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

「金牙大狀」最難忘頂包案

清洪:霆鋒案小事化大 執筆回首歷年大案 書展會讀者

  (明報)7月28日 星期一 05:10
【明報專訊】脫下黑袍與假髮,縱橫法律界32年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拿起筆桿回首多宗曾處理過的大案。昨日他出席書展    座談會時,在場座無虛席,可能「金牙大狀」的形象太過深入民心,有聲稱貧窮的女讀者趁機問他可否為其打官司。清洪邊笑邊說﹕「大律師公會定明,一切法律意見等服務,必須經事務律師轉介,你找我的律師仔吧。」

僅輕微交通意外 嘆名氣為雙刃劍
該名女士鍥而不捨追問清洪說︰「聽說你曾說過,窮人如果值得同情,便會幫忙打官司,我銀行戶口只有三四十萬……」在場市民聽到不禁譁然,清洪保持微笑,重申不能直接受理她的請求,現場亦不適合談這些,着她稍後聯絡事務律師。」
法律不外乎人情,以上的不情之請,對清洪而言可能已見怪不怪。以往他接手的案件過千宗,曾上報紙頭條的,便包括毛玉萍造市案、陳少寶貪污案,然而問及昔日難忘之作,他想了數秒就說﹕「應該是霆鋒的(頂包案)吧。」
2002年3月,謝霆鋒    駕駛法拉利    跑車在中環    紅 棉路失事撞欄,之後卻離開現場,再由唱片公司職員頂包,結果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時服務令。對於這件哄動一時的「大案」,清洪說﹕ 「霆鋒案根本是小事化大!02年他駕駛法拉利撞車,既無飲醉酒、又無傷人,最傷只是那部車,這是一宗極輕微的交通意外。這位年輕人性格沉靜,愛養小動物, 不會刻意跟人打交道,可能因他紅極一時,受盛名所累!」清洪坦言這是執業以來受最多傳媒報道的案件,又慨嘆名氣是把雙刃劍,「娛圈偶像為了事業,不得不犧 牲私人生活。」
為被告人抗辯是大律師的職責,然而若自己對被告人有懷疑,甚至相信他有罪時,清洪又如何問心無愧下為對方抗辯?他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裁決被告 有罪或無罪,是獨立法庭決定,不是由律師指指點點。可能對方的行為在道德上令人髮指,但是否違反刑事法,卻完全不可混為一談。」
清洪擅長處理刑事案,然而他於劍橋    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國際法文憑後,並未立即投身法律界。他曾當記者,擔任英倫報章《衛報》中國通訊員。他說︰「數年的記者生涯,令我懂得更快掌握事件重點,「結案陳辭時最緊要說重點!否則長篇大論,官又豈會相信你?」
「今天司法人員為晉升而奉承」
1976年清洪晉身本港地方法院暫委法官,88年獲頒授御用大律師資格,執業數十年間由殖民地時代見證回歸後的司法模式變化。他坦言今昔是兩個極 端,「70年代的外籍法官,大都有個共通點,他們不會營私結黨,退休便辭官歸故里;今天司法人員心中只想牢牢抓着晉升機會,為了晉升便暗暗奉承上司,迎合 他們的司法行為模式。」他表示,香港回歸祖國只11年,此現象孰是孰非,還待時間證明。
明報記者 彭碧珊

2008年7月20日星期日

擔心

真係十分之過份!!!!!!!!!!!!!!!!!!!!!!!!!!!!!!!!!!!!!!!!!!emotion
之前女朋友咪出過一個job遇到個衰senior,又點佢這樣那樣,食完野又執垃圾,個job大部份野都佢做,連d唔係junior要做的佢都做;take sample又over audit,明明根據公司approach唔駛take甘多但因為同佢以前做那間big4唔同所以就要人地take多d,take完都唔緊要,仲要後來問人知道唔要甘多一手就delete佢,浪費人地心血....
最慘就係女朋友因為這個job時時拿重野,隻手整親左,睇完普通科現在要去看專科!真係十分之心痛...........
都很少見d甘衰既人,樣樣都排場但無料到的!唔好講audit,同客d溝通技巧就真係無得頂...少少野都出一大遍formal email還要cc 埋人地個CFO話沒有這沒有那..真係以為自己做個很多間big 4就十分之巴閉,但個客都係big 4出來...

