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星期四

官訂離婚分產公平原則

官訂離婚分產公平原則
指夫婦均貢獻家庭 「合理需要」分配原則過時     2008年3月6日

【明報專訊】近年本港離婚數字激增,引來不少爭拗贍養費的訴訟,法庭以往按「合理需要」為原則分配婚姻財產,但上訴庭昨日確立有關原則已經過時,認為夫婦 二人在婚姻中均有不同形式的付出,指香港應跟隨英國8年前的改變,以「公平分配」為原則,除非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否則離婚雙方應可平均分享婚姻財產。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本港近20年來,均依賴「C對C」的案例,即在分配婚姻財產時,會考慮離婚雙方的年齡、健康情、收入、賺錢能力、離婚前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後,計算申索人一方的「合理需要」;而在「C對C」案例中,婚姻財產約有9000萬元,身為申索人的妻子最後獲得逾3500萬元,佔婚姻財產的 39%。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日在判辭中提到,根據有關案例判決後,發現即使申索人依賴「合理需要」的原則獲分財產,大部分的婚姻財產仍然會落入另一方的手中,因此發現有關原則其實並不公平,故英國法院於2000年出現一個名為「White對White」的案例。

「合理需要原則」造成不公

處理該案的法官提到,現今社會大部分的夫婦雙方都有工作,即使妻子全職照顧家庭沒有工作,亦只屬夫婦的分工問題,事實上兩人均對家庭作出貢獻,故當兩人離婚時若要分配財產,除非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否則便應使用「公平分配」原則。

官﹕不代表平分兩份

張官續指出,香港的經濟情與英國相似,自90年代起香港已成為主要的金融中心,人權法及《基本法》均已把「公平原則」包括在內,他認為應摒棄以往的「合理需要」原則,並跟隨英國採用較新的「公平分配」方法。但張官強調,公平對待雙方,並不代表將財產平均分成兩份。

張官再闡釋,在衡量「公平」的標準時,必須考慮雙方的需要,如經濟需要、責任、離婚前的生活水平、年齡、健康狀等,以及雙方在婚姻中的承擔,如對家庭的貢獻、婚姻的長短等。

須考慮雙方需要承擔

本案的離婚夫婦分別為46歲的商人丈夫,以及45歲的無業妻子,兩人於1996年結婚,至2002年一同申請離婚,但就資產分配問題有分歧。丈夫擁有價值 465萬元資產,妻子則擁有52.274萬元,經區院審訊後,妻子獲得丈夫的三分之一資產,即155萬元,但妻子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庭遂裁定根據「White對White」案例中訂立的「公平分配」原則,重新計算兩人的婚姻財產共有536.5萬元,妻子可獲共同資產的一半,即268.25萬元,並下令丈夫要在3個月內繳付,妻子同時要遷出兩人位於深井浪翠園的前婚姻居所。

【案件編號﹕CACV91/07】

律師﹕指引清晰可減訴訟      2008年3月6日

【明報專訊】事實上高院法官辛達誠遠在2001年12月,即英國的「White對White」案例頒下近1年後,已在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中撰文,形容此破天荒的判決是「向沿用的英國婚姻法制投下一枚原子彈」。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指出,其實本港是否應跟隨英國的有關案例,在業界內討論已久,只是欠缺較權威的判決,她認為,今次上訴庭的判辭,是婚姻分配財產上一個重要的原則改變。

她解釋,由於大部分離婚爭產案中的申索人是女方,而以往本港法庭沿用的「合理需要」原則,只計算女方每個月的財政需要直至她去世,但大部分個案顯示,在計算「合理需要」後,大部分的婚姻資產會落入男方手上,但其實一個家庭中,雙方均有付出,這樣分配對女方不公平。

律師謝連忠亦認為,以往法庭依賴的「合理需要」原則較含糊,今次上訴庭訂下清晰指引,有助減少夫婦離婚後就財產分配問題的訴訟。

婦權界讚官肯定主婦地位      2008年3月6日

【明報專訊】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讚賞法官肯定了家庭主婦的地位,她認為社會一直以來忽視家庭主婦的價值,她們的角色儼如家庭管家、會計師、家庭助理,卻全年無休,即使受傷亦要繼續照顧家庭各成員。

廖銀鳳指出﹕「打工仔受傷都有工傷假、可以休息,但婦女受傷亦要工作,甚至連『進修』時間也被剝削。」

群福婦女權益會經常協助不少被虐婦女辦理離婚手續,當分身家時多數是分現金及物業,法官會要求事主將單位變賣後,各分一半賣樓錢。

「法庭不明白單親母壓力」

但廖銀鳳表示,由於男方不少是麻煩的施虐者,故有時她反而游說女事主放棄或爭取家產一半以下的分配,以免日後麻煩,例如曾有一名婦女成功爭取獲得聯名單位業權,但其前夫數年來一直以未到價為由拒絕賣樓,女方向他追數時反遭大瘗。

最令廖銀鳳不滿的是,法庭有時會質疑女事主不願工作,調低女方領取的贍養費額,例如一名需要帶養兒子的婦女申請向前夫索取每月2500元贍養費,法庭卻同情男方,指她可出外工作,只判給她2000元。

廖銀鳳認為,有些法官不明白照顧子女的單親婦女所面對的經濟壓力,故希望今次案例,可讓其他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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