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

2008法律年開幕

李 國 能 : 量 刑 須 獲 公 眾 信 任

【 本 報 訊 】 本 港 法 院 過 去 一 年 屢 次 被 批 評 判 刑 太 輕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於 新 一 屆 法 律 年 度 特 別 告 誡 法 官 , 量 刑 時 必 須 權 衡 案 中 所 有 情 況 : 「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刑 罰 要 取 得 公 眾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 」

去 年 初 有 《 成 報 》 僱 主 多 次 欠 糧 而 輕 判 4,200 元 , 年 中 有 男 司 機 醉 酒 駕 駛 導 致 兩 人 死 亡 而 僅 判 囚 18 個 月 , 年 底 又 有 小 學 校 長 多 次 非 禮  師 而 只 判 12 星 期 監 禁 。 本 港 法 院 過 去 一 年 的 量 刑 多 次 被 公 眾 非 議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昨 日 主 持 2008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幕 典 禮 , 發 表 演 辭 時 以 優 先 篇 幅 , 主 動 向 公 眾 釋 疑 。
「 在 量 刑 時 , 法 官 必 須 考 慮 案 中 所 有 具 體 情 況 , 在 各 項 目 的 之 間 , 權 衡 輕 重 。 法 庭 在 判 處 刑 罰 時 ,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某 類 罪 行 是 否 猖 獗 , 以 及 其 猖 獗 程 度 是 否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 」 李 國 能 說 : 「 最 終 而 言 ,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刑 罪 要 取 得 公 眾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 」
李 國 能 說 , 香 港 社 會 極 為 重 視 言 論 自 由 這 項 基 本 權 利 , 他 鼓 勵 公 眾 繼 續 評 論 法 庭 判 刑 ; 法 庭 的 所 有 決 定 , 包 括 量 刑 決 定 , 都 是 公 開 讓 公 眾 討 論 的 。 他 又 指 出 , 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量 刑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 「 如 法 定 的 最 高 刑 罰 仍 不 足 以 反 映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便 由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以 應 所 需 。 」 他 續 說 , 如 律 政 司 司 長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判 刑 明 顯 過 輕 或 過 重 , 也 可 向 上 訴 庭 申 請 覆 核 。(From: Apple Daily)
李 國 能 : 量 刑 是 藝 術 歡 迎 公 眾 討 論 2008 年1 月15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去 年 多 宗 案 件 判 刑 被 指 過 輕 , 部 分 更 惹 來 公 眾 嘩 然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昨 在 法 律 年 典 禮 上 表 示 , 大 眾 對 判 刑 進 行 討 論 極 有 意 義 , 但 法 官 亦 不 會 因 外 界 批 評 而 氣 餒 。 此 外 , 籌 備 多 年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及 有 關 法 例 , 將 於2009 年4 月2 日 生 效 。
李 國 能 昨 在 演 辭 中 表 示 , 量 刑 是 一 門 藝 術 , 並 非 一 門 科 學 。 他 不 諱 言 , 輿 論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刑 罰 不 當 , 是 時 有 發 生 的 事 情 , 不 過 法 庭 的 所 有 決 定 , 包 括 量 刑 決 定 , 都 公 開 讓 公 眾 討 論 。 李 續 稱 , 公 眾 充 分 了 解 及 詳 細 考 慮 案 件 的 具 體 情  , 及 法 官 的 量 刑 理 由 後 進 行 討 論 , 事 實 上 極 具 意 義 。
他 及 後 回 應 記 者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 法 官 也 是 社 會 一 分 子 , 也 會 得 悉 輿 論 的 批 評 , 但 法 官 不 會 就 此 氣 餒 , 仍 會 依 據 原 則 及 被 告 情  去 量 刑 。 李 更 補 充 , 若 律 政 司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判 刑 過 輕 或 過 重 , 也 會 上 訴 庭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覆 核 刑 罰 。
另 外 , 一 直 被 李 視 為 「 未 來 重 大 工 程 」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 將 於09 年4 月2 日 實 行 , 有 關 法 例 亦 擬 於 同 日 生 效 。 李 表 示 , 立 法 會 法 案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對 主 體 法 例 修 訂 的 審 議 , 預 計 主 體 法 例 及 附 屬 法 例 的 立 法 工 作 , 可 於 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
年 底 全 體 法 官 需 受 訓
