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Myers Lane

一個發生在邁亞街六號的故事

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大學生醫生倡納陪審員名單

大學生醫生倡納陪審員名單
擴大選人範圍 提高年齡上限 取消專才豁免     2008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公布《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建議擴大適任陪審員人士的範圍,包括將全日制的大學生納入陪審員名單之列,而專業人士 如醫生、藥劑師、飛機飛行員、報章編輯、神職人員及太平紳士,一律不再列入免除出任陪審員名單之列,但可按理據申請豁免。初步估計,陪審團名單人數可由現 時的57萬,額外最少增加7萬達64萬。

人數可增7萬

醫學界卻擔心,醫生若要放下工作出任陪審員,或會影響病人輪診時間;有大學學生會則質疑,沒有社會經驗的大學生,是否具足夠的判斷力去出任陪審員(見另稿)。

法改會將就出任陪審員的資格,舉行為期3個月的諮詢,至4月30日止。諮詢文件建議,改革陪審員的教育、年齡、居民身分、良好品格等規定,並修訂現今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的類別人士(見圖)。

諮詢文件建議,現時5.5萬名全日制大學生、註冊西醫、牙醫、獸醫、藥劑師、化驗師、飛行員、神職人員及太平紳士,將不再列入「被排除出任陪審員」的行列。上述人士可按理據,向法院申請排除或免除出任陪審員。

編輯太平紳士機師無豁免

法改會陪審團小組委員會主席胡國興表示,過往讓這些類別人士獲豁免,主要是基於有關專業人士的人數不多,若要他們放下工作出任陪審員,可能會對公眾造成不便。時至今日,他指現時醫生的人數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因此有關豁免應予取消。

此外,現今只訂明陪審員須具「香港居民」身分,諮詢文件建議清晰將香港居民定義為居港滿3年的香港居民;隨覑港人壽命延長,獲豁免人士的年齡上限,亦會由65歲提升至70歲,意味未滿70歲的退休人士也有可能被傳召出任陪審員。

對於建議要求陪審員只需具中學高級程度會考中英文合格的水平,便可具足夠語文能力擔任陪審團,胡國興認為此要求為大學入學要求,不算寬鬆。

截至去年,本港共有57.4萬合資格陪審員於名單上。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2006年曾傳召27,880名合資格陪審員,出席陪審團的抽選。無論是中英文的審訊,均使用同一名單的陪審員。去年上半年,有陪審團參與的刑事審訊中,有24%是以中文進行。

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歡迎法改會提出的研究,有助釐清對陪審團的要求準則,但具體內容有待該會展開研究,再提交意見書。他指出,英國近年亦大幅擴大適任陪審員的資格,甚至是上訴庭法官也可任陪審員,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司法人員對這建議也有「不同意見」。

醫學會憂延病人輪診時間
藥劑師學會贊成盡公民責任     2008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對於法改會建議逾1.1萬名註冊西醫及1500名藥劑師不會自動獲豁免出任陪審員,香港醫學會感到「莫名其妙」,擔心醫生長時間任陪審員,會直接影響病人的輪診時間,醫學會會長蔡堅表明會去信表達關注;另一邊廂,藥劑師學會則贊成建議,好盡公民責任。

記協憂影響司法公正

蔡堅說,認同醫生需盡公民責任,但長時間任陪審員,「令醫生不開工幾天,可引致數以百計病人的診症輪候時間延長,令病人不便」。他指出,無論公立醫院或私人執業醫生,每日睇症逾百宗,尤其在人手緊絀的公立醫院,傳召醫生長任陪審團,可能影響輪班安排。他建議,醫生可擔任短期如1至2天聆訊的陪審員,但可免出任長達1星期或以上聆訊的陪審員。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教育總監崔俊明則贊成新建議,指不應以工作忙為藉口,並形容藥劑師對一些涉及藥物的案件可能有幫助。

報章編輯在新建議下也不獲豁免,香港記者協會總幹事麥燕庭不支持建議,她指新聞工作者因工作關係,可能獲得不少庭外資訊,若擔任陪審員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學生會長﹕判斷力不足

至於5.5萬名全日制大學生也可能要擔任陪審員,理大學生會會長余耀東表示不贊成。他指並非擔心影響學業,而是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可能在一些難以辨別是非、複雜及嚴重的案件上,難作全面判斷。

非官守太平紳士方面,現時有955人,身為太平紳士的人大代表楊耀忠支持法改會建議,讓太平紳士也可當陪審員。

過來人﹕專有名詞難明 語障阻分析      2008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本身是大學畢業生的B,曾在死因庭任陪審員,他昨指雖然當時是以廣東話審訊,但案中提及的專有名詞有時亦難以理解,幸而控辯雙方律師提問時層層深入,才令他們慢慢明白案情及重點。不過,他相信如有語文能力較低者在陪審團內,必會對審訊有影響,因為陪審員最重要的是理解能力,如果在廣東話審訊時亦會偶爾「接收不靈」,當有語言障礙時更會令分析困難重重。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新的調整及修正是考慮到香港地方較小,適合當陪審員的人不多,若再繼續把門檻提高,重複被選中當陪審員的機會便大增。他指雖說當陪審員是公民責任,但實在又會影響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或工作,因此調整在所難免。他更認為調整對審訊不會構成影響,因為從來都有即時傳譯員幫助。

