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6日星期二

Fwd:做核數對住個客的苦與樂

以下是一篇文章在Uwants的會計forum找到,覺得都幾有意思: 
我係做audit的,以下只是我的個人意見及經驗之談!

D客成日覺得我地煩,其實我地都真係唔鐘意chur D客拎野或問野。

第一,好多時有D無謂問題係遁例要問,其本上就係所有野都一定要re-confirm。就算你上年答了,今年也會再問你有冇不同,一間公司一年運作,又點 會完全沒有不同,一個很少的轉變,可能會引出一大堆野要re-confirm。還有如果是看看報紙就可以寫落去當解釋,不如成張剪報放落 workings,又或者叫partner看報紙就得啦,workings都唔駛整lu。即係就算心知的東西都要再問,所以叫re-comfirm,仲要 有acceptable、relevant and strong audit evidence,報紙最多都只可當reference.

還有,做Audit,客一定會出Representation Letter,證問佢地講的、給的都是真確的資料,而且有進行anti Fraud measure,所以一定係客親手比、親口講的我地先可當真,所以一切所有涉及第三者的文件或說話也一定要客親自accept and agree先可以用,所以沒辨法不問客仔而完成一個Audit。很重要的一點是,Auditor出的Audit Opinion只係會講佢地覺得呢間公司做出來的成盤數都係True & Fair and without material misstatement,從來不會也沒有說整盤數是100%正確的,而且也根本沒可能所有數都check晒,所以客講同比的東西是萬二分重要的。

第二,Auditor流失率太高,可能年年都唔同人做,大家要明白,上年的同事用廣東話問完客,然後用英文寫番落去Working paper,你估真係個個都寫得好好,又係人都看得明?當In charge跟上年不同了,上年做的同事又消失了時,結果就只有問客。

其實一間公司,一盤數是頗大的,加上間間公司都會有野唔同,每個field staff每次出job都可能只係負責一個好細的section,所以大部份人做到第三年都好可能做緊從來未做過,未見過的東西。還有每年也會有新仔,新 仔難免會問錯、拿錯野或問得唔好,導致要再問,甚至要出動更有經驗的同事去問過。這點要煩請各位客仔體諒體諒,也希望不要帶新仔們遊太遠的花園。

第三,對於客來說,他們每天都做差不多一樣的數,公司每天的運作也不會大不同,客當然十分清楚明白,但auditor,就算佢做同一個客幾年,都一定有野唔可以真接從數字上看到而要問客或者要客給breakdown或者幫忙拆數。

第四,很重要的一點,有時D無謂低能問題,唔係on field的Auditor想問,而係坐響公司無所事事的Partner甚至Manger問的,佢地有野想知、想Q時,打個電話落黎就expect你答 佢,好多時我地覺得無需要問的低能問題最後因此要去煩D客。我做上市公司audit,我個partner會看報紙,跟住見到D雞毛蒜皮的事就會打來問會唔 會有effect?個客就件事有冇做任何野?佢chur我,我擋唔到,唯有又去煩客..........

最後,其實Auditor一般都係要一個正面同肯定的答案,希望要有實在的文件或supporting,而目的只有一個,就係應付上面D老闆,絕對唔係想 為難D客,只係望交完file唔好比老闆Q爆。因為客唔比野、唔答問題引致file做得唔好而被Q,結果很多時又係要搵番個客問,搞到大家都頭痕。


接住回應問了野最後冇拎呢個問題。問得客拎,就of course是有須要先問,你估比客鬧好過隱咩。至於點解最後唔拎,得幾個原因:

做Audit大部分job都好趕,deadline好tight,而老闆又不時叫你快D,佢要review file,當有D野比客拖得太耐時(好多時一日半日己經太耐),而Auditor做野一般傾向速戰速決,拎唔到野就唯有另找方法解決,如果事情係拎唔到野 做唔到,大家放心,Auditor一定追你。還有就是,好多人都唔明點解Auditor要做到半夜三更,我夠膽講,超過50%的原因是因為客唔肯比野,又 或比野太慢。星期一落Job,隻Job得二個星期,已經好趕,個客仲拖到星期五先比野你,你唔番埋星期六日,平日再做到半夜,神仙都做唔完啦。

其實絕大部分時間,一份客仔整好但拖住唔比auditor的breakdown,甚或客仔一個簡單的口頭答案已經可以節省auditor幾個鐘頭,甚至一 整個晚上的時間,要將一大堆經過一年movement而出現的數字響幾日內Con番D effect同movement出來,仲要上數、tie數,還要做vouching,寫workings,出accounts,都未計公司D admin同planning野,沒有客仔的幫忙,真是談何容易呢?

還有一個問了唔拎原因也還是因為老闆,好多時會先問客拎D比較詳盡的breakdown,又或者對一D事問得比較深入,原因係expect老闆會問會看,最後當老闆冇問冇Q時,拎唔到就不是大問題了。

最後一個原因就當然係佢問你拎D佢根本唔需要的東西又或者問完先發現唔需要,新仔及有時唔太明白間公司運作的舊人都會犯這個錯誤,但這個問題很難完全避免,所以只有請各位客仔們多多見諒、多多見諒。


表面上雖然係客比錢找Auditor做野,但無論幾多錢Audit Fee,比上面班大老闆食剩再分落黎比field audit staff用的Time Cost是永遠都不夠的,而且Auditor唔係Sales,唔係靠Commission,除非佢預左會升到Partner(有幾多個丫?),否則根本唔 care是否客出錢請auditor又或是客仔出了幾高的Audit fee。

其實大家應該明白出黎都係為兩餐,係求財唔係求氣,我相信很多field audit staff也會像我一樣,只係諗住做三幾年Audit,對隻job有冇問題根本就唔擔心。出黎做野,只要有野交比老闆,佢又唔留難你,又可以盡量準時收 工,已經好滿足啦,根本就唔會花時間去同客作對,所以希望各方客仔們高抬貴手,幫幫我們這一群晚晚OT的partner奴隸吧!

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

石修、顏聯武、鍾景輝配音大戰!

一段同樣的故事,三種唔同的配音方法,帶來三種唔同的效果...
石修、顏聯武、鍾景輝配音大戰! 
http://www.youtube.com/v/S5VRpT6YJvU

Fwd:譚香文:「會計師「食鐘」文化須糾正」

2008 年1 月29 日 信報財經新聞 談會計
會計師「食鐘」文化須糾正
http://www.mandytam.com/download/b5_newscol_hkej_20080129.pdf
上星期,我在地區辦事處接見市民,一位中年女士向我說,她朋友的
子女是新入行不久的會計師,每天都要工作到三更半夜,做父母的自
然憂心不已。回想十多年前我剛回港發展的光景,每天日做夜做,有
工作,無生活的日子,對這位女士的分享實在滿有共鳴。
我認為問題的根源是:會計師行「食鐘」的情況相當嚴重。我想先解
釋一下「食鐘」是甚麼一回事。會計師行派會計師核數都需要會計師
報告完成工作所需的時間,會計師行就是根據這些數據,計算核數工
作的成本和人力需要,然後向客戶徵收合理的核數費用。同時,會計
師行亦會根據這個數據,安排每個核數工作的人手需求,並作出人力
資源方面的策劃。

