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大學生醫生倡納陪審員名單

大學生醫生倡納陪審員名單
擴大選人範圍 提高年齡上限 取消專才豁免     2008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公布《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建議擴大適任陪審員人士的範圍,包括將全日制的大學生納入陪審員名單之列,而專業人士 如醫生、藥劑師、飛機飛行員、報章編輯、神職人員及太平紳士,一律不再列入免除出任陪審員名單之列,但可按理據申請豁免。初步估計,陪審團名單人數可由現 時的57萬,額外最少增加7萬達64萬。

人數可增7萬

醫學界卻擔心,醫生若要放下工作出任陪審員,或會影響病人輪診時間;有大學學生會則質疑,沒有社會經驗的大學生,是否具足夠的判斷力去出任陪審員(見另稿)。

法改會將就出任陪審員的資格,舉行為期3個月的諮詢,至4月30日止。諮詢文件建議,改革陪審員的教育、年齡、居民身分、良好品格等規定,並修訂現今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的類別人士(見圖)。

諮詢文件建議,現時5.5萬名全日制大學生、註冊西醫、牙醫、獸醫、藥劑師、化驗師、飛行員、神職人員及太平紳士,將不再列入「被排除出任陪審員」的行列。上述人士可按理據,向法院申請排除或免除出任陪審員。

編輯太平紳士機師無豁免

法改會陪審團小組委員會主席胡國興表示,過往讓這些類別人士獲豁免,主要是基於有關專業人士的人數不多,若要他們放下工作出任陪審員,可能會對公眾造成不便。時至今日,他指現時醫生的人數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因此有關豁免應予取消。

此外,現今只訂明陪審員須具「香港居民」身分,諮詢文件建議清晰將香港居民定義為居港滿3年的香港居民;隨覑港人壽命延長,獲豁免人士的年齡上限,亦會由65歲提升至70歲,意味未滿70歲的退休人士也有可能被傳召出任陪審員。

對於建議要求陪審員只需具中學高級程度會考中英文合格的水平,便可具足夠語文能力擔任陪審團,胡國興認為此要求為大學入學要求,不算寬鬆。

截至去年,本港共有57.4萬合資格陪審員於名單上。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2006年曾傳召27,880名合資格陪審員,出席陪審團的抽選。無論是中英文的審訊,均使用同一名單的陪審員。去年上半年,有陪審團參與的刑事審訊中,有24%是以中文進行。

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歡迎法改會提出的研究,有助釐清對陪審團的要求準則,但具體內容有待該會展開研究,再提交意見書。他指出,英國近年亦大幅擴大適任陪審員的資格,甚至是上訴庭法官也可任陪審員,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司法人員對這建議也有「不同意見」。

醫學會憂延病人輪診時間
藥劑師學會贊成盡公民責任     2008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對於法改會建議逾1.1萬名註冊西醫及1500名藥劑師不會自動獲豁免出任陪審員,香港醫學會感到「莫名其妙」,擔心醫生長時間任陪審員,會直接影響病人的輪診時間,醫學會會長蔡堅表明會去信表達關注;另一邊廂,藥劑師學會則贊成建議,好盡公民責任。

記協憂影響司法公正

蔡堅說,認同醫生需盡公民責任,但長時間任陪審員,「令醫生不開工幾天,可引致數以百計病人的診症輪候時間延長,令病人不便」。他指出,無論公立醫院或私人執業醫生,每日睇症逾百宗,尤其在人手緊絀的公立醫院,傳召醫生長任陪審團,可能影響輪班安排。他建議,醫生可擔任短期如1至2天聆訊的陪審員,但可免出任長達1星期或以上聆訊的陪審員。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教育總監崔俊明則贊成新建議,指不應以工作忙為藉口,並形容藥劑師對一些涉及藥物的案件可能有幫助。

報章編輯在新建議下也不獲豁免,香港記者協會總幹事麥燕庭不支持建議,她指新聞工作者因工作關係,可能獲得不少庭外資訊,若擔任陪審員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學生會長﹕判斷力不足

至於5.5萬名全日制大學生也可能要擔任陪審員,理大學生會會長余耀東表示不贊成。他指並非擔心影響學業,而是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可能在一些難以辨別是非、複雜及嚴重的案件上,難作全面判斷。

非官守太平紳士方面,現時有955人,身為太平紳士的人大代表楊耀忠支持法改會建議,讓太平紳士也可當陪審員。

過來人﹕專有名詞難明 語障阻分析      2008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本身是大學畢業生的B,曾在死因庭任陪審員,他昨指雖然當時是以廣東話審訊,但案中提及的專有名詞有時亦難以理解,幸而控辯雙方律師提問時層層深入,才令他們慢慢明白案情及重點。不過,他相信如有語文能力較低者在陪審團內,必會對審訊有影響,因為陪審員最重要的是理解能力,如果在廣東話審訊時亦會偶爾「接收不靈」,當有語言障礙時更會令分析困難重重。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新的調整及修正是考慮到香港地方較小,適合當陪審員的人不多,若再繼續把門檻提高,重複被選中當陪審員的機會便大增。他指雖說當陪審員是公民責任,但實在又會影響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或工作,因此調整在所難免。他更認為調整對審訊不會構成影響,因為從來都有即時傳譯員幫助。

以住他亦見過有被選中的陪審員以各種理由向法官申請豁免,包括英語程度不佳、怕聽不明審訊等,但很多時法官都不會接納。

外國陪審員學歷要求較低

曾任高級檢控主任的大律師潘展平則指出,外國對陪審員的學歷要求其實較香港低,這使更多階層都能夠加入陪審團。

當然,調整的好處是提升了陪審員的平均學歷,間接提升他們對案情及審訊過程的理解,不過卻只集中了一批擁有相若學歷的人的思想,未能為陪審團引入更廣泛思維。

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

PCLL新學期的第二個星期之二: High Court Mock Trial

隨著星期六的High Court Mock Trial,終於都完成哂所以Advocacy course啦!我覺得今次最難既係要係短時間內看熟關於個case既資料,一d都唔容易。如果可以多一個星期,可能會好很多。不過我想很多人都唔想,一來個civil case真係好悶,二來真係唔想一邊返學還要記掛住個trial。
今次trial最大的得著,就是知道什麼之前問得唔夠,什麼不需要問。其實很多野之前都唔清楚的。不過,雖然盡了力,但個case都是輸了,原訴人贏了。
審我地個官很好人,講著了那案的重點所在:就是佢唔相信被告是唔知道立約時是一定要書面的。另外,個法官從往來文件認為其中一些字眼(We handle as per our usual agreement)中的"handle"不等於今個transation係base on之前既terms。如果我所為defendant可以在exam-in-chief問得到佢唔知情,同埋原告係有看過之前的書信去arrange delivery但又忘記arrange insurance,個case就機會比較大。
我知道有些同學的法官都幾....要同學仔一定要講出個答案,唔識就問個partner。佢地好像企了在庭成十分鐘。又有一些忘記了佢係高等法院的法官,係要稱呼"My Lord, Your Lordship"的,最後被人罵佢係唔係貶低佢身份...

我那天都幾早到,不過就十分之詫異為什麼有觀眾的。原來有很多現在讀緊LLB, Legal Method同Business Law的同學都有來聽的,佢地之後仲要交observe report。不過自己心想,其實看我們真係看不到什麼的。
今日自己覺得最好笑係,對方問了我個witness佢previous conviction既野,我立即起身同個法官講Objection, 條問題同個issue唔關係的...不過個官都allow對方問落去。之後,我個partner都有起身object一次...
上庭其實很有滿足感的...
一開始都還有少少驚,但一陣就唔怕了。不過都有些蝦碌,對方同學仔就問了leading questions。我就有個point係closing俾個官講話對方沒有係問題帶出過。不過那天真的很累,之前屋企沒有水電,但晚才prepare。如果唔係真係做個bullet pt,唔似得現在prepare個scipt之後一路amend d evidence,同個官完全沒有eye contact。不過overall,都滿意的。始終都是第一次...不過我個partner好像唔太開心..可能最終都是輸了...
PS: 有一單好笑野..有些同學仔俾個法官話我地飲水唔用cup飲,揸住個樽就甘飲,甘樣很ugly。又話我地帶d starbuck入去個bench...哈哈...原來真係可以很大wok的...以下是在美國發生的:

Judge Holds Lawyer in Contempt for Reading Maxim

judgeThank heavens for the Salisbury Post, and the Law Blog reader who pointed us to it. A North Carolina judge held an attorney in contempt on Wednesday for reading Maxim magazine during a court session. Judge Kevin Eddinger (pictured) held lawyer Todd Paris in contempt after he saw him reading Maxim magazine with “a female topless model” on the cover, according to the court order. Paris declined to comment yesterday to the paper.
When Eddinger gave Paris a chance to respond he apologized and “stated in his view the magazine was not pornography, was available at local stores and that he did not intend contempt,” the order said. Eddinger fined Paris $300, gave him a 15 day suspended jail sentence that remains in effect for a year and placed him on unsupervised probation, according to the order.
Eddinger wrote in the order that “The contemnor’s (Paris) conduct interrupted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ourt and impaired the respect due its authority. In addition, the contemnor’s actions were grossly inappropriate, patently offensive, and violative of Rule 12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Practice. Courtroom staff, law enforcement, members of the Bar and the general public shall be able to conduct courtroom business in an atmosphere free of the display of offensive material as demonstrated by the contemnor, thus necessitating this action.”
The story quotes a cop who was in the courtroom and said Paris came in after the lunch break and sat down on the front bench. He started looking at Maxim while Eddinger was hearing cases, the paper says. Eddinger saw him reading it and called Paris to come to the bench and bring the magazine. Paris reportedly offered to leave the courtroom and discard the Maxim, but Eddinger refused to let him leave and demanded the magazine. After some reported banter, the judge slapped him with a contempt citation, handing the magazine to the clerk and identified it as Exhibit A for the contempt case.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PCLL新學期的第二個星期之一

今個星期六去High Court係真既法官面前做mock trial,剛剛今天收到Schedule。我同另一個同學會代表辯方,而個法官就係District Court既Judge Gill。我自己group的同學,有些會係CFA Judge - The Hon Mr Justice BOKHARY同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面前做。講真,雖然係唔計分,但自己認為佢比計分的更加緊要,因為會影響你日後的career,所以我都係唔多認同有些同學因為唔計分而hea做...

