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Myers Lane

一個發生在邁亞街六號的故事

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

PCLL新學期的第一個星期

考試已經完了,新既學期已經開始了。唔經唔覺,PCLL已經上了一半有多。這個semester應該比上一個休閒很多。原來知道很多同學都有看過我的blog,嘩.....emotion..有什麼可以留返個到此一遊呀!
第一個星期同第二個星期,主要是做兩個mock trial。第一個星期就做criminal case,一個關於S17襲擊傷人既case。一對結了婚23年的夫婦,因為小事而吵架。老公就同個姨仔一齊,老婆就很嬲,所以用刀斬傷了老公....

我自己就安排做控方那邊,工作當然就係撿控,以亳無合理疑點去證明被告有罪。這個case,果老婆話自己沒有罪,因為佢自衛。控方就要推返佢這個point。
講真,今個星期都幾好玩。其實,自己一開始都唔知要點做。上堂其實都沒有教我地太多野,很多野都是自己摸摸下之下,看完同學做完,tutor comments完就識了。第一次exam-in-chief真係唔知佢做什麼,時時都不知不覺中問了一些leading questions。其實,問既目的,就係從以前讀書讀過,用證人把口要去prove個控罪既elements。係堂上面做,當然就係要聽清楚個witenss講什麼,在那裡可能比較general去問,那裡就要follow-up,detail d 去問等。不過,如果個證人係「uncontrollable witness」,講來講去都講唔到你想要既野就麻煩了...哈哈,所以在計分那次,很多人都夾定的...hahahaemotion
cross-exam都很好玩呀!同exam-in-chief一樣,之前其實自己都唔知要點樣prepare,點樣開始問...但又係做下做下又識做了...不過,今次就很好玩!Cross-exam要的技巧同exam-in-chief唔同,係可以問leading questions,最好就係對方證人沒有多大機會去回答,同時又可以show到自己個case。我係我個cross-exam之中,其實set了個trap俾同學仔踏的。我問佢當時佢(老婆)在kitchen,再要佢係floor plan指出當時佢老公係邊一度...因為如果佢指出了,就可以話佢講大話,因為中間有度wall,佢應該看不到的...hahahaha
今個星期,個criminal file就做完了,下星期係個civil,關於breach of contract, agency的case...很悶的...
同學仔都話...我地需要「血腥」.......emotion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7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2008年1月17日星期四

Macbook Air

新出的Macbook Air 真係好slim....不過對於粗心大意的我,真係好怕一坐落去就.....
以下是一些報導同Video關於Macbook Air的:

Macbook Air的價值



Apple對於notebook的定位一直是走all-in-one路線,所有東西都要內建才好用,再加上美國人身材天生比較高大,也一直不在意notebook的重量和大小。所以我一直對於輕薄Macbook不抱很大希望。
但今年Macworld公佈的Macbook Air則是完全打破這個觀念,Apple不但不堅持all-in-one了,還一口氣丟了很多東西,來換取輕薄的機身。
說實在的,在減輕重量這點,Apple完全不如日系公司(Sony, Panasonic, Toshiba..)。日系公司做輕薄型機種已經很久了,諸如Panasonic W系列、Toshiba R500重量極輕,而且該有的配備一樣都沒少。但反觀Macbook Air,1.36公斤的重量是拿掉什麼換來的?

仔細看看官方規格

* CPU: 跟Intel合作特製的Core 2 Duo。規格上看起來除時脈慢了點,跟一般版沒什麼不同
* 螢幕: Apple堅持至少要做13吋的LCD,這倒是好事,再小下去真的很難長時間工作了
* 記憶體: 2GB onboard。記憶體直接焊在主機板上,也就是說Air無法自行擴充記憶體,而且要釋出問題就是要換掉整塊板子XD
* 硬碟: 80G 4200轉 PATA(或是加錢換64G固態硬碟)。原來5400轉SATA就已經夠慢了,現在更降到4200轉PATA。這是用1.8吋硬碟的代價,但Apple也 看看Toshiba R500吧,用2.5吋SATA硬碟照樣能做得很輕薄啊~
* 光碟機:變成外接了,還要另外加$99美金買。日系公司現在都能照樣內建光碟機還是壓在1.3公斤下,Apple實在該多加油XD 但我想還有一個放不進光碟機的原因是Apple硬是要做到0.4~1.94公分這麼薄,但這個堅持的點我覺得其實沒什麼意義,比起那0.5公分的厚度,如 果能更輕或稍重多點實用的配備不是更好?誰會真的想把Macbook Air放在信封袋裡啊…
* 其他配備:以上都屬正常電腦會有的東西,但真正被大砍特砍的是其他配備與擴充槽。仔細一看,Air只剩iSight、一個USB、一個耳機輸出、一個 Micro-DVI、還有一個MagSafe電源插孔,其他插槽全部不見了!沒有ethernet孔、沒有1394,內建喇叭還是單聲道的!還好 Apple至少留下了iSight,讓Air能發揮正常Mac的多媒體功能。至於拿掉ethernet,這應該向世界正式宣告完全無線時代來臨,大家別再 多插一條線來上網啦。(說實在,我真的也很久沒接ethernet了,我常去的地方都有無線網路了,再加上3G/3.5G越來越普及,誰還要再 notebook上接網路線?)
但USB也被砍到只剩一個,比早期Mac Mini還少,這意思就是叫大家自己隨身帶個USB hub,不然就都別用USB吧。1394這東西
另外一定要提的一點,Macbook Air的觸控板是像iphone一樣的多點觸控板!並且支援iphone上面的操作手法,也就是說以後在Air上也能用兩隻手指頭來zoom in/out啦~
* 電池: 5小時。這點雖然比不上Panasonic的十小時,但也還算不錯了。5小時足夠一般外出移動時使用了。但電池是內建在機器裡,不能更換,這實在是一大缺 點。大家都知道電池是消耗品,壽命會隨時間自然減少,也就是說Air幾乎一定得配Applecare買了,不然過了一年電池虛掉不就宣告殘廢了..XD
* 價格:Apple拿掉了一堆東西,但總是有東西要變多來平衡一下..XD 1.6Ghz標準版要$14900,幾乎快跟Macbook Pro一樣了,可是配備則是被砍了很多。(至於1.8Ghz+64G SSD版,$25900實在貴得很誇張)這樣的價格,如果說是要挑選輕薄型的notebook,跟日系機種比起來其實還是蠻有競爭力的。雖然 Toshiba R500也很棒,但價格上還是比Air高了一截。最重要的是,還是要Mac才能完美執行Mac OS X啦~
延伸閱讀:
http://taiwan.cnet.com/digilife/0,2000089053,20127118,00.htm

http://3c.msn.com.tw/page.asp?m=83&s=&id=28635&url=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6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