所謂「食鐘」,就是會計師蓄意少報完成工作所需的時間。例如會計
師實際需要十六小時才完成一項核數工作,卻向所屬的會計師行報告
只用了十二小時。換言之,就是隱瞞自己實際的工作時間。
為甚麼「食鐘」會成為會計師行的工作文化?很簡單,食了鐘,就可
以製造一個工作效率高的假象,上司只會看員工上報的核數記錄,誰
管我實際上用了多少時間?只要老闆覺得我工作效率高,表現好,他
朝考慮提升員工時,捨我其誰?結果,為了爭取表現,大家都「食鐘」。
你又食,我又食,就形成了一種文化。
這種工作文化去到極處,那些循規蹈矩,有碗話碗,有碟話碟的會計
師會被認為是工作缺乏效率,表現差,最終會遭逢被淘汰的厄運。對
此,我實在身同感受,我當年曾經就因為這個原因而離開一間大型會
計師行。
其實會計師行的老闆,對「食鐘」的文化也樂此不疲。因為若會計師
紛紛「食鐘」的話,從數據上看,完成一個工作所需的時間,肯定會
被競爭對手短,成本自然較低,會計師行就可以用更具競爭力的收費
水平接生意。今天會計服務市場的競爭異常激烈,會計師行實在有很
大誘因,容許員工「食鐘」。
會計師流失率高任由「食鐘」文化在會計師行存在,無論是僱主還是僱員,都沒有好
處。會計師固然要繼續承受工時嚴重過長的痛苦,會計師行也要承受
會計師流失率偏高帶來的惡果。
會計師「食鐘」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令會計師行的人力資源規劃出
現偏差。舉個例,一件核數工作原本需要三個工作天,二十四個工時
才能完成,在「食鐘」效應下,會計師可能報告只需十六至十八小時
就能完成,作為一個在商言商的老闆,肯定會要求工作在兩個工作天
內完成。結果呢?二十四個工時就要在兩天內完成,會計師只好超時
工作,每天四個小時。一項工作已是這樣,何況每個會計師都需要應
付不只一項工作呢?那麼,我們又從何解決會計師工時過長的問題
呢?
得不償失
不要以為因為「食鐘」導致工時過長,只是會計師的問題,會計師行
的老闆可以置身事外。因為冗長的工時,是磨滅年青會計師工作熱情
的致命傷。有會計同業與我分享,指以往一個會計師會在一間會計師
行工作四年後才「跳槽」甚至轉行,但今天呢?只要兩年光景,會計
師的熱誠就會被磨滅殆盡,萌生去意。
對一個初出茅蘆,或者經驗尚淺的會計師而言,兩年剛剛好是在職培
訓,累積經驗的時間。如果會計師只要兩年就離開,會計師行為培訓
這個會計師而投放的資源,豈不是化為烏有?豈不是又要再掏腰包,
培訓另一班新血?所以,老闆容許會計師「食鐘」並不划算。
還有,核數是一項講求高度準確,質量要求相當高的服務,如果因為
員工工時過長,或者因為僱員流失率太高影響工作質量,無論成本因
為「食鐘」效應而被壓得多低,最終也是得不償失。
我期望會計師,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都不要期望利用「食鐘」作為
提升競爭力的捷徑,因為任由這個情況惡化下去,影響的是整個會計
行業的質素。我認為「食鐘」的情況必須消失,一些「死症」例如工
時過長和會計業界的惡性競爭才可望得到解決。
要杜絕「食鐘」的情況,我認為老闆必須先行第一步,嚴厲打擊員工
「食鐘」的情況,定期抽查。老實說,「食鐘」本身就是一種欺騙行
為,有違會計師的專業操守,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會計師都不應該容忍。
會計界長久以來的「死症」,只有靠業界自己才能解決,自己不願走
出第一步,任何的法律和社會政策都只是徒勞無功。我這個立法會的
業界代表,沒有你們的支持和配合,單憑一雙手,又如何使會計業界
的工作文化一夜變天呢?

港交所建議免上市公司聘會計師

公 會 新 會 長 轟 港 交 所 建 議
免 上 市 公 司 聘 會 計 師   倒 退
【 本 報 訊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新 任 會 長 區 嘯 翔 表 示 , 港 交 所
( 388 ) 建 議 上 市 規 則 中 , 刪 除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聘 用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的 規 定 , 是 「 走 回 頭 路 」 ; 若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聘 用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 待 出 現 問 題 才 由 核 數 師 揭 發 , 已 經 是 「 爆 鑊 」
時 候 , 要 作 補 救 已 無 意 義 。   記 者 : 周 燕 芬



港 交 所 上 月 就 修 訂 上 市 規 則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其 中 建 議 撤 銷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聘 用 一 名 全 職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的 要 求 , 主 要 由 
於 成 本 問 題 , 以 及 內 地 公 司 難 以 物 色 合 資 格 人 士 擔 任 ; 港 
交 所 在 文 件 中 指 出 , 內 地 去 年 落 實 採 用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基 
本 一 致 的 核 數 標 準 , 而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會 監 察 財 務 報 事 宜 , 加 上 有 外 聘 核 數 師 提 供 獨 立 意 見 , 因 
此 認 為 可 考 慮 撤 銷 有 關 規 定 。
區 嘯 翔 接 受 本 報 訪 問 時 稱 , 上 市 公 司 內 的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 
可 以 起 預 防 作 用 , 由 公 司 平 日 的 運 作 、 操 守 、 會 計 報 中 及 
時 找 出 問 題 , 提 高 公 司 管 治 和 操 守 水 平 ; 他 認 為 , 應 確 保 
上 市 公 司 質 素 , 貴 精 不 貴 多 。 他 強 調 , 上 市 公 司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 必 須 在 公 司 操 守 和 會 計 上 有 嚴 格 管 核 , 專 業 會 計 師 
能 在 上 市 公 司 內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而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與 國 際 慣 例 一 致 , 內 地 企 業 來 香 港 上 市 , 本 港 執 業 會 
計 師 可 以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一 定 幫 助 。