今次做個case係關於兩間公司一些財務糾紛。一間公司之前向另一間公司訂了d貨,但因為運送中有問題,d貨無哂,所以向另一方索取賠償。由於佢地之前都有一次賣過一次貨,但今次就不像上一次甘有題到買保險的問題.....
今個星期就好像上星期一樣,要成個trial做哂。由opening -> exam-in-chief -> cross-exam -> closing,說實的,很辛苦。一來個case很悶,二來好像太少時間去了解個facts。自己發覺做一個好既closing真係好難...不過我自己個group的同學仔很勁,從中都學到唔少野。
另外看到一張很好笑的圖...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

律師會籲加刑事法援費

【 本 報 訊 】 法 律 援 助 目 的 是 保 障 未 有 能 力 聘 用 法 律 服 務 人 士 , 獲 得 公 平 審 訊 機 會 。 香 港 律 師 會 調 查 發 現 , 高 達 86% 業 界 受 訪 者 不 滿 現 行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 批 評 政 府 建 議 修 改 費 用 時 , 仍 將 高 等 法 院 及 區 域 法 院 的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 分 別 定 於 每 小 時 425 元 及 300 元 的 偏 低 水 平 , 憂 慮 稍 後 會 有 更 多 律 師 放 棄 刑 事 法 援 工 作 。(From: Apple Daily)


47% 律 師 曾 考 慮 放 棄

香 港 律 師 會 去 年 底 成 功 收 集 約 400 名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的 意 見 , 結 果 顯 示 分 別 有 47% 律 師 曾 經 考 慮 放 棄 刑 事 法 援 工 作 , 主 因 是 律 師 耗 費 大 量 資 源 搜 集 證 據 及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審 訊 , 回 報 卻 甚 低 。 調 查 也 發 現 , 高 達 77% 年 資 少 於 3 年 的 新 進 律 師 , 考 慮 不 接 受 刑 事 法 援 案 件 , 只 有 資 深 的 律 師 願 意 接 受 委 託 , 認 為 長 久 造 成 青 黃 不 接 局 面 。
律 師 會 會 長 黃 嘉 純 稱 , 處 理 一 宗 高 院 刑 事 法 援 案 , 籌 備 工 作 連 出 庭 要 一 天 , 律 師 只 能 收 取 6,790 元 費 用 。 業 界 傾 向 以 一 個 更 高 的 每 小 時 費 用 配 以 折 扣 , 或 是 建 議 提 升 刑 事 , 與 民 事 法 援 的 訟 費 評 定 看 齊 。
有 多 年 處 理 刑 事 法 援 案 經 驗 的 律 師 黃 國 桐 承 認 , 一 般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費 用 高 達 每 小 時 4,000 元 , 與 法 援 署 提 供 的 費 用 相 差 極 大 , 接 受 聘 用 處 理 法 援 案 純 屬 回 饋 社 會 。 他 指 政 府 建 議 的 收 費 水 平 不 合 理 , 他 不 會 吩 咐 律 師 行 旗 下 的 律 師 處 理 刑 事 法 援 案 , 「 唔 想 對 唔 住 個 客 , 對 唔 住 專 業 。 」 同 樣 有 刑 事 法 援 案 經 驗 的 律 師 謝 偉 俊 指 , 刑 事 法 援 案 有 很 多 限 制 , 如 需 在 散 庭 後 撰 寫 報 告 等 , 不 少 案 件 更 屬 難 處 理 的 「 豬 頭 骨 」 。 法 律 援 助 署 名 單 上 現 有 1,490 名 具 資 格 處 理 刑 事 法 援 案 律 師 , 約 80% 刑 事 案 件 會 外 判 處 理 。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費 用 爭 議

《 現 行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費 用 》 
律 師 上 庭 前 的 搜 證 及 準 備 , 及 首 天 上 庭 的 費 用 : 
‧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6,790 元 
‧ 區 域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4,840 元 
若 需 要 再 安 排 上 庭 , 費 用 再 按 日 數 計 算 評 定 
《 政 府 建 議 檢 討 費 用 》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費 用 每 小 時 425 元 
區 域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費 用 每 小 時 300 元 
視 乎 律 師 處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計 算 費 用 
《 香 港 律 師 會 要 求 》 
調 高 每 小 時 服 務 的 收 費 , 再 提 供 70% 折 扣 率 
或 將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的 費 用 , 提 升 至 與 民 事 法 援 服 務 費 用 看 齊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律 師 會

政府檢討律師獸醫薪酬

政 府 檢 討 律 師 獸 醫 薪 酬
流 失 率 遠 超 其 餘 職 系 2008 年1 月22 日 

【 明 報 專 訊 】 政 府 為 挽 留 人才 , 已 大 幅 調 整 政 府 律 師 的 薪 金 , 由 原 先 的3.3 萬 元 增 至4.4 萬 元 , 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長 俞 宗 怡 透 露 , 由 於 政 府 律 師 和 獸 醫 師 這 兩 個 職 系 的 非 自 然 流 失 率 遠 高 於 整 體 公 務員 , 招 聘 人 才 時 亦 遇 到 困 難 , 政 府 會 展 開 這 兩 個 職 系 的 架 構 檢 討 , 預 計 今 年9 月 完成 。

 
薪 常 會 檢 討9 月 完 成

俞 宗 怡 昨 日 在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工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表 示 , 去 年11 月 承 諾 會 為 選 定 的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職 系 , 就 招 聘 和 挽 留人 才 展 開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 發 現 政 府 律 師 和 獸 醫 師 在 這 兩 方 面 確 實 遇 到 困 難 , 已 建 議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薪 常 會) 展 開 檢 討 , 預 計 今 年9 月 完 成 。

她 透 露 , 約250 名 政 府 律 師 當 中 ,04/05 年 度 及05/06 年 度 的 非 自 然 流 失 率( 如 辭 職) 分 別 為1.72 % 及2.2 % ,06/07 年 度 更 上 升 至3.59 % , 同 期 公 務 員 整 體 流 失 率 僅為0.5 % 。

除 人 才 流 失 , 俞 宗 怡 指 在 招 聘 人 手 方 面 亦 有 困 難 , 以2006 年 為 例, 局 方 本 打 算 招 聘45 名 政 府 律 師 , 最 後 有6 人 拒 絕 接 受 。 她 形 容 , 獸 醫 情  更 令 人擔 心 , 因 為 當 局 加 強 對 食 物 安 全 的 關 注 , 有 需 要 擴 大 獸 醫 的 編 制 , 但 發 現 招 聘 十 分困 難 , 去 年 局 方 欲 招 聘16 人 , 最 後 只 成 功 聘 得5 人 。

議 員 批 「3+3 」 難 吸 人 才

職 工 盟 李 卓 人 批 評 , 政 府 以 「3+3 」 、 即3 年 試 用 期 加3 年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公 務 員 , 難 以 吸 引 及 挽 留 人 才 。

俞 宗 怡 反 駁 稱 , 政 府 自2000 年 採 用 「3+3 」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形 式 後 , 即 展 開 追 蹤 調 查, 但 當 局 在2000 年 後 便 凍 結 公 開 招 聘 公 務 員 , 故 涉 及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不 多 , 暫 時 亦 未發 現 這 項 政 策 對2000 年 至 現 在 招 聘 的 公 務 員 有 任 何 負 面 影 響 。

多 名 議 員 均認 為 , 這 兩 個 職 系 流 失 率 高 , 跟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福 利 均 不 及 私 人 市 場 有 關 , 但 俞 宗 怡強 調 , 公 務 員 離 職 有 多 種 不 同 因 素 , 不 能 夠 一 刀 切 指 人 手 流 失 與 薪 酬 、 福 利 或 管 理有 關 。

Shortage of vets, lawyers a civil service concern

Diana Lee

Tuesday, January 22, 2008

The government is experiencing a shortage of lawyers and vets, a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was told yesterday.

Civil Service Secretary Denise Yue Chung-yee told the public service panel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Directorat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 is to conduct grade structure reviews for the non-directorate grades of government counsel and veterinary officer because of recruitment and retention difficulties.

Yue said the unnatural wastage rate for government counsel was 3.59 percent in 2006-07 and 2.5 percent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compared with 0.5 percent in the rest of the civil service over the same period.

Of the three open recruitments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o fill 45 vacancies last year, only 36 offers were made, six of which were declined.

In 2006, 26 vacancies were targeted but only 22 offers were made and four of these were declined. Currently there are about 245 non-directorate government counsels.

The unnatural wastage among veterinary officers was far worse, averaging 8.45 percent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Though the government intended to recruit 23 vets in 2006, it could only make 13 offers, one of which was declined. Last year, the government intended to hire 16 vets but only five offers could be made.

Yue said with the recent increase in public concern over food safety, there was an increasing demand for vets.

Yue denied a suggestion by legal sector legislator Margaret Ng Ngoi-yee the lack of interest may be due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opportunities for promotion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were limited.

"For a government counsel to be promoted to senior government counsel, it takes seven to 10 years, depending on the working performance of individual staff," Yue said.

She said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a civil servant would want to quit. "You cannot say it is simply based on salary, or fringe benefits or that it has anything to do with the management," Yue said.

Apart from the changing market environment and better salaries on offer elsewhere, some say they are leaving to further their studies or to do charity work, she said.

Yue said the upcoming review, to be completed by September or October, will also look into legal aid counsel and solicitor grades, both of which face similar recruitment problems as government counsel. The report will be sent to the chief executive-in-council for consideration.

Former Law Society president Peter Lo Chi-lik said it is easier for the private sector to adapt to the market situation and adjust wages to recruit or retain talented lawyers.

"However, for those who prefer a stable working environment and a job more related to the community, working as a government counsel could be considered an excellent choice," Lo said.