2008法律年開幕

李 國 能 : 量 刑 須 獲 公 眾 信 任

【 本 報 訊 】 本 港 法 院 過 去 一 年 屢 次 被 批 評 判 刑 太 輕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於 新 一 屆 法 律 年 度 特 別 告 誡 法 官 , 量 刑 時 必 須 權 衡 案 中 所 有 情 況 : 「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刑 罰 要 取 得 公 眾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 」

去 年 初 有 《 成 報 》 僱 主 多 次 欠 糧 而 輕 判 4,200 元 , 年 中 有 男 司 機 醉 酒 駕 駛 導 致 兩 人 死 亡 而 僅 判 囚 18 個 月 , 年 底 又 有 小 學 校 長 多 次 非 禮  師 而 只 判 12 星 期 監 禁 。 本 港 法 院 過 去 一 年 的 量 刑 多 次 被 公 眾 非 議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昨 日 主 持 2008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幕 典 禮 , 發 表 演 辭 時 以 優 先 篇 幅 , 主 動 向 公 眾 釋 疑 。
「 在 量 刑 時 , 法 官 必 須 考 慮 案 中 所 有 具 體 情 況 , 在 各 項 目 的 之 間 , 權 衡 輕 重 。 法 庭 在 判 處 刑 罰 時 ,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某 類 罪 行 是 否 猖 獗 , 以 及 其 猖 獗 程 度 是 否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 」 李 國 能 說 : 「 最 終 而 言 ,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刑 罪 要 取 得 公 眾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 」
李 國 能 說 , 香 港 社 會 極 為 重 視 言 論 自 由 這 項 基 本 權 利 , 他 鼓 勵 公 眾 繼 續 評 論 法 庭 判 刑 ; 法 庭 的 所 有 決 定 , 包 括 量 刑 決 定 , 都 是 公 開 讓 公 眾 討 論 的 。 他 又 指 出 , 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量 刑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 「 如 法 定 的 最 高 刑 罰 仍 不 足 以 反 映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便 由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以 應 所 需 。 」 他 續 說 , 如 律 政 司 司 長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判 刑 明 顯 過 輕 或 過 重 , 也 可 向 上 訴 庭 申 請 覆 核 。(From: Apple Daily)
李 國 能 : 量 刑 是 藝 術 歡 迎 公 眾 討 論 2008 年1 月15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去 年 多 宗 案 件 判 刑 被 指 過 輕 , 部 分 更 惹 來 公 眾 嘩 然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昨 在 法 律 年 典 禮 上 表 示 , 大 眾 對 判 刑 進 行 討 論 極 有 意 義 , 但 法 官 亦 不 會 因 外 界 批 評 而 氣 餒 。 此 外 , 籌 備 多 年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及 有 關 法 例 , 將 於2009 年4 月2 日 生 效 。
李 國 能 昨 在 演 辭 中 表 示 , 量 刑 是 一 門 藝 術 , 並 非 一 門 科 學 。 他 不 諱 言 , 輿 論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刑 罰 不 當 , 是 時 有 發 生 的 事 情 , 不 過 法 庭 的 所 有 決 定 , 包 括 量 刑 決 定 , 都 公 開 讓 公 眾 討 論 。 李 續 稱 , 公 眾 充 分 了 解 及 詳 細 考 慮 案 件 的 具 體 情  , 及 法 官 的 量 刑 理 由 後 進 行 討 論 , 事 實 上 極 具 意 義 。
他 及 後 回 應 記 者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 法 官 也 是 社 會 一 分 子 , 也 會 得 悉 輿 論 的 批 評 , 但 法 官 不 會 就 此 氣 餒 , 仍 會 依 據 原 則 及 被 告 情  去 量 刑 。 李 更 補 充 , 若 律 政 司 認 為 個 別 案 件 的 判 刑 過 輕 或 過 重 , 也 會 上 訴 庭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覆 核 刑 罰 。
另 外 , 一 直 被 李 視 為 「 未 來 重 大 工 程 」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 將 於09 年4 月2 日 實 行 , 有 關 法 例 亦 擬 於 同 日 生 效 。 李 表 示 , 立 法 會 法 案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對 主 體 法 例 修 訂 的 審 議 , 預 計 主 體 法 例 及 附 屬 法 例 的 立 法 工 作 , 可 於 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
年 底 全 體 法 官 需 受 訓
李 續 稱 , 為 配 合 有 關 改 革 , 司 法 機 構 將 於 年 底 起 , 為 全 體 法 官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 包 括 兩 次 講 座 及3 項 為 期 半 天 的 小 組 互 動 環 節 , 並 會 另 行 為 支 援 人 員 舉 辦 課 程 。
去 年6 月15 日 ,45 歲 私 家 車 司 機 在 西 區 隧 道 公 路 倒 車 行 駛170 米 , 撞 倒 橫 過 馬 路 的 年 老 夫 妻 後 不 顧 而 去 , 他 及 後 承 認 危 險 駕 駛 等3 項 罪 名 ,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200 小 時 。 惟 律 政 司 一 方 認 為 判 刑 過 輕 申 請 覆 核 , 司 機 被 改 判3 個 月 監 禁 , 停 牌3 年 。
此 外 , 上 環 普 慶 坊 於06 年9 月 開 學 日 , 發 生 貨 車 倒 車 撞 死 一 對 父 女 的 慘 劇 , 肇 禍 司 機 被 判 監8 個 月 、 停 牌2 年 及 罰 款6000 元 , 律 政 司 認 為 判 刑 過 輕 申 請 加 刑 , 但 被 駁 回 。