季 度 報 告 不 利 長 遠 發 展
至 於 現 行 規 定 , 會 否 妨 礙 港 交 所 正 積 極 尋 求 中 港 以 外 國 家 
地 區 企 業 來 港 上 市 步 伐 , 他 相 信 本 港 的 會 計 人 才 不 缺 。 他 
又 認 為 , 新 建 議 其 實 不 會 影 響 本 地 會 計 師 飯 碗 , 因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達 2.77 萬 名 , 當 中 6000 名 為 核 數 師 , 2.1 萬 名 在 各 商 業 
機 構 工 作 或 自 營 業 務 , 而 本 港 上 市 公 司 則 只 有 逾 1000 家 , 實 
質 受 影 響 人 數 不 算 多 。
對 於 港 交 所 建 議 上 市 公 司 發 表 季 度 報 告 , 他 指 公 會 並 非 反 
對 , 但 季 度 報 告 內 容 則 有 所 斟 酌 , 因 為 以 美 國 經 驗 , 季 度 
財 務 報 告 只 會 令 管 理 層 短 視 , 不 利 公 司 長 遠 發 展 以 至 損 害 
投 資 者 利 益 ; 公 會 只 贊 成 公 佈 季 與 季 之 間 的 重 大 轉 變 資 
訊 。
談 及 中 港 兩 地 會 計 準 則 的 差 異 , 他 表 示 , 國 內 主 要 在 關 連 
交 易 和 資 產 減 值 兩 大 議 題 上 , 與 香 港 所 採 用 的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有 差 異 ; 他 認 為 , 國 內 由 過 往 全 部 為 國 營 企 業 , 逐 步 轉 
向 市 場 化 , 有 很 長 的 過 程 , 在 這 特 殊 國 情 下 , 強 制 國 內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披 露 關 連 交 易 , 並 不 合 理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已 就 此 向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作 出 反 映 。 至 於 資 產 減 值 , 
國 內 認 為 已 作 出 的 資 產 撇 賬 , 不 應 再 作 回 撥 , 這 方 面 與 國 
際 慣 例 仍 存 在 分 歧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會計師騙聯交所判囚9年

會計師騙聯交所判囚9年 (明報) 02月 19日 星期二 07:50PM
一名執業會計師就富昌國際控股申請上市,詐騙聯交所,被判囚9年。

被告李榮基(41歲),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法官倫明高判處李就每項控罪入獄9年,同期執行。李早前因涉及另一間上市公司金禾國際    控股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判入獄10年。法官下令本案其中1年的刑期與其10年刑
期分期執行。

法庭亦頒令李在12年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法官宣判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損害「聯交所」的上市制度。

案情透露,李被「富昌」主席何詠昌委任為公司財務顧問,協助公司申請上市。

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3月27日期間,李串謀何詠昌、陳永炬、郭淑華及其他人士詐騙「聯交所」。陳及郭於案發時分別為「富昌」的財務總監及董事。

案情透露,他們曾偽造銷售發票及會計紀錄,以誇大「富昌」及其附屬公司在1998年、1999年及2000年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額和盈利數字,以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定。

他們又向「聯交所」提交載有誇大營業額及盈利數字的文件。「富昌」於2002年3月上市。 

案情指出,若非有關營業額和盈利資料遭誇大,「富昌」並不符合上市資格,亦不會獲批上市。

另外,李亦串謀上述人士詐騙「富昌」及其附屬公司的股東、投資者和債權人,即不誠實地在該公司2001年財政年度的年報內,就公司的營業額及盈利數字作出虛假陳述。

何、陳及郭早前被控相類罪名,分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承辦控罪,並被判入獄6年9個月至9年半不等。 

2008年2月17日星期日

冠希返港可以做什麼?

聽聞冠希會冒險返港,其實佢返來,可以做什麼呢?
如果那些女星向EDC索償都未必唔可以。近日看到美國一篇報導,EDC可能都可以參考。話說美國有一個女人向Best Buy買了一個laptop。那公司還給予她extended warranty。一年之後,那laptop壞了。佢拿返郭laptop去Best Buy去修理,Best Buy就話要2-6星期。但係Best Buy從來都沒有修理過,之後數周個女人聯絡Best Buy,而Best Buy就話個laptop已經唔見了。之後佢向Best Buy索償US$54 Million。佢話佢電腦裡面有很多無價的相同音樂同埋自己一些sensitive的個人資料。
現在EDC都可以用同樣的理據,向電腦公司索賠償,如果那些女星之後告EDC。
詳情可以看:

明報報導中,有很多律師都俾了很多關於刑事方面的意見,以下是明報的報導: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假若拍攝裸照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被拍照者曾濫藥、有人威逼女事主或偷拍,便涉及刑事罪行。城大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則指,拍照者若曾透過互聯網將裸照傳遞他人,那有可能就是發放裸照的「源頭」,亦有機會面臨起訴。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警方現階段只希望向陳冠希索取更多線索,例如當日拿電腦去維修的人,將電腦交 予誰?接觸過什麼職員?取回電腦後可曾發現有何不妥?什麼時候發現裸照流傳等問題,並希望了解案件會否涉及勒索及恐嚇成分。該警員指出,警方很難運用權力 迫使陳冠希以證人身分返港,「除非有女事主提供足夠證據指控,否則他不回來亦沒辦法」。
一名曾替娛樂影星處理訴訟的律師透露,捲入官非的藝人面對警方調查時,不論有罪或無罪多會採取「盡量少講」的迴避態度。「真有犯罪的不用說,律師會幫他解畫;沒有犯罪更不用講什麼,萬一講了出來,警方將口供放了給第三者當娛樂新聞炒作怎辦?」
該名律師表示,娛樂圈涉及江湖勢力,藝人怕在警方面前講太多會惹來麻煩,萬一要出庭作供的話,對個人形象會造成致命打擊,難再於演藝行業立足。他說:「藝人雖說會跟警方合作,但基於不信任,兩者其實在玩貓捉老鼠遊戲。」
有探員透露,涉及名人的案件往往很難破案:「警察查案要名人和盤托出,名人卻不想交代來龍去脈,以免私隱曝光,也不想得罪江湖人物。」但由於名人案件會觸動公眾神經,警方查案時備受壓力

2008年2月16日星期六

Sling Box Pro

等了又等,終於買了Sling Box Pro。之前都有些擔心,不知佢係唔係所講甘Powerful。以前要係房度看電視都要一張TV Tuner Card,要看埋Cable TV同Now就要加多個AV-to-AV Room-to-Room的視訊發放接收器。現在有了Sling Box Pro就再不需要這些了。究竟Sling Box Pro是什麼來的?
Sling Box其實是一個視訊發放器,不過佢就可以透過頻寬分享器讓電視節目能在Internet上任何一台電腦連接收看。如果做Big 4,要時時返大陸,同Sling Box就可以隨時隨地看香港電視。在Hotel如果悶還可以看Cable同Now的電影台。如果你的手機可以有無限Data Plan,更加可以用手機周圍看TV!夜晚就不用去同人迫去Bar到睇波,而又可以三五知己一起看波。

自己是聽HKPUG的介紹知道有Sling Box這樣野的,其實Sling Box除了看電視之外仲可以做互動TV的。因為有了Now TV,Now有很多互動的服務。如果平時駕車想知道路面情況,轉去571就可以看到運輸處的路面閉路電視,知道邊一度塞車。又可以用Now買電影ticket,用恆生銀行的E-banking服務。
今天自己裝了,都相當滿意。駁線都唔麻煩,一陣就得。Sling Box Pro最大的賣點除了看電視之外,還可以駁高清TV,如果家有HD數碼廣播,出到街都看得。還有,佢個同Cable, Now一模一樣的remote control,在街都可以轉台,十分之方便。
如果想知道多些,可以去去Official Site。Sling Box有很多款,但我認為最適合香港都是Sling Box Pro。佢有TV Tuner+紅白黃+S-Video+HD,可以support四個視訊。
另外都可以看看一些Review
還有就是最初介紹Sling Box Pro的HKPUG 
可以download第120集:慧眼看Sling Box來聽 。
一按收聽