有做過audit都知道,audit唔係full audit,只不過係material assurance佢financial statements的figures,唔係100% accurate的。你都做完test of control,都satisfy佢個risk level,就沒有理由抽更多的samples話唔satisfy。講真就算俾你100% full take,盤數係流的都一樣check唔到啦!audit大家都知道是門面野,paper work做俾人睇...因為你的over audit而要其他人over time都唔緊要,一個唔該就delete佢連底都唔留低..人地用心去做既野,你就當係垃圾...女朋友EQ高,係我就已經#@#@(*#)@#*)@* X左佢個PKX家鏟!!!!!!!!!!!!!!!!!!!!!!!!!!!!!! 

2008年7月19日星期六

返了一個月的見習律師生活

不經不覺返了工做見習律師已經有一個月,工作慢慢都開始上手,但一有assignment來就很擔憂。同以前做audit相比,工作時間無疑少了很多。但依然很累,都是放十時之後。工作很多都是一個人去完成,之後俾人review。不知大家有沒有留意,兩三個月開始我在我個blog的自我介紹中,由法律界改為金融及會計。主要原因,我自己認為律師應該要上court的,但現在做corporate的律師,做的其實同以前差不多。我依然有很多機會去接觸會計師,甚至於以前同batch的同事。雖然公司都有做litigation,但一開始都係主力corporate多。不過作為律師應該什麼area都懂的。之前CPO多了S13A,與大陸法院的judgment互認等...
很多時候都要開會,有時八九時,主要都是一些商業買賣。工作有時就係去起草一些合同,review一些合同,做due diligence, draft resolutions, draft circular同announcement, 去答覆HKEX的query, IPO等...
其他同學都開始返工,有做conveyancing的,有做離婚的,有做大律師pupil的...
聽到同學上court,真係很羨慕。可以去chamber同SC discuss個case等,都應該很好玩。
如果有興趣可以click落去看S13A, 同mainland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的information。

CIRCULAR 08-399 (PA) 14 July 2008 New Section 13A of the Conveyancing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219
Effective Date : 11 July 2008
 

  1. The Statute Law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No.2) Ordinance 2008 (“the Ordinance”) was gazetted on 11 July 2008 and came into operation on the same date.  Part 3 of the Ordinance introduced legislative proposal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y posed by various judgments including Yiu Ping Fong & Anor v. Lam Lai Hing Lana HCMP No. 3617 of 1998;Guang Zhou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Hong Kong) Co. Ltd. & Anor v. Summit Elegance LimitedHCA 1531 of 1998 and Loyal Hope Limited v. Leung Pui Ming and others HCA 136/2007.

  1. Under Part 3 of the Ordinance, the following amendments were made to the Conveyancing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219 (“CPO”):
  1. a new Section 13A was added to provide, inter alia,  that unless the contrary intention is expressed, a purchaser of lan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quire the vendor to deliver to him,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title to that land, the original of only (i) the Government lease that relates exclusively to the land; and (ii) any document that relates exclusively to the land and is required to be produced by the vendor as proof of title to that land under Section 13(1)(a) and (c);
  Clauses 8 and 9 of Part A of the Second Schedule were amended to reflect the spirit behi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 Section 13A.
CIRCULAR 08-403 (PA) 14 July 2008
 
THE MAINLAND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has advised the Society that on 3 July 2008,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C) promulgated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JI) giving effect to the "Arrangement on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by the Courts of the Mainland and of the HKSAR Pursuant to th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signed on 14 July 2006 (the Arrangement).  
The Arrangement shall come into effect on 1 August 2008.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published a notice in the Gazette on 4 July 2008 appointing 1 August 2008 as the day when the Ordinance shall come into operation. 
A copy of the JI has been posted on the SPC's webpage at: 