官拒延禁令民間電台小勝

其實我都同意夏正民法官的看法...用民事去禁制刑事案,好像怪怪的。記得有一次去聽一單上訴案,終於有機會看到夏正民法官的風釆...十分之難忘
官 拒 延 禁 令 民 間 電 台 小 勝
阿 牛 稱 仍 不 會 無 牌 廣 播 促 檢 討 電 訊 條 例
 2008 年1 月22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民 間 電 台 」 一 案 ,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夏 正 民 昨 日 維 持 上 周 五 的 初 步 決 定 , 拒 絕 政 府 延 長 禁 制 令 的 申 請 。 夏 正 民 在 判 辭 中 指 出 ,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民 間 電 台 廣 播 會 對 公 眾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 律 政 司 亦 未 能 證 明 有 其 他 人 會 仿 效 民 間 電 台 非 法 廣 播 , 遂 判 律 政 司 敗 訴 。 即 使 獲 判 勝 訴 , 社 民 連 梁 國 雄( 長 毛) 及 曾 健 成( 阿 牛) 仍 表 示 民 間 電 台 在 未 來3 個 月 不 會 無 牌 廣 播 ,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檢 討 《 電 訊 條 例 》 。


律 政 司 兩 星 期 前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 阻 止 民 間 電 台 無 牌 廣 播 , 獲 主 審 法 官 馮 驊 批 准 , 但 禁 制 令 於 上 周 五 到 期 。 律 政 司 當 日 申 請 延 期 , 夏 正 民 初 步 拒 絕 申 請 , 待 昨 日 再 作 最 終 決 定 。
官 : 未 證 明 威 脅 公 眾 安 全
夏 正 民 昨 日 維 持 上 周 五 的 決 定 。 他 在 判 辭 中 指 出 , 民 事 法 庭 只 有 在 例 外 的 情  , 才 會 為 刑 事 案 件 發 出 禁 制 令 , 但 目 前 並 無 證 據 證 明 民 間 電 台 會 對 公 眾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 律 政 司 亦 未 能 證 明 會 有 其 他 人 「 有 樣 學 樣 」 , 跟 隨 民 間 電 台 非 法 廣 播 , 遂 決 定 不 延 長 禁 制 令 。
案 中 被 告 梁 國 雄 及 曾 健 成 歡 迎 法 庭 裁 決 , 並 表 示 即 使 沒 有 禁 制 令 , 未 來3 個 月 都 只 會 透 過 網 上 廣 播 , 強 調 己 方 已 釋 出 善 意 , 促 請 政 府 應 盡 快 檢 討 《 電 訊 條 例 》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發 言 人 沒 有 正 面 回 應 是 否 會 修 訂 《 電 訊 條 例 》 , 只 強 調 政 府 會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 不 時 檢 討 政 策 及 相 關 法 例 。 據 了 解 , 由 於 要 等 候 上 訴 ,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不 會 公 開 肯 定 會 修 訂 《 條 例 》 , 待 案 件 上 訴 完 成 後 , 當 局 會 正 式 考 慮 修 訂 《 條 例 》 。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則 重 申 , 律 政 司 是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才 申 請 禁 制 令 , 又 引 述 夏 正 民 判 辭 , 指 《 電 訊 條 例 》 確 立 一 項 公 共 權 利 , 以 妥 善 管 理 廣 播 頻 譜 以 維 護 公 眾 安 全 和 福 祉 , 而 律 政 司 長 就 是 這 項 公 共 權 利 的 守 護 者 。 發 言 人 又 指 出 , 律 政 司 已 經 就 《 電 訊 條 例 》 是 否 合 憲 提 出 上 訴 , 在 等 候 上 訴 期 間 , 《 電 訊 條 例 》 的 相 關 條 文 仍 然 有 效 , 任 何 人 犯 例 仍 可 按 刑 事 程 序 被 檢 控 , 電 訊 管 理 局 會 繼 續 按 照 該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的 執 法 行 動 。
立 會 明 辯 論 電 訊 廣 播 條 例
另 一 方 面 , 立 法 會 明 日 將 就 促 請 政 府 修 訂 《 電 訊 條 例 》 及 《 廣 播 條 例 》 、 開 放 民 間 電 台 的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 不 過 , 梁 國 雄 提 出 的 修 訂 , 則 由 於 可 能 妨 礙 民 間 電 台 的 官 司 , 立 法 會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決 定 拒 絕 他 提 出 該 修 訂 。 梁 國 雄 的 修 訂 提 到 「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停 止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和 申 請 禁 制 令 阻 止 『 民 間 電 台 』 廣 播 」 , 范 太 認 為 修 訂 因 為 涉 及 尚 待 法 庭 判 決 的 案 件 , 不 合 乎 規 程 , 拒 絕 有 關 修 訂 。
夏 正 民 裁 決 理 據 2008 年1 月22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1. 民 事 法 庭 只 有 在 例 外 的 情  , 才 會 為 刑 事 案 件 發 出 禁 制 令 。 法 官 發 出 禁 制 令 時 , 必 須 非 常 謹 慎
2. 當 律 政 司 要 求 法 院 協 助 , 以 確 保 任 何 人 遵 守 一 條 「 清 晰 的 法 例 」 , 法 院 不 應 該 輕 言 推 辭 。 可 是 , 由 於 裁 判 官 已 裁 定 《 電 訊 條 例 》 違 憲 , 法 例 並 不 清 晰 , 情  有 所 不 同
3. 雖 然 廣 管 局 指 管 理 不 善 的FM 廣 播 有 可 能 影 響 航 空 頻 道 , 但 民 間 電 台 過 去 已 運 作 兩 年 , 亦 不 見 當 局 趕 緊 將 電 台 關 閉 。 民 航 處 長 亦 曾 在 立 法 會 上 承 認 , 處 方 未 曾 被 民 間 電 台 的 頻 道 干 擾
4. 律 政 司 指 出 , 容 許 民 間 電 台 無 牌 廣 播 , 可 能 會 鼓 勵 其 他 人 效 法 , 但 事 實 上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有 人 「 有 樣 學 樣 」
促 政 府 就 《 電 訊 例 》 是 否 合 憲 法 上 訴 2008 年1 月22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法 官 夏 正 民 在 判 辭 中 除 了 拒 絕 延 長 禁 制 令 , 亦 特 別 在 判 辭 中 提 出 兩 點 , 先 提 醒 政 府 為 了 公 眾 利 益 , 要 盡 快 就 《 電 訊 條 例 》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提 出 上 訴 ; 再 肯 定 高 院 法 官 馮 驊 早 前 作 出 的 禁 制 令 有 效 , 任 何 人 在 禁 制 令 生 效 期 間 違 令 , 都 需 負 責 。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昨 晚 表 示 , 已 展 開 上 訴 程 序 , 承 諾 加 快 進 行 。
兩 官 審 一 案 判 決 各 異
馮 驊 與 夏 正 民 兩 名 高 院 原 訟 庭 法 官 , 處 理 的 申 請 雖 然 不 同 ﹕ 前 者 決 定 是 否 發 出 禁 制 令 、 後 者 決 定 是 否 延 長 禁 制 令 , 但 二 人 考 慮 的 理 據 大 致 相 同 , 如 今 兩 人 判 決 迥 異 , 難 免 令 人 有 同 級 法 院 作 出 不 同 判 決 的 觀 感 。
對 於 為 何 同 案 分 別 由 兩 名 法 官 處 理 , 司 法 機 構 發 言 人 解 釋 , 這 屬 於 法 庭 排 期 事 宜 , 夏 正 民 是 主 理 憲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審 訊 表 的 法 官 , 故 由 他 審 理 有 關 案 件 是 合 宜 的 , 案 件 亦 無 必 要 再 由 馮 驊 法 官 處 理 。
馮 驊 少 處 理 憲 法 案
據 悉 , 律 政 司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當 日 , 馮 驊 正 是 原 訟 庭 的 「 當 值 法 官 」(duty judge) , 負 責 處 理 所 有 緊 急 申 請 , 而06 年 底 才 獲 晉 升 為 高 院 原 訟 庭 法 官 的 馮 驊 , 過 去 較 少 處 理 憲 法 案 件 。
Court clears way for return to air by radio rebels

Nickkita Lau

Tuesday, January 22, 2008

A High Court judge yesterday dismissed an application for an extension of an injunction barring Citizens' Radio from broadcasting.

Justice Michael Hartmann said there was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show the channel had interfered with emergency services or spawned copycat behavior since its debut in 2005.

But he warned that any defendants who had acted in contempt of the interim injunction, which expired last Friday, could still be held accountable.

"Unless the integrity of our judicial system is honored, this court will be unable to afford the very protection that the defendants themselves have sought from it," Hartmann said.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ought the extension of the injunction, granted by judge Barnabas Fung Wah on January 10.

Hartmann said "there was no evidence of any great urgency exercised in the past to close down the broadcasts" despite the fact Citizens' Radio had been operating since 2005 and that its activities must have been known.

He added it [the government] lacks evidence indicating Citizens' Radio had caused any of the 3,000 complaints th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receives yearly.

He also noted that the 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 has said air traffic control frequencies are higher than the FM102.8 Mhz used by Citizens' Radio.

He said the most pressing issue in the injunction case is not compliance with the Telecommunications Ordinance as the law itself is in doubt. It is whether continued broadcasts undermine the public right to have a radio spectrum managed in a way that ensures the safety and well-being of the community.

He said 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ordinance - now pending an appeal - should not be delayed.

To show their goodwill, Citizens' Radio will halt broadcasting for three months, but not its online broadcasting.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omorrow will debate a motion on introducing legislative amendments to open up community radio stations.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aid last night it will proceed "expeditiously" with its appeal against the ruling that the ordinance is unconstitutional.
另外分享一篇黃毓民所寫關於公民抗命的文章!
從民間電台「公民抗命」說起

「民間電台」繼續「公民抗命」,無視法院已頒下禁制令,如期於一月十日在旺角行人專用區廣播,曾健成等人是否會因為「藐視法庭」而被投入監牢,區區執筆寫這篇短文的時候仍未得悉事情發展的結果。

曾 健成等人年前創辦「民間電台」,向政府申請牌照遭拒絕後仍然使用大氣電波廣播,被電訊管理局和警方高調查封,並告上法庭,東區法院法官一月九日裁定曾健成 等人無罪,因為有關電訊條例違憲;然而特區政府輸打贏要,除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有關裁決,更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不准民間電台廣播。「民間電台」的「公 民抗命」是為了促使政府修改過時法例,開放大氣電波,真正實現《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目的純正而踏實,由於「惡法亦法」,被迫要用上「不合作」的 手段。

印度「聖雄」甘地鼓吹對不義的政府實行非暴力對抗——不合作運動,最終使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達到了獨立建國的目的。甘地是反對 英國殖民政府的領袖,在領導這個反殖抵抗運動過程中,可能因為違法而坐牢。甘地的態度是,反對殖民政府,但可以接受法院的公開審判,而且他把挑戰司法,上 法庭,在法庭辯論,甚至坐牢,都看成是以非暴力手段與不義的政治體制「不合作」的手段。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正在改變,並不希望見到甘地「求仁得仁」,成為 英雄;甘地與英國殖民政府的政治角力,不但宣示非暴力抗爭的理念,而且實踐了相對和平的「公民抗命」。倒是印度獨立之後一年,因為宗教、種族、派系的矛 盾,同胞互相殘殺,死了五十萬人,而倡導非暴力抗爭的甘地,最後也被他所解放的同胞的暴力暗殺。

美國五六十年代的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深受甘地的影響,在爭取黑人平權運動中,也是以非暴力抗爭得到成功;出奇的巧合,兩位偉大的非暴力主義者都死於暴力之下(馬丁路德.金1968 年被暗殺)。

甘地、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抗爭成功,那是因為他們所處於的時空,統治者還遵守遊戲規則,但當領導非暴力「公民抗命」的領袖處於一個不講遊戲規則的政治體制下,非暴力抗爭只會導致統治者的血腥鎮壓。說到這裏,區區與許多國人仍然愴痛很深!(Source:http://www.lsd.org.hk/new/index.php?page=1259)

2008年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Lord Denning?」被上訴庭狠批在判決時用詞不當

其實要講判詞用字有如寫故事,我想第一個想不到的就是英國著名的法官Lord Denning。Lord Denning在英國是十分之出名的法官,佢對很多法律既觀點都作出了革命性的看法。另一樣,Lord Denning出名的地方就係佢既judgment的寫法同其他judgment與別不同,好像寫故仔甘的。看一看以下例子:
The poorest man may in his cottage bid defiance to all the forces of the Crown. It may be frail – its roof may shake – the wind may blow through it – the storm may enter – the rain may enter – but the King of England cannot enter – all his force dares not cross the threshold of the ruined tenement. So be it – unless he has justification by law. — Southam v Smout [1964] 1 QB 308 at 320.

