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

《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ecd/ECOflash/text/main.html 工傷權益,你我要識 - 《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 簡介 為 增加僱主、僱員及公眾人士對工傷補償法例的認識,並鼓勵市民實踐終身學習的概念,我們現誠意推出「《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透過互動的學習平 台,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向大家簡介《僱員補償條例》的主要規定,以及僱傭雙方在條例下的權益與責任,帶出互動學習新樂趣。 任何人士,不論年齡、學歷及職業,均可修讀本課程,費用全免。 修畢此課程後,你可以參加網上互動問答環節「工傷權益小考驗」,以測試自己對工傷補償法例的認識。合格的參加者可獲勞工處發出「修業證書」一張,以茲鼓勵。 請留意,此自學課程所述有關《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條文的一切詮釋皆以條例的原文為依歸。有關法例的原文,可參考律政司網頁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http://www.justice.gov.hk/。 課程目錄 「《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共分四個單元:  單元一:《僱員補償條例》的應用範圍  單元二:僱主的責任與權益  單元三:主要的補償項目  單元四:解決工傷個案的辦法 單元一:《僱員補償條例》的應用範圍 條例的適用範圍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主要適用於: 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兼職家務助理及公務員等。 與香港僱主在本港訂立僱傭合約的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也受保障。 何謂「工傷」? 「工傷」的定義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 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該意外會被視為因工引致 或 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 《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2列明48類可獲補償的職業病 僱員須在喪失工作能力前的法定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特質引致患上指定的職業病才可獲補償 在工作期間以外發生的工傷 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僱員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除外)往返工作地點途中(例如:乘搭廠車上下班); 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例如:駕駛僱主提供的貨車由其居所前往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僱員因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乘搭僱主准許的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例如:乘坐飛機前赴外地公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例如:僱員獲派往東莞工作,在僱主的同意下從深圳火車站乘搭的士前往東莞廠房途中)。 在颱風或暴雨警告訊號下的保障 如僱員在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暴雨警告訊號(紅色或黑色)生效期間,於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均被視為因工受傷: 於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僱員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往其工作地點途中; 於當日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僱員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或 法院認為其他合理的情況下。 僱主無須負起補償責任的情況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僱員蓄意自傷; 僱員曾受同類損傷,但向僱主發出虛假聲明,表示從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染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或 僱員受傷是由於吸毒或飲酒引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工傷個案透視 (1) 個案: 兩名工友(甲和乙)同往酒樓午膳。期間兩人因私事發生爭執,甲將乙推倒以致乙受傷。回公司工作後,乙因早前事件向甲尋仇,將甲打傷。主管為阻止打鬥,亦被乙打傷。工友甲、乙及主管可否獲得工傷補償? 分析: 乙在午膳時因私人恩怨,被甲推倒受傷,並非在工作時間,亦非因工受傷,故此不能獲得工傷補償。 甲在工作期間被乙尋仇,故非因工受傷,亦不能獲工傷補償。 主管在工作期間,執行主管的職責制止打鬥因而受傷,屬因工受傷,可以獲得工傷補償。 單元二:僱主的責任與權益 呈報工傷 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呈報期限 指定表格 工傷意外 喪失工作能力 為期不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B 喪失工作能力 為期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 死亡 7天內 表格2 職業病 喪失工作能力 14天內 表格2A 死亡 7天內 表格2A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舉例 -> 僱員於2004年1月2日因工受傷,並已即時通知僱主有關意外,僱主必須在2004年1月16日或以前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意外。 重要事項:僱主如沒有合理解釋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向勞工處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亦屬違例。 強制投購保險 所有僱主必須為每名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及暑期工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俗稱勞工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重要事項:若僱主不依法例的規定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依時支付工傷補償 僱主須依時支付有關的工傷補償給僱員: 在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給受傷僱員; 支付受傷僱員有關工傷的醫療費用;及 支付受傷僱員由勞工處評定的工傷補償款項。 < 詳見單元三及單元四 > 僱傭保障 僱主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因工受傷的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均屬違例: 若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即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 - 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若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天,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前;或 在勞資雙方達成直接解決工傷補償的協議前;或 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 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或10)前; 以上三種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重要事項:若僱主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安排僱員接受身體檢查及治療 僱主可在收到僱員的工傷報告後7天內要求僱員接受指定醫生的檢驗,僱員須遵從此項要求。 在收取工傷病假錢期間,僱員亦須按照僱主要求接受指定醫生的檢驗。 