以住他亦見過有被選中的陪審員以各種理由向法官申請豁免,包括英語程度不佳、怕聽不明審訊等,但很多時法官都不會接納。

外國陪審員學歷要求較低

曾任高級檢控主任的大律師潘展平則指出,外國對陪審員的學歷要求其實較香港低,這使更多階層都能夠加入陪審團。

當然,調整的好處是提升了陪審員的平均學歷,間接提升他們對案情及審訊過程的理解,不過卻只集中了一批擁有相若學歷的人的思想,未能為陪審團引入更廣泛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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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

PCLL新學期的第二個星期之二: High Court Mock Trial

隨著星期六的High Court Mock Trial,終於都完成哂所以Advocacy course啦!我覺得今次最難既係要係短時間內看熟關於個case既資料,一d都唔容易。如果可以多一個星期,可能會好很多。不過我想很多人都唔想,一來個civil case真係好悶,二來真係唔想一邊返學還要記掛住個trial。
今次trial最大的得著,就是知道什麼之前問得唔夠,什麼不需要問。其實很多野之前都唔清楚的。不過,雖然盡了力,但個case都是輸了,原訴人贏了。
審我地個官很好人,講著了那案的重點所在:就是佢唔相信被告是唔知道立約時是一定要書面的。另外,個法官從往來文件認為其中一些字眼(We handle as per our usual agreement)中的"handle"不等於今個transation係base on之前既terms。如果我所為defendant可以在exam-in-chief問得到佢唔知情,同埋原告係有看過之前的書信去arrange delivery但又忘記arrange insurance,個case就機會比較大。
我知道有些同學的法官都幾....要同學仔一定要講出個答案,唔識就問個partner。佢地好像企了在庭成十分鐘。又有一些忘記了佢係高等法院的法官,係要稱呼"My Lord, Your Lordship"的,最後被人罵佢係唔係貶低佢身份...

我那天都幾早到,不過就十分之詫異為什麼有觀眾的。原來有很多現在讀緊LLB, Legal Method同Business Law的同學都有來聽的,佢地之後仲要交observe report。不過自己心想,其實看我們真係看不到什麼的。
今日自己覺得最好笑係,對方問了我個witness佢previous conviction既野,我立即起身同個法官講Objection, 條問題同個issue唔關係的...不過個官都allow對方問落去。之後,我個partner都有起身object一次...
上庭其實很有滿足感的...
一開始都還有少少驚,但一陣就唔怕了。不過都有些蝦碌,對方同學仔就問了leading questions。我就有個point係closing俾個官講話對方沒有係問題帶出過。不過那天真的很累,之前屋企沒有水電,但晚才prepare。如果唔係真係做個bullet pt,唔似得現在prepare個scipt之後一路amend d evidence,同個官完全沒有eye contact。不過overall,都滿意的。始終都是第一次...不過我個partner好像唔太開心..可能最終都是輸了...
PS: 有一單好笑野..有些同學仔俾個法官話我地飲水唔用cup飲,揸住個樽就甘飲,甘樣很ugly。又話我地帶d starbuck入去個bench...哈哈...原來真係可以很大wok的...以下是在美國發生的:
http://blogs.wsj.com/law/2008/01/25/judge-holds-lawyer-in-contempt-for-reading-maxim/ 
January 25, 2008, 5:38 pm

Judge Holds Lawyer in Contempt for Reading Maxim

Posted by Peter Lattman
judgeThank heavens for the Salisbury Post, and the Law Blog reader who pointed us to it. A North Carolina judge held an attorney in contempt on Wednesday for reading Maxim magazine during a court session. Judge Kevin Eddinger (pictured) held lawyer Todd Paris in contempt after he saw him reading Maxim magazine with “a female topless model” on the cover, according to the court order. Paris declined to comment yesterday to the paper.
When Eddinger gave Paris a chance to respond he apologized and “stated in his view the magazine was not pornography, was available at local stores and that he did not intend contempt,” the order said. Eddinger fined Paris $300, gave him a 15 day suspended jail sentence that remains in effect for a year and placed him on unsupervised probation, according to the order.
Eddinger wrote in the order that “The contemnor’s (Paris) conduct interrupted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ourt and impaired the respect due its authority. In addition, the contemnor’s actions were grossly inappropriate, patently offensive, and violative of Rule 12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Practice. Courtroom staff, law enforcement, members of the Bar and the general public shall be able to conduct courtroom business in an atmosphere free of the display of offensive material as demonstrated by the contemnor, thus necessitating this action.”
The story quotes a cop who was in the courtroom and said Paris came in after the lunch break and sat down on the front bench. He started looking at Maxim while Eddinger was hearing cases, the paper says. Eddinger saw him reading it and called Paris to come to the bench and bring the magazine. Paris reportedly offered to leave the courtroom and discard the Maxim, but Eddinger refused to let him leave and demanded the magazine. After some reported banter, the judge slapped him with a contempt citation, handing the magazine to the clerk and identified it as Exhibit A for the contempt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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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PCLL新學期的第二個星期之一