裁判官言詞偏激再被轟
嘲被告棄自辯做法「聰明」 上訴庭狠批未審先判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曾多次在法庭上「語出驚人」的裁判官黃汝榮,繼早前被上訴庭批評在判決時用詞不當後「重蹈覆轍」,在審理一宗偷竊羅漢松案時,直指被告選擇不 自辯是「聰明」的做法,黃官又在審訊期間多次使用偏激的言詞,甚至有嘲諷和侮辱被告的成分。上訴庭狠批黃官的措詞偏頗,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下令撤銷涉 案3 名上訴人的控罪。
一被告撤罪 兩人須重審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直言,在近代判決書中從未見過如此偏激的用詞,其餘兩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及袁家寧,亦花了不少篇幅批評當時為暫委區院法官黃汝榮的做法。3名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陳及張雖獲撤罪,但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高則由於已完成大部分刑期,毋須重審。

「剝削被告享公平審訊權」

張澤祐昨在判辭中,振領提綱直斥黃汝榮早前審理串謀偷竊羅漢松串謀的案件時,在庭上的言詞和態度及予人不持平、不中立的印象,甚至剝奪了眾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張官引述當日審訊期間,案中被告合法地選擇不自辯,黃官以「聰明」作諷刺回應,使人覺得被告若選擇作供即屬不智,不但自討沒趣甚至多言多敗,整體予人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

上訴庭又指出,黃汝榮的判辭偏頗激進(見圖),他在庭上指被告作供把自己塑造成行屍走肉,是「字字虛言,句句妄語」,又形容被告的證供言之無物,任君隨意演繹、不值一信。黃官又斬釘截鐵地描述多名被告的辯護理據「數位一體,目的一致,全是一丘之貉」。

張官昨指出,若法官作出偏激、嘲諷和侮辱味濃的判辭,顯示他對被告存有偏見,這已構成上訴的理由。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和袁家寧亦認同張官的批評,重申法官在審訊及判決程固然要履行公義,但執行公義的過程必須彰顯於人前,否則不能服眾。楊官更引用另一宗同由黃汝榮當「主角」的案件作案例,指黃官當時以「非人非鬼」形容被告,說明黃官未能以專業態度審案。

以被告為笑柄 官失尊嚴

袁官認為,在嚴肅的法庭程序中,偶爾插入富幽默感的語句「未嘗不可」,然而黃官卻以被告為笑柄,既失去法官應有的尊嚴,又令人覺得他沒有鎮靜持平的心態。

上訴庭又援引由司法機構編製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指文學性言語與司法文書大異其趣,前者務求引起讀者無限想像,後者則旨在教育大眾,使人理解明瞭,以說明司法文書因寫作目的不同,其措詞、風格亦應跟其他文書有分別。

本案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去年在裁判法院被黃汝榮裁定非法留港罪成、串謀盜竊及無許可證在郊野公園內切割植物罪成。

【案件編號:CACC344/06】

語出驚人欠莊重 黃汝榮屢遭狠批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經常「語出驚人」,時有出位語句,其撰寫的判辭不時夾用四字成語,或把案情描繪得如小說一樣。他曾把摸胸說成「撫弄其嶺上雙梅」,又形容搶劫案的被告「非人非鬼」,又曾揚言「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遇覑他便要「倒楣」。去年黃官曾先後遭高院及上訴庭狠批,指他在判辭中用字欠缺莊重。

描繪案情如小說

黃官於06年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羅列接納受害女童證供的理由,指其「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故不可能說謊。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已展露無遺」。

案中被告去年9月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湯寶臣指黃官「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裏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曾指被告「非人非鬼」

此外,黃於06年出任區院暫委法官其間,審理一宗搶劫案時以「非人非鬼」來描述被告,及後上訴庭直指出,黃在判辭採用感性措詞,難免令閱讀判辭的人覺得黃已失去應有的專業態度。

黃官曾於02年與資深大律師清洪於庭上「針鋒相對」,清洪指黃汝榮曾說過身為裁判官,時時要面對很多「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又指這些「大炮」遇覑他便要「倒楣」,當時黃官不排除自己曾說過這番話。

終身委任法官 犯錯仍保飯碗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案件的主角——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汝榮,原為裁判官,處理本案期間於區域法院當暫委法官(Deputy Judge)。雖然黃汝榮已非首次被上級法院批評,但對其仕途未必會造成影響,最低限度,其法官「飯碗」就未必會因而失掉。

行為不檢可被免職

據了解,目前的裁判官(Permanent Magistrate)分為終身委任或者合約制,終身委任的裁判官只有在極罕有的情下才會被解除法官身分,否則就可以一直留任至60歲退休。

根據《基本法》,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下,行政長官才可以根據由終院首席法官任命的獨立審議庭的建議將其免職,至於合約制的裁判官,其任命年期則按合約而定。

司法機構昨日沒有回應黃汝榮屬終身委任還是按合約聘任,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黃獲委任為裁判官的年代,絕大部分裁判官均屬終身委任制。

判辭天書:忌文學修辭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判辭中提及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下稱《淺談》)乃供司法人員內部使用,不會公開給公眾參閱。資料顯示,本案主審的上訴庭法官之一楊振權,亦曾向本港執業律師講授上述《淺談》。楊官亦對推動香港司法界使用中文不遺餘力。

根據司法機構年報,司法機構會不定期舉行由本地及內地大學主辦的判辭寫作課程及講座,供司法人員參加。

判辭引述了《淺談》部分內容,指司法文書應以事實及法律解決問題,教育大眾,司法文書不應選用文學言語,或藝術修辭手法,例如以誇張、諷刺、比喻或影射方法描述,因這與司法文書莊嚴的風格不配合。

Fwd: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o Employees: No Holiday for You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o Employees: No Holiday for You

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MLK Day On Day Off Above the Law blog.jpgIt's a government holiday, so public sector employees get the day off. And the markets are closed, so Wall Street is out today too.
But not everyone gets 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as a holiday. From an incensed tipster:
[A friend] at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forwarded this offensive message, which was sent from the head of PWC US to all US employees. It is one thing for firm management to decide not to observe Dr. King's birthday. It is quite another to dress up that decision, which was clearly motivated by a refusal to bear the costs of observing the holiday, as a noble gesture in honor of Dr. King's achievements.Clearly, the firm believes that its employees (many of whom are attorneys -- hence the email to Above the Law) are unintelligent enough to believe that this thinly veiled insult was intended to honor Dr. King. Even more offensive is the fact that the firm denigrates Dr. King's extraordinary struggles and achievements by equating them with the daily work of accountants, auditors and tax professionals as they work to save tax dollars and maximize profits for mega-corporations.
The comparison is laughable and utterly offensive. I trust that ATL will not allow the insult to go unnoticed.
We'll let you be the judge. Check out the message, after the jump.
Here it is. We like how "day off" is put inside quotation marks. Scare quotes?
We have not edited this message. Any errors -- including minor punctuation errors, such as placing a semicolon inside quotation marks, or using a semicolon instead of a colon -- are in the original.


MESSAGE FROM CHAIRMAN DENNIS NALLY TO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EMPLOYEES
From: Dennis M. Nally
Sent: 01/18/2008 09:15 AM EST
To: PwC US Staff
Subject: In honor of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
This coming Monday, we commemorate the birthday of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 one of the preeminent leaders in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At the age of 35, Dr. King was the youngest person at that time to receive the Nobel Peace Prize, and he is widely known for his work toward ending racial segregation in public schools and promoting meaningful civil rights legislation, including a law that would prohibit racial discrimination in the workplace.
Dr. King was a remarkable speaker, and his "I Have a Dream" speech is considered one of the most impactful dissertations of all time. But there is another quote he delivered that I think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us as a Firm:
"Human progress is neither automatic nor inevitable... Every step toward the goal of justice requires sacrifice, suffering, and struggle; the tireless exertions and passionate concern of dedicated individuals."
Many US companies have decided to give employees the "day off" in commemoration of Dr. King's birthday. But as you read the quote above, you realize that Dr. King believed that the efforts around basic human rights could never take a holiday. As a result, we consider Dr. King's birthday as a "day on;" a day to take action; a day to recognize that progress is not automatic.
Throughout many of our offices this Monday, we will be hosting talented high school students from our local markets. The intent of these gatherings is to introduce these students to the vast array of career opportunities that are available to them, not just in our profession, but in the business world in general. In keeping with Dr. King's passion for equal opportunity, I believe this is a fitting tribute to his work.
I'll leave you with one final quote from Dr. King; "Our lives begin to end the day we become silent about things that matter." Equal rights cannot be taken for granted, either personally or collectively as a Firm. I hope that you will take a moment to reflect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holiday and find some way to recommit to the equality and respect for all individuals that Dr. King talked about so many years ago.
Regards,

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

PCLL新學期的第一個星期

考試已經完了,新既學期已經開始了。唔經唔覺,PCLL已經上了一半有多。這個semester應該比上一個休閒很多。原來知道很多同學都有看過我的blog,嘩.....emotion..有什麼可以留返個到此一遊呀!
第一個星期同第二個星期,主要是做兩個mock trial。第一個星期就做criminal case,一個關於S17襲擊傷人既case。一對結了婚23年的夫婦,因為小事而吵架。老公就同個姨仔一齊,老婆就很嬲,所以用刀斬傷了老公....