2008年2月12日星期二

虛偽的偽人

今天Apple Daily李怡真的講得很好...一語中的!emotion 自己對偽人都沒有什麼好感,鏡頭前一個樣,鏡頭後又一個樣。真係十分之討厭!
想知d偽人有幾假,看一看啦!另送上兩張疑似圖~
啊 SA 講粗口--字幕版
http://hk.youtube.com/watch?v=nW6mK-9bM30&feature=related

Twins - 阿Sa蔡卓妍回應講粗口事件
http://hk.youtube.com/watch?v=ID-sa0R1clo

阿嬌哭訴密室更衣慘被偷拍
http://hk.youtube.com/watch?v=OyX8SMqtzLA&feature=related

鍾欣桐金句:「我地係好多小朋友既偶像」(2006年8月28日《私隱、尊嚴,香港人
的事》)
http://hk.youtube.com/watch?v=vNwR1YwDnNA

陳冠希Edison@康熙來了20070703 講大話
http://hk.youtube.com/watch?v=VuRCHa0aI88

Twins @ 無娛 2007-01-28 [英皇回應阿嬌不雅圖片事件]
http://hk.youtube.com/watch?v=HZz1j2kfZ9o&feature=related

Mani回應 阿嬌 照片事件 1
http://hk.youtube.com/watch?v=-SyxVaaIK-0&feature=related

Mani回應 阿嬌 照片事件 2
http://hk.youtube.com/watch?v=ompQGgsKAzA&feature=related

李怡 -- 淫 照 風 暴 的 最 大 訓 是 揭 露 虛 偽
阿 嬌 終 於 站 出 來 面 對 傳 媒 與 公 眾 了 。 她 是 遲 早 一 定 要 出 來
的 , 因 為 她 不 會 願 意 放 棄 她 的 演 藝 事 業 , 她 所 屬 的 公 司 也
不 想 放 棄 這 隻 生 金 蛋 的 鵝 。 她 說 , 她 以 前 很 天 真 很 , 但 現
在 已 長 大 了 。 短 短 幾 句 話 , 她 沒 有 承 認 做 錯 過 甚 麼 , 但 實
際 上 已 承 認 淫 照 不 是 移 花 接 木 的 合 成 照 了 。

事 實 上 , 阿 嬌 以 前 並 不 天 真 , 並 不 , 她 的 天 真 無 邪 的 小 天
使 形 象 , 是 假 扮 出 來 的 。 她 前 年 在 偷 拍 事 件 後 痛 哭 流 涕 ,
表 示 以 後 無 顏 面 對 視 她 為 偶 像 的 小 朋 友 。 她 有 一 次 看 到 兩
個 影 星 接 吻 , 表 示 很 惡 心 , 說 自 己 不 會 這 樣 做 。 她 出 席 由
大 ? 城 文 化 中 心 主 辦 的 「 貞 潔 校 園 開 學 禮 」 , 明 確 表 示
拒 絕 婚 前 性 行 為 。 她 說 這 些 話 的 時 候 ( 06 年 ) , 同 時 在 拍 淫
照 。 本 報 留 言 網 中 , 有 人 說 : 「 大 家 鄙 視 的 不 是 你 的 放
蕩 , 而 是 你 的 虛 偽 。 」
這 句 話 可 說 一 語 中 的 。 事 實 上 , 虛 偽 的 不 僅 是 阿 嬌 一 人 ,
而 是 她 所 屬 的 英 皇 娛 樂 集 團 , 這 集 團 在 淫 照 曝 光 的 第 一
天 , 即 聲 明 這 些 照 片 是 「 不 法 分 子 」 用 「 移 花 接 木 的 手 法
製 造 」 的 , 並 即 時 報 警 。 虛 偽 的 還 有 演 藝 人 協 會 , 這 個 協
會 在 前 年 阿 嬌 被 偷 拍 背 部 的 事 件 中 , 表 現 出 群 情 洶 湧 , 面
對 這 次 的 淫 照 風 暴 卻 說 「 不 單 是 娛 樂 圈 的 悲 哀 , 亦 是 香 港
人 的 悲 哀 」 。 但 除 了 悲 君 亦 自 悲 、 深 恐 自 己 的 私 隱 也 被 曝
光 的 演 藝 人 , 除 了 淫 照 涉 及 的 藝 人 , 絕 大 多 數 香 港 人 在 此
淫 照 事 件 中 有 何 悲 哀 ? 娛 樂 圈 個 別 人 的 悲 哀 , 何 以 要 拉 香
港 人 下 水 陪 一 路 哭 呢 ?

虛 偽 的 還 有 警 方 。 未 經 淫 審 處 對 淫 照 作 裁 定 , 警 方 已 拘 捕
發 放 一 張 淫 照 的 網 民 鍾 亦 天 , 並 要 未 經 審 訊 就 關 押 他 八 個
星 期 。 明 明 是 警 方 為 阻 嚇 網 民 流 傳 淫 照 的 行 動 , 卻 又 妄 言
鍾 亦 天 另 涉 詐 騙 案 , 因 兩 宗 不 相 干 案 件 遭 還 柙 , 實 前 所 未
聞 。 這 是 執 法 的 虛 偽 。 警 務 處 長 鄧 竟 成 自 行 「 釋 法 」 , 宣
稱 藏 有 淫 照 「 意 圖 發 放 」 也 違 法 , 警 方 的 阻 嚇 意 圖 更 為 明
顯 。

警 方 的 虛 偽 還 在 於 早 已 知 道 淫 照 的 源 頭 是 陳 冠 希 的 電 腦 ,
還 要 到 處 找 源 頭 。 為 甚 麼 不 直 接 傳 訊 陳 冠 希 , 要 求 他 交 代
事 件 , 看 淫 照 是 偷 拍 還 是 被 拍 者 知 情 下 所 拍 ? 淫 照 曾 交 給
甚 麼 人 ? 怎 樣 流 傳 出 去 ? 已 知 源 頭 卻 不 找 源 頭 , 反 而 「 周
街 拉 人 」 , 更 顯 示 警 方 執 法 不 公 而 偽 善 。
虛 偽 的 還 有 部 份 傳 媒 。 它 們 打 道 德 的 旗 號 , 不 但 批 評 藏 有
淫 照 , 觀 看 淫 照 者 , 甚 至 還 批 評 報 道 淫 照 風 暴 的 傳 媒 , 指
摘 刊 登 經 過 剪 裁 的 照 片 。 揭 發 事 實 真 相 , 應 是 傳 媒 的 本
份 。 尤 其 是 道 貌 岸 然 的 正 人 君 子 或 打 扮 成 純 情 小 天 使 的 藝
人 , 揭 發 他 們 的 真 面 目 正 是 為 那 些 被 偶 像 愚 弄 的 Fans 敲
響 警 , 告 訴 他 們 這 些 人 的 虛 偽 本 性 , 使 他 們 醒 悟 。