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

假顧問代索償 首控包攬訴訟

如果入左間甘既firm做trainee就......................不感想像emotion
假顧問代索償 首控包攬訴訟
25%賠償額作費用 律師同被控     2008年7月9日

【明報專訊】律政司就標榜以「不成功,不收費」作宣傳的非法索償代理活動,首次以包攬訴訟罪名向一名律師及索償代理人提出刑事檢控。案中代理人涉嫌委託有關律師處理一宗牽涉350萬元賠償額的交通意外索償案後,向事主收取86萬元顧問服務費,二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報稱無業的首被告張藹冰(38歲)及身為盧蔚恩黃淑薇律師行合伙人的次被告盧蔚恩(39歲),暫時毋須答辯,案件將於7月29再訊,等待處理轉介文件,各人准以1萬元保釋。

警方上周在針對非法索償代理的行動中拘捕21人,日前律政司決定起訴兩名被告。

針對串謀助訟罪,兩人被控於01年3月12日至05年5月7日,串謀他人不合法地包攬一宗高院民事訴訟案;兩人同時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指使案中證人黃少 英作出虛假陳述。張藹冰另牽涉兩項包攬訴訟罪,分別指她於01年3月12日至4月1日在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及6月22日在上水天平鸷包攬上述訴訟案;她又 被控於03年10月13日在中環中信嘉華銀行偷竊黃少英86.1萬元。

子車禍癡呆 母簽索償協議

根據高院今年2月頒下的判辭,有關民事訴訟案的原訴人為楊駿傑(26歲),並由其母親及訴訟代理人黃少英代表,被告則是Yu Tao。

判辭指出,任職運輸工人的楊於01年3月6日遇上車禍,頭部嚴重受創,其後聽覺及視覺出現問題,官能認知有障礙,其後更被斷定癡呆,完全失去工作能力,需長期由母親照顧。

判辭指出,車禍後黃少英於醫院中遇上首被告張藹冰,張聲稱其顧問公司可為楊向肇事司機追討民事賠償,條件是抽取賠償額的25%作為顧問費用,黃誤以為她必須這樣做,遂簽下協議書。

和解獲賠350萬

及後,楊的索償案轉由盧蔚恩黃淑薇律師行處理,雙方最後達成和解,黃於03年9月獲得350萬元賠償,作為楊日後的生活費,部分金額由法庭分期發放。

母申報賠償金去向揭發

至 05年12月,黃因要為兒子取得保險金,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過程中她要向法庭解釋早前獲發的賠償金去向,揭發黃向張支付了86.1萬元費 用,由於收取顧問費的張並非律師,而黃當日亦無權代精神能力有問題的兒子與張達成「顧問服務」協議,亦不能在未獲法庭批准下向張發出賠償額,故法官質疑可 能有人犯下包攬訴訟罪。

【案件編號︰ESCC3302/08】

包攬訴訟屬刑事可判囚      2008年7月9日
廣 告

【明報專訊】以金錢或其他手段資助他人訴訟,「贏鰦人人有錢分」,將訴訟視為「投資活動」,可能觸犯《普通法》中的「包攬訴訟」刑事罪行,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

「包攬訴訟」(champerty)一字源自拉丁文campi partitio,意即分割田地,涉及包攬者和參與訴訟者協議,由包攬者承擔訴訟費,在勝訴後分享利益。根據05年版的法律權威書籍Archbold,包 攬訴訟是助訟(maintenance)的一種,涉及非法協助他人打官司,在勝訴後攤分利益,在《普通法》中屬刑事及侵權行為。

王廷歆爭產被指涉包攬

王德輝世紀爭產案中,龔如心於02年11月原審敗訴後,有人大爆已退休的王廷歆有錢出動強勁律師團,是因為有「幕後黑手」,包括富商、名人及有勢力人士,夾錢資助他打官司,並在勝訴後分錢,有指當中可能涉包攬訴訟。

