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星期一

白石BBQ

去了BBQ,很好玩,有很多野食...不過就好遠...
在白石..


原來現在已經沒有船民中心,改建了做BBQ中心。那裡還有Golf玩,同很多人放kite!

唔講唔知道現在的BBQ竟然有乳豬燒,估都估唔到。不過就都幾好食同好玩,燒一隻差不多由一開始就燒到尾。那裡都幾大風,因為在海邊。去到都幾多人,不過就唔需要等位。如果要燒乳豬就要一早訂的。識了很多新朋友,很開心。有人掛住同人傾計,我地走了都不知道..哈哈



這隻就是我地隻豬了!
都幾大隻wor~~~
脆泡泡..金黃色了...
最後要塗Honey同要不斷轉隻豬,因為可以燒得好d..
可以食得啦!上枱了...好像很好味wor~~
看清楚d!食得啦!

2006年12月24日星期日

哈迪斯最後一日

近來有很多節目...
星期四灣仔的哈迪斯最後一日啦!當然去了食野啦,不過就沒有食飽而是叫了薯條,很好味的! 


之後去了工展會,不過就沒有什麼好看。食了d野甘啦..

很多野玩..d schedule很密...

2006年12月22日星期五

陪審員臨陣退縮 法官狠斥或追究

陪審員臨陣退縮 法官狠斥或追究      2006年12月22日

【明報專訊】高院昨日為一宗謀殺案挑選陪審團,正當控方預備進行開案陳辭之際,一名在城市大學畢業的陪審員,在最後關頭才以英文欠佳為由臨陣退縮,與法官 一番「唇槍舌劍」後,才表示自己不欲留在法庭審案28天,「每人都有自己的堅持,我不會因為法官凌厲的眼神或者(法庭的)氣氛,受到壓力就屈服……如果我 做得不開心,不會做得好」。辯方律師最後願意放棄該名陪審員,而法官亦無奈將整個陪審團解散,同時直斥此舉浪費公帑,不排除將事件轉介司法機構跟進。



城大生英文差 後認不想留28日

案件現押後至今早再選陪審團,然後在聖誕假期後開審。主審法官包鍾倩薇於昨天上午11時左右,選出2男5女的陪審團,法官隨即向陪審團解釋他們的工作、案件性質及聆訊要留意的事項等,之後讓陪審團向他們的僱主及家人交代。記者所見,其中一名陪審員左右顧盼,似乎沒有留心聽法官的說話。約半小時後,聆訊再展開,控方已準備就緒宣讀開案陳辭。

此時,該名年約20多歲的男陪審員,突然舉手站起身,用廣東話向法官表示自己英語程度欠佳,不能夠當陪審員。由於數名辯方大律師是外籍人士,法官遂要求他用英語表達,但他沒有聽從,堅持用廣東話,又再用廣東話說自己英語程度欠佳,聲稱「會考都要考4次」。

「做得不開心 不會做得好」

男陪審員沒有在預選陪審團時提出申請,自知理虧,遂向法官及大律師道歉,但亦堅持「不想每日聽審都不開心……然後做出不理智的決定」。他又表示﹕「每個人都有堅持,我不會受法官凌厲的眼神、或者(因為)法庭的氣氛而受到壓力屈服。」他又稱非要挑戰法官,因為若做陪審員做得不開心,亦不會做得好。

法官經與控辯大律師商討,決定批准該陪審員退出,其他陪審員亦按規定解散。辯方大律師指,不希望有討厭當陪審員的人當陪審員,對被告不利,該陪審員可能因為不想聽審而每天都遲到,影響案件進度,大律師更笑言﹕「何不找一宗有審訊時間長,內容又有趣的中文審訊讓他當陪審員?」此話一出,惹來哄堂大笑。

法官包鍾倩薇強調今次情實屬不幸,她是極不情願下作出決定,又直斥該陪審員的行為浪費大律師的時間及公帑。法官同時向其他被解散的陪審員致謝,又稱幸好不是所有陪審員都像該名陪審員一樣。