淫 照 風 暴 牽 引 出 社 會 上 的 種 種 虛 偽 , 很 可 能 是 促 使 「 奇
拿 」 在 每 一 個 虛 偽 表 現 之 後 發 放 更 多 淫 照 , 並 不 斷 使 淫 照
尺 度 升 級 的 原 因 之 一 。 淫 照 風 暴 告 訴 我 們 , 有 些 人 認 為 ,
只 要 關 起 門 來 , 只 要 不 被 人 知 道 , 或 只 要 沒 有 具 體 的 事 實
( 照 片 ) 呈 現 在 公 眾 面 前 , 是 甚 麼 髒 事 都 可 以 做 的 , 是 甚
麼 謊 話 都 可 以 說 的 , 是 甚 麼 虛 偽 的 姿 態 都 可 以 擺 出 來 的 。
虛 偽 是 甚 麼 ? 法 律 上 的 虛 偽 陳 述 , 指 的 是 用 語 言 或 行 為 作
出 已 知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任 何 表 示 , 通 俗 地 說 , 是 指 一 些 使 人
誤 解 或 欺 騙 性 的 陳 述 。 淫 照 風 暴 所 帶 來 的 一 系 列 虛 偽 言
行 , 使 人 渾 然 覺 得 香 港 已 成 了 一 個 虛 偽 城 市 。


幸 而 仍 有 清 醒 的 、 堅 持 揭 示 真 相 的 傳 媒 。 幸 而 有 網 民 , 特
別 是 前 天 向 虛 偽 的 警 方 抗 議 的 示 威 網 民 。

2008年2月5日星期二

尼斯湖水怪襲擊東京灣?

http://www.youtube.com/v/YHDT8cfY6jA

原來一切都是Sony在東京灣展示的hologram新技術,順便宣傳一下他們的新電影The Water Horse: Legend of the Deep。
如果有一日維港突然出現怪獸,場面都應該非常狀觀。
講起怪獸襲擊,印象最深刻都是超人系列,同哥斯拉...
之後就是EVA了,聽聞EVA剛剛出了新,不知大家有沒有看過呢?
Eva真的是一部很奇怪的動畫,我自己看甘多都沒有一套好像EVA甘的,大家可以看看維基的介紹
《新世紀福音戰士》(下稱《EVA》)最開始是典型的機器人動畫,故事注重描寫戰鬥場景和人物回憶。隨著時間推移,故事逐漸變成對人物內心世界的精神分析式的敘述。《EVA》中的對人物心理的精神分析式的描寫,撲朔迷離、龐大複雜的故事情節,若干宗教哲學精神分析學符號的運用,都使得它在日本國內和國際上引起了巨大反響和爭議,並成為日本動畫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許多動漫欣賞者與日本文化廳[2]常視其為日本史上最偉大的動漫之一。

2008年2月2日星期六

美國post淫穢故事都可能要坐三十年監

唔好講係露三點定露四點的「淫照」,原來稱之為文明都會的美國,執法仲衰過香港。在美國賓夕凡利亞有個女人在網上post了一些小說是關於兒童性虐待的故事,但就沒有任何圖片,佢之後就俾人拉左,而這個控罪係可以判三十年的。現在可以講最要開放的地方,反而是大陸...emotion

February 1, 2008, 3:45 pm
Obscenity Prosecution: Do You Know it When You Read it?
Posted by Peter Lattman

A woman in Pennsylvania is being prosecuted under the federal obscenity laws or posting graphic short stories on the Internet — with no pictures —
that detail the sexual abuse and torture of young children. The woman, who
says her writing helped her deal with her own sexual abuse as a child, had
29 subscribers before her site was shut down by the feds. She’s been
charged her with crimes for which she could serve 30 years in prison. Here’s
the ABC News story.

Some find her prosecution draconian. “We haven’t seen anything like that
since the ’60’s,” said Columbia Law professor Tim Wu, describing Fletcher’s case to ABC News as “astonishing.”

While child pornography cases have been made a priority of the Bush DOJ,
adult obscenity cases have been rare. Rarer still: Ones with no photos or
images. Under Miller v. California, pornography can be prosecuted as obscene
if, taken as a whole, it lacks artistic, literary or scientific merit;
depicts certain sexual conduct in an offensive way; and is prurient as
measured by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 According to ABC, in the
three-plus decade since the case, not a single successful federal obscenity
prosecution has been based solely on the written word, though the court has
decided that written descriptions alone can be obscene.

“The U.S. Attorney’s office and I felt that the stories involved here are
extremely graphic, depicting the torture and rape of children, and thought
they were worthy of prosecution,” said Stephen Kaufman, the federal
prosecutor in Pittsburgh prosecuting the case. He pointed out that AG
Ashcroft had made obscenity prosecutions a priority, and so has his boss,
Mary Beth Buchanan.

ABC says her case will likely focus on whether her writings have literary or
scientific merit. She’s represented by noted First Amendment lawyer Jerome
Mooney, who will cites in legal papers everything from South Park ot Norman
Mailer for the proposition that sexually explicit material can be socially
acceptable.
  

PCLL新學期的第三個星期

今個星期叫做真係開學,要讀的科比上一個學期少(Criminal Procedure, Conveyancing的lease果part, Wills and Probate, Commercial就教charges同liquidation, Accounting)。係呀,沒有看錯,係要讀會計。不過我就exempt了,不過不是exempt全科而是exempt左個mid-term。哈哈,很久沒有真係上過會計的科了....

今個星期,返幾日學就又放假了。不過,老師話我地考commercial同convenyancing考得唔係甘好,真係有些擔心。
Commercial其實都是幾悶既科來的,老師又教得麻麻地,時時jump來jump去...我上堂時都很難follow...
Conveyancing今個semester,會有mid-term,係要draft opinion drafting on issues about illegal structure。
我都要快些比心機讀書先得了...  

2008年2月1日星期五

FWD:「淫照」的法律問題

本來想寫一篇的,那知已經有人寫了。不過,我就有些補充,就是如果相片注明那相中人是誰,還會犯了Data Privacy Ordinance的,不過刑罰就比發放不雅照差很遠..
還有一些copyright的問題,因為d相係拍照那人所擁有的,不過就唔知邊個拍了...lol
以下不是我寫的:

發放淫相影響他人當然錯,可是如果警方無法捉到真兇,卻只拿小市民小網民來祭
旗,則錯上加錯。

事情發展至今,先不談發放不雅物品,首先討論相片真假的不同可能性:

1. 相片是假造的--由於案情嚴重,警方或可以「刑事誹謗」檢控貼相人士,然
而是否假造,警方單憑「表面有沒有人工修葺」,就可以判定了嗎?最簡單直接的
方法,豈不是找有關人士落口供,就一清二楚嗎?如果有關人士沒有落案投訴相片
假造,那麼警方在為誰服務?不問過相關人士,單憑照片有沒有修改,就可以起訴
網民,不是吧?「改相」的是誰,如何修改?有誰知道?用數碼相機影相,特別是
單鏡反光機型號的,有誰會「原裝」保留,而完全沒有「執相」?有「執相」的痕
跡,就代表是「惡意誹謗」嗎?