另外,04年領匯案中,鄭經翰曾經公開承認資助公屋居民盧少蘭興訟,當時有法律界人士指鄭觸犯包攬訴訟罪,要求警方徹查。

醫院社署兜客 多誇大賠償額      2008年7月9日
廣 告

【明報專訊】近年協助傷者追討賠償的中介公司愈來愈多,他們派代表駐守醫院、社會福利署及勞工處,主動向傷者提供協助。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有關中介公司 常誇大賠償額,鼓勵傷者興訟,並從賠償額抽取15至40%作為佣金,亦會提供高息貸款,「試過有個案有幾十萬賠償,但交佣金及還款後,只剩數十元」。

記者扮傷 「意外調查員」搭訕

記者昨日以繃帶包紮左臂,喬裝成因交通意外受傷的貨車司機,往社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辦公室尋求協助,記者甫離開軒尼詩道中國海外大廈,一名身穿恤衫西 褲、年約40多歲的男子即前來搭訕,殷切地問記者「點整親?」,記者告知「受傷經過」後,男子就一臉勝券在握地說「好大機會claim(索賠)得到」,更 聲稱可協助記者索償。

該名自稱張國威的男子遞上卡片,聲言來自忠信意外索償協會(下稱忠信),職位為「意外調查員」,並從公事包拿出一式3份列明合約條款的「協議書」。

張國威開門見山表示,索償官司一旦了結,忠信將會收取賠償總額的15%,即使被判敗訴,顧客亦要支付法律費用及代墊支費用。

根據協議書條文,若忠信認為勝訴機會低於一半,或者賠償額低於5萬元時,忠信有權選擇拒接。張表示「唔會教人改口供」,被問到這類服務是否違法,他即耍手擰頭,多番強調「梗係無問題啦!」,更聲稱公司經營多年,成功個案眾多。

專家﹕多待和解取賠償金

不過,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表示,中介公司一般不用真的協助訴訟,他們只待事主或保險公司提出和解,便能輕鬆取得賠償金。

約1年前,陳曾接觸一個工傷個案,中介公司指傷者應可獲百多萬元賠償,鼓勵傷者打官司,即使對方曾提出賠償數十萬元和解,傷者仍堅持訴訟,結果官司輸了,傷者失去賠償之餘,更需負責對方的律師費及訟費。

律政司推包攬陷阱宣傳片
提醒小心「不成功,不收費」     2008年7月9日
廣 告

【明報專訊】市民在電視上經常看見有索償代理公司聲稱可替意外受傷的事主追討賠償,更強調「不成功,不收費」。律政司今日起會在各電子媒體推出宣傳短片,提醒市民上述行為可能觸犯「助訟」或「包攬訴訟」等刑事罪行,希望市民防範。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索償代理美其名是協助意外受害人,但假如「過了火位」,煽動他人作出無理索償及檢控,在沒有索償基礎及實質證據下仍建議對方索償, 則會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罪名。他續稱,只要法庭推論出索償代理是有犯罪意圖及明知故犯,例如是收了錢而提供不實的索償意見,便有可能入罪。

事主宜求助社署 免得不償失

香港律師會發言人建議意外事主直接尋求法律意見,有需要時可向法援署或社會福利署等求助,他強調,事主若向索償代理尋求協助,須支付金錢,最後不但蒙受損失,也可能令賠償不足維生。發言人又說,市民可透過網站www.choosehklawyer.org索取法律意見。