我自己就安排做控方那邊,工作當然就係撿控,以亳無合理疑點去證明被告有罪。這個case,果老婆話自己沒有罪,因為佢自衛。控方就要推返佢這個point。
講真,今個星期都幾好玩。其實,自己一開始都唔知要點做。上堂其實都沒有教我地太多野,很多野都是自己摸摸下之下,看完同學做完,tutor comments完就識了。第一次exam-in-chief真係唔知佢做什麼,時時都不知不覺中問了一些leading questions。其實,問既目的,就係從以前讀書讀過,用證人把口要去prove個控罪既elements。係堂上面做,當然就係要聽清楚個witenss講什麼,在那裡可能比較general去問,那裡就要follow-up,detail d 去問等。不過,如果個證人係「uncontrollable witness」,講來講去都講唔到你想要既野就麻煩了...哈哈,所以在計分那次,很多人都夾定的...hahahaemotion
cross-exam都很好玩呀!同exam-in-chief一樣,之前其實自己都唔知要點樣prepare,點樣開始問...但又係做下做下又識做了...不過,今次就很好玩!Cross-exam要的技巧同exam-in-chief唔同,係可以問leading questions,最好就係對方證人沒有多大機會去回答,同時又可以show到自己個case。我係我個cross-exam之中,其實set了個trap俾同學仔踏的。我問佢當時佢(老婆)在kitchen,再要佢係floor plan指出當時佢老公係邊一度...因為如果佢指出了,就可以話佢講大話,因為中間有度wall,佢應該看不到的...hahahaha
今個星期,個criminal file就做完了,下星期係個civil,關於breach of contract, agency的case...很悶的...
同學仔都話...我地需要「血腥」.......emotion

2008年1月17日星期四

Macbook Air

新出的Macbook Air 真係好slim....不過對於粗心大意的我,真係好怕一坐落去就.....
以下是一些報導同Video關於Macbook Air的:

Macbook Air的價值



Apple對於notebook的定位一直是走all-in-one路線,所有東西都要內建才好用,再加上美國人身材天生比較高大,也一直不在意notebook的重量和大小。所以我一直對於輕薄Macbook不抱很大希望。
但今年Macworld公佈的Macbook Air則是完全打破這個觀念,Apple不但不堅持all-in-one了,還一口氣丟了很多東西,來換取輕薄的機身。
說實在的,在減輕重量這點,Apple完全不如日系公司(Sony, Panasonic, Toshiba..)。日系公司做輕薄型機種已經很久了,諸如Panasonic W系列、Toshiba R500重量極輕,而且該有的配備一樣都沒少。但反觀Macbook Air,1.36公斤的重量是拿掉什麼換來的?

仔細看看官方規格

* CPU: 跟Intel合作特製的Core 2 Duo。規格上看起來除時脈慢了點,跟一般版沒什麼不同
* 螢幕: Apple堅持至少要做13吋的LCD,這倒是好事,再小下去真的很難長時間工作了
* 記憶體: 2GB onboard。記憶體直接焊在主機板上,也就是說Air無法自行擴充記憶體,而且要釋出問題就是要換掉整塊板子XD
* 硬碟: 80G 4200轉 PATA(或是加錢換64G固態硬碟)。原來5400轉SATA就已經夠慢了,現在更降到4200轉PATA。這是用1.8吋硬碟的代價,但Apple也 看看Toshiba R500吧,用2.5吋SATA硬碟照樣能做得很輕薄啊~
* 光碟機:變成外接了,還要另外加$99美金買。日系公司現在都能照樣內建光碟機還是壓在1.3公斤下,Apple實在該多加油XD 但我想還有一個放不進光碟機的原因是Apple硬是要做到0.4~1.94公分這麼薄,但這個堅持的點我覺得其實沒什麼意義,比起那0.5公分的厚度,如 果能更輕或稍重多點實用的配備不是更好?誰會真的想把Macbook Air放在信封袋裡啊…
* 其他配備:以上都屬正常電腦會有的東西,但真正被大砍特砍的是其他配備與擴充槽。仔細一看,Air只剩iSight、一個USB、一個耳機輸出、一個 Micro-DVI、還有一個MagSafe電源插孔,其他插槽全部不見了!沒有ethernet孔、沒有1394,內建喇叭還是單聲道的!還好 Apple至少留下了iSight,讓Air能發揮正常Mac的多媒體功能。至於拿掉ethernet,這應該向世界正式宣告完全無線時代來臨,大家別再 多插一條線來上網啦。(說實在,我真的也很久沒接ethernet了,我常去的地方都有無線網路了,再加上3G/3.5G越來越普及,誰還要再 notebook上接網路線?)
但USB也被砍到只剩一個,比早期Mac Mini還少,這意思就是叫大家自己隨身帶個USB hub,不然就都別用USB吧。1394這東西
另外一定要提的一點,Macbook Air的觸控板是像iphone一樣的多點觸控板!並且支援iphone上面的操作手法,也就是說以後在Air上也能用兩隻手指頭來zoom in/out啦~
* 電池: 5小時。這點雖然比不上Panasonic的十小時,但也還算不錯了。5小時足夠一般外出移動時使用了。但電池是內建在機器裡,不能更換,這實在是一大缺 點。大家都知道電池是消耗品,壽命會隨時間自然減少,也就是說Air幾乎一定得配Applecare買了,不然過了一年電池虛掉不就宣告殘廢了..XD
* 價格:Apple拿掉了一堆東西,但總是有東西要變多來平衡一下..XD 1.6Ghz標準版要$14900,幾乎快跟Macbook Pro一樣了,可是配備則是被砍了很多。(至於1.8Ghz+64G SSD版,$25900實在貴得很誇張)這樣的價格,如果說是要挑選輕薄型的notebook,跟日系機種比起來其實還是蠻有競爭力的。雖然 Toshiba R500也很棒,但價格上還是比Air高了一截。最重要的是,還是要Mac才能完美執行Mac OS X啦~
延伸閱讀:

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

2008法律年開幕

李 國 能 : 量 刑 須 獲 公 眾 信 任

【 本 報 訊 】 本 港 法 院 過 去 一 年 屢 次 被 批 評 判 刑 太 輕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於 新 一 屆 法 律 年 度 特 別 告 誡 法 官 , 量 刑 時 必 須 權 衡 案 中 所 有 情 況 : 「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刑 罰 要 取 得 公 眾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 」

去 年 初 有 《 成 報 》 僱 主 多 次 欠 糧 而 輕 判 4,200 元 , 年 中 有 男 司 機 醉 酒 駕 駛 導 致 兩 人 死 亡 而 僅 判 囚 18 個 月 , 年 底 又 有 小 學 校 長 多 次 非 禮  師 而 只 判 12 星 期 監 禁 。 本 港 法 院 過 去 一 年 的 量 刑 多 次 被 公 眾 非 議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昨 日 主 持 2008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幕 典 禮 , 發 表 演 辭 時 以 優 先 篇 幅 , 主 動 向 公 眾 釋 疑 。
「 在 量 刑 時 , 法 官 必 須 考 慮 案 中 所 有 具 體 情 況 , 在 各 項 目 的 之 間 , 權 衡 輕 重 。 法 庭 在 判 處 刑 罰 時 ,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某 類 罪 行 是 否 猖 獗 , 以 及 其 猖 獗 程 度 是 否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 」 李 國 能 說 : 「 最 終 而 言 ,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刑 罪 要 取 得 公 眾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 」
李 國 能 說 , 香 港 社 會 極 為 重 視 言 論 自 由 這 項 基 本 權 利 , 他 鼓 勵 公 眾 繼 續 評 論 法 庭 判 刑 ; 法 庭 的 所 有 決 定 , 包 括 量 刑 決 定 , 都 是 公 開 讓 公 眾 討 論 的 。 他 又 指 出 , 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量 刑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 「 如 法 定 的 最 高 刑 罰 仍 不 足 以 反 映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便 由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以 應 所 需 。 」 他 續 說 , 如 律 政 司 司 長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判 刑 明 顯 過 輕 或 過 重 , 也 可 向 上 訴 庭 申 請 覆 核 。(From: Apple Daily)
李 國 能 : 量 刑 是 藝 術 歡 迎 公 眾 討 論 2008 年1 月15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去 年 多 宗 案 件 判 刑 被 指 過 輕 , 部 分 更 惹 來 公 眾 嘩 然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昨 在 法 律 年 典 禮 上 表 示 , 大 眾 對 判 刑 進 行 討 論 極 有 意 義 , 但 法 官 亦 不 會 因 外 界 批 評 而 氣 餒 。 此 外 , 籌 備 多 年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及 有 關 法 例 , 將 於2009 年4 月2 日 生 效 。
李 國 能 昨 在 演 辭 中 表 示 , 量 刑 是 一 門 藝 術 , 並 非 一 門 科 學 。 他 不 諱 言 , 輿 論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刑 罰 不 當 , 是 時 有 發 生 的 事 情 , 不 過 法 庭 的 所 有 決 定 , 包 括 量 刑 決 定 , 都 公 開 讓 公 眾 討 論 。 李 續 稱 , 公 眾 充 分 了 解 及 詳 細 考 慮 案 件 的 具 體 情  , 及 法 官 的 量 刑 理 由 後 進 行 討 論 , 事 實 上 極 具 意 義 。
他 及 後 回 應 記 者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 法 官 也 是 社 會 一 分 子 , 也 會 得 悉 輿 論 的 批 評 , 但 法 官 不 會 就 此 氣 餒 , 仍 會 依 據 原 則 及 被 告 情  去 量 刑 。 李 更 補 充 , 若 律 政 司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判 刑 過 輕 或 過 重 , 也 會 上 訴 庭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覆 核 刑 罰 。
另 外 , 一 直 被 李 視 為 「 未 來 重 大 工 程 」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 將 於09 年4 月2 日 實 行 , 有 關 法 例 亦 擬 於 同 日 生 效 。 李 表 示 , 立 法 會 法 案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對 主 體 法 例 修 訂 的 審 議 , 預 計 主 體 法 例 及 附 屬 法 例 的 立 法 工 作 , 可 於 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
年 底 全 體 法 官 需 受 訓
李 續 稱 , 為 配 合 有 關 改 革 , 司 法 機 構 將 於 年 底 起 , 為 全 體 法 官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 包 括 兩 次 講 座 及3 項 為 期 半 天 的 小 組 互 動 環 節 , 並 會 另 行 為 支 援 人 員 舉 辦 課 程 。
去 年6 月15 日 ,45 歲 私 家 車 司 機 在 西 區 隧 道 公 路 倒 車 行 駛170 米 , 撞 倒 橫 過 馬 路 的 年 老 夫 妻 後 不 顧 而 去 , 他 及 後 承 認 危 險 駕 駛 等3 項 罪 名 ,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200 小 時 。 惟 律 政 司 一 方 認 為 判 刑 過 輕 申 請 覆 核 , 司 機 被 改 判3 個 月 監 禁 , 停 牌3 年 。
此 外 , 上 環 普 慶 坊 於06 年9 月 開 學 日 , 發 生 貨 車 倒 車 撞 死 一 對 父 女 的 慘 劇 , 肇 禍 司 機 被 判 監8 個 月 、 停 牌2 年 及 罰 款6000 元 , 律 政 司 認 為 判 刑 過 輕 申 請 加 刑 , 但 被 駁 回 。
「 不 談 人 權 憲 制 只 顧 飯 碗 」 湯 家 驊 斥 大 律 師 公 會 變 質 2008 年1 月15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民 間 電 台 」 一 案 激 起 法 律 界 及 政 界 激 烈 爭 論 , 本 身 是 大 律 師 公 會 前 任 主 席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 炮 轟 公 會 在 他 退 任 之 後 , 少 有 再 為 重 大 的 憲 制 、 人 權 問 題 發 聲 , 例 如 《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 、 林 建 岳 超 速 駕 駛 問 題 , 公 會 都 沒 有 表 態 , 但 在 泛 民 主 派 公 民 抗 命 一 事 上 , 卻 馬 上 發 表 聲 明 , 不 點 名 反 對 泛 民 違 反 法 庭 命 令 , 表 現 令 人 失 望 。 他 說 ﹕ 「 大 律 師 公 會 不 是 工 人 的 工 , 而 是 公 義 的 公 。 」 批 評 公 會 少 了 為 公 義 執 言 。
指 新 任 主 席 覑 重 行 內 利 益
湯 家 驊 在1999 年 至2001 年 出 任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當 時 正 逢 居 港 權 案 及 人 大 釋 法 爭 議 , 湯 家 驊 多 次 高 調 批 評 政 府 。 昨 日 是 法 律 年 開 幕 , 湯 家 驊 對 本 報 表 示 , 察 覺 到 法 律 界 有 些 少 改 變 , 陳 景 生 接 任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後 , 公 會 路 線 開 始 改 變 , 後 來 接 手 主 席 的 戴 啟 思 和 袁 國 強 , 都 不 太 關 注 大 眾 議 題 , 反 而 較 覑 重 行 內 利 益 問 題 , 令 人 失 望 。
他 說 ﹕ 「 以 前 所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在 每 一 個 法 律 年 度 都 表 示 關 注 憲 制 問 題 、 人 權 問 題 , 最 近 兩 屆 似 乎 絕 口 不 提 。 看 來 他 們 不 想 同 政 治 拉 上 關 係 , 不 想 談 人 權 法 治 問 題 , 認 為 飯 碗 更 要 緊 。 」
湯 家 驊 指 , 近 期 《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 關 乎 人 權 問 題 , 以 至 林 建 岳 的 案 件 亦 令 公 眾 對 政 府 形 象 有 質 疑 , 但 都 看 不 到 大 律 師 公 會 公 開 表 達 意 見 , 反 而 對 泛 民 議 員 參 加 民 間 電 台 廣 播 進 行 公 民 抗 命 , 卻 可 以 很 快 作 出 聲 明 , 不 點 名 反 對 泛 民 違 反 法 庭 命 令 。 他 又 透 露 , 曾 在 上 星 期 向 袁 國 強 建 議 , 在 法 律 年 的 演 辭 中 提 及 一 些 重 大 社 會 、 憲 制 問 題 , 但 對 方 回 覆 演 辭 已 經 寫 好 並 交 予 司 法 機 構 , 不 能 再 添 加 內 容 。
湯 家 驊 形 容 ﹕ 「 可 能 香 港 逐 漸 在 變 , 有 自 我 審 查 心 態 , 總 之 不 得 罪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 不 要 同 自 己 搵 錢 鬥 氣 。 」 他 稱 , 現 時 未 看 到 敢 言 的 接 班 人 , 將 來 公 民 黨 四 大 狀 退 下 來 時 , 要 確 保 法 律 界 有 人 敢 出 來 講 人 權 和 法 治 。 他 希 望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執 委 可 以 多 些 關 注 這 個 議 題 。
大 律 師 公 會 現 任 主 席 袁 國 強 昨 日 於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禮 後 離 港 工 幹 , 未 能 回 應 湯 家 驊 批 評 。 至 於 另 一 前 任 主 席 陳 景 生 則 沒 有 回 應 湯 家 驊 批 評 。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委 向 本 報 表 示 , 戴 啟 思 及 袁 國 強 在 任 期 間 , 執 委 會 內 有 共 識 , 大 律 師 公 會 要 保 持 專 業 團 體 路 線 而 不 能 變 成 政 治 團 體 , 只 有 在 極 罕 有 的 情  下 才 會 為 政 治 事 件 發 表 意 見 。
明 報 記 者 周 展 鴻 羅 永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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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一)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8:08PM