根據香港法律第二十一章的《誹謗條例》第 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
謗」,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
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因涉及女性不守貞節,改相因作誹謗的 Libel,即使沒有實際損失,亦可以成立;
理論上法庭可以要求對被告進行刑事誹謗的起訴。然而刑事誹謗往往必須先得大法
官批准,才可正式進行起訴。因此實際上刑事起訴的可能其實很低。要作出這樣的
訴訟,不問過當事人,如何知道最基本的真相?

如果最後查出是相片當事人自拍後再自改,那誰誹謗誰?沒有口供如何起訴刑事誹
謗? 

2. 相片是真的--那麼就再有幾個可能性
2.1. 相片的來源非法--如果有人報警,報告相片的來源是「非法」的,或有證據
顯示,有人曾經偷竊、搶劫、勒索、恐嚇甚至「不誠實使用電腦」等,那麼警方去
追溯發放相片者的源頭,也未可厚非。然而,如果有人聲稱來源非法,而實際上明
知是合法,又或者根本沒有偽造相片,卻對警方堅稱相片偽造,那麼相關人等,則
可能觸犯「報假案」,或以「迪迪尼案」的標準,最起碼也犯了「浪費警力罪」了。
2.2. 相片來源無法證明非法--如果沒有證據顯示,相片是非法的,由於香港沒有
肖像權,而當事人又無法證明自己擁有這些物品的版權的話(最起碼,也要去落口
供嘛,對不?你朋友不能代你發誓,聲明你擁有這些物件的話?萬一錯了,誰負報
假案的責任?),那麼警方查甚麼?不計不雅物品,擁有、發放相片根本沒有其他
罪行。

2.2.1. 至於「企圖」罪,根據咁多年由英國發展出來的案例,所有「企圖」Attempted
Act ,當事人一定要 more than mere preparatory--即要比「準備犯案」更嚴
重的情形,才可以入罪。R v Campbell (1991)

Campbell 的案例:有位人兄打算打劫銀行,佢在銀行門口「探路」,身上藏有打
劫的字條和假手槍,結果未犯案前就俾拉了--被控以企圖行劫罪;上訴庭法官
Watkins LJ 認為,上述的情形不足以構成「企圖行劫」,因為在行劫之前,還有很多很多步驟才算數。
 PS: 警 方 調 查 不 雅 照 片 案   在 港 島 區 再 拘 捕 4 人(2008-02-02 HKT 10:49)
           警 方 再 拘 捕 4 人 , 懷 疑 涉 及 近 日 網 上 流 傳 疑 似 藝 人 雅 照 片 的 案 件 。 警 務 處 長 鄧 竟 成 呼 籲 市 民 , 不 要 接 觸 這 照 片 , 以 免 觸 犯 法 例 。
            鄧 竟 成 說 , 被 捕 的 3 男 1 女 , 由 29 至 31 歲 , 他 們 藏 這 些 照 片 , 雖 然 未 上 載 到 互 聯 網 , 但 涉 嫌 作 發 布 用 途 , 方 是 接 獲 舉 報 , 今 日 凌 晨 在 港 島 區 拘 捕 他 們 。
主 持 : 高 明 輝 、 何 民 傑 、 莫 劍 弦
Phone-in 嘉 賓 : 湯 家 驊 議 員

高 明 輝

高 : 「 娛 樂 圈 九 一 一 」 開 始 進 入 反 恐 的 階 段 , 警 方 開 始 拘
捕 發 佈 照 片 的 人 。 由 於 事 件 已 經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 所 以 我 們
不 會 討 論 個 別 事 件 , 而 會 討 論 政 府 一 向 以 來 處 理 互 聯 網 的
手 法 , 以 及 法 例 能 否 跟 上 互 聯 網 的 步 伐 。
何 : 我 兩 年 前 開 始 擔 任 審 裁 員 。 整 條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在 87 年 作 出 大 幅 修 訂 , 當 時 針 對 印 刷 刊 物 為 主 ,
對 於 如 何 處 理 互 聯 網 , 在 條 文 上 差 不 多 沒 有 交 代 清 楚 。
莫 : 我 們 今 天 請 到 立 法 會 議 員 兼 資 深 大 律 師 湯 家 驊 , 問 一
問 他 的 意 見 。 Ronny ( 湯 家 驊 ) , 今 次 事 件 , 被 告 遭 拘 禁 八
個 星 期 , 不 准 保 釋 , 是 否 尋 常 ?
湯 : 我 覺 得 比 較 上 不 尋 常 。 通 常 不 准 保 釋 有 幾 個 理 由 : 第
一 個 理 由 是 恐 怕 他 ( 被 告 ) 會 再 犯 ; 第 二 個 理 由 是 恐 怕 他
會 干 預 證 人 或 證 據 ; 第 三 個 理 由 當 然 是 罪 案 非 常 嚴 重 , 譬
如 打 劫 或 者 謀 殺 。 但 以 互 聯 網 罪 行 而 言 , 不 許 保 釋 , 我 感
到 有 少 少 詫 異 , 我 相 信 他 會 上 訴 。
莫 : 現 在 淫 審 條 例 有 關 發 佈 的 定 義 , 是 不 是 已 經 不 適 用 於
互 聯 網 上 ? 政 府 好 像 一 直 沒 有 意 思 去 修 訂 。

湯 家 驊 議 員

湯 : 沒 錯 ! 當 時 修 訂 時 沒 有 互 聯 網 , 也 沒 有 如 今 天 般 通 訊
昌 明 , 所 以 發 佈 的 定 義 沒 有 詳 細 描 述 。 但 我 認 為 這 個 不 是
太 大 問 題 , 好 多 時 法 例 都 是 依 靠 法 官 去 根 據 時 代 的 進 展 而
作 出 一 個 追 得 上 時 代 的 詮 釋 , 我 認 為 現 時 在 互 聯 網 都 適
用 。
莫 : 政 府 似 乎 沒 有 用 比 較 全 面 的 眼 光 去 看 越 來 越 發 達 的 互
聯 網 , 所 以 出 現 很 多 爭 拗 , 很 多 網 民 也 質 疑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殺 一 儆 百 , 爭 拗 似 乎 會 持 續 , 你 認 為 應 如 何 解 決 ?
湯 : 我 覺 得 政 府 要 令 法 例 跟 得 上 潮 流 , 是 個 當 然 的 事 , 但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 我 認 為 法 例 寫 得 太 仔 細 , 反 而 追 不 上 潮
流 。
何 : 據 你 所 知 , 在 一 些 英 國 或 美 國 等 用 普 通 法 的 國 家 , 涉
及 互 聯 網 運 作 的 判 案 是 不 是 很 少 ?
湯 : 不 算 少 , 但 比 起 其 他 運 作 模 式 或 通 訊 方 式 當 然 算 少 ,
因 為 時 間 實 在 太 短 。 英 國 的 案 例 只 有 八 年 的 歷 史 , 互 聯 網
流 行 只 是 近 幾 年 的 事 。

