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

假顧問代索償 首控包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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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顧問代索償 首控包攬訴訟
25%賠償額作費用 律師同被控     2008年7月9日

【明報專訊】律政司就標榜以「不成功,不收費」作宣傳的非法索償代理活動,首次以包攬訴訟罪名向一名律師及索償代理人提出刑事檢控。案中代理人涉嫌委託有關律師處理一宗牽涉350萬元賠償額的交通意外索償案後,向事主收取86萬元顧問服務費,二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報稱無業的首被告張藹冰(38歲)及身為盧蔚恩黃淑薇律師行合伙人的次被告盧蔚恩(39歲),暫時毋須答辯,案件將於7月29再訊,等待處理轉介文件,各人准以1萬元保釋。

警方上周在針對非法索償代理的行動中拘捕21人,日前律政司決定起訴兩名被告。

針對串謀助訟罪,兩人被控於01年3月12日至05年5月7日,串謀他人不合法地包攬一宗高院民事訴訟案;兩人同時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指使案中證人黃少 英作出虛假陳述。張藹冰另牽涉兩項包攬訴訟罪,分別指她於01年3月12日至4月1日在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及6月22日在上水天平鸷包攬上述訴訟案;她又 被控於03年10月13日在中環中信嘉華銀行偷竊黃少英86.1萬元。

子車禍癡呆 母簽索償協議

根據高院今年2月頒下的判辭,有關民事訴訟案的原訴人為楊駿傑(26歲),並由其母親及訴訟代理人黃少英代表,被告則是Yu Tao。

判辭指出,任職運輸工人的楊於01年3月6日遇上車禍,頭部嚴重受創,其後聽覺及視覺出現問題,官能認知有障礙,其後更被斷定癡呆,完全失去工作能力,需長期由母親照顧。

判辭指出,車禍後黃少英於醫院中遇上首被告張藹冰,張聲稱其顧問公司可為楊向肇事司機追討民事賠償,條件是抽取賠償額的25%作為顧問費用,黃誤以為她必須這樣做,遂簽下協議書。

和解獲賠350萬

及後,楊的索償案轉由盧蔚恩黃淑薇律師行處理,雙方最後達成和解,黃於03年9月獲得350萬元賠償,作為楊日後的生活費,部分金額由法庭分期發放。

母申報賠償金去向揭發

至 05年12月,黃因要為兒子取得保險金,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過程中她要向法庭解釋早前獲發的賠償金去向,揭發黃向張支付了86.1萬元費 用,由於收取顧問費的張並非律師,而黃當日亦無權代精神能力有問題的兒子與張達成「顧問服務」協議,亦不能在未獲法庭批准下向張發出賠償額,故法官質疑可 能有人犯下包攬訴訟罪。

【案件編號︰ESCC3302/08】

包攬訴訟屬刑事可判囚      2008年7月9日
廣 告

【明報專訊】以金錢或其他手段資助他人訴訟,「贏鰦人人有錢分」,將訴訟視為「投資活動」,可能觸犯《普通法》中的「包攬訴訟」刑事罪行,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

「包攬訴訟」(champerty)一字源自拉丁文campi partitio,意即分割田地,涉及包攬者和參與訴訟者協議,由包攬者承擔訴訟費,在勝訴後分享利益。根據05年版的法律權威書籍Archbold,包 攬訴訟是助訟(maintenance)的一種,涉及非法協助他人打官司,在勝訴後攤分利益,在《普通法》中屬刑事及侵權行為。

王廷歆爭產被指涉包攬

王德輝世紀爭產案中,龔如心於02年11月原審敗訴後,有人大爆已退休的王廷歆有錢出動強勁律師團,是因為有「幕後黑手」,包括富商、名人及有勢力人士,夾錢資助他打官司,並在勝訴後分錢,有指當中可能涉包攬訴訟。

另外,04年領匯案中,鄭經翰曾經公開承認資助公屋居民盧少蘭興訟,當時有法律界人士指鄭觸犯包攬訴訟罪,要求警方徹查。

醫院社署兜客 多誇大賠償額      2008年7月9日
廣 告

【明報專訊】近年協助傷者追討賠償的中介公司愈來愈多,他們派代表駐守醫院、社會福利署及勞工處,主動向傷者提供協助。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有關中介公司 常誇大賠償額,鼓勵傷者興訟,並從賠償額抽取15至40%作為佣金,亦會提供高息貸款,「試過有個案有幾十萬賠償,但交佣金及還款後,只剩數十元」。