前陪審員﹕遇疑問不敢提出      2006年12月22日

【明報專訊】■個案一:高小姐

■審案年分﹕2003年底

■案件類別﹕謀殺案

「我與同案陪審員的英語程度頗佳,不過亦只能明白其中八成的案情,因為有時庭上大律師說話太快,會跟不上。不過,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事後我會跟其他陪審員商討,故最後仍能掌握整件案的內容,作出裁決。不過,(遇上疑問)我們亦不敢向法官提出,因為怕影響審訊進度。我覺得陪審團制度,主要視乎陪審員的質素和能力,即使當中有一兩個立場較偏激的陪審員,亦會影響到其他陪審員。當時我亦是被其他陪審員說服,結果改變原有的立場。」

■個案二:Janet

■審案年分﹕2004年中

■案件類別﹕強姦案

「我審理的一宗強姦案,案情頗簡單,亦沒有聽不明白的問題,有時遇上不明白或艱深的地方,會『唔覺意』聽到庭上翻譯員的傳譯。不過,最難聽的是法醫的供辭,因為他用的醫學用辭很艱深,而且法醫說話很快,很難跟上,但我們亦沒有想過要向法官提出。我記得當時有一名同案的陪審員十分奇怪,他私下在法律圖書館找了一些與案有關的資料,並向我們提出,但其實陪審團不應該受其他相關資料所影響,他不應該這樣做。」

大律師﹕英語差非免役理由      2006年12月22日

【明報專訊】有大律師表示,被選中當陪審員的市民,不少都以英語能力差作為退出理由,不過,由於候選陪審員基本上都是大學畢業,法官認為所有人的英語能力均有一定水平,所以大都不會接納這個藉口。不過,大律師坦言選陪審員有如求婚,「逼婚」毫無意思,控辯雙方律師為確保審訊公平進行,一般不會反對陪審員退出。

根據《陪審團條例》,介乎21至65歲的香港居民,具有良好品格,懂得法律程序採用的語言,就有資格擔任陪審團,並無硬性規定要有大學學位。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3年成立小組,研究應否更加清楚而精確地列明準則。而《條例》亦表明部分人士獲豁免出任陪審員,包括法院職員、執業律師及其文員、醫生、在報章工作的傳媒工作者等。

開審前可要求退出

司法機構解釋,法院每日都會以傳票方式傳召數十名候選陪審員到法庭,若市民收到傳票後認為不適宜出任,可以書面向司法常務官解釋,最終由司法常務官決定是否接納。到達法庭後,可以再向法官解釋,由主審法官決定是否接納,根據《條例》,收到傳票後不出席屬違法,每名候選陪審員就算最終沒有被抽中審案,亦可獲豁免兩年。大律師潘展平表示,本案的陪審員在開庭後才向法官表示因英語差,而拒絕擔任陪審員,其實是浪費了法庭整天的時間。但由於他並非律師,法官一般會體諒而不懲罰他。

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

明報的律玫司專輯<7>

李秀江﹕國際法與生活相關      2006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聖誕節寄禮物包裹給親友、搭飛機往世界各地遊歷等等,這些看來平常不過的事情,原來背後牽涉一大堆關於郵政、民用航空及簽證安排等國際法律。 剛於半年前調離香港駐日內瓦經濟貿易辦事處、現於律政司國際法律科工作的高級政府律師李秀江說,看似複雜的國際法律,其實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寄信或搭飛 機到外地,必須靠上述國際公約才可進行。


於英國牛津大學法律系畢業的李秀江,畢業後在倫敦執業,從事商業融資業務,但在英國執業一年多後,卻希望找一份有長期挑戰性及國際視野的工作,她遂於1999年加入香港律政司,出任政府律師。

李秀江首先被委派在當時的工務局任職法律顧問,至2001年,她返回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條約法律組工作。她說,香港有超過200條對外事務的多邊公約,除上述所指外,亦包括海事、工商貿易、稅務、環保、公共衛生、人權及國際犯罪等,香港有相關法例,亦是因為這些公約。

3年後,她被委派到香港駐日內瓦經濟貿易辦事處當助理代表,展開工作的新一頁,辦事處主要代表中國香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李秀江代表香港在反傾銷(anti-dumping)方面的規則談判及爭議解決,出席有關會議、談判及爭議解決的程序。

有豐富法律經驗的她笑言,初時在日內瓦閱讀有關世貿協定的文件時,也覺得很艱深,不過多讀了,終於也習慣了。

難忘國際會議唇槍舌劍

在經貿辦工作期間,令她最難忘的,是各國代表在會議上唇槍舌劍,他們像「十八銅人」般各有本領。她憶述,有一次,一名代表在會上遭其他代表「圍攻」,但該名代表面無懼色,「以一敵百」,在整日會議中想出超過20種回應,對付立場迥異的代表。