何 民 傑

何 : 另 一 個 我 們 關 心 的 問 題 是 警 方 執 法 的 規 則 , 譬 如 有 很
多 疑 犯 , 警 方 會 不 會 選 擇 疑 犯 的 背 景 來 執 法 ?
湯 : 其 實 這 是 不 應 該 , 警 方 執 法 必 須 要 公 平 執 行 , 不 可 以
個 別 甄 選 , 甚 麼 人 是 否 有 罪 應 由 法 庭 判 決 , 不 應 由 警 方 或
律 政 司 去 判 決 。 照 我 從 報 章 上 所 理 解 , 似 乎 這 個 人 也 不 是
主 謀 , 他 只 是 轉 載 , 現 在 還 在 找 主 謀 。
高 : 今 次 警 方 先 拘 捕 被 告 , 事 後 才 將 照 片 送 檢 評 級 , 在 程
序 上 有 沒 有 問 題 ?
湯 : 其 實 是 有 少 少 問 題 的 , 因 為 在 拘 捕 疑 犯 的 時 候 要 告 訴
他 犯 了 甚 麼 罪 。 我 本 身 沒 有 看 過 那 些 照 片 , 不 過 從 傳 媒 得
知 , 有 一 些 屬 於 不 雅 , 有 一 些 屬 於 淫 褻 , 因 為 時 間 迫 切 而
不 能 送 去 審 裁 處 評 級 , 也 是 情 有 可 原 。
高 : 不 少 網 民 可 能 已 經 下 載 了 照 片 , 怎 樣 才 算 犯 法 ? 怎 樣
才 不 犯 法 ?
湯 : 有 一 條 法 例 叫 「 管 有 罪 」 , 警 方 需 要 證 明 管 有 是 用 以
發 佈 意 圖 才 會 犯 罪 。 法 例 下 有 個 假 設 , 就 是 假 設 你 有 兩 個
副 本 , 便 會 假 設 你 用 來 準 備 發 佈 , 所 以 不 要 有 副 本 。 不
過 , 要 是 你 沒 有 意 圖 發 佈 , 在 現 時 法 例 下 便 不 算 犯 法 。

莫 劍 弦

莫 : 謝 謝 你 , Ronny 。 剛 才 湯 議 員 有 一 句 很 重 要 , 現 在 事 件
還 未 拘 捕 到 真 兇 , 相 片 的 真 正 來 源 還 未 找 得 到 。 過 去 不 論
是 電 視 劇 還 是 電 影 , 警 方 的 形 象 一 直 是 可 以 保 護 弱 小 , 對
付 壞 人 。 但 現 在 事 件 還 沒 完 沒 了 , 受 害 人 隨 時 再 受 傷 害 ,
隨 時 再 有 更 多 相 片 流 放 出 來 , 警 方 的 行 動 根 本 沒 有 解 決 到
事 件 。
何 : 除 了 警 方 執 法 無 效 , 更 加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警 方 有 沒 有 選
擇 性 執 法 。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市 民 無 法 知 道 自 己 甚 麼 時 候 會 觸
犯 法 例 , 如 果 警 方 一 直 就 涉 及 互 聯 網 的 案 件 都 選 擇 性 執
法 , 法 庭 也 無 法 在 審 訊 過 程 中 , 把 不 清 楚 的 法 律 概 念 辯 論
得 更 加 清 楚 , 也 無 法 發 揮 普 通 法 的 精 神 , 透 過 案 例 , 將 含
糊 和 落 後 的 法 例 去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
何 : 法 律 從 來 不 是 處 理 道 德 不 道 德 的 問 題 , 好 像 包 二 奶 、
一 腳 踏 兩 船 、 不 承 認 曾 經 和 某 人 拍 拖 等 , 都 不 是 由 法 律 去
處 理 , 我 們 不 能 以 法 律 去 要 求 所 有 人 去 符 合 某 一 種 道 德 標
準 。
莫 : 我 希 望 今 次 被 拘 捕 的 疑 犯 , 可 以 找 得 到 出 色 的 大 律 師
幫 手 , 如 果 最 後 的 判 決 是 好 像 雷 射 槍 事 件 一 樣 , 政 府 就 應
該 全 面 檢 討 現 時 的 相 關 法 例 。
何 : 而 警 方 也 應 該 盡 快 交 代 , 在 互 聯 網 事 件 上 是 否 作 出 選
擇 性 執 法 。

高 明 輝 、 何 民 傑 筆 錄
在這件案上,有沒有人勒索、恐嚇?如果沒有進一步證據,只是 post 相或擁有相
的話,那企圖甚麼(???警察都可能會拉人,但告唔告得入就另一回事,所以有什麼事要第一時間找律師,什麼都不要講)

好了,談完相片的真假,則回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問題了;首先不是所
有相片都露點,露點的假定一定不雅,但不露點的是否不雅呢?是否要先由淫褻物
品審裁處先評定一下?才能由警方執法?

淫褻物品審裁處可曾對這些相片評過級?可否告訴我們,那些屬不雅,還是全部都
不雅--為甚麼?有些穿衣服的,一定不雅嗎?打格仔的呢?如果樣子意淫即不
雅,是否轉載「部份圖片」的報紙,都全部不雅,全部要拉要鎖?

2.2.2. 好了,就當相片不雅了,如何才屬「發放」呢?首先上年的「色情連結案」,該案
的「中年漢」,是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的。首先裁判法院的案件,不成案例-
-看看民間電台案就知道了,其次該案的被告是認罪的,不認罪的話會如何判?我
們不知道。

其次,有關色情連結的問題,是一個複雜的技術問題,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結
果可能大為不同

情況:
1.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或在香港的伺服器上載相片
2. 在外國的網站貼相
3.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直接轉載及顯示,位於外國 server 的相片
4.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只間接送上一個外國 server 的 hyperlink,及清楚打出
內容是甚麼。
5.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只間接送上一個外國 server 的 hyperlink,卻沒有說明
內容是甚麼。 

結果:
1. 被判不雅的機會極高
2. 單純在外國/或香港以外的司法地區貼圖,本身和香港的關連很弱;如果外國
的法例容許露點相,那麼在香港的 IP 上載一張露點圖去外國,那是否屬於外國的
司法管轄範圍?互聯
網的「聯合國」性質,當事人是否形同進入了外國的司法管轄區域,不受香港的司
法監管?
即使目前的法例有灰色地帶,以民間電台案、醫生廣告案看,目前香港的法院,是
否會傾向以人權法、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去確保市民擁有這些自由的權利?
3. 以 Uxxxxx 情色連結案的案情看,被判不雅機會頗高;然而以律政司在「民間
電台案」的態度看,這些案件是否要在更高級的法院宣判,才可以「定案」呢?
4. 和 2 一樣,如屬於外國合法的範圍,香港管甚麼?
單純 hyperlink,在法理上的定義如何?
舉例說,路邊有張咸相;你在旁高呼:柱上有o野睇!吸引大批人士進入觀看;可
能你很無聊,亦可能你很下流,但你犯了甚麼法呢?

就正如賭船一樣,如果開出公海之後,有人「不雅」,那麼你在旁吶喊大叫:「入
來有o野睇!」是否又犯罪?那相片已屬「境外」啊?以境外的標準看,那種行為
不屬於「不雅」,那麼你犯法了嗎?