律師梁永鏗亦叮囑市民要堅決拒絕索償代理的服務,不要見對方「好好人,向自己解釋了很多問題」便信任對方。


本 港 首 宗 包 攬 訴 訟 提 訊
女 律 師 涉 助 訟   瓜 分 索 償 案 賠 償 金

【 本 報 訊 】 索 償 代 理 以 「 不 成 功 、 不 收 費 」 口 號 招 攬 生 意 情 況 越 趨 猖 獗 。 警 方 早 前 採 取 行 動 拘 捕 21 人 , 其 中 一 名 索 償 代 理 與 一 名 律 師 , 涉 嫌 在 一 宗 人 身 傷 亡 索償 案 中 非 法 協 助 訴 訟 , 並 瓜 分 部 份 賠 償 金 逾 80 萬 元 。 兩 人 昨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提 訊, 分 別 被 控 串 謀 助 訟 及 包 攬 訴 訟 等 五 項 罪 名 , 成 為 本 港 首 宗 被 檢 控 的 個 案 。
律政 司 發 言 人 昨 指 索 償 代 理 在 廣 告 中 , 聲 稱 協 助 任 何 意 外 中 受 傷 的 人 士 追 討 賠 償 , 成功 討 回 賠 償 金 才 收 取 費 用 , 其 行 為 可 能 構 成 「 助 訟 」 或 「 包 攬 訴 訟 」 等 刑 事 罪 行 ,而 受 害 人 的 索 償 權 利 可 能 因 此 受 損 。 警 方 早 前 接 獲 九 宗 投 訴 後 採 取 行 動 , 並 拘 捕 21 人 。

准 以 萬 元 保 釋

zoom

被 告 張 藹 冰 涉 瓜 分 事 主 的 訴 訟 得 益 , 被 控 包 攬 訴 訟 等 罪 。

香港 律 師 會 對 今 次 行 動 表 示 歡 迎 , 並 就 事 件 涉 及 一 名 律 師 , 會 特 別 關 注 案 件 的 發 展 。會 長 黃 嘉 純 指 法 庭 會 以 實 際 損 失 基 礎 評 定 賠 償 , 若 受 害 人 將 部 份 賠 償 金 額 分 予 索 償代 理 , 他 們 得 不 到 應 有 的 賠 償 , 較 嚴 重 受 傷 的 更 可 能 不 足 以 維 生 , 因 此 受 害 人 應 直接 向 律 師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或 向 法 援 處 等 尋 求 協 助 。
本案 兩 名 被 告 為 張 藹 冰 ( 38 歲 ) , 報 稱 無 業 , 及 盧 蔚 恩 ( 39 歲 ) , 任 職 律 師 , 為 盧蔚 恩 黃 淑 薇 律 師 行 合 夥 人 。 兩 人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助 訟 及 宣 誓 下 作 假 證 供 罪 , 張 另 被 控兩 項 包 攬 訴 訟 及 一 項 偷 竊 罪 ; 兩 人 暫 毋 須 答 辯 , 案 件 押 後 至 本 月 29 日 再 訊 , 待 取得 轉 介 區 域 法 院 的 文 件 , 各 准 以 現 金 一 萬 元 保 釋 外 出 。
控 罪 指 張 及 盧 於 01 年 3 月 至 05 年 5 月 , 在 香 港 串 謀 他 人 包 攬 一 宗 高 等 法 院 的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 案 中 原 告為 由 母 親 黃 少 英 代 表 的 楊 駿 傑 , 被 告 為 余 滔 ( 譯 音 ) 。 兩 名 被 告 另 被 控 於 05 年 5 月 4 日 , 在 荃 灣 南 豐 中 心 的 辦 公 室 內 , 於 一 宗 高 等 法 院 的 雜 項 案 件 2878/2004 中 ,與 案 中 證 人 黃 少 英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
而 張 藹 冰 被 控 於 01 年 3 月 至 6 月 , 在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內 , 及 在 黃 少 英 位 於 上 水 天 平 的 寓 所 內 , 不 合 法 地 與 黃 達 成 包 攬 該 宗 案 件 的 訴 訟 協 議 ; 並 於 03 年 10 月 13 日 , 在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的 嘉 華 中 信 銀 行 , 偷 竊 黃 86 萬 多 元 。

