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

區義國﹕法庭檢控主任和政府律師

2007年1月10日

【明報專訊】作者為法律政策專員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對律政司聘用非法律專業檢控主任一事提出質疑,並建議政府律師應「完全屬於法律專業人士行列」。律政司已就此事一再 申明立場。儘管我們不時把一些裁判法院的案件外判予新近取得專業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處理,讓他們汲取檢控經驗,但本司的首要責任,是在裁判法院為市民提供 最高質素的檢控服務。在這方面,本司的法庭檢控主任十分稱職。



法庭檢控主任職系於1976年設立,以接辦警務督察在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一直以來,法庭檢控主任提供專業、高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服務。他們的工作表現,深受其他法庭使用者稱許。現時,他們為警務處、廉署、海關等23個執法機關進行檢控。法庭檢控主任水平之高,前所未有,48%法庭檢控主任已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或持有法律學位。近年,有10名前任法庭檢控主任獲委任為裁判官,17名成為政府律師,35名加入了法律專業。

新入職的法庭檢控主任須接受為期9個月的密集式訓練;訓練內容全面,包括訟辯技巧、證據規則、實體法律和檢控人員的專業操守和職責。法庭檢控主任與本司所有檢控人員一樣,明白到雖然執行職務時須果敢堅定、但仍須公正持平,並有責任向辯方妥為披露相關材料,及應竭力保障罪行受害者和證人的權益。

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訂明:「獲選擔任檢察官者,均應為受過適當的培訓並具備適當資歷、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我們認為,本司聘用法庭檢控主任,符合這項要求。

法庭檢控主任 十分稱職

本司所有檢控人員,不論職級,均須達到相同的標準。值得一提的是,本司發出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所載的詳細原則適用於部門律師,同樣也適用於法庭檢控主任。這份長達55頁的刊物訂明,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為香港的檢控人員提供指引。《檢控政策及常規》連同其他內部指引為檢控人員提供的行為守則,比較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或香港律師會的《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一樣完備,也許更為完備。

與其他檢控人員和私人執業律師一樣,法庭檢控主任萬一在執行專業職務時失當,可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制裁。不過,這種情至少在近年從未出現。事實上,法庭檢控主任所提供的服務,足令本司感到自豪,而他們以合理的開支提供服務,更是可取。05年,法庭檢控主任的總出庭日數為13,705天,如果把相等出庭日數的工作全部外判予私人執業律師,所需開支將高達7440萬元,與05年法庭檢控主任出庭的開支3440萬相比,超出116.3%,即4000萬。

正如律政司長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強調,他深明培養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律政司會盡其本分,繼續把部分案件外判予資歷較淺的大律師處理,讓他們有機會汲取檢控經驗。我們會不時檢討外判工作在未來應達至的程度,而在檢討時會一併考慮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的意見。

此外,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亦指出,政府律師是根據《律政人員條例》委任的律政人員,而並非香港的執業大律師或律師。他認為,如果政府律師能「完全屬於法律專業人士行列」,律師行業會更加健康。

我認為從來沒有人提出過這個建議。這樣的改變有何好處,並不明顯。現時,政府律師除了要受公務員事務規例所約束,還須按法院對所有律師的要求,履行若干責任和符合專業操守準則。此外,絕大多數政府律師都已登記為香港的律師或大律師,因此須受律師或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紀律約束。

如果規定政府律師須繳付執業證書的年費,兩個專業團體在財政上無疑會有所得益。但是如果政府律師一定要成為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的正式會員,他們會否有全面的表決權?他們可否競逐所屬專業團體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或理事成員,甚至主席或會長?如可以的話,這又會否削弱這兩個團體的獨立地位?我們必須全面探討這些及其他重要問題。

戴啟思先生又質疑為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律師可獲委任為政府律師,而他們一旦獲得委任,便可享有全面的出庭發言權。不過,這種本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間的聯繫,既符合《基本法》,亦與委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終審法院審判的做法一致。事實上,法院可視乎個別案件的情,給予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經驗豐富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律政司實際上甚少聘任非本港登記的律師,而且這些律師必須具備豐富的訟辯經驗,才會獲律政司批准行使出庭發言權。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毋須改變現行安排。