「 不 談 人 權 憲 制 只 顧 飯 碗 」 湯 家 驊 斥 大 律 師 公 會 變 質 2008 年1 月15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民 間 電 台 」 一 案 激 起 法 律 界 及 政 界 激 烈 爭 論 , 本 身 是 大 律 師 公 會 前 任 主 席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 炮 轟 公 會 在 他 退 任 之 後 , 少 有 再 為 重 大 的 憲 制 、 人 權 問 題 發 聲 , 例 如 《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 、 林 建 岳 超 速 駕 駛 問 題 , 公 會 都 沒 有 表 態 , 但 在 泛 民 主 派 公 民 抗 命 一 事 上 , 卻 馬 上 發 表 聲 明 , 不 點 名 反 對 泛 民 違 反 法 庭 命 令 , 表 現 令 人 失 望 。 他 說 ﹕ 「 大 律 師 公 會 不 是 工 人 的 工 , 而 是 公 義 的 公 。 」 批 評 公 會 少 了 為 公 義 執 言 。
指 新 任 主 席 覑 重 行 內 利 益
湯 家 驊 在1999 年 至2001 年 出 任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當 時 正 逢 居 港 權 案 及 人 大 釋 法 爭 議 , 湯 家 驊 多 次 高 調 批 評 政 府 。 昨 日 是 法 律 年 開 幕 , 湯 家 驊 對 本 報 表 示 , 察 覺 到 法 律 界 有 些 少 改 變 , 陳 景 生 接 任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後 , 公 會 路 線 開 始 改 變 , 後 來 接 手 主 席 的 戴 啟 思 和 袁 國 強 , 都 不 太 關 注 大 眾 議 題 , 反 而 較 覑 重 行 內 利 益 問 題 , 令 人 失 望 。
他 說 ﹕ 「 以 前 所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在 每 一 個 法 律 年 度 都 表 示 關 注 憲 制 問 題 、 人 權 問 題 , 最 近 兩 屆 似 乎 絕 口 不 提 。 看 來 他 們 不 想 同 政 治 拉 上 關 係 , 不 想 談 人 權 法 治 問 題 , 認 為 飯 碗 更 要 緊 。 」
湯 家 驊 指 , 近 期 《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 關 乎 人 權 問 題 , 以 至 林 建 岳 的 案 件 亦 令 公 眾 對 政 府 形 象 有 質 疑 , 但 都 看 不 到 大 律 師 公 會 公 開 表 達 意 見 , 反 而 對 泛 民 議 員 參 加 民 間 電 台 廣 播 進 行 公 民 抗 命 , 卻 可 以 很 快 作 出 聲 明 , 不 點 名 反 對 泛 民 違 反 法 庭 命 令 。 他 又 透 露 , 曾 在 上 星 期 向 袁 國 強 建 議 , 在 法 律 年 的 演 辭 中 提 及 一 些 重 大 社 會 、 憲 制 問 題 , 但 對 方 回 覆 演 辭 已 經 寫 好 並 交 予 司 法 機 構 , 不 能 再 添 加 內 容 。
湯 家 驊 形 容 ﹕ 「 可 能 香 港 逐 漸 在 變 , 有 自 我 審 查 心 態 , 總 之 不 得 罪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 不 要 同 自 己 搵 錢 鬥 氣 。 」 他 稱 , 現 時 未 看 到 敢 言 的 接 班 人 , 將 來 公 民 黨 四 大 狀 退 下 來 時 , 要 確 保 法 律 界 有 人 敢 出 來 講 人 權 和 法 治 。 他 希 望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執 委 可 以 多 些 關 注 這 個 議 題 。
大 律 師 公 會 現 任 主 席 袁 國 強 昨 日 於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禮 後 離 港 工 幹 , 未 能 回 應 湯 家 驊 批 評 。 至 於 另 一 前 任 主 席 陳 景 生 則 沒 有 回 應 湯 家 驊 批 評 。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委 向 本 報 表 示 , 戴 啟 思 及 袁 國 強 在 任 期 間 , 執 委 會 內 有 共 識 , 大 律 師 公 會 要 保 持 專 業 團 體 路 線 而 不 能 變 成 政 治 團 體 , 只 有 在 極 罕 有 的 情  下 才 會 為 政 治 事 件 發 表 意 見 。
明 報 記 者 周 展 鴻 羅 永 聰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一) E-mail 此主題給朋友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一)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8:08PM

以下為律政司    司長黃仁龍    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四日)在2008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的中譯本:

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首先,我要歡迎專程從海外和內地來港出席2008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各位嘉賓。

引言  

兩個星期後,香港其中一間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將會與美國    一間首屈一指的律師事務所合併,成為亞太區內極具規模的法律服務提供者。世界的確已越來越不受地域彊界所限。香港在法律服務全球化的過程中,佔有策略性位置,這一點無須多作闡述。

國際仲裁  

行政長官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強調,完備的司法制度和解決糾紛的法律服務,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具備的。  

在這方面,律政司於去年12月31日發表了《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條例草案擬稿諮詢文件》,以徵詢公眾意見。我們建議在聯合國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單一仲裁制度,從而消除現行《仲裁條例》中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之間的分別。我們相信,有關改革會使 香港的仲裁法更易於應用,並且吸引更多人以香港為首選的仲裁司法管轄區。  

過去一年,我們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緊密合作,商討政府在促進國際仲裁服務發展方面可採取的最佳做法。我們也接觸過一些主要的國際仲裁機構,例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探討這些機構在香港建立業務的可能性。  

去年九月我到北京    訪問後,我們很高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關於香港與內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不但適用於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而且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臨時仲裁裁決。

