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星期二

抽象

日在做一些有關刑事法的research,發覺有很多concept都已經唔太記得,同埋可能以前讀書有一些concept以為自己懂,其實係不懂的。很多事情你以為已經瞭如指掌,但其實你只是懂得一些皮毛。所以大家有事問律師意見,有時佢唔係一定識的,只是包裝得好吹得似層層。記得自己以前去一間Law Firm做Summer,個Partner叫我做一些有關大陸某些法例既research,之後答返個客。但香港既律師樓又點識大陸法呀,就算真係係網上找到答案都唔知係真定假。香港既律師樓其實只有能力出有關香港法律既意見,其他地方的就要靠當地的律師了。
刑事法看來好像很簡單,因為刑事案件通常著重個案件事實,而很少就法律有爭辯。但刑事法有一樣很抽象的概念,就是犯罪的意圖。

通常什麼才謂之某人干犯某種罪行?一就是犯罪的行政院,二就是犯罪的意圖。
意圖可以分為廣義或者狹義。狹義就是某人有意出該結果因該行為而產生(R v Steane [1947]KB 997);而廣義就是某人有意該結果因該行為而產生,就算某人沒有希望該結果產生(R v Mohan [1976] 1 QB 1)。聽來真係十分之抽象,很難明白。
或者自己不是讀哲學出身,亦都很少讀一些哲學書。我就最怕一些抽象概念。記得在大學讀法律時,自己考得最差的就是那科Jurisprudence。其實現在都唔知佢教緊什麼的,一來當時的老師實在太過差,二來自己對這些抽象概念完全沒有任何念頭。
我自己都是喜歡實實在在的,可以觸摸得到,感受得到,心裡就覺得安心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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