李 續 稱 , 為 配 合 有 關 改 革 , 司 法 機 構 將 於 年 底 起 , 為 全 體 法 官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 包 括 兩 次 講 座 及3 項 為 期 半 天 的 小 組 互 動 環 節 , 並 會 另 行 為 支 援 人 員 舉 辦 課 程 。
去 年6 月15 日 ,45 歲 私 家 車 司 機 在 西 區 隧 道 公 路 倒 車 行 駛170 米 , 撞 倒 橫 過 馬 路 的 年 老 夫 妻 後 不 顧 而 去 , 他 及 後 承 認 危 險 駕 駛 等3 項 罪 名 ,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200 小 時 。 惟 律 政 司 一 方 認 為 判 刑 過 輕 申 請 覆 核 , 司 機 被 改 判3 個 月 監 禁 , 停 牌3 年 。
此 外 , 上 環 普 慶 坊 於06 年9 月 開 學 日 , 發 生 貨 車 倒 車 撞 死 一 對 父 女 的 慘 劇 , 肇 禍 司 機 被 判 監8 個 月 、 停 牌2 年 及 罰 款6000 元 , 律 政 司 認 為 判 刑 過 輕 申 請 加 刑 , 但 被 駁 回 。
「 不 談 人 權 憲 制 只 顧 飯 碗 」 湯 家 驊 斥 大 律 師 公 會 變 質 2008 年1 月15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民 間 電 台 」 一 案 激 起 法 律 界 及 政 界 激 烈 爭 論 , 本 身 是 大 律 師 公 會 前 任 主 席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 炮 轟 公 會 在 他 退 任 之 後 , 少 有 再 為 重 大 的 憲 制 、 人 權 問 題 發 聲 , 例 如 《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 、 林 建 岳 超 速 駕 駛 問 題 , 公 會 都 沒 有 表 態 , 但 在 泛 民 主 派 公 民 抗 命 一 事 上 , 卻 馬 上 發 表 聲 明 , 不 點 名 反 對 泛 民 違 反 法 庭 命 令 , 表 現 令 人 失 望 。 他 說 ﹕ 「 大 律 師 公 會 不 是 工 人 的 工 , 而 是 公 義 的 公 。 」 批 評 公 會 少 了 為 公 義 執 言 。
指 新 任 主 席 覑 重 行 內 利 益
湯 家 驊 在1999 年 至2001 年 出 任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當 時 正 逢 居 港 權 案 及 人 大 釋 法 爭 議 , 湯 家 驊 多 次 高 調 批 評 政 府 。 昨 日 是 法 律 年 開 幕 , 湯 家 驊 對 本 報 表 示 , 察 覺 到 法 律 界 有 些 少 改 變 , 陳 景 生 接 任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後 , 公 會 路 線 開 始 改 變 , 後 來 接 手 主 席 的 戴 啟 思 和 袁 國 強 , 都 不 太 關 注 大 眾 議 題 , 反 而 較 覑 重 行 內 利 益 問 題 , 令 人 失 望 。
他 說 ﹕ 「 以 前 所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在 每 一 個 法 律 年 度 都 表 示 關 注 憲 制 問 題 、 人 權 問 題 , 最 近 兩 屆 似 乎 絕 口 不 提 。 看 來 他 們 不 想 同 政 治 拉 上 關 係 , 不 想 談 人 權 法 治 問 題 , 認 為 飯 碗 更 要 緊 。 」
湯 家 驊 指 , 近 期 《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 關 乎 人 權 問 題 , 以 至 林 建 岳 的 案 件 亦 令 公 眾 對 政 府 形 象 有 質 疑 , 但 都 看 不 到 大 律 師 公 會 公 開 表 達 意 見 , 反 而 對 泛 民 議 員 參 加 民 間 電 台 廣 播 進 行 公 民 抗 命 , 卻 可 以 很 快 作 出 聲 明 , 不 點 名 反 對 泛 民 違 反 法 庭 命 令 。 他 又 透 露 , 曾 在 上 星 期 向 袁 國 強 建 議 , 在 法 律 年 的 演 辭 中 提 及 一 些 重 大 社 會 、 憲 制 問 題 , 但 對 方 回 覆 演 辭 已 經 寫 好 並 交 予 司 法 機 構 , 不 能 再 添 加 內 容 。
湯 家 驊 形 容 ﹕ 「 可 能 香 港 逐 漸 在 變 , 有 自 我 審 查 心 態 , 總 之 不 得 罪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 不 要 同 自 己 搵 錢 鬥 氣 。 」 他 稱 , 現 時 未 看 到 敢 言 的 接 班 人 , 將 來 公 民 黨 四 大 狀 退 下 來 時 , 要 確 保 法 律 界 有 人 敢 出 來 講 人 權 和 法 治 。 他 希 望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執 委 可 以 多 些 關 注 這 個 議 題 。
大 律 師 公 會 現 任 主 席 袁 國 強 昨 日 於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禮 後 離 港 工 幹 , 未 能 回 應 湯 家 驊 批 評 。 至 於 另 一 前 任 主 席 陳 景 生 則 沒 有 回 應 湯 家 驊 批 評 。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委 向 本 報 表 示 , 戴 啟 思 及 袁 國 強 在 任 期 間 , 執 委 會 內 有 共 識 , 大 律 師 公 會 要 保 持 專 業 團 體 路 線 而 不 能 變 成 政 治 團 體 , 只 有 在 極 罕 有 的 情  下 才 會 為 政 治 事 件 發 表 意 見 。
明 報 記 者 周 展 鴻 羅 永 聰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一) E-mail 此主題給朋友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一)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8:08PM