僱員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拒絕接受檢驗,其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將會暫時中止;如果僱員從指定檢驗日期起15天內仍然拒絕接受檢驗,可能會喪失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 若僱員未獲任何醫生診治,在僱主提出要求下,須接受由僱主提供的免費醫療。若僱員拒絕接受醫療,或無理拒絕遵從醫生的指示,他可獲得的補償款額可能因此而減少。 工傷個案透視 (2) 個案: 王太剛僱用了一名本地兼職家務助理阿娟,每星期為她清潔家居3小時。由於阿娟只是兼職受僱及另有正職工作,故王太誤以為無須為兼職的阿娟投購勞工保險。阿娟某天在王太家中工作期間,站在木梯上清潔水晶燈時不慎跌下以致身體多處受傷。王太是否須負起有關的補償責任? 分析: 由於阿娟因工受傷,作為阿娟的僱主,王太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王太須在阿娟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意外。 另外,由於王太並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觸犯了《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單元三:主要的補償項目 因工受傷個案的補償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即俗稱工傷病假錢) 由註冊西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因工受傷而必須缺勤的期間,該僱員將被視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給受傷僱員。 工傷病假錢的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註)差額的五分四。工傷病假錢的計算方法如下: (工傷時的平均收入 – 工傷病假期間的平均收入) x 病假日數 x 4/5 計算工傷病假錢時,最低每月收入不可少於$3,490。 若僱員已收取工傷病假錢超過24個月或超過由區域法院批准的延長期限(以不超過12個月為限),僱員將被視為永久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並可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規定,評定其應得的補償金額。 重要事項:僱主如沒有合理解釋,而沒有在正常發薪日後7天內支付工傷病假錢給受傷僱員,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舉例 -> 張女士在工傷意外前1個月的總收入為$3,000,而意外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則為$3,300。張女士因工傷獲註冊西醫簽發15天病假,而她在病假期間並沒有復工,以對她較有利的計算方法,她可獲得的工傷病假錢為:($3,490# - $0) / 30 x 15 x 4/5 = $1,396。 (#計算工傷病假錢時,最低每月收入不可少於$3,490)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註)計算,最高金額為$2,016,000。計算方法如下: 僱員年齡 補償金額 # 40歲以下 96個月收入(最高為 $2,016,000,最低為 $344,000) 40-56歲以下 72個月收入(最高為 $1,512,000,最低為 $344,000) 56歲或以上 48個月收入(最高為 $1,008,000,最低為 $344,000) # 計算補償金額時,「每月收入」以 $21,000為上限。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局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視乎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 永久完全喪失 工作能力補償金額 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 能力百分率 舉例 -> 上述例子所述的張女士在受傷時的年齡為45歲,她經「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定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為2%。因此,張女士可獲得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為:$344,000* x 2% = $6,880。 (*用以計算工傷補償的最低款額為$344,000) 醫療費用 僱員因工受傷,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療,否則僱主須支付僱員的工傷醫療費用,直至主診醫生或牙醫證明該僱員已不需接受有關工傷的治療為止。 如僱員需要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或脊醫治療,如那些治療是由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職業治療師或註冊脊醫進行,僱主亦必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用。 僱主須於僱員提交醫療收據後21天內發還有關的醫療費用,但以不超過《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每日最高金額為限。由2003年4月4日開始,僱主須付還的醫療費用每天最高限額調整如下: (一)門診治療………………200元 (二)住院治療………………200元 (三)同日住院及門診治療…280元 倘若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並在當地進行醫治,僱主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用,金額與本地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金額相同。僱主及僱員均可向勞工處處長申請一份述明醫療費用金額的證明書。 若僱主拖欠醫療費用,僱員可視乎該欠款的數額而選擇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向僱主索還有關的費用。 死亡個案的補償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指定的職業病)以致死亡,其僱主須向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 補償金額是按僱員在遭遇意外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註)來計算,最高金額為$1,764,000。計算方法如下: 僱員年齡 補償金額 # 40歲以下 84個月收入(最高為 $1,764,000,最低為 $303,000) 40-56歲以下 60個月收入(最高為 $1,260,000,最低為 $303,000) 56歲或以上 36個月收入(最高為 $756,000,最低為 $303,000) # 計算補償金額時,「每月收入」以 $21,000為上限。 僱主亦須向曾支付已故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人士發還有關的費用,以$35,000為上限。 註: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緊接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工傷個案透視 (3) 個案: 羅先生自2002年5月開始受聘於「YY貿易公司」任職合約營業主任,合約為期兩年。 在2003年11月1日,羅先生由公司前往與客戶洽談生意途中遭遇交通意外引致身體多處受傷,他在受傷後立即被送往公立醫院留院診治。他其後被轉介至專科門診接受治療,並獲簽發病假,他同時亦有接受物理治療。 羅先生的受傷是否屬於工傷?他可獲得什麼補償? 分析: 由於羅先生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交通意外引致受傷,他因此可享有《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益。 羅先生因工傷可獲得的補償包括: 工傷病假錢 羅先生因工傷獲註冊西醫簽發30天病假,而他在病假期間沒有復工。 他在2003年10月的總收入為$15,000,而意外前12個月(即由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的平均每月收入則為$22,000。 以對他較有利的計算方法,他可獲得的工傷病假錢為:($22,000 - $0) / 30 x 30 x 4/5 = $17,600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羅先生在意外受傷時的年齡為36歲。 他獲「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他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為0.5%。 他因此可獲得的補償金額為: $21,000* x 96 x 0.5% = $10,080 (* 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時,「每月收入」的上限為$21,000) 醫療費用 由於僱主並沒有為羅先生提供免費醫療,所以須支付羅先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直至主診醫生證明他已不需接受有關工傷的治療為止。 