法 官 查 問 揭 發

zoom

楊 駿 傑 於 01 年 3 月 6 日 發 生 車 禍 , 其 母 代 他 向 肇 事 司 機 索 償 , 因 而 揭 發 事 件 。

資料 顯 示 , 2001 年 3 月 5 日 晚 上 , 10 多 名 百 佳 超 市 員 工 慶 祝 女 同 事 生 日 , 聯 袂 唱 卡拉 OK 通 宵 遣 興 , 至 凌 晨 分 乘 兩 車 返 家 , 其 中 客 貨 車 駛 至 沙 田 路 疑 失 控 撞 壆 翻 側 ,車 上 六 人 均 受 傷 , 18 歲 的 送 貨 員 楊 駿 傑 重 傷 危 殆 。 警 方 事 後 拘 捕 涉 酒 後 駕 駛 的 司 機 。
根據 該 雜 項 案 件 2878/2004 的 判 詞 , 涉 案 送 貨 員 於 01 年 3 月 6 日 遇 上 交 通 意 外 , 頭部 重 創 , 認 知 官 能 受 損 , 意 外 後 四 年 仍 然 癡 呆 , 須 依 賴 母 親 照 顧 。 意 外 後 數 日 , 黃少 英 在 醫 院 探 望 兒 子 時 , 姓 張 索 償 代 理 向 黃 提 出 索 償 的 顧 問 服 務 , 同 年 6 月 兩 人 簽訂 合 約 , 代 理 支 付 全 部 專 業 費 用 , 而 黃 須 將 賠 償 金 的 四 分 之 一 給 予 張 。
至 03 年 11 月 黃 與 肇 事 司 機 和 解 , 獲 賠 償 350 萬 元 , 而 代 表 她 的 律 師 盧 蔚 恩 , 指 示 大 狀向 法 庭 先 提 取 87 萬 元 賠 償 金 交 予 黃 , 黃 依 合 約 支 付 賠 償 金 四 分 之 一 共 86 萬 元 予 張。 直 至 黃 向 法 庭 提 出 , 欲 參 與 管 理 兒 子 財 產 , 以 領 取 兒 子 的 保 險 賠 償 , 法 官 林 文 瀚查 問 賠 償 金 去 向 時 , 揭 發 有 人 涉 嫌 包 攬 訴 訟 。
案 件 編 號 : ESCC3302/08

出 錢 打 官 司 分 賠 償 普 遍

【 本 報 訊 】 索 償 代 理 的 不 法 手 段 一 直 被 法 律 界 抨 擊 。 有 業 界 人 士 指 這 種 風 氣 昌 盛 , 代 理 不 但 瓜 分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金 , 有 時 更 「 私吞 」 律 師 費 , 獲 利 甚 豐 , 因 此 代 理 間 的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 希 望 政 府 今 次 行 動 能 殺 一 儆百 。

受 害 人 多 不 被 檢 控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助 理 授 張 達 明 解 釋 , 包 攬 訴 訟 指 出 錢 資 助 他 人 打 官 司 , 從 而 瓜 分 訴 訟 得 益 ; 而 「 串 謀 助訟 」 則 指 有 份 協 助 及 慫 恿 他 人 打 官 司 , 但 未 有 證 據 證 明 該 人 瓜 分 訴 訟 得 益 。 張 又 指, 法 律 界 過 去 數 年 不 斷 批 評 索 償 代 理 的 手 法 , 但 政 府 未 有 任 何 行 動 , 今 次 檢 控 事 件 反 映 政 府 打 擊 有 關 罪 行 的 決 心 。
鄧 達 明 律 師 指 「 包 攬 訴 訟 」 及 「 助 訟 」 的 罪 行 , 有 違 法 律 原 意 , 有 關 條 例 為 保 障 市 民 , 避 免 有 人 利 用 弱 勢 社 群 以 打 官 司 作 為 投 資 。 由 於 搜 證困 難 , 受 害 人 一 般 不 會 被 檢 控 ,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他 知 情 , 或 是 協 助 隱 瞞 訴 訟 費 的 來源 。
有 法 律 業 界 人 士 指 索 償 代 理 招 徠 生 意 的 手法 , 在 行 內 可 謂 十 分 普 通 , 有 律 師 會 與 代 理 「 夾 埋 」 , 由 代 理 到 醫 院 、 勞 工 處 或 交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組 外 「 兜 客 」 , 聲 稱 不 用 支 付 律 師 費 , 獲 賠 償 後 才 收 取 兩 成 作 「 律師 費 」 。 這 種 手 法 對 升 斗 市 民 具 一 定 吸 引 力 , 而 代 理 不 但 收 取 受 害 人 兩 成 費 用 , 還會 私 吞 法 庭 判 予 受 害 人 的 律 師 費 , 獲 利 甚 豐 , 因 此 代 理 間 出 現 激 烈 競 爭 , 有 時 為 爭生 意 而 爭 執 打 架 。 由 於 代 理 與 受 害 人 簽 下 的 合 約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 部 份 代 理 甚 至 以 恐 嚇 勒 索 方 式 向 受 害 人 索 款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如 構 成 「 助 訟 」 或 「 包 攬 訴 訟 」 的 情 況 , 即 屬 刑 事 罪 行 ,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7 年 及 罰 款 。