以下為律政司    司長黃仁龍    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四日)在2008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的中譯本:

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首先,我要歡迎專程從海外和內地來港出席2008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各位嘉賓。

引言  

兩個星期後,香港其中一間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將會與美國    一間首屈一指的律師事務所合併,成為亞太區內極具規模的法律服務提供者。世界的確已越來越不受地域彊界所限。香港在法律服務全球化的過程中,佔有策略性位置,這一點無須多作闡述。

國際仲裁  

行政長官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強調,完備的司法制度和解決糾紛的法律服務,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具備的。  

在這方面,律政司於去年12月31日發表了《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條例草案擬稿諮詢文件》,以徵詢公眾意見。我們建議在聯合國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單一仲裁制度,從而消除現行《仲裁條例》中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之間的分別。我們相信,有關改革會使 香港的仲裁法更易於應用,並且吸引更多人以香港為首選的仲裁司法管轄區。  

過去一年,我們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緊密合作,商討政府在促進國際仲裁服務發展方面可採取的最佳做法。我們也接觸過一些主要的國際仲裁機構,例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探討這些機構在香港建立業務的可能性。  

去年九月我到北京    訪問後,我們很高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關於香港與內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不但適用於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而且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臨時仲裁裁決。

全球化的其他發展  

香港早已是國際城市。律政司與國際社會緊密合作,提供司法互助,以及攜手打擊恐怖主義活動和清洗黑錢罪行。律政司的同事獲邀請,分別在2006年年底和2007年參與有關蒙古    和印尼    的相互評估,作為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相互評估計劃的一部分。  

去年9月,我們主辦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周年會議,有接近100個司法管轄區的檢察官出席。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獲選為聯會執行委員會成員,這是對我們檢控服務質素的認可。我們會善用該席位,以加強全球反罪行策略和推廣更有效的檢控工作。  

在一星期後,於國際間享負盛名的文偉彥御用大律師將加入律政司,出任法律草擬專員,這會加強本司在法律草擬方面的能力。文偉彥御用大律師是前澳洲    維多利亞    州首席議會法例草擬專員,具有32年從事法律草擬工作的經驗,他剛獲選為英聯邦法律草擬律師聯會主席。

與內地的聯繫和合作  

在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    首讀,待條例制定後,將會為在香港及內地營商的本地或國際商人和機構,提供另一個選擇,讓他們以更簡易的方式尋求執行適用的商事判決。  

律政司除了爭取擴大《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範圍,以及方便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取得內地資格之外,更自1999年開始為內地官員舉辦普通法    培訓計劃。過去8年,共有101名來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內地官員在香港大學    修畢普通法深造課程,並在律政司或其他與法律有關的部門完成短期實習。我們現正擴大這個計劃,並已經與有關當局達成協議,安排內地官員在中文大學修讀同類 課程。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二)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二)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8:07PM

與內地的聯繫和合作  

在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    首讀,待條例制定後,將會為在香港及內地營商的本地或國際商人和機構,提供另一個選擇,讓他們以更簡易的方式尋求執行適用的商事判決。  

律政司除了爭取擴大《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範圍,以及方便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取得內地資格之外,更自1999年開始為內地官員舉辦普通法    培訓計劃。過去8年,共有101名來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內地官員在香港大學    修畢普通法深造課程,並在律政司或其他與法律有關的部門完成短期實習。我們現正擴大這個計劃,並已經與有關當局達成協議,安排內地官員在中文大學修讀同類 課程。

法律前景的其他轉變  

全球化和中國崛起,並非導致法律前景急速轉變的唯一原因。  

正如那些在去年11月調解會議中與我們分享經驗的海外專家一樣,我們也發現,儘管司法體制持續發展,法律專業人員日益增多,但傳統用作解決爭議的方法已不 能應付所有需要。雖然我們現正增撥資源和簡化程序,但是法庭程序仍然可以經年累月、耗費巨大,令訴訟雙方持續對抗,結果也難以預料,同時可以令人對法律程 序感到不滿。  

行政長官    在《施政報告》中公布,律政司會領導一個跨界別工作小組,籌劃如何在香港推廣調解服務。我殷切期待下月初召開的首次會議,討論的事項將包括:如何令商界及 市民大眾認識何謂調解及調解的好處;如何簡化調解員取得所需水平及資格的程序;以及是否有需要藉司法機構的強制措施或透過立法來推動調解服務的發展。司法 機構現正就特定範疇考慮及推行試驗計劃。這些計劃有助解答一些複雜問題,例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的角色,以及調解過程保密的需要等。  

為考慮應否擴大目前律師出庭發言權而設立的工作小組,其報告書已獲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通過,並已轉交律政司。律政司現正研究落實工作小組的建議所須訂立的法例,並希望能在2008-09年度的立法會會期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

不容妥協的原則  

面對這些及其他轉變,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不要為了順應新形勢而在基本原則上作出妥協。質素是絕對不能降低的。在推動快捷、具彈性和成本效益的調解服務時, 不可把司法公正及法律原則置之不顧。在?加可擔任出庭代訟人的人數時,仍然要保持高質素的出庭訟辯水平。要迎接新挑戰及競爭,最穩妥的方法就是提升自己的 專業才能,並提供專門或多元化的服務。在這方面,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求情況顧問研究報告會在短期內發表。這份報告肯定會提供我們所需的經驗數據,可供考慮 未來路向之用。  
對於我們所有從事司法工作的人來說,還有一些信念是不容動搖的。公眾利益必然是我們首要的考慮因素,還有的就是必須盡力地捍衛法治。當我們說「法治」是我 們制度中的基石時,我們所指的不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每一個人,不論身份、地位、職銜,特首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都必須守法,並服膺法院的司法管 轄。  

法律改革委員會    繼續在香港的法律架構中找出須作檢討和改善的範疇。該委員會去年發表的文件,包括重要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另一項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新研究,是有關本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架構的檢討。  

最近有兩項涉及如何適當地考慮公眾利益的裁決,值得在此一提。首先,法院在司法覆核申請案中頒發訟費命令時強調,申請人提起法律程序是否為了促進公眾利 益,這不能單憑申請人自己對公眾利益的理解來定奪。我們必須客觀地評估問題,而有關利益是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註1)。  
第二、終審法院確認,用以決定是否准予進行司法覆核的正確驗證準則,是能否證明有關案件是一宗可批予濟助的可爭辯案件,而並非是否有“潛在可爭辯點”這個較低的門檻(註2)。

終審法院進一步闡述,“在法治社會裏,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這點固然極為重要,但為了保持良好的公共行政,以保障公眾利益, 我們不應讓公共機構因為一些不可爭辯的聲請,而在作出決定時不能確定其決定的有效性,我們也不應讓受到這些決定影響的第三者面對這些不明朗因素。”(註 3)

