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城市大學的新聞自由

前兩日看新聞都幾氣憤,報導話星期日有一個裝修工人在城市大學裝修工程期間,一幅牆倒塌壓傷裝修工人而使佢死亡。那裡係我從前時時走去讀書的地方,一來是比較少人去,二來是比較寧靜。不過城大在今次的處理手法真係做得很差!事發後d保安組成人牆唔俾d記者影野,TVB同Now的畫面俾我的感覺是好似麻鷹捉雞仔!

大學係一個鼓勵思想自由,重創意的地方,新聞自由是十分之要緊的。
在一個討論區,有人認為:
同學仔,
唔係一句”新聞自由”就大晒架,
校園係私人地方,
警察入黎查案都要事先知會FMO啦,
記者未經申請就走入黎採訪,
呢度佢屋企呀?

掉番轉諗,
出事既係你屋企,
你又會唔會打開晒門俾記者入屋採訪?
你唔好話唔俾呀,
係你講話”新聞自由”架.
雖然入屋警察都要warrant,但基本法:
第 三 十 九 條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 通 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觸 。

Ng Ka-Ling and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INAL APPEAL NO. 14, 15, 16 OF 1998 (CIVIL))([1999] 1 HKLRD 315)

"... when interpret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other than those provisions on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of their rights and freedoms], the courts should simply consider the language in the light of any ascertainable purpose and the context. The context would includ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Of particular relevance would be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ICCPR") as applied to Hong Kong which remain in force by virtue of Article 39 and any relevant principles which can be distilled from the ICCPR."

HKSAR v. Ng Kung-siu and another (FACC4/1999)