全球化的其他發展  

香港早已是國際城市。律政司與國際社會緊密合作,提供司法互助,以及攜手打擊恐怖主義活動和清洗黑錢罪行。律政司的同事獲邀請,分別在2006年年底和2007年參與有關蒙古    和印尼    的相互評估,作為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相互評估計劃的一部分。  

去年9月,我們主辦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周年會議,有接近100個司法管轄區的檢察官出席。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獲選為聯會執行委員會成員,這是對我們檢控服務質素的認可。我們會善用該席位,以加強全球反罪行策略和推廣更有效的檢控工作。  

在一星期後,於國際間享負盛名的文偉彥御用大律師將加入律政司,出任法律草擬專員,這會加強本司在法律草擬方面的能力。文偉彥御用大律師是前澳洲    維多利亞    州首席議會法例草擬專員,具有32年從事法律草擬工作的經驗,他剛獲選為英聯邦法律草擬律師聯會主席。

與內地的聯繫和合作  

在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    首讀,待條例制定後,將會為在香港及內地營商的本地或國際商人和機構,提供另一個選擇,讓他們以更簡易的方式尋求執行適用的商事判決。  

律政司除了爭取擴大《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範圍,以及方便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取得內地資格之外,更自1999年開始為內地官員舉辦普通法    培訓計劃。過去8年,共有101名來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內地官員在香港大學    修畢普通法深造課程,並在律政司或其他與法律有關的部門完成短期實習。我們現正擴大這個計劃,並已經與有關當局達成協議,安排內地官員在中文大學修讀同類 課程。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二)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二)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8:07PM

與內地的聯繫和合作  

在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    首讀,待條例制定後,將會為在香港及內地營商的本地或國際商人和機構,提供另一個選擇,讓他們以更簡易的方式尋求執行適用的商事判決。  

律政司除了爭取擴大《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範圍,以及方便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取得內地資格之外,更自1999年開始為內地官員舉辦普通法    培訓計劃。過去8年,共有101名來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內地官員在香港大學    修畢普通法深造課程,並在律政司或其他與法律有關的部門完成短期實習。我們現正擴大這個計劃,並已經與有關當局達成協議,安排內地官員在中文大學修讀同類 課程。

法律前景的其他轉變  

全球化和中國崛起,並非導致法律前景急速轉變的唯一原因。  

正如那些在去年11月調解會議中與我們分享經驗的海外專家一樣,我們也發現,儘管司法體制持續發展,法律專業人員日益增多,但傳統用作解決爭議的方法已不 能應付所有需要。雖然我們現正增撥資源和簡化程序,但是法庭程序仍然可以經年累月、耗費巨大,令訴訟雙方持續對抗,結果也難以預料,同時可以令人對法律程 序感到不滿。  

行政長官    在《施政報告》中公布,律政司會領導一個跨界別工作小組,籌劃如何在香港推廣調解服務。我殷切期待下月初召開的首次會議,討論的事項將包括:如何令商界及 市民大眾認識何謂調解及調解的好處;如何簡化調解員取得所需水平及資格的程序;以及是否有需要藉司法機構的強制措施或透過立法來推動調解服務的發展。司法 機構現正就特定範疇考慮及推行試驗計劃。這些計劃有助解答一些複雜問題,例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的角色,以及調解過程保密的需要等。  

為考慮應否擴大目前律師出庭發言權而設立的工作小組,其報告書已獲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通過,並已轉交律政司。律政司現正研究落實工作小組的建議所須訂立的法例,並希望能在2008-09年度的立法會會期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

不容妥協的原則  

面對這些及其他轉變,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不要為了順應新形勢而在基本原則上作出妥協。質素是絕對不能降低的。在推動快捷、具彈性和成本效益的調解服務時, 不可把司法公正及法律原則置之不顧。在?加可擔任出庭代訟人的人數時,仍然要保持高質素的出庭訟辯水平。要迎接新挑戰及競爭,最穩妥的方法就是提升自己的 專業才能,並提供專門或多元化的服務。在這方面,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求情況顧問研究報告會在短期內發表。這份報告肯定會提供我們所需的經驗數據,可供考慮 未來路向之用。  
對於我們所有從事司法工作的人來說,還有一些信念是不容動搖的。公眾利益必然是我們首要的考慮因素,還有的就是必須盡力地捍衛法治。當我們說「法治」是我 們制度中的基石時,我們所指的不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每一個人,不論身份、地位、職銜,特首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都必須守法,並服膺法院的司法管 轄。  

法律改革委員會    繼續在香港的法律架構中找出須作檢討和改善的範疇。該委員會去年發表的文件,包括重要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另一項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新研究,是有關本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架構的檢討。  

最近有兩項涉及如何適當地考慮公眾利益的裁決,值得在此一提。首先,法院在司法覆核申請案中頒發訟費命令時強調,申請人提起法律程序是否為了促進公眾利 益,這不能單憑申請人自己對公眾利益的理解來定奪。我們必須客觀地評估問題,而有關利益是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註1)。  
第二、終審法院確認,用以決定是否准予進行司法覆核的正確驗證準則,是能否證明有關案件是一宗可批予濟助的可爭辯案件,而並非是否有“潛在可爭辯點”這個較低的門檻(註2)。

終審法院進一步闡述,“在法治社會裏,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這點固然極為重要,但為了保持良好的公共行政,以保障公眾利益, 我們不應讓公共機構因為一些不可爭辯的聲請,而在作出決定時不能確定其決定的有效性,我們也不應讓受到這些決定影響的第三者面對這些不明朗因素。”(註 3)

結語  

"當今世界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當代中國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於挑戰。"去年10月胡錦濤    主席對前景表示樂觀的這番話,教人感到安心。如果我們以這種樂觀精神來看香港的法律前景,只要我們堅守穩固的法治傳統並決意維護法治,加上各方在“一國兩 制    ”這個史無前例的構想下,抱覑開明、友好和合作的態度,我確信香港定能化挑戰為機遇,造福我們自己,也造福國家。我謹祝大家新的一年生活愉快而豐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朱凱迪及另一人 訴 民政事務局    局長案,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87號,2007年9月6日,第26段。