記者扮傷 「意外調查員」搭訕

記者昨日以繃帶包紮左臂,喬裝成因交通意外受傷的貨車司機,往社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辦公室尋求協助,記者甫離開軒尼詩道中國海外大廈,一名身穿恤衫西 褲、年約40多歲的男子即前來搭訕,殷切地問記者「點整親?」,記者告知「受傷經過」後,男子就一臉勝券在握地說「好大機會claim(索賠)得到」,更 聲稱可協助記者索償。

該名自稱張國威的男子遞上卡片,聲言來自忠信意外索償協會(下稱忠信),職位為「意外調查員」,並從公事包拿出一式3份列明合約條款的「協議書」。

張國威開門見山表示,索償官司一旦了結,忠信將會收取賠償總額的15%,即使被判敗訴,顧客亦要支付法律費用及代墊支費用。

根據協議書條文,若忠信認為勝訴機會低於一半,或者賠償額低於5萬元時,忠信有權選擇拒接。張表示「唔會教人改口供」,被問到這類服務是否違法,他即耍手擰頭,多番強調「梗係無問題啦!」,更聲稱公司經營多年,成功個案眾多。

專家﹕多待和解取賠償金

不過,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表示,中介公司一般不用真的協助訴訟,他們只待事主或保險公司提出和解,便能輕鬆取得賠償金。

約1年前,陳曾接觸一個工傷個案,中介公司指傷者應可獲百多萬元賠償,鼓勵傷者打官司,即使對方曾提出賠償數十萬元和解,傷者仍堅持訴訟,結果官司輸了,傷者失去賠償之餘,更需負責對方的律師費及訟費。

律政司推包攬陷阱宣傳片
提醒小心「不成功,不收費」     2008年7月9日
廣 告

【明報專訊】市民在電視上經常看見有索償代理公司聲稱可替意外受傷的事主追討賠償,更強調「不成功,不收費」。律政司今日起會在各電子媒體推出宣傳短片,提醒市民上述行為可能觸犯「助訟」或「包攬訴訟」等刑事罪行,希望市民防範。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索償代理美其名是協助意外受害人,但假如「過了火位」,煽動他人作出無理索償及檢控,在沒有索償基礎及實質證據下仍建議對方索償, 則會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罪名。他續稱,只要法庭推論出索償代理是有犯罪意圖及明知故犯,例如是收了錢而提供不實的索償意見,便有可能入罪。

事主宜求助社署 免得不償失

香港律師會發言人建議意外事主直接尋求法律意見,有需要時可向法援署或社會福利署等求助,他強調,事主若向索償代理尋求協助,須支付金錢,最後不但蒙受損失,也可能令賠償不足維生。發言人又說,市民可透過網站www.choosehklawyer.org索取法律意見。

律師梁永鏗亦叮囑市民要堅決拒絕索償代理的服務,不要見對方「好好人,向自己解釋了很多問題」便信任對方。


本 港 首 宗 包 攬 訴 訟 提 訊
女 律 師 涉 助 訟   瓜 分 索 償 案 賠 償 金

【 本 報 訊 】 索 償 代 理 以 「 不 成 功 、 不 收 費 」 口 號 招 攬 生 意 情 況 越 趨 猖 獗 。 警 方 早 前 採 取 行 動 拘 捕 21 人 , 其 中 一 名 索 償 代 理 與 一 名 律 師 , 涉 嫌 在 一 宗 人 身 傷 亡 索償 案 中 非 法 協 助 訴 訟 , 並 瓜 分 部 份 賠 償 金 逾 80 萬 元 。 兩 人 昨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提 訊, 分 別 被 控 串 謀 助 訟 及 包 攬 訴 訟 等 五 項 罪 名 , 成 為 本 港 首 宗 被 檢 控 的 個 案 。
律政 司 發 言 人 昨 指 索 償 代 理 在 廣 告 中 , 聲 稱 協 助 任 何 意 外 中 受 傷 的 人 士 追 討 賠 償 , 成功 討 回 賠 償 金 才 收 取 費 用 , 其 行 為 可 能 構 成 「 助 訟 」 或 「 包 攬 訴 訟 」 等 刑 事 罪 行 ,而 受 害 人 的 索 償 權 利 可 能 因 此 受 損 。 警 方 早 前 接 獲 九 宗 投 訴 後 採 取 行 動 , 並 拘 捕 21 人 。