5. 比起 4 更難定罪了吧?我貼出一條 link, 要知道 URL 可以常常改變的,我怎
知道這一秒鐘貼出來的是 A, 幾分鐘後會不會變成了 B?不少黑客入侵網站,或改
變內容常有所聞,
例如有一天我發放 CNN 的網頁,居然被人改為了咸相,我是否發放不雅物品呢?
例如外國新聞網站的一張圖片,在境外很平常,在香港卻很不雅,那麼你進入該網
站看了圖片,就要把我定罪了嗎?如何確定我發放的 mens rea?

對,390 章 (1) 的條文寫明: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但 (2)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 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
(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
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

即屬免責辯護。

再者,這條條文可以無須證明 mens rea,單憑 omission 定罪的話,是否有可能
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市民基本權利?會否如民間電台案擊倒《電訊條例》
般,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整條擊倒?特別是關乎市民在「境外」的行為方
面,如果以上年的案件這樣引用法例,有沒有過界?

看到這裏,相信閣下對自己的權利會更清楚;警方在是次事件執法的難度很高,要
不無從入手追查,要不濫用權力欺凌網民;最希望的,當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執
法,沒有雙重標準,亦沒有因權力、地位、的身份的偏袒。

原來美國讀Law,第一年已經要讀Civil Procedure的

原來美國讀法律,第一年已經要讀Civil Procedure的。不過,甘其實都幾難幾辛苦的,因為對於剛剛學法律,連個legal system都唔太識既時候就要學Civil Procedure,係幾抽象同難明的。

$20 Million Case Against Morgan Lewis Goes to Jury

castroThere’s a reason that most U.S. law schools teach civil procedure in the first semester of first year: Because, as lawyers in Philadelphia are finding out this week, it matters! After more than two weeks of testimony and years of prior litigation, a $20 million case between Morgan, Lewis & Bockius and a former client, water filtration company Purolite, could boil down to that old civ pro subject: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ere’s the story, from the Philadelphia Intelligencer.
At issue in this case is whether the claim against Morgan Lewis was filed within the four-year statute of limitations.
Dry as that may seem, the backstory is a good one. It concerns the alleged advice given in 1993 to Purolite by Morgan Lewis to continue to sell its products to Cuban companies despite the U.S. trade embargo against Cuba.
Both sides have alleged that Morgan Lewis’s original advice in 1993 was Purolite to stop all sales to Cuba. But according to the plaintiffs, after getting inquiries from Purolite salespeople overseas, Morgan Lewis allegedly advised Purolite that it could continue to sell to Cuba from foreign offices after making sure that there was no U.S. involvement with those sales.
So Purolite sold to Cuba from its foreign offices. In 1999, Purolite’s Pennsylvania-based owners, brothers Don and Stefan Brodie, were indicted in 1999 for violating 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and ultimately pled guilty to a lesser charge.
Provided they can get pas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question, the jury will consider whether Morgan Lewis breached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to Purolite.
“If there’s one thing in this case that’s clear … it’s if the Brodies and Purolite stopped all sales to Cuba … then all of the events you’ve been hearing about for the past 2 1/2 weeks never would have taken place,” the Brodies’ lawyer, Marc Kasowitz, recently told the jury.
The lawyer for Morgan Lewis, William O’Brien told the jury that the Brodies ignored Morgan Lewis’s advice to avoid any U.S. involvement in sales to Cuba. “They traded with Cuba because they were making a lot of money,” O’Brien said. “They didn’t like to be told what to do.”

羅兵咸象徵式賠南太100元

羅兵咸象徵式賠南太100元
被指泄密 終院判決     2008年2月1日

【明報專訊】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南太電子集團,控告羅兵咸永道泄露機密資料,由商人顧明均創辦的南太昨日上訴至終審法院被判得直,羅兵咸被裁定確曾違反保密協議泄密,惟南太並無金錢損失,判羅兵咸須象徵式賠償100元。

判辭指出,南太作為羅兵咸前客戶,後者明顯向外泄露財務機密資料,故判南太上訴得直。

終院法官指南太電子集團自1989開始,僱用羅兵咸永道會計師核數,至1997年底雙方因意見不合終止合作。而南太不理羅兵咸建議,堅持收購代理Sony產品的香港上市公司新科,惟其後南太入股後,新科因管理不善而面臨清盤。

及後南太董事顧明均指摘羅兵咸為爭取出任新科清盤人,擅自向新科債權人,包括銀行、Sony事務律師等透露,南太當時不理羅兵咸的反對,決意收購負面評價的新科。

【案件編號﹕FACV1/07】

「雙槍王」綁架案發還重審

阮雲道向陪審團施壓致不公
「雙槍王」綁架案發還重審     2008年2月1日

【明報專訊】綽號「雙槍王」的重犯曾於1993年以「孖槍」洗劫太平館,後因綁架商人被判囚18年,他就綁架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阮雲道錯誤引導陪審團,要求7人盡力達成一致裁決,令陪審員受壓造成審訊不公,裁定重犯上訴得直,下令案件擇日重審。


獲終審法院推翻綁架罪的「雙槍王」潘鑾彬,曾要求保釋外出等候案件重審,被法官拒絕。

退庭前要求裁決起碼5比2

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指案件主審法官阮雲道錯誤引導7名陪審團,於他們退庭商議前夕,要求他們起碼達成5比2的裁決,否則必須繼續商議。終審法院法官認為阮官作出的陳述令陪審團受壓,對審訊造成不公。

終院續指出,阮官引導陪審團時表明,4比3的裁決「不夠好」,若7人分歧維持,則必須一直商議,直至達成5比2的大比數裁判為止,其間7人必須逗留及「與世隔絕」。

案情指左ɜ車商人林益明於02年被綁匪綁架,其家屬被勒索500萬元贖金,其後重案組高級督察王澍邦假扮林的生意拍檔,在太子油站把贖金交予綁匪,潘鑾彬連同另外3名男子即場被拘捕。

及至03年12月,潘經審訊後獲陪審團一致裁定綁架罪成,被重判入獄21年。潘經上訴後,於05年6月獲減刑至18年。

被視為綁架案首腦的潘鑾彬,曾涉及1993年油麻地「太平館」劫案。當年年僅19歲的潘伙同3名男子,於數分鐘內劫去包括劉家良翁靜昌夫婦在內的顧客逾47萬元財物,匪徒逃走時與追捕的警員駁火,潘同時手持兩槍還火,令兩警中槍,及後被判入獄10年。

【案件編號﹕FACC7/07】

曾要陪審團開夜 終院提點定界線      2008年2月1日

【明報專訊】高院法官阮雲道原為私人執業大律師,1994年獲政府招攬加入律政署,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一度與馮華健同被視為出任華人律政司的熱門人選,後來於回歸後離職,之後轉任高院法官。

阮官過往曾因要陪審團於晚上10時半繼續商議案件而被終審法院「提點」。事源於2004年阮官審理一宗2000萬元信用狀貸款詐騙案,陪審團退庭至晚上10 時半,阮官仍要求他們繼續商議,說﹕「有些法官認為陪審團在晚上10時後便要睡覺,但我不以為然。」又把陪審團比作董事局,指陪審員裁決時應為大局取捨,但其信念於2006年被終審法院否定,指商議至晚上8時已是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