註2.陳普芬 訴 張智媛及另一人(終院民事上訴2007年第10號),2007年11月30日。

註3.判詞第14段。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5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守時

自己是一個十分之守時的人,往往約了朋友都會做10 - 15 mins到。從前有一些中學的舊同學,約佢地真係「火」都黎埋。點解?原因就是遲到。不是10-15mins,而是1-2 hrs...
香港人很喜歡遲到,十到十五分鐘都是等閒事。以前踢波,book了埸3pm - 5pm,兩個鐘頭鬥波,但係d人就3:15pm先到。連熱身都沒有就落場踢,你估自己是球王乎?
當年跟前香港代表「水佬」學踢波,第一樣就是準時到。有些人遲到,你就沒有得落場踢。一來沒有熱身很容易受傷,二來落到埸你都跟不上埸波d節奏。

今年上PCLL,很多同學(特別係一些從外地返來的同學)很唔喜歡一個老師,原因是佢唔喜歡人遲到。一遲到,就warning人,如果第三次就會report去programme leader度。我自己就覺得很應該,講真上那堂已經是2:00pm先些,早上都已經上了一堂,lunch time成二個鐘,真係無什麼借口可以遲到。
讀Civil Procedure度有讀過遲左deadline,係有很多consequence的,例如default judgment,Dismissal for want of prosecution等。今日看到Wall Street Journal一單新聞,個律師只是遲了一分鐘filing就令client唔見了$1 Million美金。不知到遲d佢會唔會俾client sue for negligence呢?
January 8, 2008, 9:19 am

A Litigator’s Nightmare: Late Filing Costs Client $1 Million

Posted by Peter Lattman

carIt’s a litigator’s worst dream — costing your client serious money by missing a filing deadline.
That nightmare was a reality for MoFo and another small SoCal firm, which appears to have cost its client Toshiba America $1 million when it was one-minute late — 1 minute! — in filing a motion for attorneys fees. (The nightmare was was first reported by the Daily Journal.) A judgment in favor of MoFo’s client was entered on Sept. 26, giving Toshiba’s attorneys 14 days - until Oct. 10 - to file their attorneys-fees motion. Here are the relevant paragraphs straight from Judge Cormac Carney’s opinion. For anyone trying to meet a filing deadline, they might make your choke on your Cheerios:
Here, [Toshiba’s] purported reason for its delay is that its courier was caught in traffic at 3:30 in the afternoon in Santa Ana, California. Mr. Mersel, attorney for [Toshiba], asserts that he waited until 3:14 p.m. on the last day of the filing period to deliver the motion to Morrison & Foerster’s regular courier service. Mr. Mersel asserts that although he was aware that the filing deadline was 4:00 p.m., he had “never had a problem with getting papers filed by 4:00 p.m. when delivering them to the attorney service” forty-five minutes in advance. The courier, Mr. Moskus, swiftly responded to Mr. Mersel’s request, leaving on his motorcycle for the courthouse at approximately 3:30 p.m. Unfortunately, Mr. Moskus encountered “unusually heavy traffic” and had to “wait at the railroad crossing on Grand Avenue for a long train to pass.” Consequently, Mr. Moskus arrived at the Courthouse after the office had closed and Mr. Mersel was unable to file the motion until the following day, on October 11, 2007.
These circumstances, however regrettable, do not meet the standard for “excusable neglect.” Although the delay was not lengthy and it does not appear that [defendant] was prejudiced by it, the reason for the delay was entirely within [Toshiba’s] control and [Toshiba] has not offered a good faith reason for the delay.
Concluded the judge: “[T]he entirely foreseeable obstacle of traffic in Southern California in the late afternoon . . . cannot justify an enlargement of time.”
The Law Blog contacted Mark Mersel, who left MoFo for Bryan Cave last week. He responded in an email that “the client has asked us not to comment.” Dean Zipser, MoFo’s Orange County managing partner who oversaw the litigation, did not respond to a request of comment.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4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n年後的街頭霸王戰士

n年之後,一班街頭霸王經過連場激戰,現在已經回歸和平。佢地各自找到不同工作,但生活唔係太好。
有一日蘇聯佬發覺自己唔可能再係甘,所以決定找其他街頭霸王來多一次tournment。但最後發現原來背後有一個大陰謀正在發生.....

http://www.collegehumor.com/tag:streetfighterthelateryears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Part 7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3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2008年1月5日星期六

Stocktake

每逢這個時候都是Stocktake的日子,做audit的都預左31/12, 1/1, 2/1要返工stocktake。上水火車站車頭一定十分之多同事在等人去stocktake。我記得自己最多是take了係依個period take了五六個stocktake。女朋友剛加入「大四」今個period都要stocktake,不過佢就唔駛返大陸take。其實上大陸即日來回,都幾辛苦。搭完火車又要轉client車,用係travelling的時間有時仲多過take的時間。
自己沒有太多特別的stocktake經驗,來來去去都是一些IC,電子野。不過,有一次都幾特別的....