"... the ICCPR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Basic Law by its Article 39. "
同時基本法
第 二 十 七 條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論 、 新 聞 、 出 版 的 自 由 , 結 社 、 集 會 、 遊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組 織 和 參 加 工 會 、 罷 工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由於基本法在香港係凌駕其他一般法律,所以在新聞自由的前題下,記者採訪係唔需要好似警察要去magistrate拿warrant先可以入屋採訪的。
何謂新聞自由?
要找definition真係100 pages essay都寫唔完:
新 聞 自 由 必 須 受 尊 重 保 障 , 新 聞 記 者 與 媒 體 機 構 才 會 發 揮 監 督 政 府 , 促 進 社 會 進 步 的 效 果 。 這 就 是 西 方 傳 播 界 所 稱 的 「 看 門 狗 」 (watchdog) 的 功 能 ─ 新 聞 媒 體 記 者 自 比 為 凶 狠 的 看 門 狗 , 在 採 訪 公 共 事 務 上 , 密 切 注 意 公 眾 人 物 的 言 行 , 掌 握 社 會 機 構 的 運 作 , 隨 時 揭 發 任 何 可 能 的 舞 弊 、 貪 污 、 掩 飾 的 事 情 , 以 滿 足 大 眾 的 「 知 的 權 利 」 (people's right to know) 。捍衛新聞自由 (9/2000)
狹義或操作的層面看,新 聞自由是傳播媒介和從業人員所享有的自由,表現在「接近、採訪、報導與傳遞」資訊等方面。其實新聞媒介與從業員享有新聞自由,還有更深層的意義。因為它是全民所應有的基本人權,不是特定行業的特權。
人必須瞭解環境、掌握事物的條理,才能生存,才能應變發展。在傳統社會裡,人所居處的環境比較小,也比較簡單,我們認識環境、掌握條理的方法主要是 靠親身經歷或口耳相傳。但現代社會則不然,我們所居處的環境既大且雜,非得靠科技不可,這個科技便是傳播工具。然而,無論應用傳播科技與否,有一件事卻未 改變,那就是在瞭解環境與掌握事理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有自由。
  要看得遠、看得清楚,便不能矇著眼睛;要聽得清楚,也不得摀著耳朵。傳媒是感官的延伸,我們也斷無矇著或摀著傳媒的道理。因此,傳媒必須有自行 決定看什麼、聽什麼和怎麼看與怎麼聽的自由。如果說預先決定傳媒看什麼或聽什麼,怎麼看或怎麼聽,那傳媒便只能偏聽、偏看了。偏聽與偏看當然就不能正確認 識環境,不能正確認識環境,也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政策,社會的發展必定會受到妨礙。
  基於這個認識,我們可以說新聞自由是社會責任的前題,沒有新聞自由,就絕不能盡社會責任。有了新聞自由,卻未必能盡社會責任。這個道理可以從新聞自由的功能看出來。
新聞自由的功能
  新聞自由的主要作用便是使傳媒和從業員能觀所觀、聽所聽,而不受干擾。從宏觀的角度看,新聞自由至少有三個主要的社會功能。
  (一) 監察環境:因為傳媒和從業員有自由,我們便更可能瞭解我們的環境,以及和我們經常往來的社會、國家。傳媒不可能巨細無 遺,將所看到或聽到的都加以報道,但它肯定會向我們「示警」,告訴我們有些什麼「危險」。政策正確嗎?官吏清廉嗎?治安好嗎?等等可能危害社會生存的「危 險」,因為有傳媒的「示警」,我們便能加以防範,社會進步和安定的可能性也就大得多。
  (二) 提供不同的視角:社會裡的事務當然複雜,往往不易有定論。新聞自由可以容許我們對同樣的事務,作不同視角的觀察和結論。 文化大革命是「形勢大好」,還是「形勢大壞」,這是由傳播媒介自行判斷。沒有新聞自由,傳媒便只能依絕對的權力作「形勢大好」的判斷,雖然事實上那是一場 「形勢大壞」的「浩劫」。如果說,傳媒只能有一個視角,那顯然不是負責之舉。
  (三) 做社會的「安全閥」:「防民之口,勝於防川」。人民所說的未必對,傳媒所提供的觀點或解釋,也未必正確,但那卻可以讓人 「出口氣」。社會能透過傳媒「出口氣」,這個社會才有安定可言,才不會因氣不過而鋌而走險。台灣的治安惡化,官員無能,「死了那麼多豬,沒有一個人下台; 死了那麼多人,也沒有一個豬下台」;射在總統府上的激光腳印和「認錯」兩字,拿李登輝一點辦法也沒有,但傳媒的自由報導,卻渲洩了人民的不滿和氣憤。
新聞自由沒有國籍
  正因為新聞自由重要,任何社會都需要它,西方國家需要它,中國大陸、香港、台灣都需要它。古代如此,現今亦然。且看一些前人之言;
  太平天國洪仁玕:「有新聞篇以泄奸謀,縱有一切詭弊,難逃太陽之照矣。」
  馬克思:「沒有新聞自由,所有其它的自由都是虛幻的。一種自由制約另一種自由,就好比身體的一部分制約著另一部分一樣。」
  列寧:「新聞自由的意思是任何公民的意見都可以自由出版。」
  毛澤東:「老實人,敢講真話的,歸根到底,於人民事業有利,於自己也不吃虧。愛講假話的人,一害人民,二害自己,總是吃虧。」
  一九八九年天安門前遊行的記者:「別逼我們說假話」,「我們要說真話」。
  這些引言是許多人都有的共同觀察,古今中外,人同此心,無它,因為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社會責任;沒有社會責任,也就沒有安定和進步。西方有人 說,中國人不能享受新聞自由。還有人說,新聞自由是西方、是資產階段的產物,這些都不對。新聞自由對社會有巨大的正面意義,它沒有國籍,也沒有階段之分, 任何社會、任何階段、任何種族,想要安定進步,都不可以沒有新聞自由。
如何保障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
  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是分不開的,它們既然如此重要,我們便應該建立制度,以確保新聞自由,使傳媒能盡社會責任。要保障社會責任,以下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一) 政治與社會精英必須體認新聞的重要,尊重自由,並建構政制,以利新聞自由生存。因為運作中,和政治與社會精英的摩擦難免,精英手握大權,如不尊重新聞自由,傳媒亦難為,無法盡其社會責任。
  (二) 獨立的司法:司法獨立,才能客觀而公平地仲裁衝突,保障新聞自由。傳媒不是萬能,也可能犯法,但傳媒是否犯法,這應由法庭決定,而不是由少數掌握權力的人說了算。有獨立公正的司法,新聞自由才有保障。
  (三) 健全的傳媒生態:傳媒的擁有者和傳媒的操作者都得有社會責任感,他們必須體認新聞自由是用來盡社會責任的,而不是用來破壞社會的。擁有者要有操守,有所 為,有所不為;從業員亦要有操守,而且要有能力運用新聞自由。從社會角度看,健全的傳媒生態應是多元的,不是壟斷的「一言堂」;政治權力的壟斷和經濟權力 的壟斷,都不是健全的傳媒生態,不利於新聞自由,不利於盡社會責任。無它,多幾雙耳目,總可以把事情弄得更清楚、更全面。
  (四) 社會的支持與批評:傳媒享有自由,監察社會,但傳媒也應接受監察與批評。傳媒只是社會的一部分,它和社會的其他部門,如學校、社團等等應是平等互動的。傳 媒的受眾更應是傳媒的監察人。有怎樣的受眾,便有怎樣的傳媒,沒有新聞自由,便不能盡社會責任。但確保傳媒運用新聞自由,以盡社會責任,則受眾的角度不可 或缺。
絕對權力絕對妨礙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是社會責任的前題,列寧說:「一個國家的力量在於群眾的覺悟,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判斷一切,並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沒有新聞自由,群眾不可能覺悟,也不可能知道一切、判斷一切,更不可能自覺地從事一切。
  妨礙新聞自由的是權力,絕對的權力絕對妨礙新聞自由,不利於傳媒盡社會責任。從歷史的發展角度看,政治權力對新聞自由的妨礙力已經逐漸縮小,受 到了制衡。然而,新聞自由在經過好幾百年的努力,逐漸成功擺脫政治權力壓制之餘,它卻又不幸逐漸地掉進了經濟權力的大坑,受到了市場經濟力量的威脅,使其 不能盡社會責任。
  對任何社會來說,「變」都是「常態」。現代化其實就是「應變」,兩岸三地的中國人經歷了不同的「應變」過程,對新聞自由都應有切身的體驗。新聞自由當然不是萬靈丹,它不可能解決社會變遷過程中的所有問題,但它肯定可以幫助我們發掘問題,使問題惡化到成為不治之癥。
  更積極地看,新聞自由可以使人無懼無憂,也無拘無束地思考,思想蓬勃也就自然有助於找到解決或舒緩問題的方法,新聞自由也容忍少數人的看法,他們的見解可能極端,但因有出路,得以渲洩,其走暴力路線解決問題的情況便會減少,則社會才能安定,有了安定才能進步。
■朱立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院長
城大阻止了記者入去報導,現在我連那幅牆倒塌在那裡倒塌都唔知道,事發後城大有沒有人意圖或試圖消毀証據而去影響之後investigation又沒有人知道...
出了意外,以為唔俾人入去影野就係保護學校的名譽真係一個太天真,太傻的想法。現在連國內都知道很多野是cover不了,掩飾只會使人覺得你身有屎,是一個唔文明,唔聰明的做法。公開事件,加強透明,人人都知道事件的真相的一個意外,學校的名譽又點會有影響?
幸好CityU沒有傳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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