示 「 會 開 動 所 有 機 器 對 付 廉 署 」 。 法 官 憑《 星 島 》 女 記 者 徐 曉 伊 於 艾 到 警 署 報 案 當 晚 曾 與 林 及 艾 二 人 通 電 話 , 推 論 林 為 了 牽涉 傳 媒 , 所 以 將 廉 署 疑 非 法 禁 錮 女 職 員 事 件 告 知 徐 。 徐 其 後 為 獲 取 更 多 資 料 , 遂 致電 艾 再 查 詢 。 法 官 指 《 星 島 》 於 翌 日 刊 登 的 一 篇 報 道 , 便 證 實 該 記 者 已 「 如 機 器 般被 利 用 」 , 希 望 廉 署 因 受 壓 而 釋 放 女 職 員 。 法 官 又 指 林 炳 昌 是 有 經 驗 的 律 師, 應 知 道 被 捕 人 在 轉 為 控 方 證 人 後 相 當 敏 感 , 他 卻 策 劃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 可 見 他 有心 與 黃 、 徐 及 師 爺 一 同 左 右 女 職 員 協 助 廉 署 , 故 裁 定 三 人 串 謀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成 。 林 炳 昌 現 羈 留 於 荔 枝 角 收 押 所 , 據 消 息 人 士 指 , 雖 然 林 本 周 一 被 裁 定 罪 成 還 柙需 接 受 「 通 櫃 」 , 但 他 在 過 去 兩 日 情 緒 平 靜 , 沒 有 提 出 特 別 要 求 , 林 尚 未 判 刑 , 但仍 需 穿 上 灰 色 囚 衣 。 至 於 林 會 否 被 安 排 獨 立 囚 禁 及 食 「 私 家 飯 」 , 消 息 人 士 說 : 「 佢 ( 林 炳 昌 ) 案 件 又 唔 係 咩 好 敏 感 案 , 又 唔 係 性 侵 犯 案 件 , 佢 同 其 他 犯 一 樣 需 住 大 倉 , 佢 又 已 經 被 判 有 罪 , 並 唔 係 疑 犯 , 只 可 食 『 大 鑊 飯 』 , 並 無 特 別 優 待 。 」 案 件 編 號 : DCCC298 / 05 官斥林炳昌借傳媒對付廉署 信翁靜晶證供 指林策劃「人身保護令」 2006年6月15日 【明報專訊】律師林炳昌與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及黃女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干擾女證人、以及大律師艾勤賢企圖向傳媒披露保護證人身分一案,經過連續3日,法官馮驊昨終於讀畢裁決。法官認為林炳昌乃人身保護令事件的策劃人,證供顯示他曾說要「開動所有機器」對付廉署,故認為他利用《星島日報》女記者徐曉伊作為「機器」,發放廉署牽涉非法禁錮女秘書的消息。 此外,法官指艾勤賢並非誠實的證人,認為他向法庭解釋與林炳昌及記者之間的通話,又以「不會違反與法庭的保密協議的方法」向黃創光解釋高院的人身保護,有關說法均令人難以置信。法官認為翁靜晶的證供可信,相信林炳昌曾向翁表示,自己是人身保護令事件的策劃人。 案件押後,今早會讓被告求情。3名還押的被告林炳昌、黃創光及黃的女友徐敏偲,昨日在庭上的狀態都較日前佳。 藉《星島日報》報道發「禁錮」消息 針對林、黃及徐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法官認為林明知女秘書沒有被禁錮,但仍與黃達成共識,拉攏傳媒指廉署涉嫌非法禁錮女秘書。其中,根據律師行師爺鍾錩權的證供,黃曾向他表示,林為了令黃高興,會為黃召開記者招待會。林最終雖沒有開招待會,但《星島日報》就女秘書涉嫌被廉署禁錮的報道,證明林確有拉攏傳媒。 