就是去間酒店度stocktake。酒店通常都是裝修得美輪美奐,個lobby一定很grand,很high class的。但原來風光背後,佢地既office通常都設係basement。office,員工canteen,廚房都是在沒有窗口的basement,在那裡工作都幾辛苦的。還有,裡面很多時候都沒有裝修的,俗稱half-furnish,只有少少裝修。記得印象最深刻就是要入佢既雪房度點野,我自己就沒有著大樓就同client快快甘點幾隻,之後就快快離開,都幾攪笑,因為震住來點。emotion
有時自己都幾喜歡stocktake的,因為可以看到唔同既野,可以看看佢既raw material到finisihed goods的工序,都幾有意思的。有一次去一間大鞋廠,原來d鞋底係用白膠漿黏上去的,真的大開眼界。又有一次去布廠度點,d布一卷卷很長的。我都是抽一兩卷看看佢的長度同佢寫的有沒有出入就算,其他就rely on client所寫的。
自己stocktake都沒有太多突發同驚險野,但識得有人去煤礦場stocktake就出事。d煤山很高的,好像一個小山甘。要estimate個數量就要上山去看。但「朋友」佢第一次去stocktake加上沒有去煤礦的經驗,一行上去就有大風吹來。d煤屎係好細粒,所以大風吹就吹上佢身,還有些吹到入眼。之後1月1日就要立即返來香港去看急証,幸好都沒有事,不過一返來見到佢成隻眼都紅哂都幾嚇人。emotion
其實stocktake找d junior去,你話有什麼specific野,例如obsolete stock都未必看到。不過,唔去又唔得甘解,因為會qualify左個report。去到stocktake都係d client話什麼就什麼,佢有心騙你,你都沒有可能知道。不過stocktake最緊要係看看有沒有movement,有一次去到,竟然有貨入來!!!!emotion 真係玩死,因為一早就想快快點完,快快走emotion
如果講stocktake出事,最大wok就係DTT(德勤.關黃陳方)最出名的廣南案,九八年的香港廣南事件,由大股東粵海企業的銀行融資安排受到廣信倒閉時影響,廣南的賬目需要新審核,由此暴露出該公司的賬目出現問題。於九九年廣南大幅撇賬到十四億港元,其核數師宣布辭職和撤回九九年核數報告。當時的Senior同我講返,出事最主要係個魚塘出問題。好像當時estimate個魚塘個size唔岩,所以影響到estimate塘裡面魚就唔準,做少左provision。(不過我都唔係好記得係唔係甘,有錯請更正)
通常stocktake都會做埋physical inspection一些貴價的機器,見到d custom-made的機械都幾特別。當然最後會同佢影返d靚相做record啦!不過以前沒有digital camera的,所以真係要記得甘多隻機械d名,時時都唔記得邊部打邊部的....哈哈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3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淫窟案被告反擊MP3藏證人房桌底鐵通47天

之前都有係DC度聽這單案,有很多被告的,誘連犯人攔都唔夠位坐要坐到出面。其實自己之前聽個單案審Vire Doire,個辯方律師係lunch見到個警察證人拿住張紙都已經向judge指出佢拍佢作供時唔係依據自己的記憶而是看張紙作供。為什麼要甘驚佢作供不時依據自己的記憶?因為法律的精神在於係雙方辯論之中找出真相。如果影響了證人對當時的記憶,就可能對真相有所偏差。
自己看到警察以證人身份作供,佢地作供時真係可以避重就輕,一有一些問題問到重點就會輕輕答復。雖然他們是受過專業訓練,但真的很難令人相信佢地之前沒有practice過先上court。
今次個case都幾特別,雖然 「錄 音 要 經 過 非 常 高 的 標 準 才 可 以 呈 堂 作 為 證 供」,但作為辯方律師一定可以用一些比較沒有甘真接的方法將佢呈堂的。

偷 錄 警 疑 夾 口 供 曝 光
淫 窟 案 被 告 反 擊 MP3 藏 證 人 房 桌 底 鐵 通47 天 2008 年1 月3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廟佳 桑 拿 」 東 主 等 人 涉 嫌 串 謀 管 理 淫 窟 案 審 訊 至 尾 聲 之 際 , 峰 迴 路 轉 , 據 悉 有 被 告 家人 疑 「 反 客 為 主 」 , 在 審 訊 期 間 將MP3 機 暗 藏 在 法 庭 外 證 人 房 的 桌 底 空 心 鐵 通 內 ,偷 錄 得 臥 底 警 員 與 其 他 警 員 大 談 案 情 , 甚 至 商 討 如 何 答 問 。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若 事 件屬 實 , 有 關 警 員 沒 有 理 會 法 官 命 令 , 屬 知 法 犯 法 , 更 涉 嫌 觸 犯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名 。

控 方 昨 表 示 , 基 於 公 平 問 題 , 會 盡 快 為 懷 疑 被 錄 音 的 其 餘5 名 警 員 錄 取 口 供 , 包 括案 件 主 管 、 有 組 織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女 高 級 督 察Daisy 、 證 物 探 員Billy 、 警 長 「 阿 基」 , 以 及 負 責 保 護 臥 底 證 人 的 兩 名 警 員 「 排 骨 」 和 「 阿 牛 」 。

證 人 房 設 法 庭 外 一 般 沒 上 鎖

據 悉 , 該45 卷 對 話 錄 音 為 第 四 被 告 的 妻 子 提 供 , 另 外 有 兩 段 錄 音 在 運 送 途 中 不 翼 而 飛 ; 錄 音 由 每 早7 時 許 開 始 , 每 段 長 達8 小 時 。

灣 仔 區 域 法 院 每 層 的 法 庭 外 均 有 證 人 房 , 讓 宣 誓 作 供 的 證 人 使 用 , 並 指 明 其 他 閒 人不 得 入 內 。 據 記 者 觀 察 , 證 人 房 一 般 沒 有 上 鎖 , 開 庭 前 的 早 上 時 分 , 通 常 亦 沒 有 人使 用 房 間 , 一 般 人 要 進 入 證 人 房 並 非 難 事 。 證 人 房 約80 平 方 呎 大 , 只 設 有 一 張 膠 桌及 數 張 相 連 的 膠 椅 。

每 天 開 庭 前 兩 小 時 放 置MP3

消 息 透 露 , 案 件 審訊 期 間 有 人 將 桌 底 下 鐵 通 的 螺 絲 鬆 開 , 每 天9 時 半 開 庭 兩 小 時 前 , 預 先 將MP3 機 藏 在空 心 的 鐵 通 內 , 並 成 功 錄 音47 天 , 房 內 人 物 一 直 懵 然 不 知 。 法 庭 資 料 顯 示 , 案 件 原定 審 訊20 天 , 但 至 今 已 超 時 逾100 天 。