今個星期六去High Court係真既法官面前做mock trial,剛剛今天收到Schedule。我同另一個同學會代表辯方,而個法官就係District Court既Judge Gill。我自己group的同學,有些會係CFA Judge - The Hon Mr Justice BOKHARY同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面前做。講真,雖然係唔計分,但自己認為佢比計分的更加緊要,因為會影響你日後的career,所以我都係唔多認同有些同學因為唔計分而hea做...

今次做個case係關於兩間公司一些財務糾紛。一間公司之前向另一間公司訂了d貨,但因為運送中有問題,d貨無哂,所以向另一方索取賠償。由於佢地之前都有一次賣過一次貨,但今次就不像上一次甘有題到買保險的問題.....
今個星期就好像上星期一樣,要成個trial做哂。由opening -> exam-in-chief -> cross-exam -> closing,說實的,很辛苦。一來個case很悶,二來好像太少時間去了解個facts。自己發覺做一個好既closing真係好難...不過我自己個group的同學仔很勁,從中都學到唔少野。
另外看到一張很好笑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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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

律師會籲加刑事法援費

【 本 報 訊 】 法 律 援 助 目 的 是 保 障 未 有 能 力 聘 用 法 律 服 務 人 士 , 獲 得 公 平 審 訊 機 會 。 香 港 律 師 會 調 查 發 現 , 高 達 86% 業 界 受 訪 者 不 滿 現 行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 批 評 政 府 建 議 修 改 費 用 時 , 仍 將 高 等 法 院 及 區 域 法 院 的 刑 事 法 援 費 用 , 分 別 定 於 每 小 時 425 元 及 300 元 的 偏 低 水 平 , 憂 慮 稍 後 會 有 更 多 律 師 放 棄 刑 事 法 援 工 作 。(From: Apple Daily)


47% 律 師 曾 考 慮 放 棄

香 港 律 師 會 去 年 底 成 功 收 集 約 400 名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的 意 見 , 結 果 顯 示 分 別 有 47% 律 師 曾 經 考 慮 放 棄 刑 事 法 援 工 作 , 主 因 是 律 師 耗 費 大 量 資 源 搜 集 證 據 及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審 訊 , 回 報 卻 甚 低 。 調 查 也 發 現 , 高 達 77% 年 資 少 於 3 年 的 新 進 律 師 , 考 慮 不 接 受 刑 事 法 援 案 件 , 只 有 資 深 的 律 師 願 意 接 受 委 託 , 認 為 長 久 造 成 青 黃 不 接 局 面 。
律 師 會 會 長 黃 嘉 純 稱 , 處 理 一 宗 高 院 刑 事 法 援 案 , 籌 備 工 作 連 出 庭 要 一 天 , 律 師 只 能 收 取 6,790 元 費 用 。 業 界 傾 向 以 一 個 更 高 的 每 小 時 費 用 配 以 折 扣 , 或 是 建 議 提 升 刑 事 , 與 民 事 法 援 的 訟 費 評 定 看 齊 。
有 多 年 處 理 刑 事 法 援 案 經 驗 的 律 師 黃 國 桐 承 認 , 一 般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費 用 高 達 每 小 時 4,000 元 , 與 法 援 署 提 供 的 費 用 相 差 極 大 , 接 受 聘 用 處 理 法 援 案 純 屬 回 饋 社 會 。 他 指 政 府 建 議 的 收 費 水 平 不 合 理 , 他 不 會 吩 咐 律 師 行 旗 下 的 律 師 處 理 刑 事 法 援 案 , 「 唔 想 對 唔 住 個 客 , 對 唔 住 專 業 。 」 同 樣 有 刑 事 法 援 案 經 驗 的 律 師 謝 偉 俊 指 , 刑 事 法 援 案 有 很 多 限 制 , 如 需 在 散 庭 後 撰 寫 報 告 等 , 不 少 案 件 更 屬 難 處 理 的 「 豬 頭 骨 」 。 法 律 援 助 署 名 單 上 現 有 1,490 名 具 資 格 處 理 刑 事 法 援 案 律 師 , 約 80% 刑 事 案 件 會 外 判 處 理 。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費 用 爭 議