另外,法官相信負責女秘書人身保護令的馬思忠、祁朗貽律師行,該行前經理林卓思的證供,認為林確曾向林卓思表示徐「已收錢」,以及要求合伙人馬思忠不應相信廉署及交出人身保護令的資料。法官認為,除非林一直牽涉其中,否則他不會向林卓思提及上述說話。 無證明艾勤賢早知是騙局 法官又指,證供顯示艾勤賢雖然沒有接觸女秘書,而法律上指示他代表女秘書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是徐,但他在記事簿中卻寫上黃的名字,以代表這宗人身保護令申請。 事實上,徐亦只是「掛名」,真正要求提出申請的人是黃,法官認為艾勤賢是知情的,故認為他企圖影響女秘書,但未能證明艾早已知悉這是一個騙局,故裁定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南早》記者證供可信 針對艾勤賢企圖向傳媒披露保護證人資料的定罪,主要證人是《南早》女記者周燕玲。法官認為周是可信證人,且立場堅定。馮根據艾勤賢當日向廉署投訴高級調查主任林雪珊的信件,證明艾勤賢在2004年7月15日向周表示女秘書已參加證人保護計劃前,已知悉女秘書參加計劃,故艾勤賢指當時不知道女秘書是否參與了計劃的說法並不成立。 先科做市案押後下月13日提訊 被告黃創光、林炳昌及徐敏偲,周一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徐另被裁定企圖宣誓作假證供罪成。 艾勤賢則被裁定兩項企圖向傳媒披露保護證人身分罪成。 至於針對黃創光及其餘兩名被告的先科做市案,押後至7月13日提訊,以待更換律師。 【案件編號﹕DCCC298/05】 官信廉署無惡意 被告對話錄音銷 2006年6月15日 【明報專訊】法官馮驊昨日在判辭中,提及辯方指控多名出庭作供的廉署人員不盡不實,甚至誤導法庭,但法官相信廉署並沒有惡意錯失。辯方先後質疑女秘書簽署參加證人保護計劃備忘錄的真正日期,以及部分廉署人員根本沒有參與討論把女秘書納入證人保護計劃的會議。另外,針對一段廉署偷錄女秘書與一名被告的電話對話,辯方指廉署人員蓄意誤導法庭有關錄音帶銷的日期。 辯方指備忘錄是十分重要的文件,廉署不會延誤3日才簽核。但法官認為由於負責的人員事忙,故延遲了3天才交由時任廉署執行處長陳德成簽核。另外,他裁定被指沒有與會的廉署人員,事實上有參加討論是否把女秘書納入證人保護計劃的會議。 辯方又不滿女秘書與一被告的電話對話曾遭廉署偷錄,其間林炳昌曾去信特首,要求廉署保留上述錄音,但廉署最後仍然把錄音銷。法官認為,錄音原本只作為收集情報之用,並非作為呈堂證供,故即使廉署銷錄音,亦不代表廉署有惡意。 區院刑案讀判辭顯公義 150頁 宣讀3日 2006年6月15日 【明報專訊】區院法官馮驊由本周一起至昨日,共花了3天宣讀整整150多頁的裁決書,有大律師指這可算是一個紀錄。雖然對眾被告來說,要聽取3天的裁決可能是「折磨」,但有大律師指出,案件經過50日聆訊,並牽涉大量證人及供辭,法官必須分析及評估所有證供,加上案件牽涉上市公司主席及兩名法律界執業者,故法官花3天宣判亦屬合理。 大律師又說,區院公開宣讀刑事案判辭是傳統常規習慣。在裁判法院,由於裁判官每天要處理大量刑事案,故並非每宗案件都能夠詳細宣讀判決理由。至於高院刑事案,乃由陪審團裁決,他們退休商議後,只要宣讀結果,毋須宣讀裁決理由。 大律師續稱,由於公眾對案件有知情權,法官必須公開宣讀判辭,故即使法官要像本案般花3天宣判,但為彰顯公義,亦要公開宣讀。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