辯 方 律 師 昨 日 在 庭 上 播 放 了 其 中 兩 段錄 音 , 錄 音 乃 於 去 年5 月10 日 午 飯 時 間 , 在 區 院8 樓2 號 證 人 房 中 錄 取 。 辯 方 指 出 ,對 話 內 的 其 中 一 名 男 子 , 正 是 首 名 控 方 證 人 , 即 臥 底 警 員 林 子 康( 譯 音) , 他 於 警 方行 動 中 滲 入 廟 佳 桑 拿 任 侍 應 逾 一 年 , 另 有 其 他 警 員 包 括 女 高 級 督 察Daisy 等 。

辯 方 昨 盤 問 林 時 指 出 , 林 於 去 年5 月10 日 午 飯 前 作 供 , 曾 被 問 及 與 廟 佳 桑 拿 女 職員Carmen 的 關 係 及 是 否 曾 經 合 照 , 當 時 林 供 稱 二 人 僅 屬 同 事 關 係 ; 但 在 庭 外 的 證 人房 終 向Daisy 和 盤 托 出 , 透 露 他 與Carmen 「 打 茄 輪( 即 濕 吻) 就 有 , 食( 即 上 脇) 就 一定 無 」 。

不 過 , 林 昨 對 此 矢 口 否 認 , 更 指 錄 音 質 素 差 , 稱 真 實 內 容 可 能 是 「 打 機 就 有 , 錫( 即 接 吻) 就 一 定 無 」 。

辯 方 ﹕ 警 教 「 唔 記 得 」 作 擋 箭 牌

辯 方 又 連 番 指 錄 音 內 其 中 一 把 聲 音 正 是 林 本 人 , 但 林 一 直 迴 避 表 示 「 我 唔 肯 定 」 ,既 不 否 認 亦 沒 有 承 認 , 直 至 辯 方 多 次 逼 問 後 , 林 才 思 索 數 秒 , 勉 為 其 難 稱 ﹕ 「 我 唔知 係 唔 係 我 把 聲 , 真 係 唔 知 。 」

辯 方 又 指 出 , 林 之 所 以 在 庭 上 作 供 時 常 以「 唔 記 得 」 作 擋 箭 牌 , 其 實 是 由 警 員Billy 等 人 指 導 。 辯 方 指 根 據5 月10 日 的 另 一 段錄 音 ,Billy 向 林 表 示 上 庭 作 供 「 唔 使 諗 咁 耐 」 , 更 稱 「 我 就 會 講 我 唔 知 , 跟 住 人懐 無 得 追 」 。

是 案 共 有6 男3 女 被 告 , 同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管 理 賣 淫 場 所 罪 。 案中 有 兩 名 鎆 底 警 員 , 其 中 林 子 康 在 廟 佳 桑 拿 任 更 衣 室 服 務 員 超 過 一 年 , 另 一 鎆 底 則喬 裝 嫖 客 到 涉 案 桑 拿20 至25 次 , 兩 警 均 為 案 中 主 力 證 人 。 聆 訊 今 續 。

【 案 件 編 號 ﹕DCCC1280/05 】

證 人 擅 談 案 情 可 控 妨 礙 司 法 2008 年1 月3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針 對有 正 在 聆 訊 時 作 供 的 臥 底 警 員 , 涉 嫌 與 其 他 警 務 人 員 討 論 案 件 , 甚 至 被 「 教 導 」 如何 作 供 ,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認 為 , 若 證 供 成 立 的 話 , 相 關 人 等 有 可 能 會 被 控 妨 礙 司 法 公正 , 加 上 牽 涉 的 警 務 人 員 知 法 犯 法 , 令 事 件 更 加 嚴 重 。

該 大 律 師 解 釋 , 有關 臥 底 警 員 已 在 庭 上 作 供 數 天 , 法 官 在 每 次 休 庭 或 散 庭 前 , 均 會 提 醒 證 人 作 供 期 間不 可 與 任 何 人 討 論 案 情 , 若 有 證 人 在 休 庭 時 與 人 討 論 案 情 , 甚 至 在 被 教 導 下 作 供 ,則 其 證 供 已 經 過 修 飾 , 而 與 他 討 論 的 人 出 庭 時 所 作 的 證 供 , 亦 將 受 到 影 響 ; 若 在 庭上 作 出 不 真 實 的 證 供 , 這 不 單 違 抗 法 官 命 令 , 更 是 偽 造 事 件 , 是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典型 例 子 。

此 外 , 事 件 涉 及 的 並 非 普 通 市 民 , 而 是 熟 悉 法 律 的 警 務 人 員 , 若 他 涉 嫌 在 法 官 不 止 一 次 提 醒 下 , 仍 與 其 他 人 討 論 案 情 , 實 屬 知 法 犯 法 。

不 過 該 大 律 師 亦 指 出 , 由 於 有 關 錄 音 要 經 過 非 常 高 的 標 準 才 可 以 呈 堂 作 為 證 供 , 必須 確 定 錄 音 沒 有 被 干 擾 或 修 剪 過 , 故 若 辯 方 要 以 此 理 由 作 為 申 請 永 久 終 止 聆 訊 的 理據 , 亦 非 易 事 。
Follow up: 5/2/2008
廟佳桑拿案9被告撤罪
被告妻偷錄警討論證供 擊潰控方     2008年2月5日

【明報專訊】廟佳桑拿東主等人被控管理淫窟案,警方臥底探員遭被告妻子偷錄庭外對話,揭發7名警員不理法庭規則於休庭期間討論證供,甚至有人建議臥底如何作供,法官昨日指涉案警員身為執法人員,不理會法庭作證的規則,加上由曾任女警的被告妻子策劃的偷錄行動,對控方舉證作出「致命一擊」,下令撤銷涉案9名被告的控罪,當庭獲釋。