《 現 行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費 用 》 
律 師 上 庭 前 的 搜 證 及 準 備 , 及 首 天 上 庭 的 費 用 : 
‧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6,790 元 
‧ 區 域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4,840 元 
若 需 要 再 安 排 上 庭 , 費 用 再 按 日 數 計 算 評 定 
《 政 府 建 議 檢 討 費 用 》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費 用 每 小 時 425 元 
區 域 法 院 刑 事 服 務 費 用 每 小 時 300 元 
視 乎 律 師 處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計 算 費 用 
《 香 港 律 師 會 要 求 》 
調 高 每 小 時 服 務 的 收 費 , 再 提 供 70% 折 扣 率 
或 將 刑 事 法 援 服 務 的 費 用 , 提 升 至 與 民 事 法 援 服 務 費 用 看 齊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律 師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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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檢討律師獸醫薪酬

政 府 檢 討 律 師 獸 醫 薪 酬
流 失 率 遠 超 其 餘 職 系 2008 年1 月22 日 

【 明 報 專 訊 】 政 府 為 挽 留 人才 , 已 大 幅 調 整 政 府 律 師 的 薪 金 , 由 原 先 的3.3 萬 元 增 至4.4 萬 元 , 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長 俞 宗 怡 透 露 , 由 於 政 府 律 師 和 獸 醫 師 這 兩 個 職 系 的 非 自 然 流 失 率 遠 高 於 整 體 公 務員 , 招 聘 人 才 時 亦 遇 到 困 難 , 政 府 會 展 開 這 兩 個 職 系 的 架 構 檢 討 , 預 計 今 年9 月 完成 。

 
薪 常 會 檢 討9 月 完 成

俞 宗 怡 昨 日 在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工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表 示 , 去 年11 月 承 諾 會 為 選 定 的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職 系 , 就 招 聘 和 挽 留人 才 展 開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 發 現 政 府 律 師 和 獸 醫 師 在 這 兩 方 面 確 實 遇 到 困 難 , 已 建 議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薪 常 會) 展 開 檢 討 , 預 計 今 年9 月 完 成 。

她 透 露 , 約250 名 政 府 律 師 當 中 ,04/05 年 度 及05/06 年 度 的 非 自 然 流 失 率( 如 辭 職) 分 別 為1.72 % 及2.2 % ,06/07 年 度 更 上 升 至3.59 % , 同 期 公 務 員 整 體 流 失 率 僅為0.5 % 。

除 人 才 流 失 , 俞 宗 怡 指 在 招 聘 人 手 方 面 亦 有 困 難 , 以2006 年 為 例, 局 方 本 打 算 招 聘45 名 政 府 律 師 , 最 後 有6 人 拒 絕 接 受 。 她 形 容 , 獸 醫 情  更 令 人擔 心 , 因 為 當 局 加 強 對 食 物 安 全 的 關 注 , 有 需 要 擴 大 獸 醫 的 編 制 , 但 發 現 招 聘 十 分困 難 , 去 年 局 方 欲 招 聘16 人 , 最 後 只 成 功 聘 得5 人 。

議 員 批 「3+3 」 難 吸 人 才

職 工 盟 李 卓 人 批 評 , 政 府 以 「3+3 」 、 即3 年 試 用 期 加3 年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公 務 員 , 難 以 吸 引 及 挽 留 人 才 。

俞 宗 怡 反 駁 稱 , 政 府 自2000 年 採 用 「3+3 」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形 式 後 , 即 展 開 追 蹤 調 查, 但 當 局 在2000 年 後 便 凍 結 公 開 招 聘 公 務 員 , 故 涉 及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不 多 , 暫 時 亦 未發 現 這 項 政 策 對2000 年 至 現 在 招 聘 的 公 務 員 有 任 何 負 面 影 響 。

多 名 議 員 均認 為 , 這 兩 個 職 系 流 失 率 高 , 跟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福 利 均 不 及 私 人 市 場 有 關 , 但 俞 宗 怡強 調 , 公 務 員 離 職 有 多 種 不 同 因 素 , 不 能 夠 一 刀 切 指 人 手 流 失 與 薪 酬 、 福 利 或 管 理有 關 。

Shortage of vets, lawyers a civil service concern

Diana Lee

Tuesday, January 22, 2008

The government is experiencing a shortage of lawyers and vets, a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was told yesterday.

Civil Service Secretary Denise Yue Chung-yee told the public service panel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Directorat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 is to conduct grade structure reviews for the non-directorate grades of government counsel and veterinary officer because of recruitment and retention difficulties.

Yue said the unnatural wastage rate for government counsel was 3.59 percent in 2006-07 and 2.5 percent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compared with 0.5 percent in the rest of the civil service over the same period.

Of the three open recruitments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o fill 45 vacancies last year, only 36 offers were made, six of which were declined.

In 2006, 26 vacancies were targeted but only 22 offers were made and four of these were declined. Currently there are about 245 non-directorate government counsels.

The unnatural wastage among veterinary officers was far worse, averaging 8.45 percent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Though the government intended to recruit 23 vets in 2006, it could only make 13 offers, one of which was declined. Last year, the government intended to hire 16 vets but only five offers could be made.

Yue said with the recent increase in public concern over food safety, there was an increasing demand for vets.