結語  

"當今世界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當代中國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於挑戰。"去年10月胡錦濤    主席對前景表示樂觀的這番話,教人感到安心。如果我們以這種樂觀精神來看香港的法律前景,只要我們堅守穩固的法治傳統並決意維護法治,加上各方在“一國兩 制    ”這個史無前例的構想下,抱覑開明、友好和合作的態度,我確信香港定能化挑戰為機遇,造福我們自己,也造福國家。我謹祝大家新的一年生活愉快而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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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朱凱迪及另一人 訴 民政事務局    局長案,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87號,2007年9月6日,第26段。

註2.陳普芬 訴 張智媛及另一人(終院民事上訴2007年第10號),2007年11月30日。

註3.判詞第14段。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守時

自己是一個十分之守時的人,往往約了朋友都會做10 - 15 mins到。從前有一些中學的舊同學,約佢地真係「火」都黎埋。點解?原因就是遲到。不是10-15mins,而是1-2 hrs...
香港人很喜歡遲到,十到十五分鐘都是等閒事。以前踢波,book了埸3pm - 5pm,兩個鐘頭鬥波,但係d人就3:15pm先到。連熱身都沒有就落場踢,你估自己是球王乎?
當年跟前香港代表「水佬」學踢波,第一樣就是準時到。有些人遲到,你就沒有得落場踢。一來沒有熱身很容易受傷,二來落到埸你都跟不上埸波d節奏。

今年上PCLL,很多同學(特別係一些從外地返來的同學)很唔喜歡一個老師,原因是佢唔喜歡人遲到。一遲到,就warning人,如果第三次就會report去programme leader度。我自己就覺得很應該,講真上那堂已經是2:00pm先些,早上都已經上了一堂,lunch time成二個鐘,真係無什麼借口可以遲到。
讀Civil Procedure度有讀過遲左deadline,係有很多consequence的,例如default judgment,Dismissal for want of prosecution等。今日看到Wall Street Journal一單新聞,個律師只是遲了一分鐘filing就令client唔見了$1 Million美金。不知到遲d佢會唔會俾client sue for negligence呢?

A Litigator’s Nightmare: Late Filing Costs Client $1 Million


carIt’s a litigator’s worst dream — costing your client serious money by missing a filing deadline.
That nightmare was a reality for MoFo and another small SoCal firm, which appears to have cost its client Toshiba America $1 million when it was one-minute late — 1 minute! — in filing a motion for attorneys fees. (The nightmare was was first reported by the Daily Journal.) A judgment in favor of MoFo’s client was entered on Sept. 26, giving Toshiba’s attorneys 14 days - until Oct. 10 - to file their attorneys-fees motion. Here are the relevant paragraphs straight from Judge Cormac Carney’s opinion. For anyone trying to meet a filing deadline, they might make your choke on your Cheerios:
Here, [Toshiba’s] purported reason for its delay is that its courier was caught in traffic at 3:30 in the afternoon in Santa Ana, California. Mr. Mersel, attorney for [Toshiba], asserts that he waited until 3:14 p.m. on the last day of the filing period to deliver the motion to Morrison & Foerster’s regular courier service. Mr. Mersel asserts that although he was aware that the filing deadline was 4:00 p.m., he had “never had a problem with getting papers filed by 4:00 p.m. when delivering them to the attorney service” forty-five minutes in advance. The courier, Mr. Moskus, swiftly responded to Mr. Mersel’s request, leaving on his motorcycle for the courthouse at approximately 3:30 p.m. Unfortunately, Mr. Moskus encountered “unusually heavy traffic” and had to “wait at the railroad crossing on Grand Avenue for a long train to pass.” Consequently, Mr. Moskus arrived at the Courthouse after the office had closed and Mr. Mersel was unable to file the motion until the following day, on October 11, 2007.
These circumstances, however regrettable, do not meet the standard for “excusable neglect.” Although the delay was not lengthy and it does not appear that [defendant] was prejudiced by it, the reason for the delay was entirely within [Toshiba’s] control and [Toshiba] has not offered a good faith reason for the delay.
Concluded the judge: “[T]he entirely foreseeable obstacle of traffic in Southern California in the late afternoon . . . cannot justify an enlargement of time.”
The Law Blog contacted Mark Mersel, who left MoFo for Bryan Cave last week. He responded in an email that “the client has asked us not to comment.” Dean Zipser, MoFo’s Orange County managing partner who oversaw the litigation, did not respond to a request of comment.



n年後的街頭霸王戰士

n年之後,一班街頭霸王經過連場激戰,現在已經回歸和平。佢地各自找到不同工作,但生活唔係太好。
有一日蘇聯佬發覺自己唔可能再係甘,所以決定找其他街頭霸王來多一次tournment。但最後發現原來背後有一個大陰謀正在發生.....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Part 7

2008年1月5日星期六

Stocktake

每逢這個時候都是Stocktake的日子,做audit的都預左31/12, 1/1, 2/1要返工stocktake。上水火車站車頭一定十分之多同事在等人去stocktake。我記得自己最多是take了係依個period take了五六個stocktake。女朋友剛加入「大四」今個period都要stocktake,不過佢就唔駛返大陸take。其實上大陸即日來回,都幾辛苦。搭完火車又要轉client車,用係travelling的時間有時仲多過take的時間。
自己沒有太多特別的stocktake經驗,來來去去都是一些IC,電子野。不過,有一次都幾特別的....

就是去間酒店度stocktake。酒店通常都是裝修得美輪美奐,個lobby一定很grand,很high class的。但原來風光背後,佢地既office通常都設係basement。office,員工canteen,廚房都是在沒有窗口的basement,在那裡工作都幾辛苦的。還有,裡面很多時候都沒有裝修的,俗稱half-furnish,只有少少裝修。記得印象最深刻就是要入佢既雪房度點野,我自己就沒有著大樓就同client快快甘點幾隻,之後就快快離開,都幾攪笑,因為震住來點。emotion
有時自己都幾喜歡stocktake的,因為可以看到唔同既野,可以看看佢既raw material到finisihed goods的工序,都幾有意思的。有一次去一間大鞋廠,原來d鞋底係用白膠漿黏上去的,真的大開眼界。又有一次去布廠度點,d布一卷卷很長的。我都是抽一兩卷看看佢的長度同佢寫的有沒有出入就算,其他就rely on client所寫的。
自己stocktake都沒有太多突發同驚險野,但識得有人去煤礦場stocktake就出事。d煤山很高的,好像一個小山甘。要estimate個數量就要上山去看。但「朋友」佢第一次去stocktake加上沒有去煤礦的經驗,一行上去就有大風吹來。d煤屎係好細粒,所以大風吹就吹上佢身,還有些吹到入眼。之後1月1日就要立即返來香港去看急証,幸好都沒有事,不過一返來見到佢成隻眼都紅哂都幾嚇人。emotion
其實stocktake找d junior去,你話有什麼specific野,例如obsolete stock都未必看到。不過,唔去又唔得甘解,因為會qualify左個report。去到stocktake都係d client話什麼就什麼,佢有心騙你,你都沒有可能知道。不過stocktake最緊要係看看有沒有movement,有一次去到,竟然有貨入來!!!!emotion 真係玩死,因為一早就想快快點完,快快走emotion
如果講stocktake出事,最大wok就係DTT(德勤.關黃陳方)最出名的廣南案,九八年的香港廣南事件,由大股東粵海企業的銀行融資安排受到廣信倒閉時影響,廣南的賬目需要新審核,由此暴露出該公司的賬目出現問題。於九九年廣南大幅撇賬到十四億港元,其核數師宣布辭職和撤回九九年核數報告。當時的Senior同我講返,出事最主要係個魚塘出問題。好像當時estimate個魚塘個size唔岩,所以影響到estimate塘裡面魚就唔準,做少左provision。(不過我都唔係好記得係唔係甘,有錯請更正)
通常stocktake都會做埋physical inspection一些貴價的機器,見到d custom-made的機械都幾特別。當然最後會同佢影返d靚相做record啦!不過以前沒有digital camera的,所以真係要記得甘多隻機械d名,時時都唔記得邊部打邊部的....哈哈

淫窟案被告反擊MP3藏證人房桌底鐵通47天

之前都有係DC度聽這單案,有很多被告的,誘連犯人攔都唔夠位坐要坐到出面。其實自己之前聽個單案審Vire Doire,個辯方律師係lunch見到個警察證人拿住張紙都已經向judge指出佢拍佢作供時唔係依據自己的記憶而是看張紙作供。為什麼要甘驚佢作供不時依據自己的記憶?因為法律的精神在於係雙方辯論之中找出真相。如果影響了證人對當時的記憶,就可能對真相有所偏差。
自己看到警察以證人身份作供,佢地作供時真係可以避重就輕,一有一些問題問到重點就會輕輕答復。雖然他們是受過專業訓練,但真的很難令人相信佢地之前沒有practice過先上court。
今次個case都幾特別,雖然 「錄 音 要 經 過 非 常 高 的 標 準 才 可 以 呈 堂 作 為 證 供」,但作為辯方律師一定可以用一些比較沒有甘真接的方法將佢呈堂的。

偷 錄 警 疑 夾 口 供 曝 光
淫 窟 案 被 告 反 擊 MP3 藏 證 人 房 桌 底 鐵 通47 天 2008 年1 月3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廟佳 桑 拿 」 東 主 等 人 涉 嫌 串 謀 管 理 淫 窟 案 審 訊 至 尾 聲 之 際 , 峰 迴 路 轉 , 據 悉 有 被 告 家人 疑 「 反 客 為 主 」 , 在 審 訊 期 間 將MP3 機 暗 藏 在 法 庭 外 證 人 房 的 桌 底 空 心 鐵 通 內 ,偷 錄 得 臥 底 警 員 與 其 他 警 員 大 談 案 情 , 甚 至 商 討 如 何 答 問 。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若 事 件屬 實 , 有 關 警 員 沒 有 理 會 法 官 命 令 , 屬 知 法 犯 法 , 更 涉 嫌 觸 犯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名 。

控 方 昨 表 示 , 基 於 公 平 問 題 , 會 盡 快 為 懷 疑 被 錄 音 的 其 餘5 名 警 員 錄 取 口 供 , 包 括案 件 主 管 、 有 組 織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女 高 級 督 察Daisy 、 證 物 探 員Billy 、 警 長 「 阿 基」 , 以 及 負 責 保 護 臥 底 證 人 的 兩 名 警 員 「 排 骨 」 和 「 阿 牛 」 。

證 人 房 設 法 庭 外 一 般 沒 上 鎖

據 悉 , 該45 卷 對 話 錄 音 為 第 四 被 告 的 妻 子 提 供 , 另 外 有 兩 段 錄 音 在 運 送 途 中 不 翼 而 飛 ; 錄 音 由 每 早7 時 許 開 始 , 每 段 長 達8 小 時 。