戴啟思﹕回應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      2007年1月15日
廣 告

【明報專訊】作者為大律師公會主席

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在07年1月10日於刊《明報》論壇版之文章(〈法庭檢控主任和政府律師〉)中,為律政司聘用不合資格人士為非法律專業檢控主任,對裁判官審理的案件進行檢控,提出了一貫具說服力的辯護。他表示,非法律專業檢控主任均高效率、公正、有能力及具成本效益。他的辯解,是回應我在上星期一舉行的法律年度開幕典禮上所作的評語,我質疑當現時有這麼多律師,包括大律師及律師願意以全職受薪的專業檢控人員或非定期形式從事一至兩天的檢控工作時,律政司為何還聘用非法律專業的檢控人員。

法律政策專員的辯解冠冕堂皇,卻忽略了我的講辭的重點,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要求檢察人員不但須接受培訓以適當地履行職務、為人正直且有能力,還必須遵從專業守則及已確立的標準和道德規範。有關人士只有加入其中一個法律專業,才會遵守列出相關行為及道德標準的專業守則。守則的條文由相關專業在紀律審裁組聆訊中予以執行。雖然該些守則的內容主要是專業團體本身的事務,但最終,紀律審裁組的決定會成為法院的事務,因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會以公開聆訊來審理由有關紀律組織提出的上訴案件。

為何聘用非法律專業的檢控人員

為作出反辯,法律政策專員向我們保證律政司的「內部指引」提供的行為指引「比較香港大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或香港律師會的《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一樣完備,也許更為完備」。作為公會主席,我認為我們的守則正正為從事檢控工作的大律師訂立明確的標準。如有我們的守則有任何不足,我需要知道,但只有翻閱那「內部指引」,我才能知道,而我卻未曾閱讀過該指引。我希望能從法律政策專員取得這些指引,再親自決定他就指引所作的評語真實與否。

法律政策專員亦迴避了我在上星期一所作的另一相關批評。我指出某些進行檢控工作的不合資格人士,甚至不曾接受過為非專業檢控人員提供的訓練,未能達至非專業檢控人員的標準。很多帶有監禁刑期的罪行檢控,均由政府部門特別獲授權作出檢控的代表處理。律政司根據《基本法》負責所有檢控工作,卻為何在07年仍然容忍這種情,對此我不得其解。

或許有人會認為我的批評只是希望律政司將檢控工作分派給我會會員而作出的特別請求,然而這是錯誤的。我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律政司在招聘入職級別的專業檢控人員時,應聘用合適的大律師或律師為律政人員。作為律政人員,他們根據《律政人員條例》以律政人員的身份執業,因此,大律師在加入政府法律服務後,便不再是大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我會會員將繼續在有需要時以逐次安排的形式提供所需的檢控服務。

於此作個小結,就有關非專業人士應獲授權處理經常需要運用專業判斷,具爭議性的檢控工作,法律政策專員具說服力的爭論完全不能令我信服。公義制度值得更好的待遇。非爭議性的事宜當然大可交由不合資格人士在專業檢控人員的監督下處理,但由不合資格人士在影響一個人的生活、名譽和自由的問題上負責作決定,絕對不符合公眾利益。

我在講辭中另提到,我看不到任何充分理由解釋為何政府律師在加入政府時不應繼續為其專業的會員。在現行法律安排下,為政府工作的大律師以律政人員身份而非大律師身份出庭。法律政策專員建議該些律政人員毋須成為大律師公會的會員,現極其令人滿意,而現在他們享有專業身份的所有特權,但除了問責,卻不需承擔我們的專業守則內的任何責任。

我建議將政府律師納入到專業團體內,法律行業會更健康,是因為如是者,他們作為大律師,即使是受薪僱員,也可在專業的發展上作貢獻。大律師公會現行已有一個特別為選擇在私人行業受僱的大律師而設的會員類別。大律師公會的會員全都間接地在強制性的訓練課程和其他課程中作出貢獻,令新入行的會員有所裨益。我希望大律師在接受過投資在他們身上的專業訓練而受惠後,不會打算轉身背棄這個為其提供進入政府法律服務的入場券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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