以下為律政司    司長黃仁龍    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四日)在2008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的中譯本:

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首先,我要歡迎專程從海外和內地來港出席2008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各位嘉賓。

引言  

兩個星期後,香港其中一間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將會與美國    一間首屈一指的律師事務所合併,成為亞太區內極具規模的法律服務提供者。世界的確已越來越不受地域彊界所限。香港在法律服務全球化的過程中,佔有策略性位置,這一點無須多作闡述。

國際仲裁  

行政長官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強調,完備的司法制度和解決糾紛的法律服務,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具備的。  

在這方面,律政司於去年12月31日發表了《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條例草案擬稿諮詢文件》,以徵詢公眾意見。我們建議在聯合國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單一仲裁制度,從而消除現行《仲裁條例》中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之間的分別。我們相信,有關改革會使 香港的仲裁法更易於應用,並且吸引更多人以香港為首選的仲裁司法管轄區。  

過去一年,我們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緊密合作,商討政府在促進國際仲裁服務發展方面可採取的最佳做法。我們也接觸過一些主要的國際仲裁機構,例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探討這些機構在香港建立業務的可能性。  

去年九月我到北京    訪問後,我們很高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關於香港與內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不但適用於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而且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臨時仲裁裁決。

全球化的其他發展  

香港早已是國際城市。律政司與國際社會緊密合作,提供司法互助,以及攜手打擊恐怖主義活動和清洗黑錢罪行。律政司的同事獲邀請,分別在2006年年底和2007年參與有關蒙古    和印尼    的相互評估,作為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相互評估計劃的一部分。  

去年9月,我們主辦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周年會議,有接近100個司法管轄區的檢察官出席。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獲選為聯會執行委員會成員,這是對我們檢控服務質素的認可。我們會善用該席位,以加強全球反罪行策略和推廣更有效的檢控工作。  

在一星期後,於國際間享負盛名的文偉彥御用大律師將加入律政司,出任法律草擬專員,這會加強本司在法律草擬方面的能力。文偉彥御用大律師是前澳洲    維多利亞    州首席議會法例草擬專員,具有32年從事法律草擬工作的經驗,他剛獲選為英聯邦法律草擬律師聯會主席。

與內地的聯繫和合作  

在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    首讀,待條例制定後,將會為在香港及內地營商的本地或國際商人和機構,提供另一個選擇,讓他們以更簡易的方式尋求執行適用的商事判決。  

律政司除了爭取擴大《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範圍,以及方便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取得內地資格之外,更自1999年開始為內地官員舉辦普通法    培訓計劃。過去8年,共有101名來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內地官員在香港大學    修畢普通法深造課程,並在律政司或其他與法律有關的部門完成短期實習。我們現正擴大這個計劃,並已經與有關當局達成協議,安排內地官員在中文大學修讀同類 課程。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二)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二)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8:07PM

與內地的聯繫和合作  

在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    首讀,待條例制定後,將會為在香港及內地營商的本地或國際商人和機構,提供另一個選擇,讓他們以更簡易的方式尋求執行適用的商事判決。  