法庭內偷錄或涉刑事

警方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辭,目前不作評論。針對有人在法庭範圍內偷錄,法官昨表示不排除有人涉干犯刑事罪行,事件將交由區域法院首席法官跟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曾健仕昨裁決時明言,控方舉證本來強而有力,但辯方作出的「致命一擊」,令獲倚重的證人誠信備受質疑,大大削弱控方舉證,不能將被告入罪。此外,早前被重召出庭作供的5名警員,竟沒有一人能從錄音認出自己或同僚的聲音,法官認為「極之不可能」。

首被告桑拿東主﹕很開心

眾被告包括廟佳桑拿東主、首被告柳漢強,及由前女警妻子吳惠冰策劃「反偷錄」的第4被告張世傑,其餘被告包括吳立轅、謝金清、黎子榮、戴瑛、李清云、李小雲及李國偉。柳離開法庭時直言「很開心」,但不願回應記者提問。

辯方指出,5名曾潛入廟佳桑拿蒐證的控方證人,包括混入桑拿工作的臥底警員林子康,假扮客人接受女按摩員性服務的探員何逸陞、楊家豪、關國偉及沙展楊志生。不過,控方至昨日仍未有提供涉嫌曾建議林子康如何作供的女案件主管之真實姓名,法官宣判時亦只能稱她作「Daisy」 。

曾健仕說,不認為眾人聚集討論、難造供辭之目的,是要令被告入罪,但他們當時確曾討論具體證供內容,其中於去年5月10日的錄音清楚顯示,Daisy建議林子康,如何回答辯方盤問有關廟佳桑拿女職員Carmen的問題。

官批證人漠視法庭警告

曾健仕更點名批評5名警員證人,指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漠視法官的警告討論證供,結果導致控方舉證被蒙污至不可挽救的地步。

警方04年展開「驕陽行動」派出臥底探員假扮職員及嫖客接受性服務,及後起訴案中被告,案件去年4月在區域法院開審,9名被告被指控串謀管理賣淫場所及洗黑錢等11項罪名。

惟辯方審訊的「最後關頭」提出新證供,指第4被告的妻子吳惠冰在庭外聽見警員聲言要「鋤死佢懐」,揭發吳於去年5月至9月期間,派人在庭外會議室暗藏mp3偷偷錄音其中47天。辯方明天將向控方申請訟費。

【案件編號﹕DCCC1280/05】

前女警策劃偷錄
mp3繫座椅下     2008年2月5日

【明報專訊】檢控機關常用作蒐證的偷錄招數,今次反遭辯方利用,作出今次「反擊」的第4被告妻子吳惠冰,曾經服務警隊27年。案件審訊期間,吳稱聽到作供警員在庭外聲言「鋤X死佢懐」,她擔心警方為成功將丈夫入罪而「不擇手段」,遂反偷錄警員對話。

蓄短髮、中等身材、外表與一般主婦無異的吳,原來是令整宗案件「峰迴路轉」的幕後軍師,以一人之力策動整個偷錄行動,其蒐證手法猶如專家。

吳早前作供時說,案件開審甫10天,在庭外聽見臥底探員間的對話指「鋤X死佢懐」,擔心調查廟佳桑拿多年的O記探員,為求令一眾被告入罪會「不擇手段」,但她沒有將事件轉告律師,反而主動想辦法反攻。

她找來男性朋友王文俊,要求他於去年5月7日至9月7日,當中涉及3個月時間,每早8時潛入法院第24庭外的會議室,將mp3錄音機以鐵線緊繫座椅之下;直至翌晨,王會到法院收回錄音機,更換另一部繼續錄音,二人每早在灣仔行人天橋的「麥當勞」交收證物。

為免錄音被法庭質疑其可信性,吳每天坐在庭外,記錄所有進出該證人房的警員姓名、時間及日期,以配對當日在錄音聲帶中出現的聲音。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2 沒有留言:
以電郵發送這個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至 Pinterest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文章 (Atom)

關於我

我的相片
Amicus
查看我的完整個人檔案

網誌封存

  • ▼  2020 (1)
    • ▼  2月 (1)
      • 大阪京都2015之旅
  • ►  2015 (2)
    • ►  8月 (2)
  • ►  2013 (1)
    • ►  6月 (1)
  • ►  2012 (1)
    • ►  1月 (1)
  • ►  2011 (7)
    • ►  4月 (2)
    • ►  2月 (2)
    • ►  1月 (3)
  • ►  2010 (25)
    • ►  11月 (3)
    • ►  10月 (4)
    • ►  9月 (1)
    • ►  8月 (2)
    • ►  7月 (6)
    • ►  2月 (2)
    • ►  1月 (7)
  • ►  2009 (31)
    • ►  6月 (2)
    • ►  4月 (7)
    • ►  3月 (5)
    • ►  2月 (16)
    • ►  1月 (1)
  • ►  2008 (95)
    • ►  12月 (2)
    • ►  11月 (2)
    • ►  10月 (5)
    • ►  9月 (5)
    • ►  8月 (5)
    • ►  7月 (6)
    • ►  6月 (12)
    • ►  5月 (8)
    • ►  4月 (15)
    • ►  3月 (5)
    • ►  2月 (15)
    • ►  1月 (15)
  • ►  2007 (130)
    • ►  12月 (7)
    • ►  11月 (7)
    • ►  10月 (9)
    • ►  9月 (2)
    • ►  8月 (6)
    • ►  6月 (2)
    • ►  5月 (14)
    • ►  4月 (10)
    • ►  3月 (25)
    • ►  2月 (10)
    • ►  1月 (38)
  • ►  2006 (264)
    • ►  12月 (17)
    • ►  11月 (22)
    • ►  10月 (20)
    • ►  9月 (21)
    • ►  8月 (34)
    • ►  7月 (30)
    • ►  6月 (24)
    • ►  5月 (3)
    • ►  4月 (27)
    • ►  3月 (41)
    • ►  2月 (20)
    • ►  1月 (5)

Adsense

Copyright ©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內容純熟
虛構 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追蹤者

「圖片視窗」主題. 由 Blogger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