李秀江說,在會議中,各國代表有不同立場,無可避免會有分歧,世貿便提供場地,令各國代表透過討論,縮窄甚至消除分歧。

明報記者 謝美琳

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

公然批評法官罕見

客戶判囚9周 清洪庭上質疑裁判官      2006年12月15日

【明報專訊】DHL Express大中華及南韓區總裁許克威的兒子,早前因於中環LV旗艦店偷取價值8300元的兩件T恤被判偷竊罪成,昨被判入獄9星期。裁判官指被告有預 謀地收起「贓物」,形容此乃其中一宗最差的偷竊事件,但資深大律師清洪(圖)在庭上直指裁判官於辯方呈上求情前已準備判刑理據。

客戶判囚9周 清洪庭上質疑裁判官      2006年12月15日

【明報專訊】DHL Express大中華及南韓區總裁許克威的兒子,早前因於中環LV旗艦店偷取價值8300元的兩件T恤被判偷竊罪成,昨被判入獄9星期。裁判官指被告有預謀地收起「贓物」,形容此乃其中一宗最差的偷竊事件,但資深大律師清洪(圖)在庭上直指裁判官於辯方呈上求情前已準備判刑理據。

跨國公司總裁子偷竊罪成

清洪為被告Hsu Andrew Huang求情時指,被告犯案只因受藥物影響,並非為人問題,屬單一事件。他又指被告初犯,有良好的教育和家庭背景。

指法官未看求情已準備判刑

清洪亦呈上兩封求情信,指被告深感令父母蒙羞,事後很後悔,對他而言,早前被還押7天已是很重的懲罰。清洪在庭上強調,法庭通常會向初犯偷竊者判以罰款。

裁判官林鉅溥回應指這並非判決指引,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市民免受賊人的損害,並引述案例指,偷竊情在港太普遍,「若被告無心理或精神問題紀錄,判處入獄是不能避免的」。

林鉅溥指被告把T恤帶進更衣室內,再把它們收進袋中離開,整個過程是有預謀的,又指被告的所為令店舖員工誤以為他有意購物,難以被察覺。

林鉅溥表示被告無認罪,浪費公帑和證人的時間,並形容被告至今「無最小的悔意」,「背景報告及求情信只顯示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令家人蒙羞」。

清洪否認批評法庭 官稱不能接受

當林鉅溥宣布判刑結果後,清洪要求書面判案理由,並表示懷疑林在他求情前已準備好判刑,林立即問﹕「清先生,你是否批評法庭?」清否認,但裁判官留下一句「我不能接受」才退庭。

案情指,26歲的HSU Andrew Huang於本年5月19日,在中環LV旗艦店偷取兩件價值8300元的長袖T恤,因步出店舖時警報器響起而被發現。

由於被告曾自稱有「強迫購物症」,林鉅溥於審訊期間曾將被告還押小欖索取報告,被告家屬立即請清洪要求保釋,清洪當時於庭上指裁判官無權在被告未定罪前,將被告收押,亦曾表明會上訴,被告昨獲保釋,毋須即時入獄。

【案件編號﹕ESCC3090/06】

公然批評法官罕見      2006年12月15日

【明報專訊】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論資排輩的法律界中,在法庭上公然批評法官的情較少見。律師或大狀尊重法官及法庭,不會公然挑戰法律制度,尤其法官本身象徵制度的公義,一般律師或大狀亦會尊重法官。

即使對法官、裁判官的判刑不滿,亦可循正常途徑上訴或申請覆核判決等。律師通常不會直指其非,只會記錄法官判辭的錯處,日後就此上訴;由於有適當機制上訴,律師根本不用在法庭上公然與法官爭持。

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法官在判辭上犯上嚴重錯誤,例如法例上只判被告人罰款即可,法官卻判以監禁刑罰,那麼律師或會當場向法官指出。

他坦言,這種情較少出現在資歷較淺的律師上,較資深的律師才會「夠膽」這樣做。他又指出,即使裁判官年資較淺,律師或大狀亦會同樣尊重他們,因為尊重的不單是個人,而是整個法律制度,正如在街上見到年輕警察執法,年長的市民亦會尊重他們,尊重警員背後的制度。