Yue denied a suggestion by legal sector legislator Margaret Ng Ngoi-yee the lack of interest may be due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opportunities for promotion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were limited.

"For a government counsel to be promoted to senior government counsel, it takes seven to 10 years, depending on the working performance of individual staff," Yue said.

She said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a civil servant would want to quit. "You cannot say it is simply based on salary, or fringe benefits or that it has anything to do with the management," Yue said.

Apart from the changing market environment and better salaries on offer elsewhere, some say they are leaving to further their studies or to do charity work, she said.

Yue said the upcoming review, to be completed by September or October, will also look into legal aid counsel and solicitor grades, both of which face similar recruitment problems as government counsel. The report will be sent to the chief executive-in-council for consideration.

Former Law Society president Peter Lo Chi-lik said it is easier for the private sector to adapt to the market situation and adjust wages to recruit or retain talented lawyers.

"However, for those who prefer a stable working environment and a job more related to the community, working as a government counsel could be considered an excellent choice," Lo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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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拒延禁令民間電台小勝

其實我都同意夏正民法官的看法...用民事去禁制刑事案,好像怪怪的。記得有一次去聽一單上訴案,終於有機會看到夏正民法官的風釆...十分之難忘
官 拒 延 禁 令 民 間 電 台 小 勝
阿 牛 稱 仍 不 會 無 牌 廣 播 促 檢 討 電 訊 條 例
 2008 年1 月22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 民 間 電 台 」 一 案 ,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夏 正 民 昨 日 維 持 上 周 五 的 初 步 決 定 , 拒 絕 政 府 延 長 禁 制 令 的 申 請 。 夏 正 民 在 判 辭 中 指 出 ,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民 間 電 台 廣 播 會 對 公 眾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 律 政 司 亦 未 能 證 明 有 其 他 人 會 仿 效 民 間 電 台 非 法 廣 播 , 遂 判 律 政 司 敗 訴 。 即 使 獲 判 勝 訴 , 社 民 連 梁 國 雄( 長 毛) 及 曾 健 成( 阿 牛) 仍 表 示 民 間 電 台 在 未 來3 個 月 不 會 無 牌 廣 播 ,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檢 討 《 電 訊 條 例 》 。