2008年7月8日星期二

今日要到二時才食飯.........
成個金鐘d fast food都沒有好野食,喜歡的肉醬意粉又賣哂..最終食了大家樂的牛扒餐,但d牛扒就得少少...
要學下打中文快些先得,日日都要打,很多字都打唔到又打得唔快..打中文的contract真係想死..就算係改都很麻煩...
還有什麼可以講呢?
現在很多野都太私人了,只可以加password。
所以中國人不像鬼佬可以度度BLOG, 太多野很sensitive...
很多朋友都去了南京Legal Placement,得返我在這裡..同人吹下水都沒有...

時時都俾人罵..一個小小的order就做死人,處處traps..
Last Friday she asked me to amend some resolutions as the consideration of a deal had been changed from share swap to cash basis. I received an email and amended accordingly but I had not discovered that certain parts in the S&P should be amended. For example, the share holding of the purchaser co. did not need to mention as the deal has changed to cash consideration rather than share swap now. She didn't ask me to draft a resolution for the target company, but just asked me to amend what the client sent to us. Again I was trapped...
I'm scolded by her whole morning...saying that there is no use to work that hard without paying attention to what I have done. She also asks me to 做野上心d and don't do rubbish again...Also orders me to displace the newspaper which talks about the tightening rule of HKEX on GEM listing as my big boss doesn't like...I feel I'm hurt too~~~~~~~~~~~~
I hate working under Chinese boss, so conservative and employees cannot think creatively and are forced to follow orders.......just feel a kind of 寄人籬下的感覺...not feeling quite well...
I remember I hate lawyers so much in the past, but I cannot imagine one day I have to work under lawyers........
I swear I would not be that silly that long...I should possess knowledge not only in relation to legal stuff but also on accounting, taxation and company secretary. My brother often asks me to take CFA. I had tried but I didn't like the format and environment of the EXAM! I think I will only consider taking it seriously after I'm qualified as a solicitor two years later. 
I don't have time to read SCMP now, or more precisely, I'm too tired to read English newspaper in the morning. I would rather read sth more relax and don't take up much of my mental ability. I feel so sorry about not learning English well when I was in Canada. Otherwise I don't need to work in a medium-sized firm and  can have a high-paid job........can give some to my family, to my girl friend, to Toffee~~~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Diablo III 就出了~~~

雖然未必會時時玩,但希望部cheap cheap電腦可以玩到啦!!
最記得Diablo II出果陣時時都同d朋友打...唔知係唔係選角色都反映性格,有些人喜歡用法師d snow,而自己就喜歡用死靈法師,summon一大堆骨仔,十分之場面偉大,成個screen都係我d骨仔。之後遠在加拿大的細路都買了,大家一起打,勁正~~~~
http://www.youtube.com/v/EgbUSsblCSQ

Diablo III Part 1http://www.youtube.com/v/OYK2u5Fsh5w
Diablo III Part 2
http://www.youtube.com/v/Q-tjtMSsY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