准 以 萬 元 保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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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張 藹 冰 涉 瓜 分 事 主 的 訴 訟 得 益 , 被 控 包 攬 訴 訟 等 罪 。

香港 律 師 會 對 今 次 行 動 表 示 歡 迎 , 並 就 事 件 涉 及 一 名 律 師 , 會 特 別 關 注 案 件 的 發 展 。會 長 黃 嘉 純 指 法 庭 會 以 實 際 損 失 基 礎 評 定 賠 償 , 若 受 害 人 將 部 份 賠 償 金 額 分 予 索 償代 理 , 他 們 得 不 到 應 有 的 賠 償 , 較 嚴 重 受 傷 的 更 可 能 不 足 以 維 生 , 因 此 受 害 人 應 直接 向 律 師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或 向 法 援 處 等 尋 求 協 助 。
本案 兩 名 被 告 為 張 藹 冰 ( 38 歲 ) , 報 稱 無 業 , 及 盧 蔚 恩 ( 39 歲 ) , 任 職 律 師 , 為 盧蔚 恩 黃 淑 薇 律 師 行 合 夥 人 。 兩 人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助 訟 及 宣 誓 下 作 假 證 供 罪 , 張 另 被 控兩 項 包 攬 訴 訟 及 一 項 偷 竊 罪 ; 兩 人 暫 毋 須 答 辯 , 案 件 押 後 至 本 月 29 日 再 訊 , 待 取得 轉 介 區 域 法 院 的 文 件 , 各 准 以 現 金 一 萬 元 保 釋 外 出 。
控 罪 指 張 及 盧 於 01 年 3 月 至 05 年 5 月 , 在 香 港 串 謀 他 人 包 攬 一 宗 高 等 法 院 的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 案 中 原 告為 由 母 親 黃 少 英 代 表 的 楊 駿 傑 , 被 告 為 余 滔 ( 譯 音 ) 。 兩 名 被 告 另 被 控 於 05 年 5 月 4 日 , 在 荃 灣 南 豐 中 心 的 辦 公 室 內 , 於 一 宗 高 等 法 院 的 雜 項 案 件 2878/2004 中 ,與 案 中 證 人 黃 少 英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
而 張 藹 冰 被 控 於 01 年 3 月 至 6 月 , 在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內 , 及 在 黃 少 英 位 於 上 水 天 平 的 寓 所 內 , 不 合 法 地 與 黃 達 成 包 攬 該 宗 案 件 的 訴 訟 協 議 ; 並 於 03 年 10 月 13 日 , 在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的 嘉 華 中 信 銀 行 , 偷 竊 黃 86 萬 多 元 。

法 官 查 問 揭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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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駿 傑 於 01 年 3 月 6 日 發 生 車 禍 , 其 母 代 他 向 肇 事 司 機 索 償 , 因 而 揭 發 事 件 。