律政司除了爭取擴大《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範圍,以及方便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取得內地資格之外,更自1999年開始為內地官員舉辦普通法    培訓計劃。過去8年,共有101名來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內地官員在香港大學    修畢普通法深造課程,並在律政司或其他與法律有關的部門完成短期實習。我們現正擴大這個計劃,並已經與有關當局達成協議,安排內地官員在中文大學修讀同類 課程。

法律前景的其他轉變  

全球化和中國崛起,並非導致法律前景急速轉變的唯一原因。  

正如那些在去年11月調解會議中與我們分享經驗的海外專家一樣,我們也發現,儘管司法體制持續發展,法律專業人員日益增多,但傳統用作解決爭議的方法已不 能應付所有需要。雖然我們現正增撥資源和簡化程序,但是法庭程序仍然可以經年累月、耗費巨大,令訴訟雙方持續對抗,結果也難以預料,同時可以令人對法律程 序感到不滿。  

行政長官    在《施政報告》中公布,律政司會領導一個跨界別工作小組,籌劃如何在香港推廣調解服務。我殷切期待下月初召開的首次會議,討論的事項將包括:如何令商界及 市民大眾認識何謂調解及調解的好處;如何簡化調解員取得所需水平及資格的程序;以及是否有需要藉司法機構的強制措施或透過立法來推動調解服務的發展。司法 機構現正就特定範疇考慮及推行試驗計劃。這些計劃有助解答一些複雜問題,例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的角色,以及調解過程保密的需要等。  

為考慮應否擴大目前律師出庭發言權而設立的工作小組,其報告書已獲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通過,並已轉交律政司。律政司現正研究落實工作小組的建議所須訂立的法例,並希望能在2008-09年度的立法會會期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

不容妥協的原則  

面對這些及其他轉變,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不要為了順應新形勢而在基本原則上作出妥協。質素是絕對不能降低的。在推動快捷、具彈性和成本效益的調解服務時, 不可把司法公正及法律原則置之不顧。在?加可擔任出庭代訟人的人數時,仍然要保持高質素的出庭訟辯水平。要迎接新挑戰及競爭,最穩妥的方法就是提升自己的 專業才能,並提供專門或多元化的服務。在這方面,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求情況顧問研究報告會在短期內發表。這份報告肯定會提供我們所需的經驗數據,可供考慮 未來路向之用。  
對於我們所有從事司法工作的人來說,還有一些信念是不容動搖的。公眾利益必然是我們首要的考慮因素,還有的就是必須盡力地捍衛法治。當我們說「法治」是我 們制度中的基石時,我們所指的不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每一個人,不論身份、地位、職銜,特首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都必須守法,並服膺法院的司法管 轄。  

法律改革委員會    繼續在香港的法律架構中找出須作檢討和改善的範疇。該委員會去年發表的文件,包括重要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另一項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新研究,是有關本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架構的檢討。  

最近有兩項涉及如何適當地考慮公眾利益的裁決,值得在此一提。首先,法院在司法覆核申請案中頒發訟費命令時強調,申請人提起法律程序是否為了促進公眾利 益,這不能單憑申請人自己對公眾利益的理解來定奪。我們必須客觀地評估問題,而有關利益是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註1)。  
第二、終審法院確認,用以決定是否准予進行司法覆核的正確驗證準則,是能否證明有關案件是一宗可批予濟助的可爭辯案件,而並非是否有“潛在可爭辯點”這個較低的門檻(註2)。

終審法院進一步闡述,“在法治社會裏,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這點固然極為重要,但為了保持良好的公共行政,以保障公眾利益, 我們不應讓公共機構因為一些不可爭辯的聲請,而在作出決定時不能確定其決定的有效性,我們也不應讓受到這些決定影響的第三者面對這些不明朗因素。”(註 3)

結語  

"當今世界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當代中國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於挑戰。"去年10月胡錦濤    主席對前景表示樂觀的這番話,教人感到安心。如果我們以這種樂觀精神來看香港的法律前景,只要我們堅守穩固的法治傳統並決意維護法治,加上各方在“一國兩 制    ”這個史無前例的構想下,抱覑開明、友好和合作的態度,我確信香港定能化挑戰為機遇,造福我們自己,也造福國家。我謹祝大家新的一年生活愉快而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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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朱凱迪及另一人 訴 民政事務局    局長案,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87號,2007年9月6日,第26段。

註2.陳普芬 訴 張智媛及另一人(終院民事上訴2007年第10號),2007年11月30日。

註3.判詞第1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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