律 政 司 兩 星 期 前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 阻 止 民 間 電 台 無 牌 廣 播 , 獲 主 審 法 官 馮 驊 批 准 , 但 禁 制 令 於 上 周 五 到 期 。 律 政 司 當 日 申 請 延 期 , 夏 正 民 初 步 拒 絕 申 請 , 待 昨 日 再 作 最 終 決 定 。
官 : 未 證 明 威 脅 公 眾 安 全
夏 正 民 昨 日 維 持 上 周 五 的 決 定 。 他 在 判 辭 中 指 出 , 民 事 法 庭 只 有 在 例 外 的 情  , 才 會 為 刑 事 案 件 發 出 禁 制 令 , 但 目 前 並 無 證 據 證 明 民 間 電 台 會 對 公 眾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 律 政 司 亦 未 能 證 明 會 有 其 他 人 「 有 樣 學 樣 」 , 跟 隨 民 間 電 台 非 法 廣 播 , 遂 決 定 不 延 長 禁 制 令 。
案 中 被 告 梁 國 雄 及 曾 健 成 歡 迎 法 庭 裁 決 , 並 表 示 即 使 沒 有 禁 制 令 , 未 來3 個 月 都 只 會 透 過 網 上 廣 播 , 強 調 己 方 已 釋 出 善 意 , 促 請 政 府 應 盡 快 檢 討 《 電 訊 條 例 》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發 言 人 沒 有 正 面 回 應 是 否 會 修 訂 《 電 訊 條 例 》 , 只 強 調 政 府 會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 不 時 檢 討 政 策 及 相 關 法 例 。 據 了 解 , 由 於 要 等 候 上 訴 ,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不 會 公 開 肯 定 會 修 訂 《 條 例 》 , 待 案 件 上 訴 完 成 後 , 當 局 會 正 式 考 慮 修 訂 《 條 例 》 。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則 重 申 , 律 政 司 是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才 申 請 禁 制 令 , 又 引 述 夏 正 民 判 辭 , 指 《 電 訊 條 例 》 確 立 一 項 公 共 權 利 , 以 妥 善 管 理 廣 播 頻 譜 以 維 護 公 眾 安 全 和 福 祉 , 而 律 政 司 長 就 是 這 項 公 共 權 利 的 守 護 者 。 發 言 人 又 指 出 , 律 政 司 已 經 就 《 電 訊 條 例 》 是 否 合 憲 提 出 上 訴 , 在 等 候 上 訴 期 間 , 《 電 訊 條 例 》 的 相 關 條 文 仍 然 有 效 , 任 何 人 犯 例 仍 可 按 刑 事 程 序 被 檢 控 , 電 訊 管 理 局 會 繼 續 按 照 該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的 執 法 行 動 。
立 會 明 辯 論 電 訊 廣 播 條 例
另 一 方 面 , 立 法 會 明 日 將 就 促 請 政 府 修 訂 《 電 訊 條 例 》 及 《 廣 播 條 例 》 、 開 放 民 間 電 台 的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 不 過 , 梁 國 雄 提 出 的 修 訂 , 則 由 於 可 能 妨 礙 民 間 電 台 的 官 司 , 立 法 會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決 定 拒 絕 他 提 出 該 修 訂 。 梁 國 雄 的 修 訂 提 到 「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停 止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和 申 請 禁 制 令 阻 止 『 民 間 電 台 』 廣 播 」 , 范 太 認 為 修 訂 因 為 涉 及 尚 待 法 庭 判 決 的 案 件 , 不 合 乎 規 程 , 拒 絕 有 關 修 訂 。
夏 正 民 裁 決 理 據 2008 年1 月22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1. 民 事 法 庭 只 有 在 例 外 的 情  , 才 會 為 刑 事 案 件 發 出 禁 制 令 。 法 官 發 出 禁 制 令 時 , 必 須 非 常 謹 慎
2. 當 律 政 司 要 求 法 院 協 助 , 以 確 保 任 何 人 遵 守 一 條 「 清 晰 的 法 例 」 , 法 院 不 應 該 輕 言 推 辭 。 可 是 , 由 於 裁 判 官 已 裁 定 《 電 訊 條 例 》 違 憲 , 法 例 並 不 清 晰 , 情  有 所 不 同
3. 雖 然 廣 管 局 指 管 理 不 善 的FM 廣 播 有 可 能 影 響 航 空 頻 道 , 但 民 間 電 台 過 去 已 運 作 兩 年 , 亦 不 見 當 局 趕 緊 將 電 台 關 閉 。 民 航 處 長 亦 曾 在 立 法 會 上 承 認 , 處 方 未 曾 被 民 間 電 台 的 頻 道 干 擾
4. 律 政 司 指 出 , 容 許 民 間 電 台 無 牌 廣 播 , 可 能 會 鼓 勵 其 他 人 效 法 , 但 事 實 上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有 人 「 有 樣 學 樣 」
促 政 府 就 《 電 訊 例 》 是 否 合 憲 法 上 訴 2008 年1 月22 日 廣 告 
【 明 報 專 訊 】 法 官 夏 正 民 在 判 辭 中 除 了 拒 絕 延 長 禁 制 令 , 亦 特 別 在 判 辭 中 提 出 兩 點 , 先 提 醒 政 府 為 了 公 眾 利 益 , 要 盡 快 就 《 電 訊 條 例 》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提 出 上 訴 ; 再 肯 定 高 院 法 官 馮 驊 早 前 作 出 的 禁 制 令 有 效 , 任 何 人 在 禁 制 令 生 效 期 間 違 令 , 都 需 負 責 。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昨 晚 表 示 , 已 展 開 上 訴 程 序 , 承 諾 加 快 進 行 。
兩 官 審 一 案 判 決 各 異
馮 驊 與 夏 正 民 兩 名 高 院 原 訟 庭 法 官 , 處 理 的 申 請 雖 然 不 同 ﹕ 前 者 決 定 是 否 發 出 禁 制 令 、 後 者 決 定 是 否 延 長 禁 制 令 , 但 二 人 考 慮 的 理 據 大 致 相 同 , 如 今 兩 人 判 決 迥 異 , 難 免 令 人 有 同 級 法 院 作 出 不 同 判 決 的 觀 感 。
對 於 為 何 同 案 分 別 由 兩 名 法 官 處 理 , 司 法 機 構 發 言 人 解 釋 , 這 屬 於 法 庭 排 期 事 宜 , 夏 正 民 是 主 理 憲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審 訊 表 的 法 官 , 故 由 他 審 理 有 關 案 件 是 合 宜 的 , 案 件 亦 無 必 要 再 由 馮 驊 法 官 處 理 。
馮 驊 少 處 理 憲 法 案
據 悉 , 律 政 司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當 日 , 馮 驊 正 是 原 訟 庭 的 「 當 值 法 官 」(duty judge) , 負 責 處 理 所 有 緊 急 申 請 , 而06 年 底 才 獲 晉 升 為 高 院 原 訟 庭 法 官 的 馮 驊 , 過 去 較 少 處 理 憲 法 案 件 。
Court clears way for return to air by radio rebels

Nickkita Lau

Tuesday, January 22, 2008

A High Court judge yesterday dismissed an application for an extension of an injunction barring Citizens' Radio from broadcasting.

Justice Michael Hartmann said there was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show the channel had interfered with emergency services or spawned copycat behavior since its debut in 2005.

But he warned that any defendants who had acted in contempt of the interim injunction, which expired last Friday, could still be held accountable.

"Unless the integrity of our judicial system is honored, this court will be unable to afford the very protection that the defendants themselves have sought from it," Hartmann said.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ought the extension of the injunction, granted by judge Barnabas Fung Wah on January 10.