資料 顯 示 , 2001 年 3 月 5 日 晚 上 , 10 多 名 百 佳 超 市 員 工 慶 祝 女 同 事 生 日 , 聯 袂 唱 卡拉 OK 通 宵 遣 興 , 至 凌 晨 分 乘 兩 車 返 家 , 其 中 客 貨 車 駛 至 沙 田 路 疑 失 控 撞 壆 翻 側 ,車 上 六 人 均 受 傷 , 18 歲 的 送 貨 員 楊 駿 傑 重 傷 危 殆 。 警 方 事 後 拘 捕 涉 酒 後 駕 駛 的 司 機 。
根據 該 雜 項 案 件 2878/2004 的 判 詞 , 涉 案 送 貨 員 於 01 年 3 月 6 日 遇 上 交 通 意 外 , 頭部 重 創 , 認 知 官 能 受 損 , 意 外 後 四 年 仍 然 癡 呆 , 須 依 賴 母 親 照 顧 。 意 外 後 數 日 , 黃少 英 在 醫 院 探 望 兒 子 時 , 姓 張 索 償 代 理 向 黃 提 出 索 償 的 顧 問 服 務 , 同 年 6 月 兩 人 簽訂 合 約 , 代 理 支 付 全 部 專 業 費 用 , 而 黃 須 將 賠 償 金 的 四 分 之 一 給 予 張 。
至 03 年 11 月 黃 與 肇 事 司 機 和 解 , 獲 賠 償 350 萬 元 , 而 代 表 她 的 律 師 盧 蔚 恩 , 指 示 大 狀向 法 庭 先 提 取 87 萬 元 賠 償 金 交 予 黃 , 黃 依 合 約 支 付 賠 償 金 四 分 之 一 共 86 萬 元 予 張。 直 至 黃 向 法 庭 提 出 , 欲 參 與 管 理 兒 子 財 產 , 以 領 取 兒 子 的 保 險 賠 償 , 法 官 林 文 瀚查 問 賠 償 金 去 向 時 , 揭 發 有 人 涉 嫌 包 攬 訴 訟 。
案 件 編 號 : ESCC3302/08

出 錢 打 官 司 分 賠 償 普 遍

【 本 報 訊 】 索 償 代 理 的 不 法 手 段 一 直 被 法 律 界 抨 擊 。 有 業 界 人 士 指 這 種 風 氣 昌 盛 , 代 理 不 但 瓜 分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金 , 有 時 更 「 私吞 」 律 師 費 , 獲 利 甚 豐 , 因 此 代 理 間 的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 希 望 政 府 今 次 行 動 能 殺 一 儆百 。

受 害 人 多 不 被 檢 控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助 理 授 張 達 明 解 釋 , 包 攬 訴 訟 指 出 錢 資 助 他 人 打 官 司 , 從 而 瓜 分 訴 訟 得 益 ; 而 「 串 謀 助訟 」 則 指 有 份 協 助 及 慫 恿 他 人 打 官 司 , 但 未 有 證 據 證 明 該 人 瓜 分 訴 訟 得 益 。 張 又 指, 法 律 界 過 去 數 年 不 斷 批 評 索 償 代 理 的 手 法 , 但 政 府 未 有 任 何 行 動 , 今 次 檢 控 事 件 反 映 政 府 打 擊 有 關 罪 行 的 決 心 。
鄧 達 明 律 師 指 「 包 攬 訴 訟 」 及 「 助 訟 」 的 罪 行 , 有 違 法 律 原 意 , 有 關 條 例 為 保 障 市 民 , 避 免 有 人 利 用 弱 勢 社 群 以 打 官 司 作 為 投 資 。 由 於 搜 證困 難 , 受 害 人 一 般 不 會 被 檢 控 ,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他 知 情 , 或 是 協 助 隱 瞞 訴 訟 費 的 來源 。
有 法 律 業 界 人 士 指 索 償 代 理 招 徠 生 意 的 手法 , 在 行 內 可 謂 十 分 普 通 , 有 律 師 會 與 代 理 「 夾 埋 」 , 由 代 理 到 醫 院 、 勞 工 處 或 交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組 外 「 兜 客 」 , 聲 稱 不 用 支 付 律 師 費 , 獲 賠 償 後 才 收 取 兩 成 作 「 律師 費 」 。 這 種 手 法 對 升 斗 市 民 具 一 定 吸 引 力 , 而 代 理 不 但 收 取 受 害 人 兩 成 費 用 , 還會 私 吞 法 庭 判 予 受 害 人 的 律 師 費 , 獲 利 甚 豐 , 因 此 代 理 間 出 現 激 烈 競 爭 , 有 時 為 爭生 意 而 爭 執 打 架 。 由 於 代 理 與 受 害 人 簽 下 的 合 約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 部 份 代 理 甚 至 以 恐 嚇 勒 索 方 式 向 受 害 人 索 款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如 構 成 「 助 訟 」 或 「 包 攬 訴 訟 」 的 情 況 , 即 屬 刑 事 罪 行 ,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7 年 及 罰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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