單元四:解決工傷補償的辦法 直接支付補償及直接協議 直接支付補償 如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直接協議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與僱員可達成協議(書面或口頭),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僱主須在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僱員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均無須到勞工處辦理銷假手續。 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工傷銷假手續 在其他情況下,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僱主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會向受傷僱員發出一份「工傷銷假通知書」。僱員須於工傷病假結束後兩星期內(但如病假超過一個月,則於工傷一個月後),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 工傷銷假手續是由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負責。職業醫學組的職員會審閱並登記僱員的工傷病假,並在有需要時(即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受傷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安排僱員接受「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即俗稱判傷)。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判傷) 因工受傷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是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兩級制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由兩名醫生及一名勞工事務主任組成。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負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評估受傷僱員所需的病假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不同損傷導致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詳列於《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1。 舉例 -> 一目失明所導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程度為50%、喪失一節中指則為7%。 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認為普通評估不足以反映受傷僱員的特別情況,可將個案轉介予「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 「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在評定受傷僱員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時,會考慮僱員的特別情況,包括損傷性質與僱員以往從事的行業的關係、資歷、過往的訓練及經驗等。 舉例 -> 一名鋼琴師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喪失一節中指,倘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附表1,他只可獲判7%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普通評估委員會」鑑於鋼琴師受傷後將無法從事其原來工作,認為普通評估不足以反映受傷鋼琴師的特別情況,故此將個案轉介予「特別評估委員會」作特別評估。 「僱 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向僱主及僱員簽發「評估證明書」(即表格7或8),列明評估結果。任何一方若反對委員會的決定,須於證明書發出後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勞工處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安排委員會覆檢評估結果。委員會在完成覆檢後會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即表格9或10)。 「補償評估證明書」 在僱員辦妥工傷銷假手續或接受判傷後,勞工處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必須在證明書簽發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勞工處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審核有關的補償評估結果,並在審核程序完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6)。 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後,僱主須在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否則須額外支付附加費給僱員。 重要事項:僱主如沒有合理解釋而拖欠補償款項或有關的附加費,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法院裁決 若僱傭任何一方不滿「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覆檢評估結果,須在有關的證明書發出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任何工傷個案,如不能以直接支付補償、直接協議、補償評估證明書等方式解決,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法院有權拒絕受理逾期提出申請的工傷案件。 因此,如案件在工傷意外發生日期起計18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該科人員會視乎僱員的意願轉介僱員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協助僱員向法院登記個案。 舉例 -> 僱員於2002年1月3日因工受傷,如他希望向法院提出工傷補償申請,必須在2004年1月2日或以前向法院登記。 普通法損害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並無免除僱主在民事訴訟方面的責任。如僱員因工受傷是由於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致/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僱員除可向僱主索取工傷補償外,亦可向僱主/第三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 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該索償申請時,須下令在賠償款額中扣除已支付的工傷補償款項。 工傷個案透視 (4) 背景: 梁小姐任職空中服務員,她於工作期間在協助乘客擺放行李時不慎撞傷頭部。梁小姐經註冊西醫診治後,獲簽發7天病假。她在病假後復工,而且沒有因傷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有什麼辦法可促成解決梁小姐的工傷個案? 分析: 由於梁小姐的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可與梁小姐達成協議,並在她的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便可直接解決此工傷個案,而梁小姐亦無須到勞工處辦理銷假手續。 如 日後梁小姐因上述工傷獲發新的病假或其傷勢惡化,應盡快與勞工處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有關通知後,會向梁小姐發出一份「工傷銷假通知書」,請她前 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如工傷意外可能導致梁小姐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職業醫學組會轉介僱員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即俗稱判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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