Hartmann said "there was no evidence of any great urgency exercised in the past to close down the broadcasts" despite the fact Citizens' Radio had been operating since 2005 and that its activities must have been known.

He added it [the government] lacks evidence indicating Citizens' Radio had caused any of the 3,000 complaints th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receives yearly.

He also noted that the 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 has said air traffic control frequencies are higher than the FM102.8 Mhz used by Citizens' Radio.

He said the most pressing issue in the injunction case is not compliance with the Telecommunications Ordinance as the law itself is in doubt. It is whether continued broadcasts undermine the public right to have a radio spectrum managed in a way that ensures the safety and well-being of the community.

He said 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ordinance - now pending an appeal - should not be delayed.

To show their goodwill, Citizens' Radio will halt broadcasting for three months, but not its online broadcasting.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omorrow will debate a motion on introducing legislative amendments to open up community radio stations.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aid last night it will proceed "expeditiously" with its appeal against the ruling that the ordinance is unconstitutional.
另外分享一篇黃毓民所寫關於公民抗命的文章!
從民間電台「公民抗命」說起

「民間電台」繼續「公民抗命」,無視法院已頒下禁制令,如期於一月十日在旺角行人專用區廣播,曾健成等人是否會因為「藐視法庭」而被投入監牢,區區執筆寫這篇短文的時候仍未得悉事情發展的結果。

曾 健成等人年前創辦「民間電台」,向政府申請牌照遭拒絕後仍然使用大氣電波廣播,被電訊管理局和警方高調查封,並告上法庭,東區法院法官一月九日裁定曾健成 等人無罪,因為有關電訊條例違憲;然而特區政府輸打贏要,除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有關裁決,更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不准民間電台廣播。「民間電台」的「公 民抗命」是為了促使政府修改過時法例,開放大氣電波,真正實現《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目的純正而踏實,由於「惡法亦法」,被迫要用上「不合作」的 手段。

印度「聖雄」甘地鼓吹對不義的政府實行非暴力對抗——不合作運動,最終使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達到了獨立建國的目的。甘地是反對 英國殖民政府的領袖,在領導這個反殖抵抗運動過程中,可能因為違法而坐牢。甘地的態度是,反對殖民政府,但可以接受法院的公開審判,而且他把挑戰司法,上 法庭,在法庭辯論,甚至坐牢,都看成是以非暴力手段與不義的政治體制「不合作」的手段。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正在改變,並不希望見到甘地「求仁得仁」,成為 英雄;甘地與英國殖民政府的政治角力,不但宣示非暴力抗爭的理念,而且實踐了相對和平的「公民抗命」。倒是印度獨立之後一年,因為宗教、種族、派系的矛 盾,同胞互相殘殺,死了五十萬人,而倡導非暴力抗爭的甘地,最後也被他所解放的同胞的暴力暗殺。

美國五六十年代的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深受甘地的影響,在爭取黑人平權運動中,也是以非暴力抗爭得到成功;出奇的巧合,兩位偉大的非暴力主義者都死於暴力之下(馬丁路德.金1968 年被暗殺)。

甘地、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抗爭成功,那是因為他們所處於的時空,統治者還遵守遊戲規則,但當領導非暴力「公民抗命」的領袖處於一個不講遊戲規則的政治體制下,非暴力抗爭只會導致統治者的血腥鎮壓。說到這裏,區區與許多國人仍然愴痛很深!(Source:http://www.lsd.org.hk/new/index.php?page=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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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Lord Denning?」被上訴庭狠批在判決時用詞不當

其實要講判詞用字有如寫故事,我想第一個想不到的就是英國著名的法官Lord Denning。Lord Denning在英國是十分之出名的法官,佢對很多法律既觀點都作出了革命性的看法。另一樣,Lord Denning出名的地方就係佢既judgment的寫法同其他judgment與別不同,好像寫故仔甘的。看一看以下例子:
The poorest man may in his cottage bid defiance to all the forces of the Crown. It may be frail – its roof may shake – the wind may blow through it – the storm may enter – the rain may enter – but the King of England cannot enter – all his force dares not cross the threshold of the ruined tenement. So be it – unless he has justification by law. — Southam v Smout [1964] 1 QB 308 at 320.

裁判官言詞偏激再被轟
嘲被告棄自辯做法「聰明」 上訴庭狠批未審先判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曾多次在法庭上「語出驚人」的裁判官黃汝榮,繼早前被上訴庭批評在判決時用詞不當後「重蹈覆轍」,在審理一宗偷竊羅漢松案時,直指被告選擇不 自辯是「聰明」的做法,黃官又在審訊期間多次使用偏激的言詞,甚至有嘲諷和侮辱被告的成分。上訴庭狠批黃官的措詞偏頗,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下令撤銷涉 案3 名上訴人的控罪。
一被告撤罪 兩人須重審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直言,在近代判決書中從未見過如此偏激的用詞,其餘兩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及袁家寧,亦花了不少篇幅批評當時為暫委區院法官黃汝榮的做法。3名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陳及張雖獲撤罪,但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高則由於已完成大部分刑期,毋須重審。