灣 仔 區 域 法 院 每 層 的 法 庭 外 均 有 證 人 房 , 讓 宣 誓 作 供 的 證 人 使 用 , 並 指 明 其 他 閒 人不 得 入 內 。 據 記 者 觀 察 , 證 人 房 一 般 沒 有 上 鎖 , 開 庭 前 的 早 上 時 分 , 通 常 亦 沒 有 人使 用 房 間 , 一 般 人 要 進 入 證 人 房 並 非 難 事 。 證 人 房 約80 平 方 呎 大 , 只 設 有 一 張 膠 桌及 數 張 相 連 的 膠 椅 。

每 天 開 庭 前 兩 小 時 放 置MP3

消 息 透 露 , 案 件 審訊 期 間 有 人 將 桌 底 下 鐵 通 的 螺 絲 鬆 開 , 每 天9 時 半 開 庭 兩 小 時 前 , 預 先 將MP3 機 藏 在空 心 的 鐵 通 內 , 並 成 功 錄 音47 天 , 房 內 人 物 一 直 懵 然 不 知 。 法 庭 資 料 顯 示 , 案 件 原定 審 訊20 天 , 但 至 今 已 超 時 逾100 天 。

辯 方 律 師 昨 日 在 庭 上 播 放 了 其 中 兩 段錄 音 , 錄 音 乃 於 去 年5 月10 日 午 飯 時 間 , 在 區 院8 樓2 號 證 人 房 中 錄 取 。 辯 方 指 出 ,對 話 內 的 其 中 一 名 男 子 , 正 是 首 名 控 方 證 人 , 即 臥 底 警 員 林 子 康( 譯 音) , 他 於 警 方行 動 中 滲 入 廟 佳 桑 拿 任 侍 應 逾 一 年 , 另 有 其 他 警 員 包 括 女 高 級 督 察Daisy 等 。

辯 方 昨 盤 問 林 時 指 出 , 林 於 去 年5 月10 日 午 飯 前 作 供 , 曾 被 問 及 與 廟 佳 桑 拿 女 職員Carmen 的 關 係 及 是 否 曾 經 合 照 , 當 時 林 供 稱 二 人 僅 屬 同 事 關 係 ; 但 在 庭 外 的 證 人房 終 向Daisy 和 盤 托 出 , 透 露 他 與Carmen 「 打 茄 輪( 即 濕 吻) 就 有 , 食( 即 上 脇) 就 一定 無 」 。

不 過 , 林 昨 對 此 矢 口 否 認 , 更 指 錄 音 質 素 差 , 稱 真 實 內 容 可 能 是 「 打 機 就 有 , 錫( 即 接 吻) 就 一 定 無 」 。

辯 方 ﹕ 警 教 「 唔 記 得 」 作 擋 箭 牌

辯 方 又 連 番 指 錄 音 內 其 中 一 把 聲 音 正 是 林 本 人 , 但 林 一 直 迴 避 表 示 「 我 唔 肯 定 」 ,既 不 否 認 亦 沒 有 承 認 , 直 至 辯 方 多 次 逼 問 後 , 林 才 思 索 數 秒 , 勉 為 其 難 稱 ﹕ 「 我 唔知 係 唔 係 我 把 聲 , 真 係 唔 知 。 」

辯 方 又 指 出 , 林 之 所 以 在 庭 上 作 供 時 常 以「 唔 記 得 」 作 擋 箭 牌 , 其 實 是 由 警 員Billy 等 人 指 導 。 辯 方 指 根 據5 月10 日 的 另 一 段錄 音 ,Billy 向 林 表 示 上 庭 作 供 「 唔 使 諗 咁 耐 」 , 更 稱 「 我 就 會 講 我 唔 知 , 跟 住 人懐 無 得 追 」 。

是 案 共 有6 男3 女 被 告 , 同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管 理 賣 淫 場 所 罪 。 案中 有 兩 名 鎆 底 警 員 , 其 中 林 子 康 在 廟 佳 桑 拿 任 更 衣 室 服 務 員 超 過 一 年 , 另 一 鎆 底 則喬 裝 嫖 客 到 涉 案 桑 拿20 至25 次 , 兩 警 均 為 案 中 主 力 證 人 。 聆 訊 今 續 。

【 案 件 編 號 ﹕DCCC1280/05 】

證 人 擅 談 案 情 可 控 妨 礙 司 法 2008 年1 月3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針 對有 正 在 聆 訊 時 作 供 的 臥 底 警 員 , 涉 嫌 與 其 他 警 務 人 員 討 論 案 件 , 甚 至 被 「 教 導 」 如何 作 供 ,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認 為 , 若 證 供 成 立 的 話 , 相 關 人 等 有 可 能 會 被 控 妨 礙 司 法 公正 , 加 上 牽 涉 的 警 務 人 員 知 法 犯 法 , 令 事 件 更 加 嚴 重 。

該 大 律 師 解 釋 , 有關 臥 底 警 員 已 在 庭 上 作 供 數 天 , 法 官 在 每 次 休 庭 或 散 庭 前 , 均 會 提 醒 證 人 作 供 期 間不 可 與 任 何 人 討 論 案 情 , 若 有 證 人 在 休 庭 時 與 人 討 論 案 情 , 甚 至 在 被 教 導 下 作 供 ,則 其 證 供 已 經 過 修 飾 , 而 與 他 討 論 的 人 出 庭 時 所 作 的 證 供 , 亦 將 受 到 影 響 ; 若 在 庭上 作 出 不 真 實 的 證 供 , 這 不 單 違 抗 法 官 命 令 , 更 是 偽 造 事 件 , 是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典型 例 子 。

此 外 , 事 件 涉 及 的 並 非 普 通 市 民 , 而 是 熟 悉 法 律 的 警 務 人 員 , 若 他 涉 嫌 在 法 官 不 止 一 次 提 醒 下 , 仍 與 其 他 人 討 論 案 情 , 實 屬 知 法 犯 法 。

不 過 該 大 律 師 亦 指 出 , 由 於 有 關 錄 音 要 經 過 非 常 高 的 標 準 才 可 以 呈 堂 作 為 證 供 , 必須 確 定 錄 音 沒 有 被 干 擾 或 修 剪 過 , 故 若 辯 方 要 以 此 理 由 作 為 申 請 永 久 終 止 聆 訊 的 理據 , 亦 非 易 事 。
Follow up: 5/2/2008
廟佳桑拿案9被告撤罪
被告妻偷錄警討論證供 擊潰控方     2008年2月5日

【明報專訊】廟佳桑拿東主等人被控管理淫窟案,警方臥底探員遭被告妻子偷錄庭外對話,揭發7名警員不理法庭規則於休庭期間討論證供,甚至有人建議臥底如何作供,法官昨日指涉案警員身為執法人員,不理會法庭作證的規則,加上由曾任女警的被告妻子策劃的偷錄行動,對控方舉證作出「致命一擊」,下令撤銷涉案9名被告的控罪,當庭獲釋。

法庭內偷錄或涉刑事

警方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辭,目前不作評論。針對有人在法庭範圍內偷錄,法官昨表示不排除有人涉干犯刑事罪行,事件將交由區域法院首席法官跟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曾健仕昨裁決時明言,控方舉證本來強而有力,但辯方作出的「致命一擊」,令獲倚重的證人誠信備受質疑,大大削弱控方舉證,不能將被告入罪。此外,早前被重召出庭作供的5名警員,竟沒有一人能從錄音認出自己或同僚的聲音,法官認為「極之不可能」。

首被告桑拿東主﹕很開心

眾被告包括廟佳桑拿東主、首被告柳漢強,及由前女警妻子吳惠冰策劃「反偷錄」的第4被告張世傑,其餘被告包括吳立轅、謝金清、黎子榮、戴瑛、李清云、李小雲及李國偉。柳離開法庭時直言「很開心」,但不願回應記者提問。

辯方指出,5名曾潛入廟佳桑拿蒐證的控方證人,包括混入桑拿工作的臥底警員林子康,假扮客人接受女按摩員性服務的探員何逸陞、楊家豪、關國偉及沙展楊志生。不過,控方至昨日仍未有提供涉嫌曾建議林子康如何作供的女案件主管之真實姓名,法官宣判時亦只能稱她作「Daisy」 。

曾健仕說,不認為眾人聚集討論、難造供辭之目的,是要令被告入罪,但他們當時確曾討論具體證供內容,其中於去年5月10日的錄音清楚顯示,Daisy建議林子康,如何回答辯方盤問有關廟佳桑拿女職員Carmen的問題。

官批證人漠視法庭警告

曾健仕更點名批評5名警員證人,指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漠視法官的警告討論證供,結果導致控方舉證被蒙污至不可挽救的地步。

警方04年展開「驕陽行動」派出臥底探員假扮職員及嫖客接受性服務,及後起訴案中被告,案件去年4月在區域法院開審,9名被告被指控串謀管理賣淫場所及洗黑錢等11項罪名。

惟辯方審訊的「最後關頭」提出新證供,指第4被告的妻子吳惠冰在庭外聽見警員聲言要「鋤死佢懐」,揭發吳於去年5月至9月期間,派人在庭外會議室暗藏mp3偷偷錄音其中47天。辯方明天將向控方申請訟費。

【案件編號﹕DCCC1280/05】

前女警策劃偷錄
mp3繫座椅下     2008年2月5日

【明報專訊】檢控機關常用作蒐證的偷錄招數,今次反遭辯方利用,作出今次「反擊」的第4被告妻子吳惠冰,曾經服務警隊27年。案件審訊期間,吳稱聽到作供警員在庭外聲言「鋤X死佢懐」,她擔心警方為成功將丈夫入罪而「不擇手段」,遂反偷錄警員對話。

蓄短髮、中等身材、外表與一般主婦無異的吳,原來是令整宗案件「峰迴路轉」的幕後軍師,以一人之力策動整個偷錄行動,其蒐證手法猶如專家。

吳早前作供時說,案件開審甫10天,在庭外聽見臥底探員間的對話指「鋤X死佢懐」,擔心調查廟佳桑拿多年的O記探員,為求令一眾被告入罪會「不擇手段」,但她沒有將事件轉告律師,反而主動想辦法反攻。

她找來男性朋友王文俊,要求他於去年5月7日至9月7日,當中涉及3個月時間,每早8時潛入法院第24庭外的會議室,將mp3錄音機以鐵線緊繫座椅之下;直至翌晨,王會到法院收回錄音機,更換另一部繼續錄音,二人每早在灣仔行人天橋的「麥當勞」交收證物。

為免錄音被法庭質疑其可信性,吳每天坐在庭外,記錄所有進出該證人房的警員姓名、時間及日期,以配對當日在錄音聲帶中出現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