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

顧敏康﹕種族歧視條例 應涵蓋內地新移民

顧敏康﹕種族歧視條例 應涵蓋內地新移民      2006年12月14日
【明報專訊】作者為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11月30日,香港政府決定將《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刊憲,並將在近期內提交立法會。作為一個法制比較發達的多元化的大都市,筆者一直對香港沒有反種族歧視立法感到遺憾。現在,《草案》終於出台,感到欣慰。但是,筆者對《草案》未能涵蓋內地新移民表示強烈的不滿。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林鄭月娥在11月29日的記者會上說:

「種族的定義是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這與國際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約》)所採用的定義是一致的。」

為了排除對內地新移民的涵蓋,《草案》說明第32段指出:

「由於幾乎所有新來港人士與本港華裔人士屬同一人種,根據公約第一條對『種族』一詞的定義(即現時條例草案採納的定義),新來港人士並非自成一個種族群體。」

根據現代的人權理論,筆者對這種機械的解釋表示無法認同。

首先,政府必須認識到:《公約》所規定的定義是屬於狹義的和最低限度的定義。作為一個法治比較發達的大都市,香港理應在推動人權發展方面採取更積極進取的態度,其反種族歧視立法所訂的標準應當高於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最低標準要求。在這方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堪稱是一個典範。例如,其第22條比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根據此規定,筆者可以推斷:種族歧視不僅指根據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中而實施的歧視行為,而且還包括根據人的語言、口音和文化背景而實施的歧視行為。內地新移民由於其特定的語言和行為習慣,經常受到歧視,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事實上,《草案》本身也隱含將種族概念廣義化的現象。例如,《草案》先將「種族」(race)定義為:就某人而言,指該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跟進一步將「世系」界定為「某作為僅在以下情下構成基於世系而作出的歧視:該作為是基於社會分層(例如世襲階級及相類似的世襲地位制度)的方式構成對社會成員的歧視,而該歧視取消或減損他們平等享有人權的權利」。

世系的劃分顯然與種族沒有必然的關係,但是卻也可以構成種族的內涵的一部分。倘若世系也可以構成種族的內涵,為什麼基於不同文化和語言背景而形成的內地新移民這個族群不可以涵蓋在「種族」的定義下呢?

其次,即使政府認為《草案》不應當涵蓋內地新移民的理由可能成立,其也有兩個更好的選擇:一是根據現代人權保護的理念制定一部大的「反歧視立法」,涵蓋各種歧視行為;另一個是在制定反種族歧視立法的同時,專門制定保護內地新移民的法律。我們關注到,《草案》說明中對《草案》不包含內地新移民的解釋也是存在問題的。《草案》第32段指出:

「更重要的是,部分新來港人士間中受到的歧視待遇實質上並非種族歧視,而是社會歧視。以禁止種族歧視的法例處理這些問題,在原則上實屬錯誤。」

這個說明暴露出了另一個嚴重的法治問題:政府顯然已經關注到內地新移民在香港飽受所謂的「社會歧視」,但既不將這種歧視行為納入《草案》所調准的範疇,也沒有通過專門立法加以規範,使得內地新移民受歧視的情出現沒有法律規範的真空現象。政府這樣做不僅等同於放任不管,而且間接助長了香港社會對內地新移民的進一步歧視。在一個自稱是法制比較發達的地區,卻沒有法律去保護內地新移民不受「社會歧視」,這是何等的悲哀!

目前香港已與內地簽訂了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並正在積極爭取內地投資移民和落實其他吸引內地人士來香港學習就業的安排。而香港卻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他們不受歧視,這必將使這些人士對香港感到灰心失望,使香港最近出台的吸引內地人才的政策大打折扣。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

考完這科已經放鬆了很多。

我覺得都考得唔錯,一開始就選了條Insider Dealing做,不過都幾長但唔難。有很多definition要list出來。之後做了條Other market misconducts,一d都唔難但有三parts,所以花了多個一個鐘頭做..很驚呀..

之後打算做條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但做了少少發覺唔識做,立即轉做disclosure of interest同takeover那條。雖然有兩個parts,原來係甘容易的..好彩...hehe

最後都還有1 min..........

我沒有選long essay做,因為自己之前prepare得唔係太好..

還有最後一科在19.12..我要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