「剝削被告享公平審訊權」

張澤祐昨在判辭中,振領提綱直斥黃汝榮早前審理串謀偷竊羅漢松串謀的案件時,在庭上的言詞和態度及予人不持平、不中立的印象,甚至剝奪了眾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張官引述當日審訊期間,案中被告合法地選擇不自辯,黃官以「聰明」作諷刺回應,使人覺得被告若選擇作供即屬不智,不但自討沒趣甚至多言多敗,整體予人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

上訴庭又指出,黃汝榮的判辭偏頗激進(見圖),他在庭上指被告作供把自己塑造成行屍走肉,是「字字虛言,句句妄語」,又形容被告的證供言之無物,任君隨意演繹、不值一信。黃官又斬釘截鐵地描述多名被告的辯護理據「數位一體,目的一致,全是一丘之貉」。

張官昨指出,若法官作出偏激、嘲諷和侮辱味濃的判辭,顯示他對被告存有偏見,這已構成上訴的理由。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和袁家寧亦認同張官的批評,重申法官在審訊及判決程固然要履行公義,但執行公義的過程必須彰顯於人前,否則不能服眾。楊官更引用另一宗同由黃汝榮當「主角」的案件作案例,指黃官當時以「非人非鬼」形容被告,說明黃官未能以專業態度審案。

以被告為笑柄 官失尊嚴

袁官認為,在嚴肅的法庭程序中,偶爾插入富幽默感的語句「未嘗不可」,然而黃官卻以被告為笑柄,既失去法官應有的尊嚴,又令人覺得他沒有鎮靜持平的心態。

上訴庭又援引由司法機構編製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指文學性言語與司法文書大異其趣,前者務求引起讀者無限想像,後者則旨在教育大眾,使人理解明瞭,以說明司法文書因寫作目的不同,其措詞、風格亦應跟其他文書有分別。

本案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去年在裁判法院被黃汝榮裁定非法留港罪成、串謀盜竊及無許可證在郊野公園內切割植物罪成。

【案件編號:CACC344/06】

語出驚人欠莊重 黃汝榮屢遭狠批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經常「語出驚人」,時有出位語句,其撰寫的判辭不時夾用四字成語,或把案情描繪得如小說一樣。他曾把摸胸說成「撫弄其嶺上雙梅」,又形容搶劫案的被告「非人非鬼」,又曾揚言「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遇覑他便要「倒楣」。去年黃官曾先後遭高院及上訴庭狠批,指他在判辭中用字欠缺莊重。

描繪案情如小說

黃官於06年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羅列接納受害女童證供的理由,指其「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故不可能說謊。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已展露無遺」。

案中被告去年9月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湯寶臣指黃官「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裏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曾指被告「非人非鬼」

此外,黃於06年出任區院暫委法官其間,審理一宗搶劫案時以「非人非鬼」來描述被告,及後上訴庭直指出,黃在判辭採用感性措詞,難免令閱讀判辭的人覺得黃已失去應有的專業態度。

黃官曾於02年與資深大律師清洪於庭上「針鋒相對」,清洪指黃汝榮曾說過身為裁判官,時時要面對很多「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又指這些「大炮」遇覑他便要「倒楣」,當時黃官不排除自己曾說過這番話。

終身委任法官 犯錯仍保飯碗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案件的主角——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汝榮,原為裁判官,處理本案期間於區域法院當暫委法官(Deputy Judge)。雖然黃汝榮已非首次被上級法院批評,但對其仕途未必會造成影響,最低限度,其法官「飯碗」就未必會因而失掉。

行為不檢可被免職

據了解,目前的裁判官(Permanent Magistrate)分為終身委任或者合約制,終身委任的裁判官只有在極罕有的情下才會被解除法官身分,否則就可以一直留任至60歲退休。

根據《基本法》,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下,行政長官才可以根據由終院首席法官任命的獨立審議庭的建議將其免職,至於合約制的裁判官,其任命年期則按合約而定。

司法機構昨日沒有回應黃汝榮屬終身委任還是按合約聘任,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黃獲委任為裁判官的年代,絕大部分裁判官均屬終身委任制。

判辭天書:忌文學修辭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判辭中提及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下稱《淺談》)乃供司法人員內部使用,不會公開給公眾參閱。資料顯示,本案主審的上訴庭法官之一楊振權,亦曾向本港執業律師講授上述《淺談》。楊官亦對推動香港司法界使用中文不遺餘力。

根據司法機構年報,司法機構會不定期舉行由本地及內地大學主辦的判辭寫作課程及講座,供司法人員參加。

判辭引述了《淺談》部分內容,指司法文書應以事實及法律解決問題,教育大眾,司法文書不應選用文學言語,或藝術修辭手法,例如以誇張、諷刺、比喻或影射方法描述,因這與司法文書莊嚴的風格不配合。
Posted by Amicus at 上午10:39 沒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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